APP下载

关于广州市“三旧”改造政策中的法律问题思考

2019-06-17吴业辉

卷宗 2019年14期
关键词:改造广州市

吴业辉

摘 要:土地资源是支撑经济发展的基础性资源,改革開放以来我国经济之所以取得非凡成就,与大量的土地资源支撑密不可分。不过,随着经济高质量发展阶段的到来,仅仅依靠土地扩张的经济增长方式难以为继,这客观上要求从存量用地中寻求发展潜力。于是,“三旧”改造相关政策应运而生,广州在这方面进行了很多有益的尝试和探索,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有力推动了广州经济的发展。但是新一轮的机构改革中撤销了广州市各级城市更新机构,城市改造进展缓慢等问题,需要政府在城市更新工作中有新作为。

关键词:广州市,“三旧”改造,法律思考

在新一轮广州市机构改革中,成立于2015年的广州市城市更新局被撤销,相关业务归并到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这一主导广州城市更新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存续了4年时间。有文章指出,广州近10年错失最佳发展机遇,如今经济总量被深圳赶超,而杭州这10年飞速发展, “北上深杭”的说法也有很大市场。文章认为,广州这10年没落的主要原因在于城中村像毒瘤一样,严重制约了广州的发展空间。那么,广州市城市更新局存续的4年多期间,在广州“三旧”改造中发挥了多大作用,在法律上存在哪些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1 “三旧”改造的概念和背景

“三旧”指的是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三旧”改造政策指的是以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的品质提升为目标的政策体系。 “三旧”的概念最初源于广东省佛山市,该市为加快推进低效土地盘活利用,探索推出一系列推动城市更新的措施。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佛山市出台了《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居的决定》,正式提出“三旧”的概念。随后,广东省被国土资源部确定为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试点示范省,广东省政府于2009年8月发布了《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三旧”改造正式在全省开始实施。经过广东省的经验总结,国土资源部于2016年12月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广东省“三旧”改造探索经历上升为国家经验。

“三旧”改造的直接动因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作为最重要发展要素的土地被大量消耗,城市面积扩张速度远远比不上土地消耗面积,土地资源供需矛盾突出。与此同时,一些城市内城中村、旧厂房、旧村庄等星罗棋布,将城市格局割裂,严重制约了城市的发展潜力。在增量用地指标越来越少的情况下,盘活存量用地,挖掘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土地节约集约水平,是进一步推动城市经济转型发展的重要举措。广州城中村面积占比很大,特别是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白云区等老城区内的城中村不仅土地资源使用效率低下,而且治安、环境、交通等问题突出。例如,海珠区“三旧”面积几乎占全区土地面积三分之一以上,而该区建设用地却又非常紧张,西部住宅用地集中,中部生态用地分布、中大布匹市场摊大饼似的拖累了土地利用效率的提升,南部城中村、旧厂房等大面积分布,倒逼着海珠区的土地空间布局不得不向东拓展。因此,就城市发展动力来说,不得不从“三旧”入手,以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为突破,在土地提质增效上寻求转型机会。

2 广州“三旧”改造的政策体系

首先,从国家、广东省层面,对规范和调整“三旧”改造工作的有关法律、地方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广东省在推进“三旧”改造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从法律规范、政策文件、制度设计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从法律方面来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法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土地管理和利用问题。广东省人民政府2016年出台的《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属于地方规范性文件,对广东如何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落实、细化土地管理法关于“三旧”改造工作提供了指引。为进一步指导广东省“三旧”改造工作,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了《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该通知属于地方政府组成部门制定的一般规范性文件,但是经省政府转发后在全省范围内适用。

其次,就广州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有关政策文件来看,近年来广州在不断提炼总结城市“三旧”改造经验的同时,在政策体系完善方面也是不遗余力。2009年,为落实广东省《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广州市结合实际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对旧城更新改造、“城中村”(旧村)整治改造、旧厂房改造土地处置提出具体实施意见。该意见虽属于地方工作文件,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对全市“三旧”改造工作提供了有力指导。2015年广州根据《立法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的规定,按照“立足城市更新、强化政府主导、侧重连片改造、注重利益调节、优化更新流程、保障制度廉洁”六大原则,出台了《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及配套文件《广州市旧村庄更新实施办法》《广州市旧厂房更新实施办法》和《广州市旧城镇更新实施办法》,形成了“1+3”的政策体系,标志着广州“三旧”改造工作迈上了法治化发展新路子,是广州“三旧”改造工作中具有标志性意义的举措。以上“1+3”文件属地方政府规章,在全国率先对“三旧”改造工作进行系统全面的总结,具有很强的示范意义。

3 广州“三旧”改造政策的法律思考

广州在推进“三旧”改造工作方面积累大量经验的同时,也注重法律制度的构建、法制的统一以及决策程序的民主化、法治化。但是,随着城市更新节奏迟缓、机构改革合并等新情况的出现,其中一些法律问题也需要关注。

首先,关于法律位阶问题。上文梳理了从国家到广东省,再到广州层面出台的主要规范性文件。可以发现,土地管理法是调整土地管理和利用行为的基础性法律,按照《立法法》规定,广东省政府出台的《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以及广州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和“1+3”文件,分别属于地方规范性文件、地方工作文件、地方政府规章。但是广东省办公厅转发的《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性质如何,还需要界定。因为按照文件制定主体来看,该通知为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制定,属于一般规范性文件,但是经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在全省具有普适性,在执行过程中应该如何实操,还需要研究。诸如此类的文件普遍存在,仍需要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进行具体分析。

其次,关于法律衔接问题。随着广州市各级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的撤并,相关法律问题会逐渐显现。如原来的“1+3”政策体系,其实施主体主要为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该部门被裁撤,其职能也相应转隶,从法律语义上不会出现大的问题。但是,广州城市更新部门为广州设立的特色机构,在制定“1+3”等文件时,是与其部门运行实际紧密结合的,随着部门变更、职能合并增减,如何解决这个问题需要考虑。同时,还有诉讼主体问题,现在新的职能承接部门尚未稳定,原来的法律关系如何转移,以及在转移的时候,新的部门是否会出现推脱责任等问题,这些都需要改革协调部门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具体考虑,并理顺有关工作。

4 结语

广州“三旧”改造中的法律问题除了应立足于制度层面外,还应对具体执行过程中的民主决策、拆迁补偿等实操问题进行重点关注。广州的民主法治程度一直处于全国前列,在全国法治评估中也具有较好的成绩,如在“三旧”改造工作中,能在解决城市发展土地供给不足、产业结构调整等问题的同时,注重从法治上保障改革试点顺利推进,在全国具有引领和示范作用。但是,面对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增大、土地资源供需矛盾持续加剧、“三旧”改造成效不明显等问题,要在制度设计上把握好效率和公平、民主和法治的关系,在保障经济发展的同时,推动广州民主法治建设迈出新步伐。

参考文献

[1]王世福,沈爽婷.从“三旧改造”到城市更新——广州市成立城市更新局之思考[J].城市规划学刊,2015(3).

[2]朱一中,楊倩楠,肖映泽.“三旧”改造政策实施的问题与反思——以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为例[J].国土资源科技管理,2018,35(2):127-136.

[3]周晓,傅方煜.由广东省“三旧改造”引发的对城市更新的思考[J].现代城市研究,2011(8):82-89.

[4]赖寿华,吴军,LaiShouhua,等.速度与效益:新型城市化背景下广州“三旧”改造政策探讨[J].规划师,2013,29(5):36-41.

[5]赵艳莉.公共选择理论视角下的广州市“三旧”改造解析[J].城市规划,2012(6):61-65.

[6]王思砚.广州“三旧”改造政策反思与城市更新方向探索[J].国土资源情报,2018,No.209(05):53-58.

猜你喜欢

改造广州市
麓湖春天观景
广州市岭南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广州市中亿环境设备有限公司
对广州市中小学开展校园足球的思考
杭州“城中村”改造的调查
300MW机组顶轴油系统改造
论电梯单开门改双开门的改造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