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依法治校背景下如何更好实现大学生的利益诉求
2019-06-17孙卫东
孙卫东
从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到十九大报告中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确立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法治理念早已渗透到现今社会的各个方面。教育部于2017年2月颁布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以下简称41号令),对规范高校学生管理行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实现高校依法治校、依规办学奠定了制度基础。大学生利益诉求是大学生重要权益内容之一,伴随着整个大学阶段,诉求实现的好坏关系到学生的切身利益,也是学校管理服务水平的重要体现。
一、大学生利益诉求表达机制的现状
1.学校以“学生为中心”服务意识有待提高。随着全民法治意识的提高,大学生维权意识也进步很多,但是,在传统的观念中,高校管理者认为学生在学校接受教育必须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完全服从学校的各种管理,学生不会主动也没有机会参与学校的管理,“以学生为中心”的工作理念只停留在口头上。
2.利益诉求表达渠道相对闭塞。在大学生利益诉求表达的过程中,很多学生在自己有了利益诉求后不知道或者不清楚向谁诉说。如:学生除向辅导员反映外不清楚其他利益诉求渠道或利益诉求渠道不畅通,诉求得不到有效满足。
3.利益诉求处理结果反馈缺乏时效性、针对性。学生校内利益诉求大部分跟自己日常的学习和生活有着直接关系,例如:入党、评优评先、后勤保障、学籍管理、纪律处分等,但是偶尔也是由突发事件或某些日常事件得不到有效解决,积累到一定程度后瞬间爆发。这种情况下,学生对利益诉求表达急需第一时间得到学校的处理和反馈。然而,由于学校管理者的认识不到位或诉求渠道不畅通,导致诉求结果反馈缺乏时效性、针对性。
4.极端维权时有发生,网络诉求开始显现并有扩大趋势。当前,大学生的群体以90后、甚至00后为主,他们个性张扬、自我意识、维权意识较强,这是好的方面,但也存在诉求缺乏必要的理性,诉求内容过于强调个人自由、个人权利,忽视个人义务,在诉求方式上除传统的渠道,新添网络诉求,个别学生有利益诉求不是采取主动向学校、向有关部门反映,而是直接通过互联网发帖、向新闻媒体曝光等形式进行,使不少学生把“正常维权”转变为互联网“宣泄”,出现信“访”不如信“网”,信“法”不如信“网”,不明是非,加“贴”跟进,人云亦云,肆意评论,恶意攻击等不和谐的现象,影响了学校的形象,同时也阻碍了诉求的实现。
二、学生利益诉求涉及的主要方面
随着法制意识的提高,大学生对自身权益的认识和维护在广度和深度上大大超过以往,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1.基于日常的学习生活以及日常学生事务工作提出利益诉求。主要的诉求内容包括:学生入党、奖助学金评选、评优评先,违规违纪处理,食宿环境、餐饮价格、安全保卫等。此类利益诉求因涉及学生切身利益,学生关注度比较高,在学生利益诉求中占的比重也比较多。
2.基于获得良好教育的利益诉求。学生普遍对专业设置前景、课程安排合理与否、师资力量的强弱配置、名师名教的参与程度、教学设备的完善情况、学术氛围是否浓厚、参与社会实践的机会多少等给予高度关注。
3.基于校园民主管理的利益诉求。学生民主参与学校管理的积极性增强,希望在学校制定、出台制度时能多听取学生的意见,增加與学校主要领导面对面交流的机会,列席和参与学校有关学校建设、发展的研讨会等,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三、更好实现大学生利益诉求的对策与建议
1.41号令新增的第五条中,“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学校应在以“以学生为中心”的工作理念下,并积极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通过举办知识宣讲、召开主题班会、自媒体宣传等,宣传党和国家有关高等教育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等,提高政策的覆盖面和透明度,让学生明晰自己权利义务,让学生知晓什么是合理合法诉求,什么是非合理违法的诉求,进一步提高学生树立正确利益诉求意识。
2.41号令第六条第五款新增“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第四十条“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第四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等,各高校可通过召开校领导与大学生“面对面”,各行政处室与大学生“面对”的交流沟通座谈会、模拟校长办公会等活动,学生适当参加学校职代会,听取学生对教学、管理、生活、服务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使学生广泛参与学校的建设管理。
3.41号令第五十条新增“涉及学生表彰奖励、推免等切身利益时,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制度。”这是提前预防条款,要求各高校在对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在处理“实体”及操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并建立公示制度,听取学生对处理结果反馈,把有可能损害学生利益的各种矛头,提前消灭掉。
4.41号令第六条第六款,“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以及新增加的第六章节学生申诉,此规定完善了告知、申辩和申诉制度,是学生校内权利救济的基本制度,是学生依法依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途径,也是实现学校自我监督、自我纠错的制度措施,更是凸显了41号令力求学生权益保护最大化的目的。高校要根据41号令结合自身情况,制定相关的制度文件,如《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学生利益诉求的路径及方式》等,引导学生规范、合理进行诉求,同时各辅导要多走进学生教室、学生宿舍、学生网络,关注学生成长,主动排查各种隐患,在学生利益诉求方面发挥“过滤器”的作用,使一些问题在萌芽阶段得到解决。
各高校要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引领下,实施科学管理、规范管理,在依法治校的背景下,使学生合理诉求时,有渠道、有落实、有反馈、有改进,进一步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