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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非公允性关联交易法律规制的浅析

2019-06-17朱全龙贾怡佳

卷宗 2019年14期
关键词:关联交易法律规制上市公司

朱全龙 贾怡佳

摘 要:关联交易在世界各国的证券市场普遍存在,正当的关联交易有助于减少成本,提高整体经济效益;不正当的关联交易则会损害上市公司、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甚至影响市场秩序。目前,非公允关联交易主要指关联交易的双方主体在进行交易的过程中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公正原则,损害公司、其他投资者的利益的交易。如何规制不当关联交易,避免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高管滥用控制权,使用非正当关联交易损害公司、中小投资者以及债权人的利益,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关键词:上市公司;非公允性;关联交易;法律规制

1 问题的提出

2018年12月15日,电广传媒公司子公司湖南有线集团将《愚公移山》布面油画以2.088亿元出售给湖南广播电视台,针对本次关联交易,深交所对电广传媒发出关注函,要求电广传媒还需要对此次交易的必要性、与关联方而非独立市场第三方交易的原因进行补充说明;对《愚公移山》关联交易定价的公允性予以补充说明等。①我国法律法规虽然从不同角度对关联交易进行了具体的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阻止了非公允关联交易的频繁发生,但是由于关联交易的隐秘性和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导致了对于关联交易的规制无法做到面面俱到,对关联交易的审核管理上仍旧存在一定的问题,本文所要讨论的是对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是基于非公允关联交易严重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债权人合法利益的事实屡禁不止的情形,为了杜绝非公允关联交易的发生,通过制定和修改我国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从而使得对关联交易事前审批的控制变得更加严格,以及发生非公允关联交易之后对受害方更加及时的实施救济。

2 我国上市公司非公允性关联交易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1 我国《公司法》中对非公允性关联交易的规制

1)我国《公司法》第124条在第16条“关联担保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其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中涉及的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的,无权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无权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新添加的第124条很大程度地扩大了股东表决权排除的适用范围,充实了用事前防范的角度对非公允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

2)《公司法》第151条规定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股东派生诉讼,又称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在当他人损害公司利益时,特别是公司的控股股东、“董、监、高”对公司利益侵害时,公司又怠于通过诉讼方式追究侵权人的责任,此时符合起诉条件的股东得以自己名义追究侵权人的责任,为公司利益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在维护股东自身利益以及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方面,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发挥着重要作用,该制度不仅从实体规范的角度对非公允关联交易予以完善,更提供了程序上的救济措施。

2.2 我国《证券法》中对非公允性关联交易的规制

1)我国《证券法》第66条规定了上市公司较为详细的信息披露义务,其中就包括对公司“董、监、高”人员情况的介绍和持股状况的披露。紧接着,第67条规定了上市公司有义务对那些有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影响的重大事件进行披露。

2)保荐制度对公司内部治理的完善、良好的运营能力,督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全面理解上市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敦促中介机构履行勤勉义务,进而对防止非公允关联交易的发生起到积极作用。

2.3 我国上市公司非公允性关联交易存在的问题

通过笔者上述论述分析,可以发现我国对“上市公司非公允关联交易”这一复杂、庞大问题上的法律治理仍有较多不足,主要有:

1)法律层次级别比较低。我国当前对不公平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中,只有《公司法》和《证券法》这两部部门法,对不公平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更多依赖于《会计准则》和沪、深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指引》,层级较低的法律规范难以引起规制对象的足够重视,违法成本低、缺乏威慑力的特质,从而“助长”了这种上市公司与关联方的不公平关联交易。

2)相关立法随意性问题严重。不论是在公司法领域、证券法领域,还是在会计法以及税法领域,不同领域立法随意性大的现象普遍存在。

3 完善我国上市公司非公允性关联交易法律规制的建议

3.1 提高法律位阶、解决立法随意性大的问题

法律的完善不会是一蹴而就,针对我国非公允关联交易的法律规范体系中,上升到狭义“法律”层面的仅有《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现状,建议对《公司法》和《证券法》中关于非公允关联交易缺少直接规定的方面进行合理的扩充,如通过立法修改,司法解释将实践中应用较广较多的《会计准则》和沪、深交易所《上市规则指引》中非公允关联交易的规则转化为效力更高的法律规范。

3.2 完善非公允关联交易的具体法律制度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首先,要明確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主体,关于披露主体的范围,经常容易被忽略是对关联交易进行批准的行政机关,这些行政机关也要负有披露义务。加强独立董事职权的实施。独立董事制度的有效发挥,离不开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加强。②我国独立董事的产生依赖于股东提名,股东干预过多,势必影响独立董事职权的发挥。而为完善独立董事更好行使职权,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52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可以设立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占专门委员会成员的多数并负责召集工作,其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可以看出,董事会通过下设专门委员会,尤其是下设的审计和薪酬委员会,能够使独立董事独立表达意志、独立行使职权,更加完善了独立董事职权的行使。③

4 结语

笔者粗浅地认为我国规制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立法已经形成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并立的大致的治理框架,只是暂时还没有形成以基本法为主线,以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为支线的系统的治理体系。但是近些年在关联交易立法领域相继引入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股东大会批准制度、独立董事制度、关联董事表决权回避制度等,在原则上加强了对关联交易的管控;证监会和上海、深圳两个交易所也从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不断增进着对关联交易行为的监督,使不正当关联交易得到了不错的治理效果。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上述制度在具体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仍有待提高,笔者建议在明确关联人、关联交易等概念的基础上,针对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的国有股绝对控股、中小股东持股分散且流动性强等特点,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更全面的规制非正当关联交易,以期维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以及证券市场的有序运行。

注释

①参见:新浪财经《2亿元卖徐悲鸿画被关注 电广传媒能否逃过被ST?》https://finance.sina.com.cn/roll/2018-12-19/doc-ihqhqcir8091394.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12月18日。

②孙伯辑:《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再思考》,《人民论坛》,2011年第6期。

③周友苏:《上市公司法律规制论》,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107页。

参考文献

[1]施天涛.公司法论[M].{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

[2]张天玉、高桂林.公司法理论与实务[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

[3]林少伟.英国现代公司法[M].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

[4]郄鹏恩.商经法攻略[M].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版。

[5]宋智慧.资本多数决:异化与回归[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

[6]李建伟.股东知情权诉讼研究[J].中国法学,2013年第2期。

[7]潘雅玲.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法律规制问题研究[J].北京交通大学2014年硕士学位论文。

[8]高明.中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法律规制研究[J].复旦大学2012年硕士学位论文。

[9]于东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研究[J].山东社会科学,2008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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