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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是“平庸之恶”当代延伸

2019-06-17刘易

法制与社会 2019年15期
关键词:网络暴力互联网

摘 要 互联网带来了网络便利,也產生了网络暴力,网络暴力是当下社会最常见的暴力形式,时刻危害着社会的健康发展和个人的生命安全。而对于网络暴力的审视,需要把“平庸之恶”的概念作为一种分析的视角,立足于具体事件,探讨“平庸之恶”与网络暴力的内在关系。

关键词 网络暴力 “平庸之恶” 互联网

作者简介:刘易,江西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方向:政治学,国际关系。

中图分类号:C91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5.290

互联网作为一种信息传播的媒介,在早期运作的过程中主要以积极的形态传递社会积极的信息。但是随着公民意识的觉醒,言论自由逐步开放,任何信息都可以通过网络进行传播,使得日常生活网络化,而消极的那一部分则会成为危害个人及社会的源头。这也就是网络暴力成为了社会暴力在互联网上的虚拟呈现,而且影响力和破坏性不亚于现实中的社会暴力,它对社会结构和社会矛盾的潜在影响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得到了无限的扩散。近年来,我们经常在网络上看见的暴力事件,不断地在冲击着我的灵魂,我们也许就是其中的受害者,同时更可能是一位施害者、一位无足轻重的旁观者。所以对于网络暴力的研究,需要以具体的案例为基础,把旁观者这一群体作为分析对象,并且引入“平庸之恶”的概念,着力于分析网络暴力与“平庸之恶”的关系及影响。

一、 悲剧再现 

(一) “阴阳合同”引发的暴力

2018年5月,崔永元曝光了“阴阳合同”,引发了娱乐圈的地震,由此,揭开了娱乐明星天价片酬背后的偷税漏税问题。随着事件的持续发酵,相关税务部门根据可靠证据对相关明星作了处罚决定。而该事件本该就此偃旗息鼓了,但随之而来的却是关于相关人问题的网络大论战。崔永元被所有正义感的网友,尤其是底层的普通群众尊奉为人民英雄、国家脊梁,但是由于触动了相关利益集团的奶酪,屡次受到生命安全威胁,并波及到家人的隐私和安全。于是围绕这个问题,这里就形成了立场鲜明的两派,一派是支持崔永元,一派是反对崔永元。在反对派看来,崔永元在网络上就是一款热销的消费品,反对崔永元的人屡次炒作有关崔永元的各种未被证实的事件,以此来获得网络大流量,收割大众对正义感的廉价投入,使不明真相、群情激愤的大众总是心甘情愿地被伪真相俘获,主动参与到网络攻击中来。而另一群体则是基于对明星魔力疯狂崇拜的无脑粉丝,他们自发组成一个联合体,誓死要捍卫明星的尊严,而主动放弃了对明星天价片酬和偷税漏税事实的思考。在这个网络暴力事件当中,正义与真相遭到了网络暴力肆无忌惮的攻击,反对派所发出的死亡威胁打了法律的擦边球,让不健全的法律无可奈何。

(二)重庆万州公交坠江

2018年10月28日,重庆万州长江二桥上发生了特大交通事故,22路公交车与一辆小轿车相撞后,公交车直接掉到了长江里。事故刚发生时,有自媒体披露,小轿车在桥上逆行,并且是女性司机,当时还穿着高跟鞋,而且已经在当地警方的控制下在医院就诊。而在权威机构发布事故说明之前,舆论声讨已经炸开了锅,民众的情绪已经被彻底点燃了,对女司机的指责、偏见、诅咒成为了主流声音。但是随着权威部门对相关信息的发布,证实女司机是无责的,于是悲剧的剧情实现了反转。但是客观事实抵不过情绪的渲染。虽然有少数网友对女司机进行了道歉,但是更多的人正在去追逐下一个将要受害的人。而女司机虽然在车祸中逃过一劫,但是失实的真相报道和社会偏见差点又要了她的命。

重庆万州的这场交通事故无形中促成了一场社会公众去追逐正义、释放情绪的悲情盛宴,而道德与正义并没有在女司机那里获得完胜,反而成为最虚伪的凶手,使无辜者无辜受罚。所以祸从口出,覆水难收。然而站在道德制高点上社会公众并不需要为自身的网络暴力负责。

二、概念解释 

(一)网络暴力

对于网络暴力概念的研究多年来学术界存在着许多争论,主要有以下几种:一种观点认为,网络暴力是网民利用网络手段营造舆论,对他人进行道德审判和语言攻击、辱骂,甚至通过“人肉搜索”暴露个人隐私,从而对当事人的现实生活产生直接影响的行为。 另一种观点认为,网民的行为只要符合以下几个特征就是网络暴力:一是网民在意见中使用侮辱、谩骂与人生攻击等语言暴力;二是舆论对当事人构成直接或间接伤害;三是表现为网民的群体性行为,是多数人对少数人意见的压制。 随着研究力度的深入,基于不同学科,如新闻传播学、伦理学、社会学、法学和犯罪学等,都对网络暴力提出了一个研究概念,侧重点有所不同,但是本质是相同的。所以,为了本文研究的便利,需要在原有的研究基础上给定一个可操作的概念,即网络暴力是指社会事件通过网络煽动,使不明真相和激愤的网民发表具有危害性、侮辱性的言论、图片或视频,由此而形成的集体的侵权行为。

第一,网络暴力的载体是以日新月异的互联网技术作为基础,互联网能够承载庞大的信息量,传播速度比传统媒体更快,可以在短时间内把零星的暴力情绪扩展成集体性的燎原之势,具有极强的煽动性。第二,网络暴力的行使主体是不明真相、群情激愤的网民,他们之间或许并不认识,只是受到某一事件的刺激和别有用心之人的蛊惑,临时性自发地形成一种松散的陌生人群体,他们头顶正义道德,却对别人胡作非为,是一群集体狂欢的暴徒。第三,网络暴力的存在形式是带有危害性、攻击性、侮辱性的言论、图片或视频等,这些内容在最初并不具有潜在的暴力倾向,但是如果倾泻到某个人身上,尤其是当这个人没有超强的意志力和心理承受能力的时候,这些内容就会呈现严重的暴力后果。

(二)“平庸之恶”

阿伦特在创造这个概念之初,認为罪恶分为两种,一种是极权主义统治者本身的“极端之恶”,另一种是被统治者或参与者的“平庸之恶”,是指没有思考的主动犯罪。对此,她给予的解释是:一个普通、平庸的人可以在庞大的组织行为中犯下滔天大罪,还可以心安理得,是因为他们躲在了组织的后面,规避了个体责任。所以本质上,“平庸之恶”就是因不思想、无判断、盲目服从权威而犯下的罪恶。 个体会自认为是集体行动当中一颗微不足道螺丝钉,可有可无的他不会主动思考自己在集体行动之下自身行为到底意味着什么,以至于对恶的结果从来不会有任何的愧疚和实质性反思。

三、 网络暴力与“平庸之恶”的关系

通过概念内涵的比较以及网络暴力事件中所呈现的特点可以看出,“平庸之恶”在当代社会衍生的一种体现形式就是网络暴力,它们之间的内在一致性主要体现在以下这几个方面:第一,核心特征——无思考是一脉相承的。案例中,参与网络暴力的网民并没有考虑过事件真相和当事人的承受能力,也不会思考其网络行为是否是合乎事件应有的正义,而支持他们能够这样做的最冠冕堂皇的理由是:我们的目的和动机是正义的,是符合集体要求的。这类网民也只有在集体存在的条件下,才会认为他们的行为是正当的,因而会主动放弃独立批判的思考能力,而让集体的精神代替自己的精神。第二,在集体保护下,个人都会选择逃避责任。悲剧过后,需要进行秋后算账,但是无奈的发现那些始作俑者的网络暴力参与者却不知踪迹,除非他个人的行为真的触犯了法律,只要是在道德范畴领域内,他就可以堂而皇之地逃避责任。而且法不责众的观念总是成为个人的挡箭牌,阻碍着事后的责任认定,因为他背后有一个强大的集体。第三,两者都反映的是社会压力和焦虑的转移。网络暴力事件在一个短时间内会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是因为它调动了民众的情绪,成功成为民众进行网络消费的社会产品,以此来满足民众长期以来的生活空虚。而这背后反映的是社会压力和焦虑,那些民众未被觉察的心理冲突和被压抑的内心愿望需要一个时机来爆发。并且更为重要的是社会矛盾带来的社会阶层结构的分化,使得遭遇相似的人能够在同一集体的指示下去宣泄社会情绪,以此显示自身的存在感。第四,作恶和施暴的成本不足以成为其发生的障碍。在网络暴力事件的开端到结束,以成本收益论,作恶施暴者是零成本高收益型的,这就是为什么网络暴力事件会成为社会大众乐此不疲地去讨伐事件的受害者,而且还特别享受此过程中的道德优越感和成就感。

另一方面,网络暴力发展了“平庸之恶”,为恶在虚拟世界中提供了技术和扩展的平台。网络的开放式参与,使更为普通的网民、更底层的人有了发声的权力,而他们也许并不具备网络虚拟世界应该有的道德自律,同时网络规则的不完善为暴力提供钻空的可能。而且个体的“平庸之恶”经过网络技术的传播,会无形的在网络中感染其他网民,为其他网民进行从众提供了示范点,进而形成一个行动较为统一的整体,同时,在这个扩展的过程中往往会形成群体极化现象,使集体的判断和行动更加走向极端。

四、 生命不可承受之重

网络暴力是“平庸之恶”的当代延伸,它使“平庸之恶”在当代更加具有恶劣的影响力。从历史可见,“平庸之恶”最极端的结局或许就是大屠杀的惨剧,但是在现代文明社会,基于对人性最恶毒的假设,我们有理由相信,像大屠杀这样的惨剧也不会再轻易上演,因为历史经验不会再给大屠杀第二次机会,它总会为文明社会的发展进程提供必要的防护。所以这里的问题在于网络暴力所呈现的“平庸之恶”是一种造成社会慢性自杀的疾病。单纯从一两个案例入手,会发现网络暴力事件作为一个个别的热点事件在短时间的新鲜感褪去之后,这个社会又重归于平静,只等待下一次相似事件的爆发。但是从长远看,每一次事件所积累的社会矛盾会在时机较为成熟的时候爆发,那将是整个社会的溃败,会陷入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自然状态中,不亚于发动一场大屠杀。

从个体生命的角度看,网络暴力是一场对生命的凌迟之刑,狂欢的群众把受害人推向社会舆论的风口浪尖,不顾事实真相,任意对其进行谴责、凌辱,得理不饶人,一步步蚕食其有限的心理承受能力,使其精神上崩溃,直至肉体上消亡。为狗偿命且有幸的母亲,被网络暴民判了凌迟之刑,割腕自杀;车祸中幸存的女司机则是网络暴力先行的替死鬼。个体生命在网路暴民看来则轻如鸿毛,没有任何的敬畏之心。

注释:

张慧中.网络暴力第一案的思考[N].人民日报,2008-12-01.

彭兰.如何认识网络舆论中的暴力现象[N].中国社会科学报,2009-08-25.

[美]汉娜·阿伦特著.陈联营译.责任与判断[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011:164-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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