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
2019-06-17肖宝华
教育部在2019年工作要点第25项全面推进依法治教中明确提出:完善学校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如何建立有效的校园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也是当前各地中小学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普遍反映的问题。结合法律法规以及在各地培训讲座调研的实际,笔者认为,校园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应在以下几方面发力。
一、及时进行校园安全事故报告
校园安全事故报告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岗位安全工作指导手册》中都作了相应规定。学校安全事故报告不仅是学校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法定职责,而且通过安全事故报告,可以使教育行政部门迅速知晓事故,为学校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提供指导,还可以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事故的大小,确定是否需要启动上一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是否需要协调多个部门介入事故应急处理,便于及时、有效处理学校安全事故,维护师生安全与社会稳定。但上述法律、规章只规定了向教育行政机关报告,而未对哪些安全事故应当报告、向哪些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及时间等作明确规定,因此有必要对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进行详细说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各地突发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对在学校造成的较大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伤害人数较多、多名学生食物中毒、可能引发社会影响的事故,学校应当报告。具体来说,出现学生死亡、重伤、3名以上学生轻伤、3名以上学生食物中毒、特殊家庭的一般伤害事故,学校应当报告。学校不仅应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还应在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同时向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乡镇人民政府、受害学生所在村委会以及相关应急管理部门和信访部门报告。为什么还要向受害学生所在的村委会报告呢?2016年10月下旬,北京市某区一农村中学周六补课,课间时一名初二男生对另一名同班男生说:“我要从二楼跳下去,把脚摔伤,我就不用上学了,我妈还要给我做好吃的照顾我。”该生说完就从二楼的走廊跳了下去,结果在落地时头部着地,当场死亡。事件发生后,该校校长立即向区教委、镇派出所、镇政府、受害学生所在的村委会进行了报告,该事件在当天傍晚六点顺利解决,没有造成任何社会影响。在该案中,学校向受害学生所在的村委会进行了报告,在事故处理过程中,由于村委会的介入,受害学生家长感到有了支持和依靠,这样就便于事故赔偿迅速达成协议。
关于安全事故报告的时间,按照《中小学岗位安全工作指导手册》的规定,事故发生后30分钟内必须口头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2个小时内进行简要书面报告。对于学校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借鉴《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应包括:1.事故发生学校的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害情况;5.学校已经采取的措施。
二、及时通知受伤害学生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统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学校必须通知受害学生监护人,不仅是法律的规定,也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学生伤害事故时判决学校承担责任比例的依据。2017年10月下旬,北京市某区一山村小学几名五年级男生课间时到学校操场玩耍,在玩耍过程中,其中一名学生倒在学校堆放在操场上的槐树枝上,睾丸被扎伤。回到班里后,别的男生告诉了班主任,班主任询问学生是否疼痛,该生回答说不疼,班主任就没有再行询问和处理。放学回家后该学生也没有告诉父母此事,当天夜里,该生开始发高烧,父母及时将孩子送往医院治疗,该生将在学校被槐树刺扎伤的情况告诉了父母。治疗终结后,医院诊断说明该生的生育能力以后可能受影响。后因家长和学校就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受害学生家长起诉学校,法院经过审理,最后判決学校承担90%的赔偿责任,其中在学校责任认定中,将学校在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没有及时通知学生家长作为认定学校应承担责任的情形之一。可见,发生伤害事故后,不能根据学生受伤害的轻重判断是否通知学生监护人,因为学校教师不是专业医护人员,不能判定学生在事故中的受伤害程度。无论何种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必须及时通知受伤害学生监护人。
三、无条件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在现实中,有的学校在学生间因玩耍、打斗发生伤害事故时,一般总是认为学校没有责任,因而只通知双方家长,让其自行带领受伤害学生前往医院治疗,推卸学校的救助责任。应注意,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时,无论学校是否承担责任,学校对受伤害学生的救助应是无条件的。
学校及教师在对受伤害学生进行无条件救助时还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教师如果有救助能力则可以对学生进行救助,否则不允许教师进行救助,只能拨打急救电话后,等待医疗急救车辆的到来。这就要求学校平时注意加强对教师的安全培训,努力提高教师的急救知识和技能。二是学校医务室或保健室的校医或保健教师日常绝对不允许脱岗,避免出现学生发生伤害事故时学校不能及时救助的情况。三是学校及教师应关注学生牙齿磕碰事故。由于现在中小学生普遍缺乏有效体育活动,学生的灵活性和身体自我保护能力欠缺,学生牙齿磕碰的伤害事故有增多趋势。出现此类学生伤害事故时,如果受伤害学生牙齿脱落且已经过了换牙期,学校及教师在救助学生的同时,必须寻找并保护好学生脱落的牙齿,这样便于学生牙齿的补种和治疗。
四、提示监护人在受伤害学生治疗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在受伤害学生治疗过程中,许多学生家长认为既然伤害事故发生在学校,学校也投保了校方责任险,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及其他损失都应该由学校承担。虽然校方责任险属于强制保险,但其商业性质没有改变,因此校方责任险的理赔也是有严格规定的。为了避免因学生伤害事故赔偿处理引发不必要的家校纠纷,学校及教师应提示家长在受伤害学生治疗过程中需注意的问题。
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治疗医院的选择。学生在学校受伤后,通常应选择当地医院治疗,如果因当地医院治疗水平限制而无法治疗学生的伤病,应由医院出具转院证明或治疗建议。如果受伤害学生家长擅自转院治疗,将来在校方责任险理赔中可能会拒绝赔偿转院后的医疗费用,引发不必要的纠纷。二是治疗用药的选择。保险公司只赔付在医疗保险范围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对于自费药品,保险公司不予理赔。而有些医院为了商业利益,会向患者推荐自费药品,尤其在伤害事故中更为明显,受伤害学生家长出于治疗心切的原因,又因伤害事故发生在学校,很容易接受医生的建议而选择自费药品。为了避免以后的纠纷,学校必须对家长进行提醒和告知。三是交通费问题。在受伤害学生治疗过程中必然要产生交通费,而交通费仅包括受伤害学生因治疗伤病而产生的交通费用,不包括因亲属探望等产生的交通费用。因现在很多家长都会选择开车将孩子送医治疗,并留存汽车加油的票据作为交通费用的凭证,学校应提醒受伤害学生家长,保存好交通费票据,如果用私家车送医治疗,不需要以加油费票据作为交通费用凭证,保险公司会根据治疗的次数及往返的路程确定合理的费用。四是护理费和营养费问题。在学生伤害事故后续赔偿处理中,很多受伤害学生家长会提出护理费和营养费的赔偿,而保险公司对上述费用的赔付必须以医嘱上记载需要护理和加强营养为依据。因此学校应告知受伤害学生家长,如果需要护理和加强营养,应有医嘱,或诊断证明上有清晰的记载和说明,否则事后如果主张护理费和营养费,保险公司不会赔付,法院诉讼也不会支持该项主张。
五、学校应关注和有效应对网络舆情
2017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中明确指出: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增强事故发生后的舆情应对能力。由于网络传播具有快捷、便利、范围广、真假难辨、人人可以成为自媒体等特点,在学校发生较严重的学生伤害事故后,更应高度关注网络舆情,避免引发不良的社会效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当学校发生较严重的学生伤害事故后,在处理事故的同时,学校在应对网络舆情方面应进行以下几方面的准备。首先,学校应通知全体教师,通报学生伤害事故的情况,明确要求所有教师严禁在网上发布学生伤害事故的信息,且教师在网上发现关于本校学生伤害事故的信息后,立即向学校汇报。其次,学校应安排所有班主任立即召开班会,向学生们通报伤害事故情况,告知学生不得在网上发布任何信息,同时请学生告知家长,不要在网上发布虚假信息,并说明在网上传播虚假的信息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再次,学校应安排专门人员,例如负责电教工作的教师,侦测网络舆情,设定若干关键词,采用网络的检索工具,随时侦测是否有本校学生伤害事故的网络信息。如出现相关信息,学校应及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以确定学校如何跟进应对网络舆情。最后,当出现学生伤害事故的网络舆情后,学校应对网络舆情进行分析,如果存在虚假信息,学校应在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及时发布公告,客观描述事故发生的情况。需注意,学校只能客观描述事故的情况,不能对事故进行评价,同时学校还应表明事故处理的态度,并表明对传播虚假信息、对学校名誉造成影响的发帖人将追究法律责任。如果网络上出现大量虚假的发帖跟帖信息,学校还应该组织人员进行回应,以便澄清事实,进而扭转网络舆情的走势。
六、收集学生伤害事故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證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在上述两条规定中,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在学校受到伤害,适用推定过错原则;限制行为能力学生在学校受到伤害,适用过错原则。无论哪种责任认定方式,都涉及到举证证明的问题,核心就是证据问题。由于证据的容易灭失性,学校还应在校园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中注意证据的收集。
学校收集的证据包括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学校及时通知家长、及时救助的证据,还包括学校履行了管理、教育义务的证据。在上述需要证明的事实中,有的需要学生证明,这就涉及到学生证人的证言收集问题。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学校应及时安排专门人员获取伤害事故现场见证学生的证言,如果不及时获取,事后学生证人可能会遗忘,或者受到来自作证学生家长、侵害学生家长、受害学生家长的干扰,以忘记了、没有看到为由而拒绝作证,甚至虚假作证。在要求学生书写证人证言时,必须让学生自己书写,并在最后签名,且在学生书写过程中教师不得进行任何的引导或暗示。绝不可以教师边询问边记录,最后让学生签名,这样获取的材料绝不是证人证言,仅仅是教师的询问笔录,根本不具有任何证据效力。当然,学校可以通过拍照、拍摄的方式形成事故证据,在此不进行论述。
上述六个方面,仅仅是校园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一般内容,对于特殊的地区和特殊的学校可能会有所差别。总而言之,学校对校园安全事故进行有效的应急处理,可以有效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减少财产损失,为以后的事故处理打下良好的基础,进而促进家校和谐和社会稳定。
【肖宝华,首都师范大学初等教育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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