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垃圾分类效果调查
2019-06-17董晓丹
董晓丹
(1.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 200232;2.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上海 200232)
1 引言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垃圾问题越来越成为突出的环境问题[1]。推行垃圾分类是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趋势[2]。2000年6月1日,作为全国设立8个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城市之一,上海正式拉开分类工作的序幕[3]。市政府、市分减联办、市绿化市容局陆续制订一系列文件,近期主要有《全程分类体系实施方案》《2018年分类减量工作实施方案》《2018~2020年全程分类体系建设行动计划》等。垃圾分类工作在上海各区全面展开[4,5]。
其中,青浦区为切实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2018年通过实地走访、勘察、取证记录的形式,对全区分类小区和单位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价,了解各街镇垃圾分类创建工作开展情况和成效,总结主要成绩、经验以及存在的瓶颈问题,为下一步全区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政策、推进相关工作提供依据。
2 调查方案
2018年3~12月,上海市青浦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测评调研,考量计分项分为四个方面:设备设施、标识规范、宣传告知、分类实效,以期了解分类工作推进情况。
调查范围全覆盖青浦区11个街镇(朱家角镇、金泽镇、白鹤镇、徐泾镇、重固镇、香花桥街道、赵巷镇、华新镇、夏阳街道、盈浦街道、练塘镇)居住区和单位。调查频率11个街镇同步每月一次,并要求对提供点位名单(居住区167个,单位1113个)全年至少调查一次。
3 结果分析
3.1 单位测评
2018年3~12月中,3月、6月、9~12月测评得分高于均值77.9(表1),尤其6月分值81.9为最高(图1)。显然单位垃圾分类测评效果迂回波动。
具体四类考评项问题汇总(图2):设备设施问题总数752,占比31.1%;宣传告知问题总数449,占比18.6%;分类标识问题总数450,占比18.6%;分类实效问题总数766,占比31.7%。
在11个街镇测评中,朱家角镇(85.3)、金泽镇(83.4)、白鹤镇(82.9)、徐泾镇(82.5)、重固镇(81.1)共计5个街镇单位垃圾分类测评高于均值(图3)。
表1 青浦区单位垃圾分类测评分值及问题汇总
图1 单位垃圾分类月度测评得分
3.2 居住区测评
2018年3~12月中,3~6月、12月测评得分高于均值67.3(表2),尤其4月分值85.7为最高(图4)。显然居住区垃圾分类测评效果上半年整体优于下半年。
具体四类考评项问题汇总(图5)如下。
设备设施问题总数1878,占比33.8%;宣传告知问题总数1169,占比21.0%;分类标识问题总数 899,占比16.2%;分类实效问题总数1611,占比29.0%。
在11个街镇测评中,重固镇(73.3)、夏阳街道(70.1)、白鹤镇(69.8)、赵巷镇(69.5)、练塘镇(68.8)共计5个街镇居住区测评得分高于均值(图6)。
图2 单位垃圾分类测评项问题占比
图3 青浦区各街镇单位垃圾分类测评得分
月份平均得分设施设备测评项问题数量总和/个宣传告知分类标识分类实效3月81.7201112184月85.119911155月81.715677891326月75.4966178857月59.214599571238月63.4242149722369月55.030115623932210月58.447030017434011月58.327419211219612月74.915511555144合计67.3187811698991611
图4 居住区垃圾分类月度测评得分
图5 居住区垃圾分类测评项问题占比
图6 青浦区各街镇居住区垃圾分类测评得分
4 结论
(1)青浦区单位生活垃圾2018年分类测评得分77.9,高于居住区得分67.3。相对居住区,其单位生活垃圾组成相对简单,管理上影响因素较少,所以垃圾分类更易推进,测评得分相对高。
(2)现场调查问题整体观察,前期“设备设施”问题仍然较多,问题总数占比分别:单位31.1%、居住区33.8%。垃圾分类现处初级阶段,相关管理部门配套设施工作需投入到位,发挥社会牵引力职能。
(3)按月度测评得分观察,垃圾分类效果反复徘徊,尤其居住区下半年得分总体低于上半年。显然现阶段应重视分类措施持续有效激励,相关部门撬动分类机制启动前端仍需大力宣传。
5 建议
(1)完善配套设施。分类设施设置完备是垃圾分类工作推行的基础。所以相关配置(垃圾收集点、收纳容器、公示牌等)需管理部门加大力度工作到位。
(2)落实宣传告知。垃圾分类宣传是垃圾分类工作的保障。人们唯有在意识层面认识到分类工作的意义与重要性,才能调动其主观能动性。因此加大宣传工作不可忽视。
(3)加强管控力度。实现垃圾分类是最终追求目标。对积极参与垃圾分类投放的居民、单位等应及时给予回馈激励;同时对客观条件已具备但不执行者,可依据相关文件立法予以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