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化解基层央行调查统计中存在的问题
2019-06-15陈永富
陈永富
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做好新时代调查统计工作是服务稳健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框架、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根本要求。调查统计作为中央银行一项基础性工作,越来越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结合工作实践,发现基层央行调查统计仍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关的建议。
存在的问题
数据采集不全面
数据采集是金融统计工作最基础的工作,也是编制各项统计报表基础。数据采集不全面,影响到基层央行职能有效发挥。主要表现在:一是基层央行采集的数据全部来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包括保险业和证券业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维护金融稳定职责不符。二是个别表单报送范围为市级及以上,县级人行没有采集到全辖所有金融機构所有表单数据。如“金融机构信贷发放情况专项统计制度”报送范围为市级及以上,县级人行无法采集生成贷款累放累收流量报表,更不能掌握此类统计数据。三是地市中支人行只负责采集和审核中小金融机构理财产品数据,由于系统原因,不能编制全辖所有金融机构理财报表,使基层央行不能全面了解掌握理财产品全部信息。
执法检查不深入
执法检查是基层央行提高数据质量的重要手段,也是统计工作中必不可少的重要工作。总体上看,基层央行统计工作存在执法检查不深入情况,金融机构重视程度不够。受基层央行人员有限、检查经验不足和熟人社会等因素影响,检查往往流于形式,检查深度和广度不够,即使检查出问题,也只限于整改纠正了事,也很少给予经济处罚。一是受基层央行统计人员较少,且平常工作量较大影响,每次检查大部分局限于几家中小金融机构。二是检查内容主要侧重于传统存贷款业务和近年新增统计业务,没有足够精力对金融机构所有业务进行全面剖析。三是检查时限也只有局限于月末或季末,不可能跨越几个频度。
法律规定不明确
一是《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依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必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但在第三十二条赋予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九项直接检查权力中却没有与金融统计执法检查相关的内容。二是处罚标准不明确,基层央行很难把握。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未按规定向人民银行报送有关资料和报表的可处20万~50万元罚款,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规定,对金融机构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告的,可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同是一种处罚,起点却相差10万元。三是《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金融机构统计及相关部门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含地、市)以上机构和有关部门对该金融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一方面,3万元罚款如何界定,是差错1笔罚3万元,还是差错1类罚3万元,还是总计罚3万元。另一方面,人民银行县(市)支行没有处罚权,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统计执法检查权威性,导致被检查机构不够重视,使检查流于形式。
数据共享不到位
数据共享包括基层央行内部各部门之间、央行与监管部门之间、央行与经济宏观管理部门之间和金融机构同业之间。一是人民银行内部各部门之间缺乏协调沟通,各种数据没有形成有效共享,往往出现从金融机构重复要数情况,且统计口径有时也不一致,不仅增加了金融机构的工作量,而且影响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二是基层央行与监管部门之间不能完全共享。如在地市层面,目前保监局和证监局没有分支机构,所以基层央行不能从金融业监管部门获得共享信息,与基层央行法定职责不匹配。三是人民银行与地方政府部门之间没有共享机制。如统计局、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工业信息化委员会等经济宏观管理部门。由于人民银行调查统计业务需要了解掌握大量宏观经济数据和微观经济主体数据,没有这些机构与部门的大力配合,很难高质量完成调查任务。四是金融机构同业间获得统计数据难度较大。一方面,由于人民银行受保密制度和采集数据范围有限,也很难满足金融机构所有统计数据需求。另一方面,由于各金融机构之间缺乏有效沟通,也很难相互获得统计数据。
制度落实不彻底
金融统计制度每年都有更新,且具有连续性,执行好金融统计制度是做好金融统计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制度落实关键在基层,基层金融机构是统计数据之源,也是保证数据质量的根本。基层统计人员往往只负责账平表对,即合法性、逻辑性和总分校验,很少关注数据源是否正确。统计是全行性工作,统计数据源来自金融机构各部门,所以统计制度落实是全行性的工作,不单独是统计部门或信贷部门的工作,需要金融机构统计相关各部门都要认真落实,防止数据出现偏差。例如,《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规定,本制度所称城市区域为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区与市辖建制镇,其中不含市辖市、市辖县。但检查中发现,由于制度落实不到位,个别中小金融机构将市辖市或市辖县所在镇的贷款错误归为城市涉农贷款。
政策建议
扩大采集范围,确保统计数据完整。一是随着综合统计数据采集逐渐落地,基层央行在原来采集银行业金融机构统计数据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到保险业和证券业及金融基础设施和金融活动所有统计数据。二是建议人民银行总行在充分征求基层央行统计数据需求的基础上,在不影响系统压力前提下,适度扩大部分统计表单采集范围。如“金融机构信贷发放情况专项统计制度( A3415)”报送范围,由“市级及以上”调整为“县级及以上”,并覆盖全辖所有金融机构。三是建议人民银行总行更新理财系统模块设置,在保证数据安全情况下,充分发挥数据优势,适度扩大数据开放权限,使分支行能够编制全辖理财系统报表,更好服务于基层央行履职需要。
规范检查程序,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一是加强培训。建议上级行通过电视电话会议或远程培训系统对金融统计执法检查程序、统计制度、检查技巧、注意事项等进行系统培训,使基层央行统计检查人员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二是规范检查流程和程序。严格按《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1号)的要求进行检查,规范操作,为检查后续处理做好准备。三是开展跨地区交叉检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人民银行可以开展跨省(市)或地市或县(市)交叉开展检查,并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抽取被检查机构,采取这种方式检查,最大限度地避免了人为干预,保证检查结果客观、公正,维护人民银行执法检查权威性。
明确处罚标准,确保统计有法可依。一是在《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九项直接检查权力修改为十项直接检查权力。即进一步明确“执行有关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的行为”写入本法中。二是明确金融统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中處罚标准一致。三是建议在《金融统计管理规定》适当增加并细化处罚标准,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相匹配。一方面,明确3万元罚款如何界定,建议为每类差错为3万元。同时建议赋予人民银行县(市)支行金融统计处罚权,且罚款总金额不得超过3万元。另一方面,尽快修订《金融统计管理规定》,并升格为《金融统计管理条例》,由国务院颁布,为进一步做好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提供法律依据。
加强沟通协调,减少金融统计成本。一是人民银行内部各部门之间加强沟通协作,整合各种调查和各类报表,能统一就统一,能整合就整合,保证口径统一,特别是人民银行制度性调查和报表,减少各金融机构重复劳动,切实增加调查统计工作针对性和有效性。二是人民银行、银保监会与证监会应加强合作,互通有无,对重要统计数据与重大信息,应建立数据共享制度,签订共享协议,按规定时间、规定内容由专人负责,以恰当方式进行交换与共享。三是人民银行与地方政府部门之间共享可采用两种方式进行。一方面,可通过上级行自上而下以联合发文方式进行安排部署各项调查工作;另一方面,也可通过地方政府签头,各单位与部门之间进行沟通协调,发挥各自特长和优势,形成优势互补,达成共享协议,达到调查预期效果和预期目标。四是各金融机构同业之间可通过人民银行协调或同业之间签订共享协议方式达到统计数据交换的目的。
狠抓制度落实,确保数据源准确。一是加大培训力度。一方面,人民银行系统通过现场培训或电视电话会议等方式由上而下逐级培训,人民银行各级行组织辖区内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培训;另一方面,金融机构由总行到支行逐级培训金融统计人员,由金融统计人员组织本单位统计相关部门(包括单位领导)进行再培训,通过以上两方面培训,使培训工作达到无缝对接。二是及时转发金融统计制度文件至最基层金融机构,并组织金融统计相关人员进行贯彻执行。三是对金融统计检查中出现的问题,应逐项查找问题原因,从数据源找不足,从源头上采取切实可行措施,防止出现治标不治本现象,确保数据源准确完整。
(本文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供职单位意见)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朝阳市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