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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领域中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的立法例比较研究

2019-06-15陈伊文

商情 2019年14期
关键词:信息安全电子商务消费者

陈伊文

【摘要】当下,互联网的应用已经渗透到人们生活的各个角落,电子商务、网络购物已经从一个新鲜名词转变为公民日常生活的常态,然而在电子商务给人们的生活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也遭受到了威胁,2011年——2012年京东商城爆发的用户个人信息泄露事件,使五千多万用户的个人信息遭到了泄露,严重威胁这消费者的个人财产安全和生活安宁。虽然近年来我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过程中,着意加重了对网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并在刑法相关司法解释中,加大了对泄露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处罚力度,但仍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因而,笔者认为,应当通过比较其他国家的相关立法,对我国电子商务领域中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的立法工作进行相关探讨。

【关键词】电子商务 消费者 信息安全 立法例比较

一、美国电子商务中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机制的借鉴意义

(一)美国电子商务消费者个人信息立法保护机制概述

美国是具有双重立法体系的国家,因而需要在联邦立法和各州立法两个层面上对本问题进行探讨。首先在联邦立法层面,起初并没有针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信息安全的一般性立法,而仅仅是针对13周岁以下的青少年,颁布了《儿童网上隐私保护案》,用以保护处于青少年的网上信息安全,并没有其他法案对此进行详尽的规制,而是采用行业自律的方式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个人的信息安全进行规制。随着各州立法的推动,美国联邦也于20年颁布了《消费者隐私权法案》。在美国的各州立法层面,加利福尼亚颁布了《在线消费者隐私法案》,其中规定,商业网站或者网络服务商必须对其拥有的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保护,并在网站中对隐私保护政策进行警示。同时要求企业应当制定完善的保护从事,否则应对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之情形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我国对美国监管模式的借鉴性探讨

相对而言,我国消费者对电子商务领域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意识启蒙较晚,主要出于两点原因,其一在于我国的电子商务开展较晚,其二在于,我国传统观念意识中,对个人隐私权的重视程度有所不足。但随着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势头迅猛,已经成为了了世界电子商务领域的翘楚,而公民信息安全泄露引发的刑事案件的爆发,也唤醒了人们对于个人信息安全的重视,在立法方面也有所体现。《消费》第二十九条中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对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相关入刑标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的标准把握极有裨益。

笔者认为,在对美国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的立法借鉴方面,首先应当借鉴其《消费者隐私权法案》中对消费者参与度的重视程度,即相关企业必须令参与该企业提供的电子商务业务的消费者明确其提供的信息流向,并未消费者提供简便易行的信息安全控制措施和信息注销机制,使消费者能够自主决定为企业提供何种信息,信息用途,以及是否继续提供此种信息。其次,应当借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所提出的《追踪禁止法案》即禁止运用追中信息来控制或者收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在追踪选项的设置、消费者的控制程度、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共享方面都进行更为严格的规制。

二、欧盟电子商务中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机制的借鉴意义

(一)欧盟电子商务消费者个人信息立法保护机制概述

欧盟在消费者电子商务领域的首次立法是1997年制定并颁布的《欧洲电子商务行动法案》,其中对电子商务的概念进行了初步的界定。2000年,欧盟又指定并颁布了《电子商务指令》,对电子商务领域的基本事项原则进行了相应的规制,用以保证欧盟范围内,通过电子商务技术展开的市场活动的安全和信息服务的稳定。在该法案中,对通过电子方式缔结合同中的信息保护、网络中间商、服务提供商应当提供的信息保护都作出了框架性的规定。2014年,欧盟颁布了有关电子商务领域网上零售商或者产品供应商的预先设定服务的法案,其中规定,在线零售商个和供应商为消费者提前勾选预设选项,譬如运费保险等等,并且在顾客选择购买之前,应当告知顾客享有的权利。在消费者权益的争议解决机制方面,2016年,欧盟委员会启动了ODR平台,用以解决欧盟范围内的消费者和产品提供商之间发生的争议,属于非诉讼争议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我国对欧盟监管模式的借鉴性探讨

笔者认为,欧盟在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保护领域最值得我国借鉴的部分是ADR即非诉讼争议解决机制的建立。在我国,消费争议发生之时,消费者往往选择到法院起诉或者到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两条路径来对自身權益进行维护,但选择诉讼方式往往耗时较长、成本较高,造成当事人的诉累,选择到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在信息安全受侵的一般性案件中则往往难以举证,消协也难以对此进行查证。因而建立解决消费者个人权益尤其是个人信息安全争议解决的非诉讼结局机制是较为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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