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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

2019-06-14

南风窗 2019年12期
关键词:章程征管理事会

特朗普政策伤害美国科技进步

美国加州大学教授、《Science》前主编 Bruce Alberts等 本文摘编自美国《Science》杂志

自20世纪中叶以来,许多研究型大学推动了美国的成功,使美国在科技领域处于全球领先地位。这些研究机构创造了科学和工程领域新的基础知识,培养了大量优秀的年轻人,他们会成为下一代教授、技术专家和企业家。美国大学还吸引了来自世界各地的年轻科学家和工程师,其中许多人选择留在美国,为美国的机构和企业工作。

这一模式有两个关键因素:第一,来自年轻人的支持以及他们承担风险、勇敢探索的独特潜力;第二,不管是学术界还是工业界,都能对科学家和工程师择優选择,不管他们出生在哪个国家,每个人都是平等的。可这两个因素都面临着威胁。

目前,年轻科学家和工程师在开始独立研究生涯时,越来越难以获得资助,而且他们厌恶风险。在国家卫生研究院,授予36岁以下科学家的资助比例从1980年的5.6%下降到2017年的1.5%。有人可能会问:如果所有投资的近99%被授予36岁或以上的科学家和工程师,同时强烈倾向于只资助安全、无风险的项目,硅谷能有多成功?同样,在美国能源部及其国家实验室,高风险、高回报的研究开发正受到研究资金剧烈波动、实验室可支配资金非常有限等条件的限制。

另一个问题源于令人沮丧且危险的公共对话。这些对话受到一些政治人物的鼓励,他们不公正地贬低许多出生在其他地方的美国人。这种明显的非美国态度,以及由此产生的新的签证政策,阻碍了年轻科学家、工程师移民到美国,而这一点对美国的成功至关重要。目前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STEM)领域近一半的博士生来自国外,美国需要让他们更容易而不是更难留下来,这样才能为美国的成功做出贡献。

美国领导层必须把重点放在激励创新上,向那些提出高风险研究想法的研究者和那些提议延长他们所做研究的研究者提供同等数量的资助,同时还要在他们年轻时为他们提供资助。不仅如此,美国必须重新考虑其签证和移民政策,使从美国大学获得STEM学科研究生学位的外国学生更容易获得绿卡,同时规定每份基于就业的签证自动涵盖一名配偶和子女。

为了成功,一个国家不仅必须为科学技术拨出适当的资金;它还必须努力创造一个保持成功循环的环境。

多维绩效考核、中国式政府竞争与地方税收征管

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 许敬轩,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 王小龙,中国建设银行博士后工作站 何振 本文节选自《经济研究》2019年第4期

本文研究了政府竞争与地方税收征管行为之间的关系,结果表明GDP是相比税收收入更加重要的绩效考核指标,晋升激励的加强促使地方政府放松了税收征管。具体研究发现:

第一,理论分析表明,岗位个数与参与竞争人数之比会通过边际获胜概率影响参赛人受到的激励程度,这一比例与参赛人的激励程度之间存在“倒U型”关系。进一步地,若相对于辖区居民对经济增长和税收收入的偏好程度,绩效考核更看重经济增长,则岗位个数与竞争人数之比和税收征管力度之间存在“U型”关系,即晋升激励的加强使地方政府放松了税收征管,地方政府因绩效考核展开了税收“逐底竞争”。反之,如果绩效考核更看重税收收入,那么晋升激励的加强则会促使其加强税收征管。而当绩效考核与居民偏好一致时,晋升激励不会对地方政府的税收征管策略产生影响,均衡税率会使居民福利实现最大化。

第二,基本回归结果表明,市辖县的个数与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实际税率之间存在“U型”关系,且当地级市所辖县的个数为11个左右时,企业的实际税率最低。异质性检验表明,政府竞争对地方税收征管的影响因时间、所有权性质和所处地区的不同而存在异质性。稳健性检验则考虑了大河流、地级市中副厅级官员个数、县级官员特征和资产收益率的影响,检验结果是稳健的。

从事业单位到事业法人:“管办分离”改革的难点研究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徐双敏、蒋祖存 本文节选自《中国行政管理》2019年第4期

具体看,“管办分离”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集中在两个方面。

首先,成立的管委会或理事会处于“空转”状态。在所有的改革试点地方,进行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改革的标志性工作就是建立管委会或理事会。理事会是事业单位法人的决策监督机构。理事会负责本单位的发展规划、财务预决算、重大业务、章程拟订和修订等决策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人事管理方面的职责,并监督本单位的运行。理事会还可以兼有监督权,监督事业单位的管理和运行。

理事会的组建形式主要有两类,一是建立管理多个事业单位的共同理事,以管委会或管理中心命名;二是一个事业单位建立一个理事会,即建立独立理事会。这两类理事会只是形式不同,实际性质是一样的。

改革试点存在的突出问题是,管委会或理事会虽然建立了,却是在“空转”,也就是形同虚设,不能发挥应有的决策、监督作用。理事会“空转”的表现形式有三。

第一,管委会的地位很难明确。成立了管委会的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工作内容并没有改变,有些职权下放到管委会,但涉及人事、经费、资源等重要问题,管委会“说话”不算数,还是要请示汇报,犯了管理机构“叠床架屋”的“大忌”。管委会工作与政府主管部门的工作没有实质性的区别,还占用了公益一类事业编制,实际上也增加了管理成本。

第二,理事会的主要职权很难落实。从理论上说,事业单位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共同构成事业单位管理层,管理层是理事会决策的执行机构。所以,事业单位行政负责人应该由理事会任命或提名,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备案或批准。事业单位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任命和提名,根据不同情况可以采取不同的方式。但是,多数改革试点地方因为只是某一事业行业改革,组织人事部门没有进行放权改革,所以,由管委会或理事会任命和提名事业单位行政负责人这项改革很难落实。

第三,理事会的理事们不能尽心尽力发挥作用。理事们多数都是“名义理事”,比如政府代表总是很忙,难有时间参会;属地政权和服务对象的代表参会也不积极,要么是不到场,要么是来了也推说不懂不发表有效意见,最后还是靠事业单位的一班党政负责人在管理。既然理事会就是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这样的改革意义何在呢?

其次,事业单位内部制度建设未能适应法人要求。事业单位章程是法人治理结构的制度载体,是有关部门对事业单位进行监管的重要依据,此外,事业单位真正实现自治,还需要一系列配套工作制度和规则。

在法人治理结构中,组织 《章程》是处于“小宪法”地位的重要内部法规。为了实现章程规定的职权,还需要制定一系列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决策、执行、监督、管理等各种议事规则,以及内部财务、人事、分配、奖惩、资产等管理制度。

但是实际真正制定和实行了《章程》的事业单位很少。第一,对于习惯了科层体制管理的事业单位来说,不仅是认识不到章程理论上的重要意义,而且现实中也没有感觉到章程的必要,因为上级部门也没有允许事业单位真的按照自己的章程自主管理。第二,事业单位不会制定章程。制定了章程的事业单位,多数是由单位的办公室完全比照中编办的《章程示范文本》完成的,千篇一律的章程,实际并不一定适合本组织的工作实际,也就是说,这样制定的章程只是形式上完成改革任务,不可能实现事业法人自主权。第三,即便《章程》真正制定出来,审核通过了,也不能真正成为内部管理依据。原因很简单,上级主管部门还在“主管”,事业单位的身份不可能凭一纸《章程》真正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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