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功《题跋祝允明林酒仙诗册》书法评析
2019-06-14杜博裕
杜博裕
摘要:中国书法,源远流长。自古以来,我国出现过许多书法名家,其书法或狂放不羁、或入木三分、或颜筋柳骨、或铁画银钩,这些大家的书法作品中无不蕴含着深刻的意味,为后人书法的继承与发展奠定了基础,而书法演进至当代,已经有了不小的改变。本文阐述了书法历史上的繼承、创新,对当代中国书法的传承进行了论述,就启功先生书法作品《题跋祝允明林酒仙诗册》进行了评析,最后展望了中国书法在未来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启功;《题跋祝允明林酒仙诗册》;书法评析
中国不仅要以古人书法作为鉴定要求,还有要在此基础上进行创新,有的创作者、学习者急功近利,抛弃了传统的书写技巧,想一步登天,还有的为了追求与众不同,不专心与历代书法作品的临摹;只求事发外在的好看,而放弃了书法本身的灵魂,过分追求作品的线条变化和强烈对比,缺少了笔意的含蓄和线条的韵味;有的作品过分强调自我意识、自我风格和自我感情,追求笔情墨趣和视觉效果,从而打破了文字的内部结构规律。我们要改变这种风气,认识到中国书法的内在魅力,这样才能使中国书法有更好的发展,笔者试将老话新谈,撰文于下。
一、历史上的继承与创新
中国书法不断传承发展和进步,离不开中国书法家们的努力。东晋王献之学于父,取法张芝,自创了“外拓法”逸气而具有俊迈,别有一番风味。唐欧阳询初学于王羲之后,后又独具一格。诸遂良师王羲之法,再融会汉隶,自成一家。颜真卿一改传统古法,卓然自立,雄秀独出。柳公权在欧阳询和颜真卿的基础上逐开新局。书体的不断演进开创了书法文化的先导。甲骨文的书写简化不仅决定了汉字文化的发展方向;石鼓文上承金文,下启秦代小篆,被誉为“书法第一法则”。秦丞相李斯作小篆废古文籀书,是一次文字改革,也是作为书法在继承籀篆、综合六国文字的基础上的创新。
二、当代中国书法的传承
当代中国书法继承了民族精英文化的部分艺术特质。中国传统书法艺术体现了中华民族的艺术精神和文化传统,属于民族的精英文化。在当前大众文化泛滥的背景下,与中国音乐、建筑、园林相比较,中国书法艺术所特有的简约而深邃、高度抽象、表现空间广阔、中国书法的传承与发展载情载理等一系列特质在当代文化背景下得到了继承。
特别到了当代,中国书法堪称“大美不言”的典范,不仅有文字线条的笔意性情,有书体流派的交融渗透,有美学信息的传达和美学内涵的揭示,同时也蕴含了非常丰富的人文主义内涵,有对宇宙自然的思考,对社会人生的领悟,有对外部世界的感知,对精神世界的批判,在传统文化的滋养下,书法被赋予了一种责任、一种厚重的社会道德关怀,这也使得人文主义价值诉求成为当代中国书法的一种境界、一种特征,是当代中国书家必备的精神食粮和应当具备的基本素养。
三、启功《题跋祝允明林酒仙诗册》书法评析
启功,自称“姓启名功”,字元白,也作元伯,号苑北居士,北京市满人。雍正皇帝的第九代孙。启功先生受业于著名史学家陈垣先生,专门从事中国文学史、中国美术史、中国历代散文、历代诗选和唐宋词等课程的教学与研究。他执教六十余年,在中国古典文学教学与研究等方面取得了突出成就,为国家培育了一大批古典文学的教学与研究人才。要说起当代书法,必然或者说保证能在书史上留有一席之地的当代书家只有三个,第一是毛泽东,第二就是启功,第三是田氏楷书哥俩。下文主要评析启功先生《题跋祝允明林酒仙诗册》,如图1:
启功先生是传统书法的代表人,在钻研书法上下过功夫,且了解传统书法艺术的精妙之处,他有关书法源流及碑帖的诸多考证、口述自我经历、论书绝句可以为证,这是大家公认的事实。尽管作书和知书是两回事,虽然知书者不一定能佳书,但不知书者必定不可佳书,启功先生的书所以不是聚墨成型、任笔为体的外道;但这是不是佳书呢?很多人都认为,佳在何处?这点可以在《题跋祝允明林酒仙诗册》中看到,作品佳在周正端庄、干净利落、雅俗共赏。雅俗共赏是现在审美的一个新风尚,这个风尚在书法界的她点体现在书法家把“实用的工艺性的美观高于艺术表现力的美”的概念作为自己的艺术追求,启功先生虽然不擅形上的思维,没有自己一套超越经验之上的艺术理论,他的追求基本在这个观念之内。
虽然封闭时期之后出现了思想解放,然不仅中国文艺大众化思想依然笼罩着文艺领域,而且书法家的艺术情怀和技巧需要长时间的累积与沉淀,这决定了书法艺术不能像其他艺术一般随着思想的改变而迅速有人才诞生,于是在一般大众和少数文化官员心中启功先生的书法就是他们心中对中国书法的“审美理想”因此,启功先生就被推向了书坛的首席位置。
参考文献:
[1]赵仁珪.从“启功现象”到“启功研究”[N].中国文化报,2017-07-23(004).
[2]李山.本色的启功先生[J].群言,2017(05):37-38+42.
[3]王登科.藏萃斋藏启功先生扇面赏评[J].艺术品,2016 (12):77-80.
[4]林如.启功书画鉴定方法的特点[N].杭州日报,2016-04-28(B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