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征信体系发展的国际经验及其启示
2019-06-13田霈雯
田霈雯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个人信用”一词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我们生活中,我国信用体系也顺应社会需要不断发展。本文以个人征信体系为研究方向,简述我国征信体系背景、现状及与国外发展成熟的征信体系相对比,得到的经验启示。
关键词:征信;信用体系;信用
一、个人征信体系发展背景
自西方资本原始积累以来,市场经济已发展了近百年。无论在哪一种市场经济的模式下,社会信用体系的出现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必然现象。发达国家利用数百年的时间,将其社会信用体系不断调整,成为现在较为完善的状态。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种经济模式并没有脱离市场经济的范畴,本质上也是一种信用经济,市场中各种规范化的信用制度和信用关系是其正常运行的基本条件。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要制度安排。
个人征信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关乎到社会中的每个个体。个人征信体系不仅仅是维持市场经济正常秩序的重要保障,更是为了方便政府管理、服务大众。体系的完善可以为个人信贷业务的发展提供相关信用数据,更能帮助政府或银行等相关部门机构提高效率,减少相关的管理运营成本。
二、个人征信体系国内及国际现状
(一)个人征信体系国内发展现状
近年来,我国社会信用建设体系正不斷发展。国家于2014年发布了《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等法规条例来构建我国征信体系,2017年又发布《应收账款质压登记办法》等以补充完善征信体系。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我国最大的也是官方的征信机构,其拥有的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官方权威的征信查询系统。除此之外,共有20余家政府背景的信用机构、50多家的社会征信机构及诸多个人信用评级机构对征信体系进行补充。以政府主导为核心,央行与商业银行联动、双向交流的征信体系正逐渐形成。
2018年1月,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及多家个人信用评级机构参与筹备创办了百行征信有限公司,并与200余家小型信贷公司签署了信用信息共享合作协议。百行征信有限公司的创立为我国个人征信体系的完善提供了极大帮助。
(二)个人征信体系国际现状
1.美国个人征信体系
美国的个人征信体系是以市场主导的。美国人多依赖电子结算,个人财产信息、报税退税以及居民个人信用状况等都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核查。商业征信公司是美国个人征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信息收集整理等工作。由征信公司制作生成的征信报告会被有偿的提供给银行、信贷机构、用人单位等需要相关信息等企业及部门。由此可见,在资本主义经济下,美国的个人征信模式是以市场主导、个人商业机构收集整合信息并全方位向社会提供有偿征信服务的私人征信模式。
2.日本个人征信体系
日本的征信模式十分独特,它以会员制来向全体公民征信:由银行协会、信用信息中心联合会、及消费者信用协会建立会员制征信机构,囊括了银行、信用卡公司、百货公司、金融机构、消费者融资公司等各大信用收集及使用者,会员有义务如实提供客户的信用信息。征信机构的运营费用在各大会员机构间结算,且查询信用信息采用收费方式。综上,日本是会员制的私人征信模式。
3.欧洲个人征信体系
与美日差别较大,欧洲各国多采用以政府为主导的公共征信模式。各国国家银行建立信贷登记系统及全国性数据库,收集企业和个人信贷信息,并向需要该信息的单位或机构有条件的提供。
三、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发展中一些问题
(一)发展模式不够明确
就目前来看,征信业的发展无外乎为政府主导和市场主导两种模式。我国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制度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政府在经济生活发挥重要作用。因此在征信体系中,我国是以政府为主导的偏向欧洲模式的公共征信模式。但政府在这方面监管力度不足,并未起到强有力的主导作用。
(二)信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仍有缺失
我国信息制度形成时间较短,在法律层面上,虽有颁布《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框架性的规定,但细节地方仍有漏洞。如关于信用信息收集和使用方面,各金融理财类app均要求访问芝麻信用(个人征信机构之一),但并不能保证将信用信息授权使用后信息不会外泄。公民的信用信息属于公民隐私,需要被法律保护。
(三)公民信用意识相对薄弱
我国的个人征信体系近年才初步建立,人们对失信二字的认识还很浅显,许多人们觉得无足轻重的行为可能会带来失信的严重后果。如2019年4月广州市拟定的该市失信行为清单中就包括地铁逃票、考试作弊等行为,严重失信者会被记入黑名单,在外出出行、旅游度假等行为上会受到限制。但仍有许多人对此条例不以为然,认为政府过于严格。
四、国外个人征信体系带来的经验启示
(一)立足本国经济体制及基本国情进行建设
我国的现行征信模式与欧洲模式相近。因此可以充分学习欧洲个人征信体系的经验,向欧洲模式学习,扩大政府在信用体系中的作用。且立足国情,结合我国人口基数大的国情,构建个人征信体系整体规划,加强对信用管理相关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并制定相关标准,规范商业及个人征信业。
(二)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以保护信息安全
政府可以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或出台新的关于个人征信体系的法律法规等方式,完善现有法律体系,保护广大公民的隐私权和信用信息安全。对于信用信息使用者,要加大资格核查力度和使用期间的监管力度,防止信息外泄被用于其他不正当用途。
(三)完善失信惩罚机制,提高公民信用意识
在信用体系完善、征信业发达的国家,信用二字早已深入人心。不仅仅是成熟的信用产品和信用工具使人们提高信用意识,在学校教育、家庭培养及社会风气熏陶中,人们也会自觉的注重自己的信用水平并维护信用等级。我国信用体系初建,信用产品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信用就是生命”的理念还未被大众所认可。政府可以加大宣传力度,落实宣传教育工作,在学校、公共场所等地方开展个人信用重要性的宣讲活动,使人们充分了解个人信用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李俊丽.我国个人征信体系的构建与应用研究[C].山东农业大学,2007.
[2] 李福军;姜云峰.大数据背景下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的国际经验及启示[J].黑龙江金融,2019,No.480,22-24.
[3] 屈宇飞;叶子晟;周超.双轮驱动框架下我国个人征信行业发展对策研究——基于百行征信(1)的观察[J].征信,2019,21-2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