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诉S市人民政府撤销林权证案
2019-06-12
奋斗 2019年11期
基本案情
刘某某的林地與姜某的林地相邻,双方林地边界不尽明确。S市政府在未划清双方林地四至,未尽审慎审查义务的情况下,根据姜某提供的虚假申请材料,为姜某颁发了林权证。刘某某认为S市政府为姜某颁发林权证的行政行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S市政府为姜某颁发的林权证。
裁判结果
S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与姜某林地边界不明确,S市政府在为姜某颁发林权证过程中,未划清双方林地四至,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仅依据姜某提供的虚假申请材料,即为姜某颁发了林权证,颁证的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损害了刘某某的合法权益。该案审理过程中,经主审法官与S市政府深入沟通,向其释明为姜某颁发林权证的行为存在违法之处,S市政府意识到作出的行政行为不当,随后启动了主动纠错程序,撤销了为姜某颁发的林权证。鉴于S市政府主动纠正了违法行为,刘某某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经审查认为,刘某某撤诉符合法定条件,遂裁定准予刘某某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关于行政机关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后,如发现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无论是否基于诉讼,行政机关都有责任和义务主动纠正,这是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也是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应有之义。本案中,法院在审理中认为行政行为违法,通过法官的耐心释明,行政机关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之处,主动启动自纠程序撤销违法行政行为,体现了行政机关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其勇于认错纠错的正确态度值得肯定,且对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展现法治政府的良好形象,提升依法行政水平,节约司法资源都具有积极的示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