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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的侵权责任理论分析

2019-06-12王怡鑫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3期
关键词:归责原则构成要件侵权责任

王怡鑫

摘 要:近年来,人工智能迅速占领人类的各个生活领域,被广泛应用在物流、服务、医疗等各个行业。而人工智能侵权事件也迫使我们不得不面对关于人工智能侵权的法律问题。人工智能侵权行为与传统民法侵权责任体系多有冲突。我们应在传统的侵权理论的基础上,切实解决人工智能侵权的责任主体、责任分配等法律问题。

关键词:人工智能;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归责原则

一、问题的提出

从2016年人工智能爆炸元年,到2017年国务院发布了《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再到深圳地铁十四号线“自动化无人驾驶”地铁计划于2022年开通试运营的消息发布。可以看出人工智能在近几年迅速发展,而无人驾驶汽车因系统故障撞死行人等侵权事件也让人们看到了人工智能的弊端。

在规制人工智能侵权问题时,人工智能侵权问题与传统侵权责任体系的冲突也凸显出来,迫使人类思考关于人工智能侵权的法律问题:在人工智能侵权事件中该如何认定责任主体、如何分配责任等。本文将重点分析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进而确定人工智能侵权行为的责任构成要件等诸多法律问题。

二、人工智能的概述

从人类历史来看,第一次工业革命,珍妮机、蒸汽机的发明创造解放了人力。第二次工业革命,电力技术的发明,进一步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而第三次工业革命,也就是计算机及信息技术革命,手机等发明创造进一步提高了人类的工作效率。现在也就是以人工智能、清洁能源、机器人技术等为主的第四次工业革命。就目前人工智能的发展来看,也就是人工智能在物流、娱乐、服务等行业的应用现状,可以看出人类研发并生产人工智能,意在解放和發展社会生产力。用计算机来模拟人的某些思维过程和智能行为来让人工智能来替人类完成工作。

三、人工智能侵权责任理论分析

人工智能侵权责任理论分析的起点在于确定人工智能是否具有法律上的主体资格。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均是以法律主体作为约束对象,侵权责任主体民法上的“人”,侵权责任中过错的确定要求人的主观意思,侵权责任中要求的违法性条件针对的是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而法律规范的也是“人”的行为,同样,因果关系规范的也是“人”的行为和侵权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而人工智能研究、模拟人的智能装入机器系统中,其目前的研究层次早已超越了最初的只能依靠原有固定的已设计好的程序编码进行完整遵循的阶段,人工智能已经进入到了能够模拟人的理性思维进行自主判断决策的阶段。但就目前的发展以及对未来的预测,人工智能即使可以自主决策,但决策的产生仍然依靠程序,而无法产生意识进行意思表示。这是判断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的关键。

(一)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

人工智能法律地位的确定症结在于将其确定为民法上的“物”还是“人”,如果是“物”,则需要适用客体物的有关法律,如果定位成人,则需要适用人的有关规定。关于人工智能法律地位的确定,理论界对此争议颇大。

笔者认为人工智能不应被赋予民事法律主体资格。判断人工智能是否应被赋予民法上的主体资格,应该考虑一下两方面因素:第一,是否符合民事主体的特点,这是人工智能能否被赋予主体资格的硬性条件;第二,赋予人工智能民事主体资格的成本,这是从法律的价值角度进行考量。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设立,终于注销登记。法律规范的是人的行为,行为需要意志的支配,作为主体的自然人具有并且到一定时间会具有认识和辨认事物并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这种意志是独立的,可能会受到他人的影响,但不是受他人的支配或控制;法人有专门的“中枢机构”和财产来独立的进行民事法律活动和独立的承担责任,但人工智能并不具备以上的条件,其内置的程序都是人为的提前预设,即使其可以以程序为基础“独立”地进行推演从而支配自己的行为,但这种“独立”也是在预设的路径中的必然情况;另外,在承担责任方面,人工智能并不具有独立的财产。从法律价值角度考虑,人类创造了人工智能,即使赋予它一定的财产,人工智能可以承担财产赔偿,但涉及到身体侵害或者刑事犯罪,并不符合法的公平和正义,人工智能可以不断被创造,但被害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人工智能容易沦为犯罪或者侵权工具。因此,不管从实质条件还是法的价值方面,人工智能被赋予民事主体资格都不合理、不合法。

因此,就目前的发展来看,人工智能无法被赋予民事主体资格,其侵权责任的承担者仍应当是相关人,下面本文将对责任主体承担责任的条件进行进一步论证。

(二)人工智能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基于人工智能被定性为“物”的属性,那么在产品流通领域,人工智能侵权就可以被纳入到产品责任当中,按照产品责任构成要件进行衡量,找出产品背后应该承担责任的生产者、使用者、管理者等,以确定侵权责任的承担。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产品缺陷损害的生产者责任,销售者有过错的同样承担责任。但问题在于,人工智能产品因其高技术特点和繁复的设计、操作情况,和普通的产品并不相同,从设计研发到投产到最后的使用,期间涉及到研发设计人员、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在每一环节都存在侵权引发纠纷的可能,每个阶段的人承担的责任因其身份而有所不同,真正区分是哪一环节的负责人来承担责任并不容易,也就是说,人工智能侵权责任的承担相对于普通产品的产品质量责任有所不同,首先应找出因果关系进而找出责任主体,不同的责任主体运用不同的归责原则进而确定每个责任主体应该承担的责任。

参考文献:

[1]熊予晴.人工智能侵权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8期.

[2]何倩琦.浅析人工智能是否应被赋予法人格[J].法制博览,2019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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