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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员额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研究

2019-06-12赵宏成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3期
关键词:司法实践

赵宏成

摘 要:法官员额制是提升新时期法制体系建设质量的重要制度,本文结合当前社会对司法体制改革提出的最新期待,对司法实践中进行法官员额制实践的意义进行了总结分析,并结合法官员额制应用存在的不足之处,制定了优化法官员额制在司法实践之中应用质量的具体策略,对提升法官员额制的综合性推进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法官员额制;司法实践;适用

法官员额制的创新性应用目前已经在国内的很多司法工作领域得到了推进,结合司法实践策略的制定和实施需要,对法官员额制进行创新性应用,可以为法官员额制价值的完整显现提供有利支持,并使司法实践的质量得到更加成熟的控制。

一、法官员额制在司法实践中应用的重要價值

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很重要的目的是为法律行业的经营创造更加理想的工作环境。在推进法官员额制的情况下,法律工作领域在经营人员在处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可以为法律专业工作更加成熟的应用于具体的司法活动提供较为完整的支持,并保证司法活动可以在审判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价值。随着新时期我国司法工作压力的日益提高,法律工作领域成员已经需要具备更强的专业化素养,而我国市场经济体系成熟的增强也使得司法领域的工作人员需要按照职业化特征进行自身业务的改革,以更好的适应新时期司法改革策略的推进需要。因此,将法官员额制在司法实践领域进行创新性应用,可以为法官团队组织建设质量的优化创造有利条件,并保证法官的资质和经验可以同时作为法官员额制创新实践的基础性因素,更好的保证法官员额制在司法工作推进的过程中实现更大的价值。随着当前司法工作开放性程度的提高,提升国内的司法管理体系的建设质量已经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强化对司法实践活动的关注,并对此项业务的技术含量加以优化,是保证新时期的司法工作更好实现对外交流并适应社会考验的基础。法官员额制的推进,可以为新时期司法体制改革的实践开创较为理想的局面,保证国家的司法工作可以凭借法官团队的业务调整更大程度上展现出正义性特征,并充分适应新时期的社会考验。

二、法官员额制在司法实践中应用存在的不足

(一)法官员额制配套制度尚不成熟

配套制度的建设质量是影响法官员额制推进水平的关键,但是,一些法官员额制的设计和实践在推进的过程中,对于法官助理的重要性认知存在不足,并没用从配套制度建设方面实现对法官员额制的优化实践处置,这就使得法官助理在进行编收的过程中,缺乏对助理工作岗位属性的关注,难以在法官助理的配套问题存在一定压力的情况下,实现对法官员额制的创新实践处理。一些配套制度的建设工作在推进的过程中,对于司法程序的复杂性研究和控制存在不足,尤其在进行法官的助理人员配置过程中,对法的司法活动效率因素的研究,这就使得法官员额制的制定和实践无法的配套制度的帮助之下实现对司法活动的优化处理,难以充分显现出司法活动的效率优势。部分法官员额制配套制度的建设对于法官助理的实际状态研究存在不足,尤其缺乏对法官助理配置比例的关注,这就使得审判性质的工作在进行具体推进的过程中,很难充分适应法官员额制建设的具体需要,很难完整的适应法官员额制的创新发展需要,也使得法官员额制无法凭借其配套制度的实践优势进一步赢得司法工作领域专业人士的支持。

(二)法官员额制纠纷控制机制尚不成熟

纠纷控制机制是保证法官员额制实践创新过程中的各类问题得到完整有效控制的关键,但是,就目前在法官员额制创新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纠纷控制机制尚未实现成熟完整的控制处理,难以为法官员额制推进过程中各类问题的成熟完整控制提供帮助。首先,一些法官员额制在进行创新处置的过程中,对于立案登记制度的使用存在不足,缺乏对审判权实施效果的必要分析,这就使得法官员额制的推进无法对人为因素的不良影响实现完整的规避,难以为各类案件的成熟完整控制提供帮助。一些法官员额制在进行具体建设的过程中,对于法官工作领域的效率问题及其产生的负面影响研究存在不足,导致司法体制改革之中的很多有利因素难以充分实现对法官员额制创新发展的支持,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法官员额制的构建完整性。一些法官员额制在进行创新处置的构成中,对于司法性质工作的顺畅性特点分析存在不足,在进行具体的配套制度资源建设过程中,无法完整有效的适应司法工作创新发展的实际需要,很难为法官员额制综合性实践质量的改进提供支持,也使得法官员额制的发展无法为纠纷控制机制的成熟化构建提供成熟完整的支持。

(三)法官员额制相关机构设计合理性不足

法官员额制的推进一定要保证相关的组织管理体系得到优化构建,才可以确保法官员额制的先进性得到更加充分的显现。但是,一些法官员额制在进行基础性构建的过程中,对于法官委员会在建设现状研究考察存在不足,缺乏对行政性质业务职权特征的分析,这就使得法官员额制的构建在很大程度上与行政司法体系的建设特征存在较大的差异,难以在机构设计方案构建的过程中,充分适应法官员额制的实施需要,不利于法官员额制综合性构建价值的显现。

三、法官员额制在司法实践中的优化应用策略

(一)提升法官员额制配套制度成熟度

首先,要结合新时期法官员额制制度设计的实际需要,对法官员额制配套制度的创新实践方案加以构建,保证各项岗位的人员配置工作都可以得到充分合理的创新处置,进一步适应法官团队的组织建设工作推进需要,并更好的满足法官员额制配套管理体系的发展建设诉求。要结合司法工作的客观情况,对法官员额制的实践方案加以构建,保证更多与司法活动具体推进需要相关的业务,都可以在法务工作领域的扩编工作开展的过程中更好的满足法官员额制的创新实践需要,并使法官助理的工作可以在这一过程中更好的赢得法律工作专业人士的认可。在进行具体的法律工作程序识别的过程中,需要对法官员额制在促进司法工作规范化建设方面的价值进行完整的分析研究,更大程度上结合司法工作的效率性优势,对法律工作团队的扩编工作进行完整的分析考察,切实保证法官员额制的构建能够在司法业务的效率价值得到充分显现的情况下进行处置,为法官员额制的高质量建设提供较为完整的支持。法官员额制配套制度的建设一定要加强对职业制度因素的关注,尤其要对法官助理是否具备晋升机制进行细化研究,保证法官员额制的制定和实践可以在专业的司法工作领域赢得充分的支持,并以此创造新时期法官员额制推广普及的基础条件。

(二)完善法官员额制纠纷控制机制

首先,要将立案登记制度进行充分应用,使法官员额制的构建可以更大程度上适应案件的处理控制需要,充分保证立案登记制度能够在法官员额纠纷控制方面保持在较为理想的状态,更好的实现对新时期司法体制改革工作的支持。在进行具体的纠纷控制策略设计过程中,一定要强化对审判权的关注,更加完整的结合司法体系建设的具体需要,制定符合新时期法律资源应用需求的策略,使立案登记制度的构建和改良可以更加完整的实现对纠纷控制措施的合理处置。要强化对审判权的关注和应用,对法官员额制创新推广过程中,具体的审判工作所关联到的因素进行完整的分析,尤其在涉及到权益分配的过程中,更是要对法官的审判权进行细化研究,使法官员额制所涉及到的利益因素可以得到完整的认知,更大程度上构建起适应司法工作规范化发展的策略。要从权责机制建设的角度推进法官员额制的实践环境,保证各项司法活动的推进可以具备较强的顺畅性特征,以此保证法官员额制的构建可以更大程度上实现对各类纠纷问题的成熟控制。

(三)提高法官员额制相关机构建设水平

要强化对司法工作程序因素的关注,结合法官员额制机构建设的需要,对司法工作的组织运行模式进行调整,并对法官员额制推进过程中,司法活动在运作程序方面的特征进行完整的研究,以此保证法官员额制的实践可以在充分处理纠纷问题的基础上实现全面普及,并促进法官员额制机构建设质量的优化。

法官员额制的创新性推进,可以为新时期司法体制改革创造较为理想的局面,并使司法工作的价值得到更大程度的显现。因此,针对法官员额制的创新实践价值进行全面完整的研究总结,并针对法官员额制实践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问题,制定符合司法工作改革发展实际情况的法官员额制创新发展策略,对提升法官员额制的综合性实践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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