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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贫攻坚效能审计:监管困境与机制完善

2019-06-11何菊莲王善平

湖湘论坛 2019年2期
关键词:脱贫攻坚

何菊莲 王善平

摘要:提高脱贫攻坚效能对实现脱贫攻坚战略目标、促进农民增收和消费持续增长具有重要作用。中央不断加大脱贫攻坚力度,但是,效果并不理想。审计监管统筹机制滞后、公告机制不完善、事后审计作用有限、完整的绩效审计评价体系缺失,使脱贫攻坚的效能审计遇到监管困境。强化脱贫攻坚效能审计,应当统筹推进审计机制转变,加大审计监管力度;完善审计公告机制,创新联网审计监管平台;构建全程透明审计监管机制,充分发挥审计监管作用;完善审计监管独立机制,依法执行审计监管决定。

关键词:脱贫攻坚;效能审计;监管困境;机制完善

中图分类号:F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4-3160(2019)02-0160-09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开始有组织、有计划、大规模地开展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使7.4亿农村人口摆脱贫困,取得举世瞩目伟大成就,为全球减贫事业作出了重大贡献。[1]从政策和现实层面看,中央注重对脱贫攻坚的投入,但是,效能并不理想,遭遇诸多困境。[2]近年,国家和各省市通报的扶贫专项资金和扶贫领域的违规违纪典型案例并不少见。对此,理论界、学术界有探讨,提出了一些政策建议。但是,少有文献从机制视角研究脱贫攻坚效能审计问题。这意味着,研究脱贫攻坚效能审计监管机制问题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

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同志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确保到2020年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做到脱真贫、真脱贫。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要把提高脱贫质量放在首位。指出,完善资金管理。强化监管,做到阳光扶贫,廉洁扶贫。[3]这是对提高扶贫工作审计质量提出的新要求。为推动国家重大决策部署和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2014年10月9日,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做好扶贫审计工作,审计署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审计促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政策落实的意见》。实践中,虽然审计监管已在脱贫攻坚政策贯彻执行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保驾护航作用,但是由于审计监管机制的不完善,脱贫攻坚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严重影响脱贫攻坚效能。基于以上背景,本文对脱贫攻坚效能的审计监管困境进行剖析,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建议,旨在为增强脱贫攻坚的指向性、精准性和实效性,提高脱贫攻坚的政策效能提供參考和借鉴。

二、文献回顾与述评

文献检索结果表明:分别研究脱贫攻坚和审计监管的文献很丰富,主题上相近的研究有:

(一)关于脱贫攻坚的具体方式方法、模式机制与对策

具体方式方法有,马忠富、周意珍、董敬茹、郭兴平、江春、高天跃、杨钊、孟凡训等学者探讨了扶贫脱贫的具体方式,包括金融扶贫、产业扶贫、教育扶贫、文化扶贫等。汪三贵、邓维杰、汤丽霞、刘林、朱晶等学者探讨了脱贫攻坚的瞄准方法,目的是进行准确预测,提高脱贫攻坚的准确性、针对性,体现脱贫攻坚的公平公正。

模式机制与对策包括,王思铁、葛志军、邢成举、唐任伍、刘解龙、杨朝中、徐俊、叶初升等学者研究了脱贫攻坚的机制与对策,提出了实现脱贫精准化的基本思路。左停、李鹃、唐丽霞、莫任珍、王国勇、公衍勇、刘永富、黄承伟、李春明、李毅等学者分析了脱贫攻坚中的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管理存在的困境及其解决方法。韩斌、李鹍、翁伯琦、刘流、崔楚、于敏、周民良、何士荣等学者探讨了特定地区的脱贫攻坚的模式或机制。张琦、史志乐、杜永红等学者研究了脱贫攻坚质量或绩效问题,他们认为打赢打好脱贫攻坚战的关键就是要提升脱贫攻坚质量;[4]评估大数据背景下精准扶贫绩效,构建科学合理、客观可行的精准扶贫绩效评估指标体系、信息系统等系列措施,有助于全力实施脱贫攻坚。[5]

(二)关于脱贫审计的基础理论

基础理论方面:国家审计是具有预防、揭示、抵御功能的“免疫系统”[6];国家审计涉及财政资金预算管理的各环节,需要与政府会计横向互补、纵向互动[7];需要改进评价指标体系[8],采用连续审计[9]和大数据审计[10,11];审计和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是通过利用最快和最有效的方式将贪污控制在最低水平,需要财政审计方面的收支审计和效益审计结合、全面审计和重点审计结合、专项资金审计和其他审计结合,防止财政资金使用中的贪污挪用等风险发生;“效益跟踪管理”是审计的事中控制和绩效审计的结合,能适时调整政策,使之朝预计方向发展。[12]

(三)扶贫资金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肖福对涉农资金审计的必要性以及面临的问题进行了阐述,并在此基础之上提出针对性建议。[13]李连华提到我国审计部门对脱贫攻坚资金的监督是按行政级次开展,各级审计机构分别对所属行政地域的同级财政部门的支农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与纵向的上级监管下级不同的是,同级监管的权威性和专业性不够,监管实施过程中会遇到一定阻力,监管效率会受到影响。[14]李义海通过对一号文件中脱贫攻坚的力度和覆盖面进行阐述,认为由于惠农资金使用范围广、涉及项目多,单纯依靠合法合规的审计和查错纠弊不能满足现实需要,还应该将审计监管重心放在惠农资金是否促进农村农业发展,是否推动新农村与和谐社会建设,资金运用是否具有效益性和公正性等方面。[15]王善平等研究无影灯效应在扶贫资金审计监管中的运用,并提出了针对性的对策建议。[16]秦之泰认为,村居审计能够促进国家强农惠农政策落实,但是存在审计监督体系不健全、法律授权不够明确、审计处理难以落实、覆盖面有待扩大等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提出了建议。[17]

综上所述,以上相关研究中,少有文献把脱贫攻坚效能与审计监管机制完善紧密联系起来研究。诸多学者分析了脱贫攻坚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但是很少从审计监管机制方面去寻找原因并提出解决路径;虽有文献探讨了涉农专项资金、农业扶持项目、涉农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农村管理部门等方面的审计问题,但重点不在审计监管机制上,没有深入探讨脱贫攻坚效能的审计监管机制问题。为弥补以上不足,本文分析脱贫攻坚效能审计监管机制存在的困境并提出机制完善的对策。

三、脱贫攻坚效能审计监管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脱贫攻坚效能是衡量脱贫攻坚工作成果的尺度,效率、效果、效益是衡量效能的依据。效能审计是从价值创造、精细化管理角度,考量分析其經营管理工作的经济性(Economy)、效率(Efficiency)与效果(Effectiveness)。至少要树立三方面的审计理念:(1)效能审计是一项监督检查评价活动。效能审计基于合规检查、合规审计为前提,并以其独特的视野对监管检查发现的各类问题再分析和深加工,且更多的是侧重于对主管部门自身履行职责过程的审计。(2)效能审计不同于一般的审计监督活动。效能审计应包含并超越了合规为本的查错纠弊的监管层次,在对表面现象进行深入剖析的同时,更多的应从违规问题表象中查找分析风险覆盖面、风险积聚以及管理不到位的制度、流程、系统、机制等方面的深层次原因,进而提出管理建议。(3)效能审计工作更多的应从管理层查问题、找原因、提建议。具体来说,效能审计不仅在强化执行上下功夫,还要在宣传教育、制度建设、监督检查、整改纠偏、考核奖惩等一系列管理层面上查找不足,并提出全面的管理改进建议。效能审计的着力点应从具体违规事项延伸到管理层面以及全面风险控制、内控合规管理等更高层面。

根据本课题组2017年4月至7月和2018年1月对H和J省的贫困地区的调研,结合已有文献分析,脱贫攻坚效能审计监管的现状及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审计监管机制单一,审计覆盖范围有限

审计全覆盖已经成为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对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但是,脱贫攻坚效能审计监管现状是覆盖范围有限,且对于大多数审计项目的覆盖率缺少要求。其原因:首先是脱贫资金的管理部门、资金来源及用途都具有一定复杂性,难以在有限时间内实现审计监管全覆盖。其次是是脱贫项目实施点的分布面广点多、小而散及地处偏远,由于审计监管人员能力有限、时间不足,审计监督难度较大且成本较高,难以做到全覆盖。

(二)审计监管独立性不强,信息公开力度不大

2014年以来,国务院的政府工作报告多次要求各级政府“要加大审计结果公告力度”,但由于审计监管独立性不强,审计结果公开程度不高,最后导致审计结果难以有效发挥作用。这主要是因为:其一是常规性审计监管工作一般由更了解情况的地方审计机关展开,而地方审计机关受本级人民政府领导,审计工作易受干扰,独立性不够,导致审计监管披露问题的力度受影响。其二是审计报告质量不高,影响审计结果的利用。同时由于部分审计监管项目结束后所提出的审计建议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难于彻底整改执行,建设性作用难以有效发挥。其三是审计监管公告仅停留于审计监管发现问题层面,对于审计监管的结论、决定、建议和整改情况等重要信息公开较少。[18]

(三)注重财政收支审计,绩效审计关注不够

调查研究近几年的脱贫攻坚效能审计监管现状不难发现,目前脱贫攻坚效能审计监管工作仍是注重财务收支审计,对具有实效的真正意义上的绩效审计不够深入,绩效审计还未提升到脱贫攻坚效能审计监管的重中之重。具体表现在:审计监管机关过多关注财政扶贫资金的收支及结余,未将财政扶贫资金绩效审计作为独立审计监管项目做出制度安排和具体实施。脱贫攻坚效能审计监管工作仍以财务收支审计监管为主,不但审计监督项目的开展有待深入,审计监管功能也未得到充分有效发挥。

(四)审计监管方法滞后,现代信息技术利用不充分

当前,脱贫攻坚工作已进入后半程的关键期,脱贫攻坚效能审计监管面临着涉及的部门、对象、资金、项目、政策等多而复杂的情况,传统审计监管方法已远不能满足脱贫攻坚关键期的审计监管新要求。虽然,目前国家和一些地方审计监管机关利用大数据技术进行审计监管,工作成效显著提高,但是利用程度远远不够,尚未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在审计监管中的作用。主要原因:其一是各级审计监管部门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各级审计部门之间存在信息“孤岛现象”,未能有效整合信息资源,实现各级审计部门的信息数据相互关联,达到对政策执行情况的实时监控。其二是现代信息技术应用难度大。大数据审计分析技术可从大量繁杂的数据中快速找出问题和信息,但由于其技术性太强,操作难度很大,对系统和人员要求较高,所以推动该技术在脱贫攻坚效能审计监管领域的应用仍是一项十分复杂而又艰巨的系统工程。

四、脱贫攻坚效能审计监管困境及其原因

近年来,中央不断加大脱贫攻坚力度,但是效果并不理想,存在不少问题。比如:扶贫资金管理使用中挤占挪用、虚报冒领、截留私分、挥霍浪费、优亲厚友有失公平、报账不规范、吃拿卡要的问题,扶贫项目偏离扶贫宗旨,不按进度计划实施、进展缓慢,不按规定招标和办理政府采购等问题,扶贫户评定程序不规范和对象不精准、扶贫贴息贷款未能发挥应有作用的问题,扶贫管理体制运行不畅、方式和结构不尽科学合理、成本高的问题等等。有些问题一时难以解决,脱贫攻坚的效能审计监管似乎陷入了困境,究其原因:

(一)相关规制不健全,适用性与可操作性不强

目前,关于脱贫攻坚的效能,我国尚未形成针对性的专项考核规制。按照现有考核办法,脱贫攻坚对象是否脱贫,最终以贫困户签字认可确认。理论上说,这个终点的压力设计有一定科学性。但在脱贫攻坚政策落实的起点到终点,并未制定严密有效的考核制度。有的不讲过程只讲结果,把具体工作任务“精准”到了兼职基层干部身上,领导与审计监管部门未负起应有的责任。

此外,有些相关规制未能与时俱进,诸多条文较柔性和笼统,适用性与可操作性不强,有的规定还是空白。比如“绿箱”农业政策中涉及农检服务、结构调整等方面的规定还是空白;“蓝箱”农业政策中对低收入者、资源匮乏地区的投入等方面的条文极为有限;脱贫攻坚的资金管理方面,少有预算、执行、评定、考核等具体的程序性操作规范,可操作性不强。

(二)审计监管公告机制不完善,审计监管方式滞后

脱贫攻坚政策落实过程中,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克扣贪污款项等案件频发。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其一是脱贫攻坚政策落实过程中的诸多信息不透明,社会和村民无法对此进行监督。其二是我国《审计法》中关于审计结果公开的表述——“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可以”“或者”的表述导致实践操作中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约束性不强。其三是我国现行的《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中对审计公告所涉及的内容规定也不够明确(审计单位对外公布的审计结果包括“社会公众关注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向社会公布的其他审计事项”等),不够明确的条款很难在实际工作中起到明确的指导和约束作用。上述情况严重削弱了社会公众对脱贫攻坚政策落实过程和结果的监督作用。

同时,从审计监管方式选择上,脱贫攻坚的效能审计监管未有效开发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审计监管方式滞后。虽然财政等主管部门多年前就要求基层逐步建立电子台账并联网报送,但是至今脱贫攻坚的效能审计中,计算机技术仅得到基础的辅助应用,仍以传统的审计技术手段为主,无论是从审计监管数据的完整性上还是结果的深度上看,脱贫攻坚的效能审计监管还处于较低层次,还不能在大数据环境中总结提炼、形成整體监管格局。

(三)事后审计作用有限,监管作用难以有效发挥

脱贫攻坚的事后审计监管主要侧重于脱贫攻坚项目完成之后,通过对与项目相关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审查,以查明其是否真实、准确、有效、合法。这对脱贫攻坚政策落实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对查错防弊、挽回损失和改进工作具有一定作用。但是,事后审计监管作用有其局限性。其一是事后审计监管在时间上存在滞后性,弱化了对项目实施过程的有效管控,无法了解项目的立项环节是否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对于仿真度高一些的各种假票据难以及时发现和查处。其二是事后审计监管算的是细账,是对整个脱贫攻坚过程中涉及的各个相关方面的审计监管,而脱贫攻坚项目的繁杂决定了事后的审计监管工程巨大,人手往往不够,审计人员加班加点的超负荷工作也无法保证最佳审计监管效果。因此,事后审计监管往往只能保证脱贫攻坚项目形式上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具有实质意义的监管作用难以有效发挥。

(四)审计监管独立性不强,审计监管决定难以落实

审计监管独立性不强是我国农村的审计监管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脱贫攻坚的效能审计监管也不例外。脱贫攻坚政策落实中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克扣贪污等案件层出不穷,普遍存在资金使用效率不高以及 “散”“乱”等问题,审计效能不理想。一方面,农村的审计监管队伍组成欠规范(或从其他部门调入或是关系户),人员素质偏低。同时,由于农村的审计监管人员大多来自农村,受邻里乡亲关系影响,并且与负责人之间往往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很难保持审计监管独立性。当其在“合谋”中所得利益大于其所担风险时,审计人员就会选择和相关负责人 “合谋”,从而影响脱贫攻坚效能审计监管的有效性。另一方面,自我审计具有较强主观性。由于农村的审计监管人员按地方党委、政府要求对脱贫攻坚进行审计监督,这其中就有矛盾:审计人员既受命于当地政府又对当地政府的脱贫攻坚工作进行审计监管,也就是自审。而自审具有很强主观性,这种强主观性造成有的审计监管人员对发现的问题有意漏报、瞒报、误报、虚报或视而不见,甚至同流合污(与脱贫攻坚政策实施负责人形成利益共同体),监守自盗。无疑,这严重消减脱贫攻坚效能审计的作用。

(五)完整的绩效审计评价体系缺失,绩效审计监管薄弱

绩效审计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对政府及其各隶属部门的经济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及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的审计,可为管理部门提供客观公正的决策依据,逐渐成为衡量一国或地区的政府审计是否走向现代化的标志之一。目前,发达国家已根据其国情,逐步发展为经营审计、管理审计、绩效审计等多种形式的审计监管体系。但是,我国还处于加大绩效审计力度的探索阶段,完整的绩效审计评价体系缺失,绩效审计监管薄弱。在脱贫攻坚的效能审计监管中,更多的是对脱贫攻坚项目、过程及程序的合法合规性的审计,着重于查错纠弊,较少从绩效审计监管角度,对脱贫攻坚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效能展开分析研究。因为绩效审计监管的薄弱,脱贫攻坚的效能审计对相关负责人工作的监管督促作用难以发挥,相关负责人只按政策要求工作,对工作效果不承担相应责任,所以,有些缺乏责任感的相关负责人工作走过场,因而影响脱贫攻坚效能。

五、完善脱贫攻坚效能审计监管机制的建议

(一)统筹推进审计监管机制转变,加大审计监管力度

目前,我国脱贫攻坚效能的审计监管机制较为单一,主要是单点离散的、局部的、静态的、事后的、现场的、微观的审计监管。发挥审计监管对提升脱贫攻坚效能的作用,必须加大审计监管力度,统筹推进审计监管机制由单点离散审计监管向多点联动的审计监管转变、由局部审计监管向全覆盖的审计监管转变、由静态审计监管向静态与动态结合的审计监管转变、由事后审计监管向事后与事中事前结合的审计监管转变、由现场审计监管向现场与非现场结合的审计监管转变、由微观审计监管向微观与宏观结合的审计监管转变。不但加大审计监管广度,而且加强审计监管深度,更要加强审计监管效度。首先,推进计划统筹机制。紧密结合中央《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2018年8月19日新华网)和各地确定的目标任务,对各区域脱贫攻坚领域项目资金进行梳理,按轻重缓急合理进行审计监管排序,进行对应的审计监管工作规划和具体的项目审计监管计划,确保实现脱贫攻坚效能审计监管全覆盖。其次,推进跟踪审计机制。跟踪审计要突出深度抓重点。对于集中连片贫困地区和深度贫困地区的脱贫攻坚效能,应持续开展脱贫攻坚效能跟踪审计,紧紧围绕脱贫攻坚政策贯彻落实和监督资金管理使用的主线,特别关注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教育、产业、医疗救助、健康、易地搬迁、交通、社保兜底等扶贫政策措施落实的进展效果,促进脱贫攻坚效能提高。最后,推进区域协同机制。按照以审计监管成果共享推动审计监管全覆盖的思路,采取“分级负责、分年实施”方式,统筹省、市、县三级审计监管计划和资源,综合运用好“上审下”“交叉审”和“同级审”,加快推进脱贫攻坚效能审计在县、乡、村三级全覆盖。[19]

(二)完善审计监管公告机制,创新联网审计监管平台

建立在审计独立性、公正性及其特有职能和作用基础上的审计公告能科学客观、真实全面地反映脱贫攻坚政策的执行情况和效果,不仅便于农民对脱贫攻坚各项目的来龙去脉了如指掌,便于农民对切身利益的保护,而且满足政府、社会和农民对脱贫攻坚政策落实有效性的要求,还能更好地促进绩效审计工作的可持续性。因此,完善审计公告机制不仅能增加脱贫攻坚政策和政府行为的透明度,有利于政策落实和效能的审计监管工作,还能为公众平等参与脱贫攻坚工作、表达利益诉求提供保证。同时,有助于提高政府公信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和谐。

目前,我国的脱贫攻坚项目类型复杂、运行程序繁琐,资金分散、发放难度较大,地域宽广、发放的资金链较长,范围宽广数据量大,难度大技术性强。这就决定了脱贫攻坚的效能审计监管工作复杂,难以把握。由此,需要完善脱贫攻坚的效能审计公告机制,创新联网审计监管平台,运用先进手段和方式。目前通常使用的简单的审计监管程序和方法无法满足保障脱贫攻坚效能的需求,而基于联网审计监管的数据综合分析使脱贫攻坚效能实时整体动态分析成为可能。因為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技术能为推动脱贫攻坚的效能审计监管提供技术支撑。采用现代化的审计方式,创新联网审计监管平台,实行远程控制审计项目,加强政策和信息指导,运用联网技术对脱贫攻坚效能进行跟踪和远程审计,这不仅能改变过去仅靠就地审计的方式,在工作效率上大于传统手工查账方法,而且能避免传统查账方法中易出的错误,还可将联网审计和报送审计结合起来,构建审计监管机关系统性揭露问题的审计模式,有效提高审计监管成果水平和审计监管能力。同时,还可以实现脱贫攻坚效能审计监管相关信息的联网公布,设置脱贫攻坚效能审计监管绩效板块,接受政府、社会和大众等多方监督,构建多个监督主体共同作用的监督平台,提高脱贫攻坚效能审计监管的公信力、信誉度。还有助于健全脱贫攻坚效能审计监管预备体系,强化脱贫攻坚效能的动态审计监管,拓展信息获取渠道,实现远程审计以及对大批量数据的筛查,解决脱贫攻坚资金分散、发放难度较大的问题,突破审计监管成本过高难题,使脱贫攻坚的效能审计监管水平更上新台阶,助推脱贫攻坚效能的提升。

(三)构建全程透明审计监管机制,充分发挥审计监管作用

这是指对脱贫攻坚的效能审计监管采用事前、事中、事后三种方式结合的全程透明审计监管机制。这一机制可充分发挥脱贫攻坚的效能审计监管作用,同时有利于增强审计监管者自身的工作能力。事前的审计监管,主要是审核决策选择过程的合法性、正当性、公正性,审核脱贫攻坚项目的精准性、科学性、可行性。这就要求审计监管人员事前展开审计监管调研,充分了解脱贫攻坚的主要政策措施,资金投入的总量、规模、项目以及资金和项目管理的体制和模式等。事中的审计监管,主要是对脱贫攻坚的资金使用及流向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法规要求进行审计监管,其目标导向是分析脱贫攻坚政策能否在平衡各利益主体的关系中实现有限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有力保障公民利益、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实现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谐平稳发展。这就要求审计人员深入农村和农民之中,及时调查了解,获取信息,采集、整理、清理和验证数据,分析研究并解决脱贫攻坚的政策分解与执行、项目部署与落实、资金投入与管理等方面出现的情况和问题。事后的审计监管,主要是审查脱贫攻坚的实际效果以及既定的脱贫攻坚目标达成情况,对事故风险进行评估,提出风险防范和政策完善的意见建议,并为质量控制和风险预警搭建高效的管控平台,降低政策决策失误的风险,有针对性地完善脱贫攻坚的效能审计监管工作,对骗取、套取、贪污、挤占、挪用脱贫攻坚资金或违规发放资金行为,依法依规严处,减少寻租和腐败的空间,并对相关责任人问责追责,促进审计问责常态化,促进农村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感、使命感,充分发挥审计监管在提高脱贫攻坚效能中的保障作用。

(四)完善审计监管独立机制,依法执行审计监管决定

完善审计监管独立机制是脱贫攻坚效能审计监管工作达到既定目标的前提。首先,制定严格的脱贫攻坚效能审计监管人员录用标准,且严格按录用标准选用审计监管人员,并要求其深入学习,精准把握脱贫攻坚的各项政策和法律法规,提高政策理论水平,提高审计监管业务素养,以确保其审计监管能力。其次,实行异地交叉、联合审计,创新审计监管模式。实行高效的奖惩机制,对秉公执法者实行奖励,对违规违纪者严厉处罚,赏罚分明,增强国家审计监管的能动性和威慑力。最后,实行市、县、镇三级审计部门明确分工、协调配合的联动模式,依法执行审计监管决定。如前所述,因为农村的审计监管人员根据地方党委、政府要求开展工作,主观性太强,所以对脱贫攻坚的效能审计监管不能仅仅依靠镇级审计,而应该是三级审计部门明确分工(如:市级对脱贫攻坚的个人或项目进行延伸审计,县级对脱贫攻坚项目的来龙去脉进行审计,镇级对具体对象及数额进行审计)又协调配合,切实加强脱贫攻坚审计监管,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层层截留、克扣贪污等案件,依法执行审计监管决定,保证执行效果,确保脱贫攻坚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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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詹花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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