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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地租理论的主要思想及其现实意义

2019-06-11张蕾

科学与财富 2019年9期
关键词:所有权马克思土地

摘要:马克思地租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地租不仅存在资本主义社会,也同样存在于社会主义社会,马克思地租理论在我国也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分析了马克思地租理论的形成背景,总结了马克思地租理论主要思想,最后从我国农业农村及土地实际分析了马克思地租理论对我国的作用。

关键词:马克思;地租理论;现实意义

一、马克思地租理论的形成背景

十九世纪三、四十年代,资本主义在西欧多个国家蓬勃发展。英国已完成产业革命,法国则正迅猛发展,德国也已经开始。产业革命的发展带来经济的极大繁荣,但是同时又使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和阶级斗争日益尖锐化。十九世纪末,无产阶级日益贫困,贫富分化日渐严重。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矛盾加深,并从经济斗争逐渐转为政治斗争。

在这样的背景下,马克思在批判性继承人类思想史上的优秀成果的基础上,不断建立了一整套经济理论。吸收了威廉?配第、詹姆斯?安德森、亚当?斯密等古典经济学家的地租理论中的合理成分,尤其是批判吸收了大卫?李嘉图的地租理论。然后在劳动价值理论、生产价格理论和剩余价值理论的基础上建立了马克思主义的地租理论。并创造性的提出了绝对地租的理论。他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地租产生的条件

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借以实现的形式。那么,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是如何实现的呢?按照马克思地租理论,地租实现必须有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土地所有权,即土地所有权只拥有纯粹的经济权利,消除了非经济特权,土地所有者对土地的绝对占有以及土地所有权的独立地位;二是农民已被脱离于小农经济和封建制度的约束,从对土地的依附关系中解放出来成为出卖劳动力的无产者,为了生存必须出卖劳动力而创造由土地所有者、产业资本家共同攫取的剩余价值;三是土地所有权和土地经营权完全分离,产业资本家通过地租的方式获得土地经营权,并获取平均利润。由此,通过土地所有者、产业资本家和农业工人这三个载体,以土地为纽带,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地租实现了。实际上,地租体现了土地所有者和产业资本共同剥削农业雇佣工人的关系,这是资本主义地租的本质。

三、地租理论的内容

地租分为三类:级差地租、绝对地租和垄断地租。前两类地租是资本主义地租的普遍形式,垄断地租仅是个别条件下产生的资本主义地租的特殊形式。

1、绝对地租及其实质

绝对地租是指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垄断所取得的地租。绝对地租既不是农业产品的社会生产价格与其个别生产价格之差,也不是各级土地与劣等土地之间社会生产价格之差,而是个别农业部门产品价值与生产价格之差。因此,农业资本有机构成低于社会平均资本有机构成是绝对地租形成的条件,而土地所有权的垄断才是绝对地租形成的根本原因。绝对地租的实质和来源是农业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

2、级差地租及其产生的条件与原因

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的级差地租是经营较优土地的农业资本家所获得的,并最终归土地所有者占有的超额利润。级差地租来源于农业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即超额利润,它不过是由农业资本家手中转到地所有者手中了。形成级差地租的条件有三种:①土地肥沃程度的差别;②土地位置的差别;③在同一地块上连续投资产生的劳动生产率的差别。

马克思按级差地租形成的条件不同,将级差地租分为两种形式:级差地租第一形态(即级差地租Ⅰ)和级差地租第二形态(即级差地租Ⅱ)。

级差地租Ⅰ,是指农业工人因利用肥沃程度和位置较好的土地所创造的超额利润而转化为地租(即由前两个条件产生)。级差地租Ⅱ,是指对同一地块上的连续追加投资,由各次投资的生产率不同而产生的超额利润转化为地租。级差地租Ⅰ和级差地租Ⅱ虽各有不同的产生条件,但二者的实质是一样的,它们都是由产品的个别生产价格低于社会生产价格的差额所产生的超额利润转化而成。级差地租Ⅰ是级差地租Ⅱ的前提、基础和出发点。

3、垄断地租

垄断地租,是指由产品的垄断价格带来的超额利润而转化成的地租。垄断地租不是来自农业雇佣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而是来自社会其他部门工人创造的价值。

四、马克思地租理论对我国的应用

由于土地是不可再生资源,因此研究马克思地租理论,取其精华,探讨其为社会主义的中国服务的道路显得尤为重要。

土地问题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问题,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总书记就提出,要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并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这就给农民吃了一颗定心丸。

1.依据马克思关于农业地位的科学论述,强化与保护农业的基础地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行与发达的工业体系都必须建立在雄厚坚实的农业基础之上。我们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对我国农业进行适时适度的保护,以便充分发挥农业在国民经济运行中的基础地位。

2.农民是我国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必须保障农民的物质利益。我国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价值规律是其基本经济规律。农民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主体之一,追求利润,增加收入是其内在要求。必须在保障农民物质利益即合理分配级差地租的基础上,进一步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促使农民增加对土地的科技、资金投入,最终实现农业由粗放经营到集约经营的转变。

3.长期稳定土地承包制,确保级差地租Ⅱ归土地承包者所有。根据马克思的级差地租理论,在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条件下,级差地租Ⅰ主要应归土地所有者即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级差地租Ⅱ,由于是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农户追加投资形成的,主要应由土地经营者所得,即主要应由承包农户所有。我国政府规定,在农村采取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的政策,则为农民增加对土地的劳动、科技、資金的投入提高了积极性,保证因投入而产生的级差地租Ⅱ归己所有,从时间上为保障农民的物质利益增加了可能性,可防止农民对土地经营的短期性。

4.正确认识土地产权关系,建立与健全土地资产的良性运营格局。依据马克思的理论分析,凡是存在土地产权关系的地方,就必然存在地租。要实行土地使用权的商品化,推行土地的有偿使用,根据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在保证土地所有权主体不变的前提下,赋予土地使用权商品化属性,建立与健全土地使用权转让市场,这是我国土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所在。正确选择与确定土地价格与土地使用费标准,指导现实生活中的土地资源重组。自觉利用价值规律,强化对土地使用与土地配置的宏观管理,最大限度地提高土地资源的综合效益;借助于法律、经济等手段,对于微观土地资源配置行为实施有效地协调与监督,保障土地产权关系改革的顺畅进行,从而为农民积极性的发挥、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发育、为土地市场的良性循环创造良好的条件与环境。

参考文献:

[1]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2]曾光荣.马克思地租理论及其现实意义.南华大学,2013.

[3]彭文佑.马克思级差地租理论的现实意义.中国农村经济,1985.

作者简介:张蕾(1991-),女,汉族,河南新乡人,天津师范大学经济学院,硕士研究生,政治经济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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