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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企业信用监管制度的理想与现实

2019-06-11周松

科学与财富 2019年9期
关键词:企业信用商事信用

周松

摘要:在商事制度改革以及国家“全民创业,万众创新”等一系列宏观政策的支持下,大大的激发了大众的创业热情,企业的注册量突飞猛进。企业进入的门槛低了,管理就必须更加严格,国家要求我们“宽进必须严管”。因此“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新的企业信用监管制度应运而生。

1.企业信用监管制度的概念

根据国务院在2014年2月时颁布实施的相关方案,即《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其中利用认缴登记制来代替以往使用的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并且将企业年检去掉,利用年度报告制来代替,减少企业准入条件,最大程度的活跃了市场主体,激发企业发展的驱动力量,促使社会创造力提升,推动了产业结构更好的进行调整、群众就业创业积极性提升、以及更好的发展社会经济。并且在“宽进”实施的时候,各级工商与相应的市场监管机构还需要抓好“严管”工作。国务院在同年的8月继续颁布实施了一项重要条例,即《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该条例的应用,使得“严管”工作具有了法律方面的支持,这对于监管手段、监管效力的增强是非常有帮助的,对改革商事制度提供了关键的支持作用,并且对开放统一、和谐竞争的现代化市场机制体系的建立具有积极性的作用。

自商事制度改革的步伐趋于平稳,“宽进”初现端倪,然而,同其对应的“严管”手段的实行,也就是完善良好的市场监管机制的构建,才能够在进行“宽进严管”的时候保持平衡状态,使市场经济能有序和谐的发展的目的得以实现。

长久来看,市场监管主要涵盖了两部分内容:一是监管市场主体的准入条件,二是监管市场主体行为。具体来说就是通过对新建企业的上门走访来确定企业是否能够准入以及通过每年对企业经营状况的年检来确定企业是否正常合法经营。工作量可以说面广量大,比如说我负责的石路分局光企业就有10000多家,个体户也有8000多家,而监管干部只有2个,已经远远跟不上如今注册量井喷的新形势了。如今,市场监管部门开始监管企业公示信息,说明了信息监管与信用约束令监管工作由立体模式替代平面模式的监管。而且信息监管与信用约束已经变成市场监管部门崭新的监管范畴以及关键的监管功能。

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主要包括三方面:(1)信息公示,(2)信息监管,(3)信用约束。其中,信息公示是主要用来确保竞争的公平性、强化企业诚信、提升企业信用约束、确保交易安全的承载体。而后两个方面是对企业信息公示的行为进行限制、保证其真实性、及时性、全面的展现出信息公示具有的作用的重要支撑。

所谓信用监管体系我来和大家解释一下,大家一定知道以前馬路上会有交警指挥交通吧,但是现在有没有发现马路上指挥交通的交警越来越少了,但交通秩序反而比原来更好了,没有人会在没有交警的情况下闯红灯或者违反交通规则。因为我们有了电子警察,你所做的任何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都会被电子警察记录在案。而我们国家正在建设的这个信用监管体系就是我们企业的电子警察,将来可能我们的监管干部可能不需要上门检查企业也能知道企业有没有违规有没有失信,通过信用惩戒体系来监管企业,实现市场经济秩序健康、稳步发展。

2.企业信用监管的理想价值

企业信息监管制度实施之前,需要利用一些手段对商事行为及其主体的运营实施有关的规范,例如借助行政机关进行行政指导、检查等方式。所采取的行政手段一般分成两部分,即“金钱罚”与“资格罚”,也就是利用罚款的办法以及吊销商事主体进行某类商事活动所具备的主体资格。就实际状况而言,商业利润比较富足的时候,一些商事主体在实际运营过程当中通常会“忽略”罚款这种形式。而且,在信息公示上,行政机关的处罚手段不完全,且消费者不能利用有效的途径取得与交易单位有关的一些负面的消息,从而导致他们不能制定出符合本身利益的决策。企业信息监管制度的实施,能够令商事主体和其相对应的运营活动于指定的时期内呈递有关报告。进而使得商事主体由原来的需被动接受检查的局面变成为主动公开有关信息的状态,如果出现违规行为,则企业就会出现在运营异常的名单当中,且信息公示系统还应该在社会当中实施公开。从而使得交易知情权以及选择商品行为的自主权得到维护。另外,从古至今,我国对于集体荣誉与个人名誉的重视度是相当的大。但是就实际来看,民间借贷由于诉讼时效已过但仍然担负债务的事例很常见。最根本的原因则是债务人对其本身的信誉与名誉的重视度比较高。如果企业法人违背了相关的规定。实行企业信息监管制度,则会要求企业法人的荣誉及名誉更高更良好,这能够有效的推动企业法人在运营过程坚持依法办事,对个人的信誉与企业具有的名誉会更加的重视,能够对企业的无形财富提供保障。

现在的商事登记制度的变革当中,已经减少了事前行政审查项目,像是不再限制注册资本等,使得企业主体组建的登记成本降低了,而且还令商事登记的速度得以提升。企业信息监管制度的推行是以对企业主体安全进行规范、以及保障效率同安全共进为宗旨。就上文而言,运营异常名录就是对异常运营企业实施的一种“名誉罚”监管手段。能够推动企业依照法律规范从事商事活动。但是,如果由于不好的运营管理而出现在异常名录当中,还利用企业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开,这对于整个企业来说,它的信誉就会降低,并且对于交易相对人来说,这就能够按照运营异常名录当中出现的有关的交易企业的不好信息,来判断是否进行相关的交易活动。

3.目前我国信用监管的现实与不足

虽然,企业信用监管制度的构建与实行在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当中起到了非常大的法律作用,对企业主体组建于运行进行来了规范,使得交易相对人具有的自主权得到保护,并推动了企业加速建设信用制度。然而,运营异常名录制度还没有进一步完善,还具有很多不足,主要体现在一下几点:

3.1全社会的信用意识还有待加强和提高

历史地看,中国近代市场经济没有完全的发展,新中国成立之后所实施的计划经济体制令交易信用工具不足,信用欠发达,同当代市场经济匹配的信用理念仅是雏形,没有真正的发展。现实地看,改革开放才二十几年的时间,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仍属于建设与优化当中,而且相应的信用制度的构建属于萌芽期,企业经营者通常不具备当今市场经济环境之中的信用意识理念以及相应的信用道德意识的养成。另一方面,计划经济还对政府部门的管理产生作用,注重行政管理,忽视对市场主体信用意识的培养和关注。而且国家信用管理机制还是雏形阶段,相配套的法律规范与失信处罚体系还不完善,这就令很多企业无法深刻的意识到信用具有的生死攸关的重要意义,无法体会到失去信用的那种痛苦。现在,没有信用度的企业同样能够发展与存在,欺骗者还具有一些市场条件。社会并未建立一种“守信为荣,失信为耻”的信用道德批判与限制体系,进而使得企业失去信用变得非常平常。

3.2企业信用法律法规不完备、不健全

现在,国内还没有统一的有关企业信用的法律体系。对于征信管理、个人信用管理等内容,没有法律规定。其他一些法律像是票据法、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则等,虽然使得一些信用行为的债权保护得到了保障,可是仍然不能将所有的信用行为包括在内,而且对债务人所担负的责任义务的限制也不是很全面、无法强制执行。诸如,对于债务单位的资产重组、改制以及一些重大事项变更会导致债务转移情况出现,此时需要通知债权人或者是取得其同意,但是对相关的法律规范中并未进行明确,所以很多的债务单位就会趁此机后躲债。

3.3企业信用监管没有形成合力

我国关于企业信用与一些运营行为的记载与监管工作主要分布在各个部分机构当中,有税务、质监、海关、工商等机构,还没有建立一个相互统一联系的机制,这无法建立全面的信用记录,还不利于监管的有效性。在个人经济行为的监管、记载以及判定等方面,现在基本是零,对个人消费信用的良好发展十分不利,而且还不能给企业与社会对个人是否具备社会经济能力的判定进行有效的支撑。明显的是,政府部门也未能重视信用市场的监管能力,而对一些进行企业信用服务工作的中介部门(如审计,会计等)也未能承担良好的监管职能,使得虚假信息层出不穷。

3.4企业信用奖惩机制不完善

对于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一旦企业具备等级较高的信用,其发行股票与债券的时候会得到一些优惠政策,还会得到来自银行的优惠政策。但是一旦企业出现多次未能准时偿还债务的情况,则将会面临吊销营业执照的危险。然而在国内,对于企业融资、市场准入等制度当中还未建立有关对守信单位进行相应的奖励、以及对失信单位进行相应的处罚的制度。国内信用法制建设还存在非常严峻的问题,就是有法不依与执法不严这两方面,并且在许多违法与欺诈事例的当中,竟然还存在地方保护政策的干扰。社会当中缺失失信处罚体系。并且对没有到达刑事犯罪状况的失信行为还无法进行处置,失信企业法人与个体也无法遭遇来自社会的指责与惩戒。因为信用制度与激励体系的不健全,使得失信经济主体的守信利益远远低于失信利益,而失信成为了一种伪理性的选择,等同于激励了失信行为的发展。

4.对未来诚信体系建设的展望

推进诚信体系的建设,对企业信用制度进行优化与健全,构建同意完备的信用系统。市场监管机构需同相关的行政管理机构与金融部门建立密切合作关系,基础设置为商事主体登记信息,重点是有关部门日常监管的企业信用信息,并依附于银行等金融部门的征信体系,建立银行信息、工商注册及税务信息、司法信息(法院判决、诉讼执行结果)的统一信用数据库建立企业信用平台,设置市场主体信用系统。且登记机构借助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对信息进行上传、接受等处理,达到共享信息的目的。对企业信用公示制度及监管系统间优化与健全。就信用信息监管而言,还应该构建监管系统,包括银行、工商、税务等机构在内的,相互进行监督。对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机制等有关的制度进行优化,对信用评价部门与中介服务部门的对应行为进行规定与限制。关于这一点,可以借鉴韩国的相关举措,韩国建立了较为健全的信用系統,并将电子网络平台全面的应用在其中,建立了完备的企业信息库。而且在韩国存在许多的信用信息企业,其中最大的是公司,其借助有偿的办法开展数据提供服务,而市场参与者利用该服务可以了解到合作伙伴的实际诚信情况,这能够确保交易的安全性。对企业信用约束体系进行优化。在这一方面我国的一些企业也已经开始有了初步的探索,如“企查查”就通过整合许多政府部门的公示信息来为企业提供数据服务。不守信的人遭受到处罚是社会信用系统的终端目的,令广大守信用的人获取利益,所以,社会信用系统当中关键的成分就属失信处罚系统。限制需要对运营异常名录制度进行优化与细分,加大载入名录当中的主体范畴除相关企业外,还需要涵盖承担个人责任的企业董事、股东及高管,以此会强化处罚能力,使得企业的“失信成本”得以增加。尝试在诚信体系构建中加入诚信积分制度,参考公安部门的驾驶证扣分的形式,让失信企业受到相应的积分限制,扣满一定的积分过后向失信企业“亮红灯”一票否决,从而真正让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变成企业的“电子警察”,让失信企业无处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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