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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方式下出口商对于风险的防范

2019-06-11昝秋雨

财讯 2019年12期
关键词:出口商风险防范

昝秋雨

摘 要:在国际市场呈现买方市场状态的当下,托收作为一种更有利于买方的国际结算方式增强了出口商的出口竞争力,但也加剧了出口商面临的风险。本文从各当事人以及外部环境的因素分析了托收方式下出口商面临的风险,并以此为基础分别列举了签订合同前和签订合同过程中防范风险的举措,力求为出口商在托收方式下的风险防范提供借鉴意义。

关键词:国际结算;托收;出口商;风险防范

一、出口商面临的风险因素分析

(1)进口商的信用风险

托收属于商业信用,因此进口商的资信状况是造成交易风险的极大不确定因素。对于进口商的信用风险,本文根据出口商不守信用的两种后果进行分析。

1.进口商拒收货物或要求降价

在进口商破产、倒闭或失去付款能力时,出口商不仅无法收回款项,且由于货物已经发出,则会极为被动。

若货物到岸后,产生价格下跌或其他不利于货物的情形,进口方也可能要求降价或者找借口拒付、拒绝承兑,甚至承兑到期后也拒绝付款。

出口方收款人也有可能因收到货物质量、数量、包装、时间与合同不符而拒绝付款或要求降低价格,甚至要求索赔。

2.货款两空

在远期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条件下,出口商均有可能遭受货款两空的风险,现就两者的异同点展开其对出口商风险的论述。

两者均能先提货后付款。在远期付款交单条件下,进口商可以在承兑远期汇票后、付款前开立信托收据交给代收行,凭此借出货运单据先行提货。而在承兑交单条件下,进口商在承兑汇票后,即可取得货运单据。在此两种条件下,由于进口商均能先提货后付款,若进口商资信不佳,则可能日后拒不付款。

进口商拒付后,代收行承担责任不同。在承兑交单条件中,若进口商拒不付款,因进口商已承兑过,则进口商为第一付款人,代收行对此不负任何责任。而在使用了信托收据的远期付款交单中,因为物权归银行所有,所以若进口商不付款,则银行会承担一定责任,并且出口方可以凭进口商承兑的汇票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但打一个跨国“官司”费钱、费时、费力,收效甚微,最终结果可能仍货款两空。

综上,在进口商提货拒付的情况下,尽管远期付款交单承担的风险要相对小于承兑交单,但在实际情况中兩者的风险都很大。

(2)进口国银行的业务操作风险

在远期付款交单项下,各银行对自己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具体的操作业务上均有较大的分歧,特别是代收行往往喜欢按自己的习惯操作业务。

且由于《托收统一规则》容忍和支持银行的习惯,并在条款中明确指出,一方委托另一方提供服务时,应受外国法律和惯例规定的义务和责任的约束。这一规定使得代收行更愿意以当地的“习惯”来操作业务,增加出口商风险。

比如,在一些南美和拉美国家的代收行,基于当地的法律和习俗,往往把国外的远期付款交单擅自改为按承兑交单处理。在这种情况下,若进口方付款人信誉不佳,则极有可能造成出口方“货款两空”的状况。

(3)进口国的政治、经济因素

进口国的政治风险常常表现为进口国因发生战争而秩序混乱,或因政局动荡而国内动乱,从而导致进口商不能按时付款的情况。但更为常见的政治风险表现为进口国与出口国之间的政治冲突导致的经济摩擦,如提高准入门槛、设置关税壁垒等,对于出口商的出口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对于采取外汇管制和贸易管制的进口国,出口方也要格外注意。在采取外汇管制的进口国,若进口方未及时取得外汇管理法规需要的证明文件或相关的外汇额度,则可能导致进口方由于缺乏外汇额度而无法付出外汇。同样的,在采取贸易管制的进口国,若进口方付款人未及时获得有关法定部门的进口许可证明等文件,则可能使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无法进口,导致货物长期滞留港口或被处罚没收。

二、出口商在签订合同前的风险防范

(1)对进口商进行资信调查

由于托收依赖的是商业信用,且有利于进口商、不利于出口商,所以在签订合同前出口商务必要对进口商的资信状况和经营作风进行全面的调查。

1.调查周期

资信调查按周期长短可主要分为:事先调查、定期调查、临时性调查三类。

与新开拓的客户交易时,出口商尽量不要使用托收结算方式,但若一定要使用托收结算时,则应该做好全面的事先调查。

对于已有长期合作关系的老客户,出口商也不可掉以轻心,应该建立客户资信档案库,并定期对其进行资信调查评估,根据进口商的运营状况调整与其使用托收结算的交易额度。

若长期往来的客户突然出现要求提高交易额度、改变结算方式、拖延付款时间等一系列异常的举动,出口商则应进行临时性调查,判断进口商的运营情况是否出现困难,从而谨慎选择与其交易的结算方式。

2.调查途径

常见的调查途径有上网查询、通过银行查询、通过专业咨询公司查询三种方式。

上网查询是最为简便快捷的方式,但同时可靠度也是最为低下的。由于公司网页是自制的,主观性较强,利于进口商粉饰业绩。所以上网查询只能作为一个参考依据,并不能全然相信。

通过银行查询的可靠程度则较于上网查询大大提升,可以了解到进口商资信情况以及是否有过不良记录。但由于银行对客户的隐私具有保密的协议,出口商能得到的关于进口商的资料较少,不够全面。

最为专业、全面、可靠的途径则是通过专业咨询公司调查。专业的咨询公司会对进口商的公司规模、背景、经营状况等进行较为详细的调查,从而得到较为可靠的资料。但由于这样的调查耗时耗力,所以收费不菲,出口商务必要权衡利弊后再做打算。

(2)了解进口国的市场行情

由于在托收方式下,出口商先发货后收款,所以该货物在进口国的市场行情及价格走势对于出口商是否能够安全及时收汇有着重大影响。

首先,可以根据是买方市场还是卖方市场选择合适的结算方式,若为卖方市场,且该货物在进口国非常紧缺,则大可不必选择对出口商不利的托收方式,而应选择电汇、信用证等有利于出口商的国际结算方式。其次,可以根据商品的价格走势来确定给进口商的优惠幅度。若该批货物在进口国并不稀缺,且出口商急于脱手,则可适当给进口商一定的优惠条件,但要求其使用部分电汇或信用证的方式与托收方式结合,一方面吸引进口商购买,另一方面也为出口商安全及时收到货款提供一定保障。

事先根据货物的市场行情和价格走势制定贸易策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范货物到岸后,由于涨价或降价而造成的利润受损。

(3)熟悉进口国的有关规定

在制定合同前,出口商应事先了解进口国的有关规定,如许可证制度,外汇和贸易管制,海关商业习惯等,以防影响到安全迅速的收到款项。

在实行外汇管制和贸易管制的国家,出口商在发货前应确认进口商已取得相关的许可证或相应的外汇额度,否则不予发货。此外也要注意,对于与贸易管制和外汇管制较严的国家进行的出口贸易,尽量避免使用托收方式,而应选择相对而言更有利于出口商的信用证等国际结算方式。

(4)了解进口国银行的习惯操作,选择合适代收行

由于《托收统一规则》的认可,以及代收行的习惯操作,代收行常常以当地的“习惯”来操作业务,所以在制定合同前了解当地代收行业务操作规则是极其重要的。

此外,也要合理选择代收行。在实际业务中,我们应尽量选择出口地银行的海外联行或者资信良好、实力雄厚的大银行。同时也要尽量避免进口方指定代收行,以防出现代收行不可靠或者代收行与进口方串通一气的情况。

三、出口商在订立合同中的风险防范

(1)使用适当价格术语

1.尽早转移风险

不同的贸易术语对于风险转移的规定不尽相同。使用FOB,FCA,CFR,CPT,CIF,CIP这六种贸易术语时,出口商承担的风险自货物从转运港越过船舷或货交承运人时为止,之后货物的一切风险,包括货物在运输途中、装卸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及外来原因所造成损失均由進口商承担。所以出口商在签订合同时,要尽量争取到使用该六项贸易术语。

2.争取出口方办理保险

由于无论哪一方办理投保手续,只要货物发生损失,都应由进口商办理索赔。但在跟单这种不利于出口商的结算方式下,进口商拒付毁约较为容易,所以出口商要争取使用CIF、CIP这样的贸易术语,将保险单掌握在自己手中,保证当货物出险时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2)办理出口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可以将出口商的风险转移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不仅能承担进口商倒闭、拒付或延迟付款等的商业风险,还会承担进口国因外汇管制、贸易管制、战争动乱等带来的政治风险。投保可以保证出口商安全及时收汇。

除此之外,投保前保险公司还会对进出口双方进行资信调查,帮企业建立客户档案,为企业总结经验提供资料,利于出口商开拓新市场、合作新客户。

由此可见,出口商办理出口信用保险是规避风险的较为有效的办法,但出口信用保险的收费也较高,因此出口商应该权衡利弊后再做决策。

(3)多种国际结算方式相结合

由于托收对出口商较为不利,因此出口商可以在合同订立时使用多种国际结算方式的结合。

1.与电汇或信用证相结合

出口商在签订合同时,可以建议双方采取部分信用证,部分T/T,部分托收的国际结算方式,将部分风险转移给进口商。

为了防范进口商在货物到达时拒付或趁机降价,可以要求进口商先用电汇方式支付部分货款,一方面减少银行费用,另一方面也增加了这笔货款安全及时到账的保证程度。此外,也可以使用部分信用证,部分托收方式,并且在信用证上规定,不仅要收到信用证金额,而且在收到全部托收货款后才能取得提单。

若进口商认为此举减少了自身的利益而拒绝使用,出口商也可以给予进口商一定的优惠,鼓励进口商采用多种国际结算方式,从而降低风险。

2.对承兑交单办理银行保兑

由于承兑交单相对于即期付款交单、远期付款交单的风险更大,除了上述方式以外,也可以对承兑交单办理银行保兑,将商业信用转换为银行信用,降低出口商风险。一旦进口商拒付或延期付款,出口商可凭银行保函向银行追索。同时,出口商也能在收到托收款项前得到银行贴现,实现资金的融通。

可见,对承兑交单办理银行保兑不仅将出口商的风险降低,同时也为出口商的融资提供了途径。

四、结束语

尽管托收结算方式使出口商处于不利地位、面临众多风险,但其有效的增加了出口商的竞争力。因此出口商不能因为托收结算存在风险而放弃交易机会,也不可过于大意而忽视它带来的风险。

出口商应全面了解各方因素带来的风险,并在签订合同前与合同签订过程中,把握一切规避风险的机会,同时在为规避风险付出资金时权衡利弊、考量风险与收益的对比。当合法权益遭到损害时,出口商务必通过法律等合法手段,将损失降低到最小。

参考文献

[1]陈雪瑶.国际贸易结算方式风险控制探究[J].商场现代化,2017(01):17-18.

[2]李娟.跟单托收支付方式下卖方的风险及应对方法[J].对外经贸实务,2012(01):61-64.

[3]宋蔚,张文苑.论跟单托收结算方式中出口商风险防范[J].现代经济信息,2012(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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