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校园快递服务问题的法律规制
2019-06-11马瑞
摘 要:电子商务以爆炸式的速度迅速发展,与之密不可分的便是快递服务。但快递服务质量并没有与服务业绩随之增长,反而出现许多法律问题。大学生作为快递服务的主要消费人群,面对各种各样的快递侵权行为无从下手。其出现的主要原因在于,大学生的维权意识薄弱,法律观念淡薄,遇到问题时不懂得如何使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保障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特此笔者对大学生快递服务主体客体及内容,提出解决纠纷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大学校园;快递服务;法律规制
一、快递纠纷产生的背景
快递作为新兴的服务行业,使用人数、次数十分庞大。经笔者对所在的高校学生进行问卷调查显示,在3000人的调查范围内,有80%的人每月取件在五件以上,仅有6%的人每月取件数在两件以下。通过统计学的推算,在一所一万人的大学校园内,每月邮寄到校园内的快递数量在5万件以上。如此庞大的数量加重了快递服务经营者的负担,与此同时,随着快件数量的增长快递服务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随之下降,伴随而的后果便是不达标的快递服务质量。消费者在接受快递服务中可能遭受多种多样的侵害。如:快递在运输途中破损而无法获得赔偿;快递丢件或者被他人冒领无法找回;无故延迟派送没有合理解释等等。这些情形的出现一方面与消费者的法律意识薄弱有关,另一方面在于我国针对解决快递服务纠纷的相关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希望立法机关尽快完善快递行业的法律规范,使消费者获得方便合理的法律救济。
二、快递服务的法律属性和法律适用规则
1.法律属性
根据国家邮政局关于2007年9月12日发布的邮政行业规范,此规范明确对快递服务下了定义,快递服务是指快速收寄、运送、投发有單独包装封存的,标记收件人姓名、电话及地址的的快件或其他不需要长期储存的货物,须依照约定的期限内投递到收件人或者发件人的指定地点、并取得签收的寄递服务。快递服务合同多为非要式的双务有偿诺成性的运输合同,即不需要经过特殊程序登记,双方负有义务去履行的发出要约作出承诺即生效的运输合同。一般快递服务有如下几个的特征;第一,快递服务合同自寄件人在快递订单上签字即生效,其中快递服务公司并非不需签字,而是快递订单多为已盖好章的空白合同,发件人一经签字合同生效;第二,快递服务合同多为格式条款,由快递公司拟定,其中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声明了违约责任;第三,快递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的载体是快递运单,即用于记录快递原始收寄信息以及服务约定的订单一式三份,寄件人保留一份,两份随快件运送,收件人签收时快递公司保留一份作为回执,最后一份收件人随快件获得一份。
依照《合同法》之有关规定,货运合同是指寄件人与托运公司之间签订的的,以托运公司依约定将货物从发货地点运输到收货地并交付给收货人签收的合同。其中当托运人填写的收货人并非本人时,该快递服务就涉及第三人。虽然第三人并未参与到合同中,但其与合同具有利害关系,因此而享有相应验货与提货的权利;合同的履行完成一定以签收为要件。
2.法律适用规则
2018年5月1日国务院下发实施的《快递暂行条例》。其目的是为保护快递用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快递服务行业运营标准加强对快递业的监督管理,保证交易安全。其内容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与其他法律法规进行制定的行政法规。《快递暂行条例》为行政法规,效力上弱于《邮政法》,主要在行政内部适用,在一定程度对将来《邮政法》的修正有一定帮助。
(1)经营主体的规定。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向当地工商部门申请取得快递业经营许可,确定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根据需求办设快递末节网点,并应在开办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备案,邮政管理部门认为不可设置末节网点的需在期限内整改取消。对于未在规定期限整改快递服务企业的承担行政责任,吊销快递服务经营许可证。
(2)快递安全问题的规定。经营快递服务的企业在寄件人填写运单前,应当告知其权利义务,要求寄件人遵守禁止寄递和限制寄递物品之规定,并说明相关保价规则与保险服务业务项目。为保障运输安全,快递服务企业须在寄件人的同意下开封检查,不同意开封检查的,不予寄送;严格核对寄件人的身份信息,寄件人寄送快件时需携带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并提供电话联系方式。其中经营快递服务的企业对于超时退回无人认领的快件,须在当地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集中销毁处理。私自违法处理或占为己有情节严重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报告公安机关,快递服务企业承担刑事责任。
(3)快递丢失、或被他人冒领致使收件人无法取得快递的规定。快递丢失、或被他人冒领的,快递服务企业应按照快递订单中的协议对消费者进行赔偿。其中快递在运输途中遭遇不可抗力致使快递损毁灭失,快递服务企业须按照保价协议进行赔偿。快递因工作人员疏于管理,未对取件人进行身份核实致使快递被他人冒领的,无法找到冒领人,快递公司承担全部责任,对快递进行全额赔偿;可以找到冒领人的,快递公司须积极配合追回快递,并对真实收件人赔礼道歉赔偿相应损失。
(4)法律责任。经营快递服务行业的企业或其分支机构出现如下情形的,其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可要求其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金;情形严重的,可处1万以上5万以下罚金,并可要求其停业整顿,私自开设快递末节网点没有向当地邮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停止经营快递服务,未在10日前向公众发出公告,未向当地邮政管理部门递交书面申请或未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经营许可证的,或未妥善处理尚未派送邮件的;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致使快递服务无法正常进行,应向当地邮政管理部门递交书面文件说明原因,并向社会发出公告声明停业原因并说明停业期限。
邮政管理部门对快递服务企业有如下行为的,可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经营快递服务行业的企业擅自拆开、毁弃、隐匿、倒卖或其他非法扣留款件的,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快递服务纠纷的解决途径
1.诉讼请求
快递服务中纠纷的解决途径有两种,一种是根据违约责任请求赔偿,另一种是根据侵权责任请求赔偿。其中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因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拒绝履行义务,而承担的继续履行、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相对人进行赔偿的责任;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受害者既有违约责任的请求权,又有侵权责任的请求权,这两种权利的存在形成一种竞合。
所谓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某一违法行为,具有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的双重特征,从而在法律上导致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共同产生”[1]。就行为的实施人的角度来讲,一个行为可以造成多个法律后果,快递未能及时安全地送达至收件人,行为人对此行为既可能承担侵权责任,有可能承担违约责任;在受害人的角度上来看,既可要求行为人因侵犯财产权而进行赔偿,又可要求其因履约不能的违约责任进行赔偿。一个行为出现两种请求权,根据一事不再诉原则,两项请求权不可分别行使,从而出现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社会生活不是故事剧本那样井然有序的进行,而是高度随机的自然发生,责任的分类并不像书本中那么清晰,而是处于此责任彼责任的模糊界限。侵权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大量存在,《合同法》虽有关于侵权与违约竞合的章节,但并未对如何选择救济进行规定。受害者需考虑选择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请求权维护权益的利弊,这势必加重了受害者的负担。其负担主要体现在管辖权的归属上,违约责任的管辖权归属于合同缔约地法院或合同履行地法院,而侵权责任的管辖权归属于侵权行为发生地或侵权行为结果地。因管辖权异议而造成的移送管辖,势必加重消费者的诉讼成本。
2.提高法律意识
以目前的状况来看,我国对法律的重视程度大大提升,公民的守法意识也不断提高。但严格上讲,大学生的法律意识薄弱,特别在于法律适用方面,我们应该通过法律教育讲座或媒体宣传的方式进行法律宣传。大学生对快递服务比较了解,但对快递服务相关法律却很陌生。在此提出如下解决方法。第一,利用讲座使学生们认识到快递服务相关法律对消费者合法权利的保护的重要性,这样既有利于保护好大学生法快递消费的合法权益,又促进了快递服务行业的蓬勃发展。第二,加强适用法律的观念,随着电子商务的盛行,在各大电商平台购物的同时,个人信息也逐渐暴露于公众;商家出卖用户的个人信息;垃圾短信肆意发送,大部分用户抱有消极态度,对垃圾短信放任不管,这足以说明消费者的维权观念的缺失,增强大学生的法律适用观念是当务之急。第三,树立正确的维权意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快递服务中遭受侵害时,应先向商家反映情况说明事由,進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向消费者协会或工商局进行反应,纠纷仍无法解决或解决的方式无法接受的,可采用诉讼的方式采取法律救济,既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快递服务行业的经营秩序。
四、结语
上文所指出的《快递暂行条例》虽已实施但其效力却远远不如法律法规。《快递暂行条例》的发布对快递服务行业进行规制与管理,但目前广大人民与法律工作人者迫切地希望实体法律的出台。罗马不是一日建成的,建立健全的快递业行政管理部门也并非短期就可完成的工作。因此,通过合理的宣传,帮助消费者了解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现有的法律法规,成为法律人士与新闻媒体的责任与义务。全国人大的立法工作也应及时地开展与进行,加快完成法律的制定与通过,才能更有效地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快递服务行业的开设与发展。于此同时,在立法层面上也应有相应的预见性,随着人们的消费水平的提高,与之增长的涉外因素也出现在快递服务中,配套的法律适用也应支持其立法环境。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更完善的快递服务法规将会出台,实现经营者与消费者共赢的法律盛况。
参考文献:
[1]王利明.再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J].中国对外贸易,2001(2)25
作者简介:
马瑞(1998--)男,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人,大连民族大学文法学院法学专业,法学本科在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