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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庆州民办教育发展对策研究

2019-06-11彭素媛

新丝路(下旬) 2019年4期
关键词:民办教育迪庆对策

摘 要:十九大报告报告指出:“要优先发展教育事业。加快教育现代化,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其中特别提到要“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迪庆的教育事业发展滞后,尤其是民办教育的发展更是面临师资力量薄弱、办学条件滞后、监管力度不够和重视程度不足等诸多困难。迪庆的民办教育要取得新的成绩,需要在支持和规范两个层面下功夫,要进一步加大对民办教育的公共财政投入、树立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同等重要的理念、落实针对民办教育的各项优惠政策、建立优质民办学校的激励机制;要进一步理顺民办教育的监管机制、加快建立民办教育的办学效果评价机制、加强民办教育机构中党的建设。

关键词:迪庆;民办教育;对策

十九大报告中,提到频率最多的词汇是“人民”,最激荡人心的是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作为基本方略的重要原则和组成部分,再次彰顯了我们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根本宗旨和根本性质。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把人民利益摆在至高无上的地位。

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报告指出:“要优先发展教育事业。加快教育现代化,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其中特别提到要“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近年来,迪庆州社会力量举办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的数量越来越多,民办教育迅速发展壮大,但在发展过程中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地方政府要针对存在的问题从扶持体系建构和规范办学行为入手,出新招、想对策,才能有效克服发展瓶颈,进一步推动全州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

一、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重要意义

在《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简称《意见》)中指出:“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是指各种社会力量以捐赠、出资、投资、合作等方式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法律法规允许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主要形式就是民办教育。改革开放之初,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是经济建设,对公共服务领域的投入严重不足,客观上为民间资本和社会力量进入教育领域创造了条件。民办教育得以再次崛起,并成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力量在教育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的教育事业全面发展”。《2016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我国的民办事业也取得长足发展。全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17.1万所,各类教育在校生达4825.47万人,其中民办幼儿园15.42万所、民办普通小学5975所、民办普通初中5085所、民办普通高中2787所、民办中等职业学校2115所、民办高校742所(含独立学院266所),另外,还有其他民办培训机构1.95万所。由此可见,我国的民办教育已经形成了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从学历教育到非学历教育,层次类型多样、充满生机活力的发展局面。大力发展民办教育的重要意义在于:

1.有效增加了教育供给

十九大报告强调,要办好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和网络教育,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教育供给是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所能提供给受教育者的机会。层次类型多样的民办教育正好满足了人民群众优质化、多样性教育的需求,是实现每个孩子享有教育机会的有效路径。我国地区之间教育资源存在较大的差距,民办教育的蓬勃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种差距,优质民办教育资源的介入可以提高落后地区的教学质量。

2.有效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民办教育已经成为吸引投资和拉动内需的重要领域之一,各类培训市场的消费拉动了内需增长。民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发展带动起来的相关产业提供了大量的就业岗位,缓解了就业的压力。民办教育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力量,在解决外地务工人员子女入学难的问题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有力保障了弱势群体受教育的机会,推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3.有效缓解了地方财政在教育经费支出中的压力

从国家层面来看,公共财政教育投入在不断增长,国家财政性的教育经费支出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越来越大。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地方财政的投入远远不能满足教育事业发展的需求。教育事业发展,一方面要依靠政府对教育的投入,另一方面需要通过大力支持和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办学,来缓解地方财政在教育经费支出中的压力,保证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

二、迪庆州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现状

迪庆藏族自治州是云南省唯一的藏区,属于边疆民族地区,是全国脱贫攻坚任务艰巨的“三区三州”之一,条件艰苦、基础落后,教育事业一直是迪庆发展中的一大短板。按照《意见》的要求,近年来,迪庆州认真贯彻“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坚持“先发展后规范,以规范促发展”的思路,民办教育得到了长足发展,已经成为全州教育事业发展的有益补充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

1.全州民办教育机构的基本构成情况

到2016年底,全州登记注册的民办学校共有41所。主要办学领域有三类:一是民办幼儿园12所,其中香格里拉市7所、维西县2所、德钦县1所。共有专任教师249人,在校学生4476人;二是民办培训机构33个,其中香格里拉市26个、维西县7个,有教师110人。三是托幼机构2个,托管幼儿208人,有教师15人。办学内容涉及领域较广,包括:启蒙早教、学前教育、幼儿托管、新录用公务员和事业人员考前培训、中小学课外辅导、文化艺术培训、心理培训、蒙特梭利、国学经典、民族文化传承、英语培训、计算机培训、体育培训、会计培训和各种岗前、技能、专项培训等。目前,在41所民办学校中只有城北幼儿园组建了党支部。

迪庆现有的民办教育机构均属于非营利性质,其中有39所民办教育机构举办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有2所民办教育机构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一是由活佛忠永次里出资举办的香格里拉市达摩双语第一初级职业技术学校,办学内容为藏文学习和唐卡绘画,所在乡镇校区派管理人员和教师管理指导。集中办学后,大部分学生已转入公办学校就读,目前学校还有学生18名;二是香格里拉市建塘镇仁安幼儿园,学校的资金来源于拉茸格勒个人出资以及各种基金会、爱心人士捐助。

2.对民办教育的监管情况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州民办教育工作的领导,加大对民办学校的指导和管理力度,迪庆州教育局出台了《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规范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从深化体制改革、加大扶持力度、完善队伍保障机制、推进管理制度建设和依法加强领导管理五个方面提出了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全州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针对现有民办学校存在的注册、审批、管理和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及时开展清理整顿工作,促进了全州民办教育的健康有序发展。

三、迪庆州民办教育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迪庆州的民办教育经过近年的发展,取得了一些成绩,在解决城乡入园难、职业技能的提高、综合素养的提升等发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全州的民办教育发展过程中还存在很多问题和困难。

1.民办教育机构方面

(1)师资力量薄弱。师资力量关系到一个学校和培训机构的生存和发展,决定了其办学特色、培养人才的质量,更是人们选择教育机构的首要考虑因素。从迪庆民办教育机构的师资力量构成来分析,主要存在的问题是:教师的学历层次普遍不高,幼儿教育的教师以专科学历为主,培训机构中副高以上职称教师在教师中的比例仅为35%左右,教师的专业化程度也有待提高。由于民办学校的教师待遇低、教师培训机会少等原因客观上影响了师资队伍的建设。

(2)办学条件滞后。现阶段,全州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普遍滞后,多数学校的教学行政用房是租用的民房,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不符合国家有关校舍卫生、消防等相关规定。部分新建或改扩建的民办学校虽然通过贷款解决了办学用房,改善了办学条件,但也因此负债累累,给下一步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压力。除了办学用房,全州办学条件滞后还表现在幼儿教育中文具教具缺乏、新媒体运用难、图书量少等方面,大大限制了幼儿区角活动、教师教法培训等活动的开展。

2.教育行政部门方面

(1)对民办教育机構的监管力度不够。目前,州内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机关是县(市)教育局,县(市)教育局初审后报州教育局备案后上报省教育厅。在实际工作中,部分民办教育机构又由州教育局审批,州县教育局在对民办教育机构审批过程中存在职责不明的问题。具体来说,教育行政部门监管不力、不到位主要表现在:

第一,迪庆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参与举办者的构成复杂。有宗教人士、个体工商户、创业青年、退休干部和社会热心公益的人士等,增加了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管难度;第二,部分办学内容为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考前培训的教育机构是民办学校开设在迪庆的教学班(点),不属于州内的民办学校,当地教育行政部门难以对其进行指导和管理;第三,民办教育机构的年度检审存在走过场的问题。每年年底要求民办教育机构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年度检审,但部分民办教育机构存在不主动、不及时进行检审的情况,致使教育行政部门不能准确掌握其办学条件、办学内容和师资构成变化等情况,不利于对其进行监管。

(2)对民办教育的重视程度不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下简称《促进法》)指出:“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但在实际操作中,地方政府还是存在重公办轻民办的现象,大量的资金、政策都偏向于发展公办教育。特别在教师的福利待遇、业务培训和参与社会活动方面,没有为民办教育机构的教师提供与公办教育教师同等的机会和平台。现阶段,民办幼儿园教师的工资待遇与公办学校教师有较大的差距。在教师培训方面,无论是“请进来”还是“送出去”,大多数民办教育机构都承担不起相关的费用。目前教师培训主要局限于在州内参与少数公办学校举办的教研活动。

四、办好迪庆州民办教育的对策建议

“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要从两个层面去理解,一个是支持一个是规范,这个提法一方面明确了国家对于民办教育的态度,继续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另一方面要求民办教育按照既定标准、规范要求进行操作,使民办教育发展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因此,从如何支持和如何规范两个层面去研究迪庆州办好民办教育的对策是可行的。

1.支持迪庆民办教育的对策分析

《促进法》指出:“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举办民办学校,发展教育事业。”迪庆作为经济欠发达的民族地区,在积极争取国家对民办教育支持的基础上,地方政府也要不断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

(1)加大对民办教育的公共财政投入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提出要“健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制度,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要将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设立民办教育发展的专项资金。重点是探索建立差额补助、定额补助、项目补助、奖励性补助等多种形式的公共财政资助体系,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投入。

目前,迪庆已出台一些公共财政资助的政策。如,为民办学校的本地农村户口幼儿给予高原农牧民子女生活补贴。根据全州十四年免费教育的政策,民办学校中、大班幼儿享受“免保教费”,财政给予差额补助的政策。在此基础上,要探索完善对各类民办培训机构的补助办法,特别要针对民族文化传承、职业技能培训提供项目补助。要对在各类民办学校就读的家庭困难学生,实施减免费和助学金补助政策。随着迪庆民办教育办学领域的拓展,要进一步完善公共财政的资助体系,如民办初高中学生享受州内中高考成果奖励政策等。

(2)树立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同等重要的理念

第一,民办学校教师应享有与公办教师同样的福利待遇。教师待遇直接影响了民办学校能否引进优质的师资,也决定了能否把其留下。可探索通过“财政补助+X”(X为学校自筹部分)的方式稳定提高教师待遇,减轻民办教育机构的负担;第二,民办学校教师应享有与公办教师同样的培训机会。教师的成长离不开自身的努力,也离不开各类培训来满足教师的专业发展需要。教育行政部门应积极向上争取民办教师外出参加培训的名额,每年应安排适当经费邀请外地名师到迪庆开展民办教师培训;第三,民办学校教师应享有与公办教师同样的展示平台。州内举办的教研会议、教学技能竞赛等活动应允许民办学校教师参与,提供给民办教师锻炼提高的机会,从而增加民办教育举办者的办学信心和民办教育在迪庆教育事业中的存在感。

(3)落实针对民办教育的各项优惠政策

按照国家西部大开发和藏区的特殊政策,要落实好各项优惠政策来推动迪庆民办教育的发展。各级政府要拓宽办学融资渠道,支持民办学校与多层次资本市场对接,通过股权、债券等方式融资。金融行业要允许民办学校进行质押贷款、信用贷款,鼓励融资性担保公司为民办学校贷款提供担保;新建、扩建的民办学校,应按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民办学校在用水、用电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价格,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4)建立优质民办学校的激励机制

《促进法》明确规定:“国家对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要建立民办学校内部的激励机制,稳定教师队伍和调动教师的积极性。同时,要建立民办学校外部的激励机制,对于优秀的民办教师进行奖励,并在职称评定方面给予特殊照顾。

2.规范迪庆民办教育的对策分析

1997年出台了《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专门用来规范民办教育,使民办教育发展开始有法可依。2002年颁布了我国第一部关于民办教育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要得到健康发展,其办学行为必须限定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达到民办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的既定标准和规范要求。迪庆的民办教育在经历数量上的扩张和行业之间的竞争之后,地方政府最希望的是民办教育得到健康持续发展,即希望对民办教育可以实行规范管理,从产权属性到运营机制都有清晰透明的制度安排。

(1)进一步理顺民办教育的监管机制

结合迪庆实际,尽快完善《迪庆州民办教育发展的管理办法》。要加大对民办教育举办者和负责人在教育法规和政策方面的培训,使其熟悉工作规程和规范要求。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两登记一监管”。

做好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登记。要按照“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规定州县(市)各自的审批权限。其中,对于一些境外非政府组织要求举办民办学校的情况,要进行严格审批,并加大监管的力度,防止西方意识形态的渗透。鉴于迪庆作为藏区的特殊性,不建议开办由境外非政府组织投资的民办学校。

做好民办教育机构的分类登记。《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对民办教育改革发展提出新要求,明确了积极探索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新任务。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是深化民办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做好民办学校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关系到是否与公办学校享受同样的政策和待遇。

做好对一些特殊办学的监管。应要求开设教学点(班)的民办教育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到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接受指导和管理。《促进法》第四条规定:“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办学内容作为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坚决不允许在民办教育办学中出现有关宗教的内容。

(2)加快建立民办教育的办学效果评价机制

要完善民办教育机构的年度检审制度。改变现在民办教育机构到教育局进行年度检审的方法,进一步规范检审制度。按照先学校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后实地查验(形成检审报告),再进行整改(形成整改报告)的程序,组织州、县教育行政部门组成检审委员会进行检审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条件、管理水平、教育质量、财务状况。民办教育机构的年度检审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对于办学指导思想端正、办学成果显著、社会信誉良好的民办教育机构,要从专项资金中安排经费进行表彰奖励。对于办学条件差、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民办学校要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确实达不到要求的要及时停止办学。

(3)加强民办教育机构中党的建设

迪庆处于全省乃至全国的反分裂前沿,维护稳定的任务重、压力大。要进一步加强民办教育机构中基层党组织的建设,可通过挂靠或单独组建的方式,成立民办学校党支部。要发挥民办教育机构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强化思想引领,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党对民办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话语权,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

[3]2016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网站

[4]陶西平、王佐书.中国民办教育[M].北京:教育科學出版社,2010

作者简介:

彭素媛,女,云南香格里拉人,现为中共迪庆州委党校培训部主任、公共管理学讲师。研究方向为行政制度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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