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研究
2019-06-11徐丽萍
徐丽萍
众所周知,商品交易的过程中,商家为了扩大自己的利润空间,获得更多的利润会尽可能缩减自己的生产成本,这虽然有利于提升资源的利用,但是有的商家为了追求利润往往会使用不法的手段来侵害消费者的利益。近些年来随着消费者的自我权益保护意识增强,双方的矛盾日趋激烈,但是目前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不够完善,需要我们针对其中存在的问题找到有效的完善对策来加以解决。
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1993年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发展至今已经有25年的历史。事实上,惩罚性赔偿制度出自于海洋法系,在最初是由英国、美国等西方国家最先采用,而我国事实行的是大陆法系,尽管在消法中引入了惩罚性制度,但是几年来随着我国市场化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逐渐显现出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因此,我们应该怎样完善当前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成为了当前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一、当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存在的问题
从现行的消法来看,虽然较之以往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我们仍可以发现其中还存在和不少问题有待解决。
(一)对消费者含义的界定不够清晰
在现行的消法中规定了消费者的权益要受到保护,但是其中还存在着界定不清晰的问题。首先,规定中所指的消费者,其适用范围有多大。对于这个问题,当前有两种说法,一种认为此文中的消费者应该是指自然人,另一种则认为消费者应该包括单位。前者认为消费者仅限于自然人是因为消法保护的是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即自然人,而单位和商家有着同等的地位。后者则认为仅仅因为单位和商家处于同等地位,不处于弱势就不是消费主体,没这是片面的。其次,生活消费应该如何界定。对于这个问题有两种说法,一种认为应从消费的动机以及目的来界定,儿另一种则认为应该看消费品是否为生活消费品来界定。
(二)对“欺诈”行为认定还有待完善
在目前的消法中,没有对欺诈做出明确的指出。因此,当前如何认定欺诈成为了消法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比如财产损害是否为构成欺诈的条件,知假买假是否能够被认定为欺诈行为等等。虽然目前我国的传统民法认为,如果一方故意告知另一方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并以此诱导当事人作出错误表示市,可以认定其为欺诈行为,但是,这是民法意义上的欺诈,并不能够代表经济法意义上的欺诈,因此,当前消法对欺诈的认定还需要完善。
(三)惩罚性赔偿金额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的消法对惩罚性赔偿金额的规定还存在着不合理:首先,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不太合理。与英美法系的国家相比较,浙西俄国家并没有对惩罚性赔偿金额做出具体的倍数规定,它是由具体的案件来具体分析。而我国则规定赔偿的金额是实际损失的双倍。其实,这样的的赔偿,其一半的金额才是实质性的惩罚赔偿,这样是不合理的,规定过于僵化。其次,这样的计算方法并不能有效的遏制不法行为。当前,大部分的惩罚性赔偿都是按照消法的规定来进行,但是这样的赔偿并没有包括相应的精神损失,这在无形中弱化管理的效果。
二、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的方法
针对以上陈述的问题,我们需要找到有效的解决方法来完善我国的消法中的惩罚性赔偿,促使其能够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一)明确界定消费者的含义
首先,要扩大消费者的适用范围。当前,在我国的消法中规定,进行为了生活消费而购买或者使用商品的个人是消费者,不包括其他组织和个人。从这项规定能够看出,消法中的消费者指的仅仅是自然人,不保货单位等组织。因此,我们要扩大适用范围,将单位、团体以及组织等都纳入到保护的范围之内。其次,要完善对生活消费的界定。对于目前对生活消费的界定,从上述内容中我们已经知道有两种笼统的界定,但是这种不清晰的界定并不能十分有效的解决这一问题,因此,我们需要尽快找到更加科学合理的方式来界定,代替现在这种笼统的说法。
(二)完善對欺诈行为的认定
目前,消法对欺诈者的认定是不合理的,因此我们必须要完善当前对欺诈行为的认定。首先,要明确经营者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欺诈行为。消法虽然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但是并不是进行无理的保护,只要经营者合法进行经营活动就能够免除惩罚性赔偿。其次,经营者必须要实施了欺诈行为。这里所说的行为包括了:一是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信息,引诱消费者进行消费的行为;二是经营者的不作为或者过度宣传;三是消费者受到损害。如果满足这些条件就能够认定存在有欺诈行为。当然,在实施的过程中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制定。
(三)完善惩罚性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
从上述的内容我们已经知晓,当前的惩罚性赔偿计算方法并不合理,因此我们需要来完善计算方法,使其能够起到更好的作用。我们应该充分的借鉴国外的经验,摒弃现在以购买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为基础进行计算的方法,要以消费者实际收到的损失为基础来进行计算,包括了消费者所购买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损失以及在诉讼时实际支出的费用等等。这样的计算方法不仅能够强化消费者的保护意识,是消费者不再因为诉讼所指出的费用远比受到的损失高而放弃维权,还能够大力的打击违法行为,降低违法事件发生的几率。(作者单位: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 财经贸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