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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检验机构实施RB/T 214-2017策略研究

2019-06-11戴晓锋

汽车与安全 2019年2期

戴晓锋

摘 要:RB/T 214-2017标准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基础上,根据ISO/IEC 17025-2017版的主要变化,增加部分要求,但条款基本没有变。因此,原来按照《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编写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不需要换版,只需要修订就可以了。

关键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资质认定评审;机动车检验机构

Implementation of RB/T 214-2017 strategy for vehicle inspection body--Equipments and facilities

DAI Xiaofeng

(Yangzhou Polytechnic Institute, Yangzhou225127, China)

Abstract: RB/T 214-2017 standard, based on the Criteria for Qualification Assessment of Inspection and Testing Institutions, adds some requirements according to the main changes of ISO/IEC 17025-2017 edition, but the terms remain basically unchanged. Therefore, the original quality manual and procedure documents compil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riteria for Assessment of Inspection and Testing Qualifications do not need to be replaced, only need to be revised.

Keywords: 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 mandatory approval; assessment of mandatory approval; vehicle inspection body

2018年5月7日,国家认监委发布《国家认监委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采用相关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通知》(国认实〔2018〕28号),发布RB/T 213-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评审员管理要求》(替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要求》)、RB/T 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替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释义》)、RB/T 218-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机动车检验机构要求》等一系列标准。以上标准从2018年6月1日起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和管理中开始试行,2019年1月1日全面实施。

RB/T 214-2017全面实施在即,机动车检验机构如何进行体系改版修订迫在眉睫!本文从RB/T 214-2017与《检验检测機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区别入手,说明体系文件修改内容及方法,结合RB/T 218-2017,说明机动车检验机构体系文件如何修订。为了便于读者查询对照,本文以RB/T 214-2017“4要求”的内容顺序为参照,逐条阐述。

本文将从“设备设施”方面,说明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应如果实施RB/T 214-2017,管理体系应作何变化。

1 “4.4.1”条款变化

RB/T 214-2017要求

4.4设备设施

4.4.1设备设施的配备

检验检测机构应配备满足检验检测(包括抽样、物品制备、数据处理与分析)要求的设备和设施。用于检验检测的设施,应有利于检验检测工作的正常开展。设备包括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并影响结果的仪器、软件、测量标准、标准物质、参考数据、试剂、消耗品、辅助设备或相应组合装置。检验检测机构使用非本机构的设施和设备时,应确保满足本标准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租用仪器设备开展检验检测时,应确保:

a)租用仪器设备的管理应纳入本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体系;

b)本检验检测机构可全权支配使用,即:租用的仪器设备由本检验检测机构的人员操作、维护、检定或校准,并对使用环境和贮存条件进行控制;

c)在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租用设备的使用权;

同一台设备不允许在同一时期被不同检验检测机构共同租赁和资质认定。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要求

4.4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4.4.1 检验检测机构应配备满足检验检测(包括抽样、物品制备、数据处理与分析)要求的设备和设施。用于检验检测的设施,应有利于检验检测工作的正常开展。检验检测机构使用非本机构的设备时,应确保满足本准则要求。

RB/T 218-2017要求

4.4 设备设施

4.4.1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符合 RB/T 214 4.4 的要求

4.4.2 机动车检验机构的场地、建筑等设施应能够满足承检车型检验项目和保障安全的需要,至少应有检验车间、停车场、场区道路、业务大厅、办公区等设施,车辆底盘部件检查时应有检查地沟或者举升装置,各设施布局合理。场区道路视线良好、保持通畅,道路的转弯半径、长度应能满足承检车辆行驶的需要。应设置足够的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引导牌、安全标志等。行车制动路试检验应有水泥或者沥青路面的试验车道,驻车制动路试检验应有驻车坡道或符合规定的路试驻车制动检验检测设备设施,试验车道和驻车坡道应正确标识并有安全防护措施要求。

4.4.3 机动车检验机构所使用的检验检测设备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a)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检验检测设备应满足GB 21861要求。主要检验项目应采用固定式检验仪器设备对机动车进行仪器设备检验,可采用移动式检验仪器设备对摩托车进行仪器设备检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对所使用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检测设备拥有所有权;

b)从事机动车排放检验的检验检测设备应满足GB 18285和GB 3847对相关车型检验检测设备的要求;

c)从事汽车综合性能检验的检验检测设备应满足GB 18565要求。

主要变化

(1)增加小标题“设施设备的配备”;

(2)明确了设备的范围;

(3)增加了“检验检测机构租用仪器设备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的要求”。

实施要求

(1)机动车检验机构应配备满足检验检测活动的设备和设施,包括满足数据处理与分析要求的设备和设施。用于检验检测的设备和设施(包括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并影响结果的仪器、软件、测量标准、标准物质、参考数据、消耗品、辅助设备或相应组合装置),应有利于检验检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2)机动车检验机构的设施包括固定和非固定设施,这些设施应满足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要求,避免影响检验检测结果的准确性。

(3)机动车检验机构开展检验检测时,应确保:

①仪器设备的管理应纳入本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体系;

②检验检测机构对所使用的检验检测设备拥有所有权。

2 “4.4.2”条款变化

RB/T 214-2017要求

4.4.2 设备设施的维护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检验检测设备和设施管理程序,以确保设备和设施的配置、使用和维护满足检验检测工作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要求

4.4.2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检验检测设备和设施管理程序,以确保设备和设施的配置、维护和使用满足检验检测工作要求。

主要变化

(1)增加标题“设备设施的维护”;

(2)“维护和使用”改为“使用和维护”。

实施要点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建立相关的程序文件,描述检验检测设备和设施的安全处置、运输、存储、使用、维护等规定,防止污染和性能退化。机动车检验机构应确保设备在运输、存储和使用时,具有安全保障。机动车检验机构设施应满足检验检测工作需要。

3 “4.4.3”条款变化

RB/T 214-2017要求

4.4.3 设备管理

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检验检测结果、抽样结果的准确性或有效性有影响或计量溯源性有要求的设备,包括用于测量环境条件等辅助测量设备有计划地实施检定或校准。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采用核查、检定或校准等方式,以确认其是否满足检验检测的要求。所有需要检定、校准或有有效期的设备应使用标签、编码或以其他方式标识,以便使用人员易于识别检定、校準的状态或有效期。

检验检测设备,包括硬件和软件设备应得到保护,以避免出现致使检验检测结果失效的调整。检验检测机构的参考标准应满足溯源要求。无法溯源到国家或国际测量标准时,检验检测机构应保留检验检测结果相关性或准确性的证据。

当需要利用期间核查以保持设备的可信度时,应建立和保持相关的程序。针对校准结果产生的修正信息,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在其检测数据及相关记录中加以利用并备份和更新。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要求

4.4.3 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检验检测结果、抽样结果的准确性或有效性有显著影响的设备,包括用于测量环境条件等辅助测量设备有计划地实施检定或校准。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采用检定或校准等方式,以确认其是否满足检验检测的要求,并标识其状态。

针对校准结果产生的修正信息,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在其检测结果及相关记录中加以利用并备份和更新。检验检测设备包括硬件和软件应得到保护,以避免出现致使检验检测结果失效的调整。检验检测机构的参考标准应满足溯源要求。无法溯源到国家或国际测量标准时,检验检测机构应保留检验检测结果相关性或准确性的证据。

当需要利用期间核查以保持设备检定或校准状态的可信度时,应建立和保持相关的程序。

RB/T 218-2017要求

4.4.5 设备之间的比对可以被视为期间核查的一种方法。

主要变化

(1)增加小标题“设备管理”;

(2)实施设备检定或校准的范围由“对检验检测结果、抽样结果的准确性或有效性有显著影响的设备”改为“对检验检测结果、抽样结果的准确性或有效性有影响或计量溯源性有要求的设备”;

(3)方式增加了“核查”;

(4)明确了“标识”的要求;

(5)检测数据及相关记录能利用并备份和更新的要求增加了“或标准物质包含的参考值”。

实施要点

(1)对检验检测结果有显著影响的设备,包括辅助测量设备(例如用于测量环境条件的设备),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制定检定或校准计划,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的计量溯源性。

(2)机动车检验机构应确保用于检验检测的设备及其软件达到要求的准确度,并符合相应的检验检测技术要求。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采用核查、检定或校准等方式,以确认其是否满足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技术规范。

(3)检验检测设备包括硬件和软件应得到保护,以避免出现致使检验检测结果失效的调整。

(4)机动车检验机构需要内部校准时,应确保:

①校准设备的标准满足计量溯源要求;

②限于非强制检定的仪器设备;

③实施内部校准的人员经培训和授权;

④环境和设施满足校准方法要求;

⑤优先采用标准方法,非标方法使用前应经确认;

⑥进行测量不确定度评定;

⑦可不出具内部校准证书,但应对校准结果予以汇总;

⑧质量控制和监督应覆盖内部校准工作。

(6)当仪器设备经校准给出一组修正信息时,机动车检验机构应确保有关数据得到及时修正,计算机软件也应得到更新,机动车检验机构应确保在其检验检测数据及相关记录中加以利用并备份和更新,并在检验检测工作中加以使用。例如对底盘测功机内阻的修正数据的应用。

(7)检验检测机构在设备定期核查、检定或校准后应进行确认,确认其满足检验检测要求后方可使用。对核查、检定或校准的结果进行确认的内容应包括:

①检定结果是否合格,是否满足检验检测方法的要求;

②校准获得的设备的准确度信息是否满足检验检测项目、参数的要求,是否有修正信息,仪器是否满足检验检测方法的要求;

③适用时,应确认设备状态标识。

(8)需要时,机动车检验机构对特定设备应编制期间核查程序,确认方法和频率。机动车检验机构应根据设备的稳定性和使用情况来判断设备是否需要进行期间核查,判断依据包括但不限于:

①设备检定或校准周期;

②历次检定或校准结果;

③质量控制结果;

④设备使用频率;

⑤设备维护情况;

⑥设备操作人员及环境的变化;

⑦设备使用范围的变化。

4 “4.4.4”条款变化

RB/T 214-2017要求

4.4.4 设备控制

检验检测机构应保存对检验检测具有影响的设备及其软件的记录。用于检验检测并对结果有影响的设备及其软件,如可能,应加以唯一性标识。检验检测设备应由经过授权的人员操作并对其进行正常维护。若设备脱离了检验检测机构的直接控制,应确保该设备返回后,在使用前对其功能和检定、校准状态进行核查,并得到满意结果。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要求

4.4.4 检验检测机构应保存对检验检测具有影响的设备及其软件的记录。用于检验检测并对结果有影响的设备及其软件,如可能,应加以唯一性标识。检验检测设备应由经过授权的人员操作并对其进行正常维护。若设备脱离了检验检测机构的直接控制,应确保该设备返回后,在使用前对其功能和检定、校准状态进行核查。

RB/T 218-2017要求

4.4.4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保证用于检验检测并对结果有影响的软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并经确认,加以唯一性标识。机动车检验机构应确保用于检验检测软件的唯一性、完整性,不得擅自修改软件。不得使用未经确认的软件从事检验检测工作。机动车检验机构的检验检测软件及其记录应由专人管理,并进行定期、改变或升级后的再确认。

主要变化

(1)增加小標题“设备控制”;

(2)对返回机构的设备功能和状态核查结果增加了要求,应“并得到满意结果”。

实施要点:

(1)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建立对检验检测具有重要影响的设备及其软件的记录,并实施动态管理,及时补充相关的信息。记录至少应包括以下信息:

①设备及其软件的识别;

②制造商名称、型式标识、系列号或其他唯一性标识;

③核查设备是否符合规范;

④当前位置(适用时);

⑤制造商的说明书(如果有),或指明其存放地点;

⑥检定、校准报告或证书的日期、结果及复印件,设备调整、验收准则和下次检定、校准的预定日期;

⑦设备维护计划,以及已进行的维护记录(适用时);

⑧设备的任何损坏、故障、改装或修理。

(2)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对操作重要的、关键的仪器设备以及技术复杂的大型仪器设备的人员进行授权,未经授权的人员不得操作设备。

(3)设备使用和维护的最新版说明书(包括设备制造商提供的有关手册)应便于检验检测人员取用。

用于检验检测并对结果有影响的设备及其软件,如可能,均应加唯一性标识。

(4)应对经检定或校准的仪器设备的检定或校准结果进行确认。只要可行,应使用标签、编码或其他标识确认其检定或校准状态。

(5)仪器设备的状态标识可分为“合格”“准用”和“停用"三种,通常以“绿”“黄”“红”三种颜色表示。

(6)如果设备脱离了机动车检验机构的控制,这类设备返回后,在使用前,机动车检验机构须对其功能和检定、校准状态进行核查,得到满意结果后方可使用。

5 “4.4.5”条款变化

RB/T 214-2017要求

4.4.5 故障处理

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异常时,检验检测机构应采取相应措施,如停止使用、隔离或加贴停用标签、标记,直至修复并通过检定、校准或核查表明能正常工作为止。应核查这些缺陷或偏离对以前检验检测结果的影响。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要求

4.4.5 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异常时,检验检测机构应采取相应措施,如停止使用、隔离或加贴停用标签、标记,直至修复并通过检定、校准或核查表明设备能正常工作为止。应核查这些缺陷或超出规定限度对以前检验检测结果的影响。

RB/T 218-2017要求

无特殊要求。

主要变化:

(1)增加小标题“故障处理”;

(2)“校准或核查表明设备能正常工作为止”删除了“设备”二字;

(3)将“超出规定限度”改为“偏离”

实施要点

(1)曾经过载或处置不当、给出可疑结果,或已显示有缺陷、超出规定限度的设备,均应停止使用。这些设备应予隔离以防误用,或加贴标签、标记以清晰表明该设备已停用,直至修复。修复后的设备为确保其性能和技术指标符合要求,必须经检定、校准或核查表明其能正常工作后方可投入使用。

(2)检验检测机构还应对因这些缺陷或超出规定极限而对过去进行的检验检测活动所造成的影响进行追溯,发现不符合应执行不符合工作的处理程序,暂停检验检测工作、不发送相关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或者追回之前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

6 “4.4.6”条款变化

RB/T 214-2017要求

4.4.6标准物质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标准物质管理程序。标准物质应尽可能溯源到国际单位制(SI)单位或有证标准物质。检验检测机构应根据程序对标准物质进行期间核查。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要求

4.4.6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标准物质管理程序。可能时,标准物质应溯源到SI单位或有证标准物质。检验检测机构应根据程序对标准物质进行期间核查。

RB/T 218-2017要求

4.4.6 机动车检验机構的标准物质应建立档案或台账,由专人管理并定期核查,保证其溯源性。机动车检验机构应使用有证标准气体,储存条件符合技术要求,并保证安全,禁止使用无证标准气体或过期标准气体。

主要变化

(1)增加小标题“标准物质”;

(2)将“可能时”改为“尽可能”;有两层含义:①具备能力的标准物质生产者提供并声明计量溯源至SI的有证标准物质的标准值;②具备能力的标准物质生产者提供的有证标准物质的标准值。

(3)将“SI单位”改为“国际单位制(SI)单位”。

实施要点

(1)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标准物质的管理程序。可能时,标准物质应溯源到SI单位或有证标准物质。

(2)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标准物质进行期间核查,同时按照程序要求,安全处置、运输、存储和使用标准物质,以防止污染或损坏,确保其完整性。

7 总结

机动车检验机构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将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并影响结果的仪器、软件、测量标准、标准物质、参考数据、消耗品、辅助设备或相应组合装置等,应分类集中建立档案(台账)。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对人员进行资格确认和能力考核后授权操作设备,相关人员应了解设备操作原理,正确的操作方法,并能按照计划维护设备。

对于因曾经过载或处置不当、给出可疑结果,或已显示有缺陷、超出规定限度的设备,停止使用后修复的设备,按照首次使用设备处理,应优先采取检定、校准的外部证据,在不能利用外部证据的情况下,应采用内部核查的方式证明符合要求后,才能投入使用

设备使用记录必须表明应用此设备进行检验检测的机动车、项目、时间等详细的信息,以便追溯时有明确的方向,可及时追溯到之前的检验检测结果。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标准物质的溯源程序。标准物质尽可能溯源到SI单位或有证标准物质。机动车检验机构应根据规定的标准物质期间核查的频次、方式、结果及其评价、记录等要求对标准物质进行期间核查,以维持其可信度。

需要注意的是:有证标准物质和无证标准物质采用的期间核查的方式是不同的。在对有证标准物质期间核查时只需对照证书要求,主要对包装、物理性状、储存条件、有效期等进行期间核查即可满足要求,对于一次性不能用完的,还要关注其密封状态,以确保在满足要求下使用。机动车检验机构一般均采用有证标准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