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闯红灯发生交通事故的法律责任
2019-06-11王立军
王立军
案例
2016年1月13日16时10分,潘某驾驶小轿车沿科苑南路由北向南行驶,途经建国路口正常直行通过时,车辆前部与在路口人行横道由东向西通过路口的行人刘某发生碰撞,造成行人刘某受伤。刘某当天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9天,花费住院治疗费共计29945.97元,其中潘某支付15000元。因潘某驾驶机动车经人行横道时为正常行驶,未违反交通规则,该次事故是因刘某闯红灯的行为导致。某公安局交通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为十级伤残。事后,刘某与潘某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希望潘某能赔偿刘某的相应损失。潘某称,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是刘某闯红灯导致,其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因此无需赔偿刘某任何损失。协商未果后,刘某将潘某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潘某赔偿刘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3237.17元。刘某的诉讼请求在其负该次事故全责的情况下是否有法律依据?
律师分析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行人在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本案中刘某在通过有信号灯的人行横道时,本应按照“红灯停,绿灯行”的规定通过道路,以达到安全通行的目的,但其却违反交通法规,无视红灯应等待的基本常识,强行穿越人行横道,这是导致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因此交通大隊在认定事故责任时,刘某被认定为全责。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正常情况下,如果是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如一方无责任是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的。但在本案中是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所以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即使是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10%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在本案中刘某虽然在该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潘某无责任,但潘某也要对刘某的伤害承担1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