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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图书馆电子资源网络传播侵权相关问题探析

2019-06-11贺静彭絮齐晓航

河北科技图苑 2019年3期
关键词:高校图书馆知识产权

贺静 彭絮 齐晓航

摘要:电子资源作为图书馆馆藏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使用、传播、传递、共享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侵权问题。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图书馆电子资源网络传播过程中遇到的知识产权纠纷、合同纠纷为例,介绍具体的应对措施与做法,对解决高校图书馆电子资源网络传播侵权的问题提出建议。

关键词:信息网络传播权;高校图书馆;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G253文献标识码:A

DOI:10.13897/j.cnki.hbkjty.2019.0044

1引言

电子资源通常是指需要通过计算机访问的资料,无论是借助个人电脑、大型机器还是手持移动设备,可以通过互联网远程访问或在本地使用。电子资源主要包括电子期刊/图书、索引文摘数据库、数值和统计数据库等[1]。随着网络的日益普及, 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的案例数量不断增长,  图书馆著作权侵权案例主要以电子资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为主,这也即将成为图书馆信息网络服务知识产权侵权的主要领域[2]。

从2001年开始,我国开始关注网络著作权问题,相继出台了若干政策。如2001年,发布了《中国数字图书馆工程建设中涉及著作权问题的有关建议》;2005年发布了《关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问题的声明》[3];2006 年,开始施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4]等。虽然在法律上对其进行了保障,但在具体实践中,电子资源在传播、使用、分享等过程中,还会出现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为避免因事先未取得授权而可能引发的权利冲突,我国图书馆一般采取两项对策:一是通过技术保护,预先进行风险规避,使读者只能网上浏览、在线阅读而不能下载电子资源;二是在图书馆主页上进行版权声明与规定,使用者只能依权限检索、浏览、下载或打印电子资源,否则造成侵权。如果版权人提出不同意将其作品进行网上使用,为保护电子资源版权人、出版商的合法权益,图书馆将其作品及时撤下。但这些只是图书馆采取的有限的自律性保护对策,图书馆在提供电子资源服务过程中依然面临着许多挑战[5]。

2电子资源网络传播过程中遇到的主要法律问题

2.1案例回放

2017 年,二原告通过某网站链接进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图书馆(以下简称我馆)某电子书数据库平台,发现了《XX教学札记》和《XX描写语法学》两本著作。同年,我校收悉法院传票,称我馆购买了某个数据库,该库中包含一位已经去世的老先生的上述两本著作,现其妻、女状告我校未经授权进行网络传播涉嫌违法。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称:被告上述行为已侵犯原著者对上述作品依法享有的著作权。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从涉案网站上删除涉案作品。

(2)判令被告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 XX 元。

(3)判令被告支付二原告合理费用 XX 元,其中律师费 XX 元,公证费 XX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在接到传票之后,我馆主要做到论述事实、说明情况、阐述观点、发表主张。具体的处理过程为:第一,仔细研读法院传票,甄别发出传票的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司法管辖权;按时到法院指定的地点完成相应的事项;按法院要求逐一审核需要向法院提交的证明文件是否完整,并妥善保管,以保证按时完整地提交法院;第二,依据原告《民事起诉状》中“事实和理由”,查验我方的行为是否涉嫌违法。如确有违法行为,应立即停止侵权,即自行或通过供应商下架或删除涉案图书;如无违法,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第三,交换证据;第四,撰写《答辩状》和《质证意见》。本案中,由于我馆购买的是远程链接服务且在案发后第一时间检查和断开了涉案图书的链接,故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自动接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文件分享技术等网络服务,主张其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应予免责。此外,《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以及《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对提供链接服务的定性,校方属不“明知”并且不“应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在进行质证和答辩过程中,我馆准确运用法律条文,维护校方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2.2电子资源网络传播过程中遇到的主要法律问题

在图书馆工作过程中,有关电子资源的网络传播,我馆通常会遇到知识产权纠纷、合同纠纷等法律问题。图书馆在获悉类似案件时,应主动向学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汇报案件情况,在获得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理解和支持后,图书馆应尽快指定案件的承办人,必要时组建案件处理小组,迅速开展应对工作。

2.2.1知识产权问题

面对电子资源网络传播产生的知识产权纠纷,图书馆存在“内忧外患”。内忧是指,因读者的违法违规使用电子资源,图书馆受到数据库商的指责乃至指控。外患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对图书馆电子资源传播过程中可能涉及的侵权问题进行的指责乃至指控。针对“内忧”,除了及时对离职、离校人员定期调整其相应的权限,还应该正式制定《图书馆电子资源版权声明与规定》和《图书馆电子资源使用管理规定》等文件进行免责和约束读者;对于“外患”,主要是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办理。对于电子资源涉嫌信息网络传播侵权的问题,主要適用《条例》的第十五条、二十条、二十二条。图书馆在接到投诉、律师函、传票后,对于涉案作品进行确认,如是本地镜像,在收到法院传票后的第一时间,根据《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技术部门对涉案作品进行下架、屏蔽或逻辑删除处理,并保存这些内部指令(如邮件、短信、微信截屏等)的文字或图片资料,以作为免责的证据。如涉案作品系在线资源租赁模式,图书馆则应第一时间与涉案作品的提供方取得联系,并做到:通报原告《民事起诉状》内容、对方提供证据等信息;要求涉案作品提供方对涉案作品进行临时的下架、屏蔽或逻辑删除等技术处理并保存记录,以作为豁免或减轻责任的证据;要求涉案作品提供方向我方提供涉案作品的版权使用协议等文件的正本或副本,以作为我方应诉的证据之一。

2.2.2合同纠纷问题

随着图书馆采购越来越多的电子资源,图书馆也面临着越来越复杂的合同纠纷问题,这些问题一直伴随着合同的生效、变更、终止等全过程。如笔者所在图书馆于 2018 年中期收到某外国数据库商总部电话,因中国代理商出现了拖欠总部费用的问题,致使该总部暂停了我馆对该库的使用。尽管我馆迅速做出反应并解决了问题,但这也反映出合同纠纷是业务工作中常见问题之一。之后,为了避免类似案件的发生,我馆的主要做法是:制定《关于在与我校(馆)进行商务活动中需提供证明文件的函》,要求对方(主要是国内代理商)提供《授权委托书》《在职证明》等,这些附加做法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图书馆的权益。

3高校图书馆应对电子资源网络传播侵权问题的建议

图书馆在采购电子资源之前应该先对资源提供商或是代理商进行一定范围的调研,在决定采购的过程中,特别需要审核供应商与原版权人版权协议中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等相关内容,采购和正式公示可供使用之后,还需要通过多种途径强调在版权法允许的范围内电子资源如何合法、合理使用,以免引发不必要的法律和经济纠纷,进而影响用户的正常使用。据此,笔者根据实际的工作经验以及综合其他学者的研究,建议采取以下几种办法以规避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

3.1寻找合适的法律依据

有关电子资源网络传播过程中侵权问题,主要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以下简称《著作权法》)。虽然该法并没有直接明确地对高校图书馆电子资源使用问题进行规定,但是对于在合法范围内使用作品,《著作权法》的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十二种情况。规定指出,在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高校图书馆作为公益性机构,承担着传承学校文化,服务广大师生教学、科研的重任,电子资源的传播与使用首先应该遵守《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同时,《著作权法》作为《条例》上位法,对此进行了相关规定,高校图书馆在合理范围内传播相关的电子资源能得到法律支持。但是,由于时代的变迁,《条例》第二十六条中,对于“馆舍内”的规定与理解,就不能囿于简单的理解为物理(地理)概念,还应该延伸到校园局域网内所连接的终端以及以远程登录的方式访问图书馆网站等“馆外”形式。

3.2明确标示网络服务提供者与图书馆的权责

对于电子资源的使用细则,在学校图书馆主页中都应该进行单独、详细地介绍,并且应该明确标示符合与图书馆签约的国内外出版商在合同及附件所列明的对本校版权使用的要求。以我馆为例,在与电子资源提供商签订合同时,明确我馆作为使用方不得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产品;电子资源的内容上传、修改、维护均由资源提供商实施;如遇到违规事件,根据《条例》规定,我馆会在第一时间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链接,服务对象网络地址不明、无法转送的,应当将通知书的内容同时在信息网络上公告。此外,我馆将会同信息处/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及相关院系(处)等组成临时调查小组,对事件进行调查并对责任予以认定,临时调查小组将调查和认定结果上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给予违规者相应处理。需要指出的是,各高校图书馆一般不具法人资格,在与资源供应商签订采购电子资源合同时,应该直接明确购买人为所在院校而不是图书馆,并且在合同中,应该强调电子资源的使用范围校园网内以及合法使用者等信息。但要注意的是,以高校作为购买人签订合同时,要有学校法人的签字并加盖学校的公章;否则就要提供由学校法人授权给图书馆馆长签署合同的授权书,也要加盖学校的公章。

3.3签署网络传播授权特别条款

高校图书馆在购买电子资源后,应与数据库供应商签署网络传播授权特别条款。主要包括:在试用合同、采购合同或合同附带的特别版权使用协议中必须明确高校图书馆在试用、检测和正式采购合同期乃至事实合同期内,图书馆合法用户可通过校园 IP 及VPN 进行远程访问;明确购买人为所在院校而不是某院校图书馆;明确标的是本地数据版还是在线资源租赁模式下的链接服务等。如对于本地数据版,我馆在与供应商签订协议时就明确“甲方购买后,乙方将数据库系统平台(含甲方所购内容资源)安装至甲方指定的局域网内部服务器上,甲方通过本地局域网访问数据库系统平台。甲方拥有该平台的永久使用权”,并且在合同中需要申明“乙方保证所提供的软件及数据库等内容不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甲方因此而面临的第三方索赔,由乙方负责善后并承担全部损失”。此外,图书馆必须要求数据库供应商提供相关的网络传播授权特别条款内容的版权使用协议原件,并且规定授权资料和文章上的版权说明严禁删除、模糊或修改,这些都应该成为合同不可或缺的关键部分。

3.4提升图书馆员法律素养

由于专业知识、图书馆发展规划等客观原因所限,图书馆在发展过程中并未及时敏锐地感知知识产权等法律问题给图书馆实际工作带来的困扰,相应地,一般的高校图书馆在用人招聘、图书馆员业务培训等过程中也并未很好地重视图书馆员的法律信息素养,因此,图书馆在面临类似的电子资源传播网络侵权问题就难免会捉襟见肘。为了能更好地适应新的法律环境,积极、大力地培养具有良好知识产权保护素质的图书馆员是图书馆工作的当务之急。高校图书馆员要学习《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了解到与图书馆实际工作相关一些法律內容、积累一定的法律知识,并且积极参加图书馆界与相关法学界举办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讲座、业务培训班等活动,有效地提升自身的法律素养与处理知识产权问题的能力。

4结语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深入推进,全社会已形成了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共识,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也已先后被写入《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等重要文件[6]。在时代和先进技术应用的驱使下,图书馆的服务方式和服务范围已经冲破了客观因素的限制,可以随时随地获取各类型的电子资源。为此,在著作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下,图书馆应该如何保障电子资源的合理、合法使用,进而为用户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7],这是图书馆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参考文献

[1]肖珑,马陈碧华,邓石.中美电子资源国家标准发展比较研究:方法与现状[J].图书情报工作,2018(6):6-14,5.

[2]刘志芳.图书馆“镜像服务”与“深度链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认定[J].情报资料工作,2013(1):110-112.

[3]秦珂.《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图书馆的影响和启示[J].图书情报工作,2007(5):38-40,98.

[4]百度百科.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EB/OL].[2018-12-28].https://baike.baidu.com/item/.

[5]李曙光.论《信息网络传播權保护条例》对图书馆的影响和对策[J].现代情报,2007(3):4-6.

[6]熊琦.中国著作权立法中的制度创新[J].中国社会科学,2018(7):118-138,207.

[7]陆和建,崔登嬴.图书馆数字信息网络传播权限度的有效运用[J].大学图书馆学报,2013(3):80-83.

Analysis on the Electronic Resources Network Transmission

Infringement in University Library

——Taking the University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and

Economics Library as an Example

He JingPeng XuQi Xiao hang

Abstract:As an important part of library collection, electronic resources may face infringement in the process of use, transmission, transfer and sharing. Taking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disputes and contract disputes of electronic resources network transmission in the University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and Economics Library as an example, this paper introduces specific countermeasures and practices and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to solve electronic resources network transmission infringement in university library.

Keywords:Information Network Transmission Right; University Library; Intellectual Prope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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