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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老龄人口养老权益的法律保护

2019-06-11田梓彤杨思萌

今日财富 2019年6期
关键词:老龄权益人口

田梓彤 杨思萌

解决老龄人群的养老问题是我们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过程中的重点工作;但由于社会对老龄群体关注度较少,再加之老龄人口的生理和心理特征,故处在人生暮年的老龄群体在社会上一直处于弱势地位;老龄人口的养老权益一直得不到很好的保护,其获得平等社会参与权的心理需求无法得到满足,亦不能从制度层面得到保障,更加剧了他们内心的空寂与对恐慌,由此造成大部分老龄人口都被当今社会快速地边缘化;这种现状与和谐社会的本质并不相符。老龄群体的养老权益需要我们高度重视,需要政府对老龄人口的养老服务给予更多的关注,也需要我们完善我们现有的有关养老权益的法律保护制度,切实保障老龄群体的养老权益;对老年人口养老权益进行更好的法律保护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意,也有力的诠释了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这不仅是实现“老有所养”的重要一步,同时也可以保障老龄人群的物质和精神的需求更好地得到满足,更重要的是为我们国家可以更好的应对老龄化浪潮奠定法律基础。

一、我国老龄群体养老权益的法律保护现状

《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规定了公民基本的权利与义务,也对老年人的养老权益予以效力最高的法律确认和保护;1996年通过、施行并于2015年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目前我国对老龄人群养老权益规定较为全面的一部法律,综合规定了关于老龄人口的家庭养老、老年社保、法律援助等方面的内容。《宪法》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一同规定了“养老权”,将这一老龄人群的应有权利通过国家意志确认为老龄人口的一项法定权利,二者共同为我们社会养老服务发展提供了最基本的法律依据和保障。但是在我国浩如烟海的法律文件中,诸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这种明确规定老龄人口养老权益的专门性法律却数量稀少,而且某些养老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在细节之处尚有争议,未能构建成一套完整的有关养老权益的法律支撑体系,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将“养老权”这一法定权利转变为现实权利的一道屏障;这道屏障体现在老龄人口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我们必须依靠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法律来打破此屏障,给老龄人口的养老权益以完善、充分、有效的法律保护。

二、老龄人口养老权益保护所面临问题

(一)养老机构内老龄群体权益保障问题

现阶段,我国养老机构主要有福利性和营利性两种类型。福利性养老机构主要依靠国家财政扶持,其主要目标是保障老龄群体的基本生活水平,但是由于其数量限制,使得很多老龄人口不能享受该养老服务;而营利性养老机构坚持自己盈利的目的,为老龄人群提供最优质的服务,而价格原因也导致其消费受众面十分狭窄,只能实现极少数人的养老权益。由于上述两种类型养老机构不能满足养老市场需要,故催生了许多套用国家扶持而开办的私人养老机构;此类机构虽具有一定国家财政扶持色彩,老龄人口受众面有所扩大,但由于其主要还是由私人出资,故时常面临着设施不齐备、服务观念落后等困境;这种私人养老机构坚持追求经济效益,对类似此养老机构所提供的服务也没有一个统一的评价标准予以规范,其所提供的养老服务水平参差不齐,老龄人口在其中生活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在加之缺乏统一管理,因此这种养老机构的混乱实际上在某种程度上更加剧了我们社会的养老压力。在上述三类养老机构中,由于老龄人口自身的生理和心理特质,其身体权、健康权极易受到伤害;另外,老年人的子女大多数不在身边,在养老机构中生活的老人与其子女联系较少,但老年人自身持有的财产较多,自我保护意识较差,其财产权益在养老机构中也极容易受到侵害。

(二)农村老人养老权益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农村老龄人口的养老问题是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过程中必须要面临和解决的问题。由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较差,养老机构极少,绝大多数的老年人只能依靠传统的家庭养老;农村基础设施相对不完善,医疗服务卫生体系亦不健全,社会保障机制虽有较大发展但仍不全面,许多农村老龄人口的养老权益得不到切实的保障;另外,近年来,农村老年人“空巢化”趋势明显,很多老龄人口社会参与感不足,故在精神层面更加空寂。但是,当老龄群体其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老龄群体并不能很好的运用法律来保障自身的养老权益。这主要是因为农村老龄人口法律意识淡薄,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很多老年人都认为自身年龄已过花甲,只要能满足其最基本的生存需要,不给子女添麻烦即可,并不能真正认识到“养老权”作为一种法定权利的意义;在农村中生活的老人,其子女大多数时间都生活在城市之中,生计原因导致其不能很好的对老人进行赡养,更有甚者完全不履行赡养义务,导致家庭养老根本无法实现。老龄人口念其父母子女之情,不想与子女对簿公堂,一般都选择退让,自己在农村另谋生计以满足生存需要;另外,如上述,我们国家关于老龄人口的法律体系并不完善,现行老年人法律保护制度对于老龄人群来说可操作性较差,老年人立法工作亟待加强,某些现有法律在细节之处也亟待优化。

(三)老龄人口精神赡养缺失

老龄人口的精神赡养是指其子女晚辈通过语言和行为满足老龄人口精神和情感的需求。精神赡养以正常人的情感认知作为评价尺度,其最终目的是让老龄群体在基本物质条件满足的前提下精神得以慰藉,可以使其更好的体验到老年生活的美好。老龄人群自身的生理和心理特征决定了其社会参与度低、内心精神空寂,但是这种精神上的需求于老年人来说也极易满足,他们只需自己的子女晚辈花费少量时间来给予其精神照顾即可;时代发展、经济增速,传统的家庭结构正在加速转型,很多子女想多陪陪父母老人但由于经济原因却又只能舍弃;处在经濟转型期的社会在各方面都会出现一些问题,部分人群将经济因素视作首要而弱化了传统尊老、爱老、敬老的观念,他们大多数时间都花费在自己的家庭和事业上,对老人的养老状况的关注度却不够;此外,现行法律制度中对老龄人口精神赡养的规定少之又少,一些“常回家看看”的司法裁判案例大多是依据法律原则作出的裁判;精神赡养的相关内容在很大程度上只能依靠道德进行调整,但由于道德调整强制力不足,只能依靠社会舆论和道德评价来规范子女晚辈,再加之其调整内容并不像法律那样明确,故导致老龄群体的精神赡养需求的法律保障缺失;老龄人口的精神赡养需求在整个社会都未得到足够重视。

三、完善老龄人口养老权益的法律保护

(一)养老机构中养老权益的法律保护

首先,通过完善立法,明確各类型养老机构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地位。随着社会节奏加快,现行的《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在某些方面已经显露出其滞后性,所以国务院及各部位应重新制定符合时代要求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来规范各养老机构的运行,以此提升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让老龄人口可以根据自身的生活水平及经济条件选择最适合自己养老机构,得到性价比最高的养老服务;其次,综合运用行政救济、民事救济和刑事救济。政府通过细化行政法规,实施抽象和具体行政行为来规范、整顿一些不合格的养老机构,保障老龄群体在养老机构内生活的过程中权益不受侵害;在民事法律制度层面,须细化《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中关于老龄人口养老权益的法律规定,老龄人口或其子女在与养老机构签订服务合同时必须本着公平、自愿、诚信的原则,当老龄人口的合法权益在养老机构内受到侵害后,司法部门对于某些特殊群体应提供法律援助;笔者认为,应细化现行《侵权责任法》关于老龄人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不能统一适用一般过错原则,在诉讼过程中,某些老龄人口在养老机构内遭遇侵权事件后可使用过错推定原则,由养老机构对侵权事件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刑法是规定法律后果最为严重、法律调整手段最为严厉的法律,在养老机构中若发生严重的养老权益侵害情况,构成犯罪,应根据刑事法律规定,予以刑事定罪处罚;在养老机构中,严重的侵害养老权益的情形主要是虐待老人和盗窃老人财物,这些行为可能触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等罪刑,对老龄人口养老权益的刑事保护也最切实地体现了运用国家强制力保护老龄人口的养老权益;最后,要建立健全完善的法律监督体系,为养老机构制定标准统一的合同文本,增加提示条款,明确合同双方权利与义务,使得老龄人群的法律保障体系切实可行。

(二)农村老龄人口养老权益法律保护的完善

现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虽然对老年人权益做出相关规定,但是针对农村老人尤其是农村“空巢”老人的规定应更加细化,如明确老龄人口对子女晚辈的供养界限,按照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规定子女晚辈赡养老人的标准,最大程度上保障老年人的养老权益;完善社会保障立法,通过法律手段提升的农村老年人的社会保障水平,对于农村老龄人口的社会救助要着重提升法治化水平;同时要加大执法、司法力度,着力保障农村“空巢”老人的养老权益,对于伤害老龄人群权益的一般违法事件,予以行政处罚;对于不尽赡养义务的子女晚辈依法进行民事审判;对于严重侵害养老权益的案件,予以刑事处罚;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法律与政策双管齐下,扩大老龄人口的优待层面,充分保障农村老龄人口的社会参与;捋顺老龄人口养老权益保护相关法律制度与其他社会法的关系,将各个部门法中关于农村老龄人口养老权益法律保护的规定进行良好衔接,增强农村老龄人口的法律意识,当损害其养老权益的情况发生后,其自身便可以运用法律保障机制进行维权,为农村老龄人口创造有法律保障的养老体验。(作者单位:河北金融学院)

基金项目:2018年河北金融学院大学生科学研究项目——环京津近郊乡村适老化再生模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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