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治理现代化视域下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国情依据
2019-06-10陈蒙
【摘 要】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明确的国情指向,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的重要表现,是坚持人民当家作主、推动民主善治持续和有序增进的重要基础,是推进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的制度保障,是推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的有力举措,是维护民族团结、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制度优势。中国的国情决定了必须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应有之义。
【关键词】国家治理现代化;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国情
【作 者】陈蒙,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湖北武汉,430074。
【中图分类号】C956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4-454X(2019)02-0028-008
党的十九大报告站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的高度,“明确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前者是后者的基本路径,而后者则构成了前者的实际内容。国家治理现代化有着鲜明的中国话语和中国内涵,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需要不断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发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作用,提升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强化制度的组织动员、规范保障、服务协调和资源配置功能,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应有之义,将助力国家制度供給能力和执行能力的提升,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的重要表现
全面深化改革的新时代,国家治理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基于对历史和现实国情的深刻认识,总结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时期治国理政的中国经验而提出的总体目标,其最直接的指向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和完善,这是党与时俱进提升自己执政能力与水平的睿智体现。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根本保证。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经过长期探索作出的正确选择,是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确立的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和基本制度,在党的政策体系中具有重要的源头地位。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族区域自治是党的民族政策的源头,我们的民族政策都是由此而来、依此而存。”[2]76-77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确立和实施是中国共产党根据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实践,与时俱进提升自身能力与水平的集中体现。党在如何处理国内民族问题上的“本土化”和“实践论”思维,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产生、发展和完善的重要渊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将分工明确、层次清晰的政党领导体系嵌入国家制度体系当中,通过中国共产党的各级党组织进行国家治理,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推进奠定了政治基础。各个层级的党组织在民族自治地方广泛建立,使国家权力得以真正下沉,中央政权开始对边远地区的基层社会进行有效治理。所有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党领导下的全国各族人民共同拥有的地方。党中央对地方各级党组织强有力的领导,构成民族区域自治正确实行的根本政治保证。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是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就是坚持党的正确政策、方针和道路不动摇。
新时代我国民族工作面临诸多阶段性特征,成绩与困难、机遇与挑战并存,亟待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这种坚持不能仅仅停留在理念层面,而是要通过一定的制度载体在民族事务治理实践中贯彻落实。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坚持正确道路提供了具体的制度保障,是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的重要表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一理论根源越扎越深、实践根基越打越牢。”[3]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要始终确保党的民族政策落到实处,不断加强党的领导地位。受社会转型、代际更替、国际环境等多种因素影响,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也面临现实挑战,制度供给能力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践需求还存有一定差距。中国共产党作为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领导核心,其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制度的建设和实施水平。为此,党必须对新时代民族区域自治面临的新特征和新挑战作出积极回应,以提高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为重点,把加强自身建设与提高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紧密结合起来,统筹推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和功能完善,将党的领导这一政治优势转化为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强大效能。
二、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坚持人民当家作主、推动民主善治
持续和有序增进的重要基础
人民当家作主,简单地说,就是人民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国家实行民主管理,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把人民自己当家作主作为无产阶级民主的本质提了出来。
中国共产党人立足本国实践,继承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人民当家作主理论,探索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新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强调国家不仅是工人阶级领导下各个民主阶级的团结,而且是各个民族的联合。在以阶级属性界定“人民”的基础上,强调了“人民”的多民族属性。“人民”是一个集合概念,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各民族都是“人民”的构成因子,使得“人民”的范畴和内涵更加丰富和完整。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人民”的阶级属性发生巨大改变,但“人民”的民族构成却没有发生根本变化。“人民”的多民族性既是一个基本国情,又是我国发展的一大有利因素。现行《宪法》序言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这不仅是对统一多民族的基本国情的概括,而且是对“人民”的多民族性在根本大法层面的权威确认。少数民族是“人民”的一部分,“是不容争议的国家主权与政治合法性的来源,因此也理所应当地是政治权利的承载者”[4]276。只有充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切实保障各民族人民的各项民主权利,才能在最广泛的范围内实现好人民当家作主。从法政治学的角度来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以“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为依归,其制度生成的逻辑性和制度过程的合法性必须诉诸“人民当家作主”。
人民当家作主是通向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条必由之路。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用制度体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5]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族际民主、保障族际和谐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民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民族事务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就是要实现国家、民族群体与公民个体的尊重、支持与合作,在党的领导下进一步保证民族事务治理的民主性和参与性。作为国内较早探讨民主治理评价标准的学者,俞可平提出了自己的“中国民主治理主要评价标准和指标”,其中,少数民族参政是一个重点关注指标,对少数民族的尊重是衡量人权与公民权利状况的重要指标。[6]162-165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毫无疑问体现了国家对少数民族的充分尊重。作为一种治理基础,它能够充分保障各民族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激发少数民族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民族事务治理的参与性和参与度;能够尊重包容各民族的主体地位,积极回应少数民族的权利诉求和利益期待;有利于实现不同治理主体的分工合作与良性互动,助力族际民主的实现,维护民族团结和谐的大局。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要健全民主制度、拓宽民主渠道、丰富民主形式、完善法治保障,确保人民依法享有广泛充分、真实具体、有效管用的民主权利。”[7]新时代的新形势和新特征,亟待实现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为此要坚定不移地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制度为基础推动民主持续有序增进,稳步推进族际民主,进一步提高人民当家作主在族际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实现质量。首先,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具备政治和经济基础,符合现行的宪法和法律框架,拥有现实的政治力量,毋须完全重新培植新的力量去增进民主。其次,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行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各民族群众民主权利的实现,以此为基础推进民族事务治理的民主建设,有助于形成新的“民主增量”,强化国家治理的民主基础,“拓展多民族国家的政治包容度,创造少数民族对国家的政治认同,化解因少数民族政治权利问题而引起的多民族国家政治合法性危机,重建并扩大和巩固多民族国家政治合法性的基础”[4]288。最后,以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基础推进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并没有脱离族际民主政治发展的历史轨道,制度蕴含的自治与共治相结合、代议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的机制会进一步促进和拓展族际政治的民主性,确保各民族群众参与治理的行为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使他们实实在在感受到民主善治带来的好处,提升治理有效性。
三、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推进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的制度保障
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所涵盖的一个基本内容。依法治国是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来源于对1949年以来我国在法治问题上曾经出现过的颠覆性错误和沉痛教训的反思。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全面阐述了依法治国的含义、意义和战略地位,首次将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依法治国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写进宪法。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之后正式提出“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实现了依法治国到全面依法治国的概念转换。党的十九大报告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转换为“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并将其提升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8]415-416全面依法治国,民族工作领域不能例外,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其中的必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法治建设,但1957年以后,我国法制建设停滞不前甚至倒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法治进程亦是如此。《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确立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国家解决民族问题的重要政治制度。根据《共同纲领》精神,中央人民政府于1952年颁布《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这是一部制定得较为明细的专门性法规,标志着民族区域自治立法的重要进展。195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共同纲领》所规定的内容进行了延伸和发展,对自治机关的形式、自治权的行使等实质性内容作了专門规定,对民族区域自治的规范化和法制化做出了重大贡献。这一时期,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化取得了一系列成就,但总的来说还是不够健全完善。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中期以后,我国民族工作领域开始出现“左”的错误。在这种大环境下,由于在阶级问题上的错误判断,逐渐出现了“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的理论谬误。尤其是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被扭曲和破坏,民族区域自治被攻击为是在“人为制造分裂”“搞独立王国”,大批少数民族干部和民族宗教界人士受到错误批斗和迫害,[9]212-213社会主义的族际民主和民族法制遭受严重挫折。1976年以后,党领导人民进行了深刻反思,认识到只有搞法治才能靠得住。1979年9月,中共中央发出指示提出要实行“社会主义法治”[10] 459。具体到民族政治领域,正确认识民族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拨乱反正,加强民族立法建设,切实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权利和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成为改革的重要任务和目标。1981年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是以改革为核心理念的纲领性文件,其中明确指出:“必须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加强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建设。”[11]57-58
法治的基石是宪法。1982年宪法全面恢复了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定位,并在1954年宪法的基础上,对自治机关设置、自治权配置、上级国家机关责任等进行了详尽规定,从而使其制度设计更加合理和具体。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制定,以基本法律的形式将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政策法制化,使其具有稳定性的特征,契合族际政治法治化的需求。为进一步适应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发展、对外开放扩大和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1年对《民族区域自治法》进行了修改,将民族区域自治确认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使其在国家政治架构中的地位得到进一步提升。[12]民族区域自治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健全完善,截至2016年底,我国现行有效法律257件,其中80余件有涉及民族事务的规定,现行有效自治条例139件,单行条例797件。[13]国务院在2005年颁布《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17个辖有自治州、自治县的省、市,制定了关于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民族区域自治执法监督力度进一步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6年和2015年两次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在摸清家底的基础上提出可行建议,支持和督促相关执法部门将法律的相关规定落到实处,切实推动了制度过程中困难和问题的有效解决。
可以说,改革开放以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正是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依法治国、厉行法治的一个缩影,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方面。站在改革开放40年新的历史起点上,逢山开路,遇水架桥,更要强调全面依法治国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保障作用,切实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推进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是其中的应有之义。新时代社会转型引发的各种因素交织叠加,民族自治地方的传统社会结构与生活方式正在悄然改变,深层次的社会关系和利益矛盾不可避免地为持续推进的深化改革所触及,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增多。“三股势力”故意混淆“自治”与“独立”的区别,蓄意破坏民族关系,其组织的民族分裂活动和暴力恐怖活动活跃多发,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面临潜在风险。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现状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现实需求尚存有一定差距,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面临困境和挑战。如何预防风险、应对挑战、增进和谐,归根结底要靠法治,离不开全面依法治国的保障作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强调,要“顺应历史趋势,把推进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做深做实”[14]。民族区域自治是基本政策、基本制度与基本法律的统一,要把《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落实好,切实把全面依法治国方略在民族事务治理方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保障”,要求“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法治内涵的强调跃然纸上。[15]这既是新时代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内容。
四、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推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
改善的有力举措
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提高各族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和幸福指数,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治理国家的重要原则。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将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我国国土面积辽阔,民族众多,生态环境复杂,社会经济结构多样,生计方式多元,各民族经济社会生活呈现出一定程度的差异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步伐明显加快,各族群众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民族八省区地区生产总值由1978年的324亿元增至2017年的84899亿元;贫困人口从2010年的5040万下降到2017年的1032万,累计减贫4008万人,贫困发生率从34.5%下降到6.9%。[16]巨大的发展成就彰显了民族区域自治在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方面的制度优势,为推进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奠定了重要基础。
但是,从横向视角看,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整体发展水平依然相对滞后,民族自治地方仍然面临诸多发展困境,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比較突出。2017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6396元,东部地区为42989.8元,而民族八省区为31553元,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86.69%,东部地区的73.40%;全国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3432元,东部地区为16822.1元,而民族八省区为10442元,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77.74%,东部地区的62.07%。1民族八省区农村贫困人口占全国贫困人口的比重达33.9%,是其乡村人口占全国比重(约17%)的近 2 倍;贫困发生率为6.9%,高于全国3.8个百分点,是全国的 2.2 倍。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仍然是打赢脱贫攻坚战最难啃的“硬骨头”。[17]民族自治地方内部发展也存在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当前“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民族地区发展水平严重滞后,面临现实困境较多,亟待加大政策倾斜推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除区域发展不平衡之外,产业(行业)发展的不平衡和五大建设的发展不平衡也是其中重要内容,其中后者是发展不平衡格局形成的决定性因素。[18]2017年,第一、二、三产业分别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分别为7.91%、40.46%和51.63%,民族自治地方第一、二、三产业分别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分别为14.57%、40.59%和44.84%,第二产业发展与全国平均水平基本一致,第三产业占比低于全国水平,第一产业占比则接近全国水平的2倍。2民族自治地方产业发展呈现一定程度的不平衡性,第三产业产能相对不足、质量偏低,需要进一步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民族地区是我国的资源富集区、水系源头区和生态屏障区,如何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也是其发展中面临的重大课题。当前民族自治地方社会建设与生态建设相对滞后,严重阻滞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进程,成为导致区域整体发展不平衡的重要原因。基本公共服务和民生保障水平与各族群众的美好生活期待之间仍有落差,发展不充分制约着美好生活需要的充分实现。必须坚持新发展理念,实现经济增长、民生保障和生态治理相互促进。这既是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内容,又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关键所在。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民族自治地方迎来了良好的发展机遇和前景。我国2.2万公里陆地边界线中有1.9公里在民族地区,民族自治地方正在转变为开放发展的“前沿”,“边疆”正在成为内外联通的“中心”,成为“拓展支撑国家发展的新空间”。[19]304-305如何牢牢把握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展变化新情况,着力解决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抓住“一带一路”建设对边疆民族地区的重大利好,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提高民生保障水平,亟待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供给。运用国家制度管理改革发展稳定等方面事务,是国家治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全面深化改革的今天,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更要妥善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三者之间的关系。全国一盘棋格局下,全面深化改革的顺利进行需要团结统一的稳定局面。在国家和发达地区加大支持力度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经济、改善民生的同时,民族自治地方的稳定、团结与发展对整个国家的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也具有重大意义。要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着眼稳定抓发展,立足发展铸稳定,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其中的必然选择和必由之路,是妥善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三者关系的一个重要着力点。
五、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维护民族团结、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制度优势
维护民族团结,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国家建设和国家治理的重要任务。民族团结是全国各族人民的生命线,关乎国家的长治久安、社会稳定和繁荣发展,是衡量国家治理成效的核心内容之一。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该提法植根于中华民族以“大一统”为核心要义的“共同体”传统,要求正确处理“一”和“多”的辩证关系,画出团结的最大同心圆,明确了中华民族共同体内部各民族与国家关系的定位问题,成为新时代民族工作的主旋律。加强中华民族大团结,既要维护好大家庭的共同利益,也应当尊重差异、包容多样,解决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特殊问题。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能够实现各民族共同当家作主,为中华民族大家庭提供维持其内部团结所需要的制度保障。
民族团结在我国具有强大的历史纽带和牢固的现实基础,但是,团结的民族关系并不是一劳永逸的,新时代民族团结面临一系列新形势和新挑战,需要在制度化的轨道上从容应对。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提出“用法律来保障民族团结”,要求在民族工作领域实现全方位的法律治理。统一多民族国家的民族团结作为具有普遍性和综合性的全局性事务,需要结合其性质、特点和规律进行法律治理,重点是构建民族团结的制度保障体系,在法律和制度建设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是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内容和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强民族团结,根本在于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通过它的组织基础和运行机制,以及支撑其运转的文化基因,形成多元一体的民族事务治理的共识效应,增强各民族群众的凝聚力,在尊重差异、包容多样的基础上增进一体,维系一个统一与自治相结合的内在有机团结的共同体。
“做好民族工作,最关键的是搞好民族团结,最管用的是争取人心。”[2]104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是在温暖人心、凝聚人心。革命时期,我们党提出承认国内各民族的平等地位和权利,主张少数民族享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务的权利,与国民党实行的以宗族代替民族的“同族同源论”为思想基础的民族政策相比,对于争取和凝聚少数民族的人心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通过团结少数民族广泛开展反帝反封建斗争,共同缔造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统一多民族国家。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党和国家坚持在维护国家统一的前提下确立和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通过各级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自治机关的设立,中央政权真正将少数民族地区纳入了有效治理范围,国家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之间实现了前所未有的直接联系,完成了对国家实质意义上的政治整合。民族地区的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极大地激发和鼓舞了广大少数民族群众参与人民政权建设和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热情,为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有效治理奠定了广泛的群众基础,西藏“翻身农奴把歌唱,哈达献给共产党”和新疆“库尔班·吐鲁木大叔骑毛驴进京见到毛主席”正是此番景象的真实写照。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加强了保障民族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的法制建设,制定了《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基本法律的形式,赋予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各个方面享有广泛的自治权,并依法制定实施了一系列顺民心、得民意的政策措施对制度实施加以具体保障,赢得了各民族群众的衷心拥护。革命、建设和改革的长期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党和国家治理民族事务的一项优良传统、一个政治优势,在维护团结统一和争取人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只能坚持完善而不可放弃。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需要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相结合,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夯实各民族政治参与的生存土壤的“母基”,助力各民族同心共筑中国梦的土壤的真实生成。民族区域自治的宪制结构清晰表明,在团结统一的前提下,其边界并非是封闭的,而是在各民族紧密联系和互动中逐渐呈现出开放性,鼓励在尊重包容的基础上所自然形成的协商共治。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协商民主的一种特殊实现形式,是自治与共治的结合,通过科学的制度设计和党政机构设置,将各民族、各阶层、各方面的干部群众最广泛地团结起来,纳入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国家治理体系中来,汇聚各方力量实现对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广泛参与,因而更具动力和活力。这种协商共治推动各民族之间以及民族与国家之间的相互尊重与彼此信任,使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巩固发展建立在共同命运的牢固基础之上,通过协商民主找到民族团结的最大公约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形成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强大合力。为此,必须以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基础,构建与中华民族共同体相匹配的国家宪制体制和法律体系,奠定中华民族共同体永续发展的制度基础。[20]
结 语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由我国的国情决定的,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新时代面对民族工作新的阶段性特征和纷繁复杂的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形势,必须坚持“民族区域自治作为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決不能动摇,具体的政策举措和实现形式要因地制宜、与时俱进,更好做到统一和自治相结合,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结合”[21],不断适应国情政情社情的新情况和新特点,在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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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BASIS OF NATIONAL CONDITIONS FOR PERSISTENCE AND PERFECTION OF THE SYSTEM OF REGIONAL ETHNIC AUTONOMY UNDER THE VISION OF THE MODERNIZATION OF STATE GOVERNANCE
Chen Meng
Abstract: The modernization of state governance has a clear direction of national conditions. The improvement and development of the socialist syste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and the promotion of modernization of state governance are complementary. Upholding and perfecting the system of regional ethnic autonomy is an important manifestation of upholding and strengthening the leadership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It is an important basis for upholding the people's mastery of the country and promoting the sustained and orderly promotion of democratic good governance. In addition, upholding and improving the system of regional ethnic autonomy is an institutional guarantee for advancing the rule of law in national affairs governance as well as a firm measure to promote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and improvement of people's livelihood in the ethnic areas. Furthermore, it is the advantage of the system in promoting ethnic solidarity and safeguarding sense of Chinese nation community. China's national conditions determine the need to uphold and improve the system of regional ethnic autonomy because it is important content and inherent requirement for advancing the modernization of state governance.
Key words: the modernization of state governance; the system of regional ethnic autonomy; national condi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