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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婚姻让她“被负债”265万元

2019-06-10复林

方圆 2019年9期
关键词:前夫借款夫妻

复林

“幸亏出台了新的司法解释,要不然我将要背负265万元巨债。”浙江省金华市女子张小倩回想起前夫詹伟在他俩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举债,自己差点也要承担连带责任,依然心有余悸。

巨额债务从天降

2014年9月3日,张小倩与詹伟走进金华市金东区婚姻登记处的大门,交回了结婚证换取了离婚证。走出婚姻登记处,郁闷、失落夹杂着解脱的情绪充塞在张小倩心间。这一天,恰好是她与詹伟结婚登记5周年纪念日,她刚刚年满30岁,却已是离婚妇女,还带着3岁多的儿子。

张小倩原本在一家事业单位上班,工作轻松,收入稳定。2009年初,她与詹伟经人介绍相识,彼时,詹伟在国有银行做客户经理。张小倩起初嫌詹伟比她大6岁,长相老成,不怎么愿意相处。但她的父母觉得两人般配,特别是詹伟的经济收入较高,女儿嫁给他能少吃一些苦,因而竭力撮合,两人相处了半年就登记结婚了。

结婚时,她与詹伟使用公积金贷款按揭了两套商品房,分别登记在各自名下。平时生活开支,两人各自拿出工资的一半共用,其他支出分别自理。一年后,张小倩生了儿子,詹伟许愿:“我小时候穷怕了,一定要多多挣钱,让儿子一生无忧。”2011年5月,他告诉妻子打算跳槽到某民资银行金华分行,张小倩向来崇尚女性独立,加上自己父母的经济条件优渥,并不依赖丈夫在事业上太过打拼。她认为,到民资银行,虽然能挣到高收入,却隐藏着高风险,还不如在原单位踏实。“树挪死,人挪活,你真是目光短浅”, 妻子的反对意见,詹伟听不入耳。

詹伟跳槽后工作卖力,受到總经理方霞的赏识和重用,不久,被提拔为金华分行营业部总经理助理。民资银行竞争压力大,为了找资源,拉关系,干出业绩,詹伟鞍前马后协助方霞,在外应酬不断。张小倩最初予以理解支持,不让丈夫分担家务。数月后,她忍受不了丈夫晚上不着家,缺少交流时间,成了熟悉的陌生人。儿子两岁生日那天,约好一家三口在外吃饭,詹伟因约谈客户,忘得一干二净。张小倩多次尝试与詹伟沟通,都被他粗暴打断。日益心灰意冷的张小倩,与詹伟进入冷战状态。2014年8月底,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张小倩带着儿子住到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9月3日,两人正式办理了离婚手续。

不曾想到,两人离婚一个多月后,金华分行总经理方霞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她供述了与詹伟合谋诈骗巨款的犯罪事实。原来,方霞和詹伟在开展银行业务活动中,接触了大量急需资金的客户。在利益诱惑下,他们合伙私下为某企业担保,从另一家银行贷款1500万元。由于被担保企业是空壳公司,到期没有还款,老板跑路。方霞和詹伟生怕被追究2000万元本息的担保责任,职位不保,于是四处举债,千方百计填平了担保债务。之后,为套取资金偿还个人债务,方霞再度与詹伟合谋,精心策划了一出连环计。由方霞出面找到某工程公司的老总,谎称一家民营企业以商铺为抵押物,欲与工程公司合作贷款项目。经过一番运作,获得了某国有银行批准的3200万元授信。方霞、詹伟为非法占有其中的部分贷款,采取伪造签名等手段,骗得1900万元,从而归还了之前因担保形成的个人债务。方霞、詹伟悬着的心终于落了地,但某工程公司发觉上当后,派人轮番逼债,方霞走投无路,遂主动投案。公安机关初步侦查后,为妥善处理多角债务关系,于2014年11月底对詹伟取保候审。詹伟暂时被取保候审后,因另外还欠有民间借贷,他个人名下的住房也被抵了出去。

当张小倩得知詹伟涉嫌诈骗犯罪的消息后,非常震惊。真是知人知面不知心,前夫搞了这么大的事,而她在离婚前竟一点也不知情。惊讶之余,张小倩庆幸已经与詹伟离了婚,自己逃过了一劫。

然而,2016年1月7日,张小倩意外地接到了一份民事诉讼状,詹伟的高中同学朱勤将詹伟与她一起告到了法院。张小倩从朱勤的起诉状中获知,2014年7月15日,詹伟以短期周转为由,向朱勤借款300万元,借款月利率为2%,之后詹伟仅归还本金100万元及部分利息。朱勤认为,詹伟的借款发生在与张小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此,张小倩认为,她已经与前夫离婚,何况自己连朱勤的面都没有见过,清者自清,浊者自浊,这些债务不关她的事。于是,她不仅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书面答辩,接到开庭传票后,也没有到法院参加庭审。2016年2月24日,金华市婺城区法院缺席审理认为,张小倩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既是对国家法律的藐视,也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遂认定詹伟所欠朱勤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判决詹伟、张小倩共同偿还朱勤本金及利息265万元。

从消极应对到积极寻求权利救济

接到邮政专递送达的法院一审判决书,张小倩感到天要塌下来一般。她想不明白,自己与詹伟离婚已将近一年半,前夫欠下的巨额债务凭啥让她来背锅?懵懵懂懂中,她没有想到通过上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而是忙着找正处于取保候审期间的前夫,讨要说法。而在此时,詹伟自顾不暇,对前妻采取避而不见或者拒接电话的方法。由于张小倩把时间耗在寻找前夫上,丧失了十天期限上诉的最佳机会。

法院判决生效的第二天,朱勤立即找上张小倩的家门,手中拿着判决书,声称:“夫债妻还,天经地义。”她无力地辩驳着:“我早就与他离婚了,不关我的事。”其实心里已经没有了底气。

原来,张小倩通过上网搜寻,发现类似的“被负债”女性大有人在。绝大多数是因前任欠款而“被负债”的弱女子,更让人触目惊心的是,有的“被负债”女性反映,极有可能是在离婚时,前夫与他人恶意串通形成巨额债务。这些女性往往因举证不利而败诉。张小倩要为前夫的借债负责,原因在于2004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其中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2016年3月上旬,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第24条”的质疑给予了公开答复:“夫妻一方举债在现实生活当中非常复杂。实践当中,不仅存在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举债给其配偶造成损害的情况,也存在夫妻合谋,以离婚为手段,将共同财产分配给一方,将债务分给另一方,借以达到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目的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将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和有关部门做好相关问题的立法调研,待条件成熟时,将就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制定新的司法解释,为更好地保护婚姻案件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依据。”

张小倩从中看到了“翻盘”的可能性。但远水解不了近渴,她提醒自己,必须直面现实。对照法律规定和律师提供的咨询意见,张小倩认为,前夫詹伟在外借债时,虽然两人还没有离婚,但一次性借了300万元债务,显然已经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不应由她共同承担。她向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之后,有人向她建议,在相关司法解释条款尚未修改的情形下,再审改判的可能性不大,犹豫之中,她撤回了申请。

2016年9月22日,朱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詹伟、张小倩的财产,法院执行局分别向两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当天,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封张小倩名下的工资账户和居住房产,查封詹伟名下的宝马牌汽车一辆。

张小倩在工资被冻结、住房被查封后万分焦虑,她赶紧向法院第二次提出了再审申请。在申请书上,她在承认当初消极应对诉讼的同时,提出了自己不应为前夫债务“背锅”的具体理由。虽然该笔债务的发生时间是2014年7月,尚处于她与詹伟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該笔债务借贷数额为300万元,她对如此巨大的债务并不知情。在日常家庭生活无重大经营、支出的情况下,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詹伟所举债务显然超出了家事代理权的合理范畴。从民事法律活动应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考量,该债务亦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非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同时,借款合同是詹伟所签,但朱勤将款项打入的是詹伟弟弟银行卡户名,更说明了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及经营。此外,自己有固定的工作单位、固定收入来源,完全可以满足自己的家庭生活经营,不需要举债维持家庭生活,更不需要借如此巨大的债务。

债权人朱勤对张小倩的申请理由,提出了质疑意见:“詹伟借款是在2014年7月中旬,事隔一个多月,就与妻子离婚,这不明摆着是假离婚真逃债吗?”

在张小倩申请期间,2017年5月4日,浙江省高级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认定詹伟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张小倩以此为间接证据,向法院证明詹伟借得款项并非用于家庭生活经营,而是用于诈骗事项。

张小倩的再审申请在法院审判委员会议上讨论通过, 2017年10月13日,婺城区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决定对朱勤与詹伟、张小倩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最新司法解释带来转机

张小倩该不该与前夫共同偿还债务,此前的生效判决是否有足够理由推翻,婺城区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集体讨论研究。恰在此时,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同时加重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其中,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由债权人举证夫妻的共同意思表示。对此,朱勤无法拿出证据,这给“被负债”的张小倩增加了胜算。

法院经过再审查明,原审被告詹伟原系某银行金华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因银行客户贷款转贷需要,詹伟曾经多次向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朱勤借款用于给客户转贷,并向客户收取月利率高达60‰以上的利息,向客户收取的利息均以转账方式给了朱勤。2014年7月15日,詹伟又向朱勤借款300万元,双方约定用于客户转贷使用,并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载明:借款金额为300万元,月利息20‰,按月结息,借款后,詹伟按月利率60‰通过转账方式支付朱勤两个月的利息,并于2014年8月8日归还借款100万元,其余借款本息未能归还。据此,法院认定,原审被告詹伟向被申请人朱勤借款事实清楚,其应承担归还借款的民事责任。

再审过程中,突出了一个争议焦点,即涉案借款是否属于张小倩与詹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而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关键,应在于夫妻一方所负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法院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查明的事实进行逻辑推演:第一,詹伟与朱勤约定涉案借款系用于詹伟的银行客户转贷周转,并非用于詹伟家庭生活。第二,借款当天,詹伟即将涉案借款300万元汇入他人账户,用于客户资金周转,对此出借人朱勤也是明知的。第三,事实上涉案借款也未用于家庭生活,亦未为家庭添置共有财产。第四,从涉案借款数额高达300万元的实际情况看,显然已经超出日常生活所需,对于非因日常生活所需要的个人巨额举债,不能简单根据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五,借款合同上并无张小倩签字确认,出借人朱勤以及借款人詹伟也未告知张小倩;张小倩对涉案借款的来龙去脉并不知情,故难以证实张小倩与詹伟存在共同借款的合意。

综合以上情况,法院认为,如果将该项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显然将无借款意思表示的另一方置于可能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风险的未知境地,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涉案借款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018年2月1日,金华市婺城区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如下判决:撤销2016年2月24日判令詹伟、张小倩共同偿还朱勤265万元的内容,由詹伟个人归还朱勤尚欠本金192万元、利息60万余元以及朱勤实现债权的费用2万元。

负责再审此案的审判长刘敬指出,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加大了债权人防范风险的注意义务,即明确了“共债共签”原则。如果是债权人,借出一大笔钱给别人,最好让借款方的夫妻两人一同在借据上签字,这就是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该原则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可以从债务源头上尽可能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也可以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文中涉案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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