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为何独立成编
2019-06-10阮传胜
阮传胜
首次从法律上对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的医学和科学研究作出规定,首次提及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首次明确提出对声音权的保护……4月20日,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众多体现时代特点的新增内容引来各方关注。
此次是继去年8月首次公开亮相后人格权编草案再次提请审议。与民法典其他各分编都有现行单行法作基础不同,人格权编的特殊性在于并没有专门单行法为基础,而是在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基础上编纂而来,因此人格权独立成编可以说是此次民法典编纂的最大亮点之一。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立法者需要制定与修改法律,以顺应时代的需要。就民法的本质而言,是对民众权利的尊重和保护,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为加强人格权立法,将民法典人格权单独成编进行审议,体现了立法的与时俱进。
例如,互联网时代、人工智能时代到来后,人体基因胚胎科研活动挑战着社会伦理秩序。这个问题必须得到正视。表面而言,这是互联网与科学技术的“原罪”;但质言之,还是立法的跟进不足。为此,草案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
再例如,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个人信息经过存储、搜寻、开发后,出现了商业化的特征,在法律上具有财产属性,在经济上具有交易价值。因此,个人信息安全保护问题近些年一直凸显。这次草案将自然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作为人格权的重要内容,强化对个人隐私权、个人信息的保护。草案规定:“收集使用未成年人信息须征得监护人同意,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职中获取的信息必须保密。” 草案还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隐私、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等等。如此立法努力,是在筑牢个人信息安全的屏障。
此外,发展新药品、研究治疗手段,需要进行以人体为对象的医疗试验活动,如何确保这些试验活动规范有序?为严格规范相关试验活动,保护受试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草案二审稿明确规定,为研制新药、医疗器械或者发展新的预防和治疗方法,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依法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向接受试验者或者其监护人告知试验目的、用途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等详细情况,并经书面同意。与一审稿相比,二审稿一方面放宽了临床试验的范围,包括从新药到医疗器械、从治疗发展到预防;另一方面收紧审查程序,不仅须依法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还要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等于加了两道审查程序。此外,还要突出强调知情同意权,即这种行为一定要自愿参加,而不是采取利诱或者欺诈的方式。二审稿的调整,更符合医疗科技发展的实际需求,能够更好地推动医学科学发展,也保障医疗科技能够更加安全地应用于临床。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格权类型增多,法律关系更复杂,也亟须对人格权进行更系统的立法规范。例如,身體权在现实当下可能涉及医疗、器官移植、人体捐赠、生物实验、遗传检查和鉴别、代孕、机构监禁、精神评估等特殊问题,这就有必要对人格权进行更多层次和更复杂的调整,这在客观上需要使人格权法独立成编。因此,民法分则的体系也应跟随社会的现实需求作出相应的调整。这些均是民法典人格权部分“单独列编”的现实需求基础。
就民法的本质而言,是对民众权利的尊重和保护,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人格权”一词首次写入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报告,具有重要深远意义。这体现了我们党对人民权利的尊重与重视,体现了对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不懈追求。为加强人格权立法,将民法典人格权单独成编进行审议,体现了立法的与时俱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