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营改增”对利益相关者的影响分析
2019-06-09李振於流芳方新专
李振 於流芳 方新专
【摘要】 文章通过对现行的增值税政策的研究,广泛调研、系统梳理了实施“营改增”后对各行业纳税人、税收征管以及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影响。研究发现,对大多数利益相关者而言,都将存在利好;但同时也对重构税收体系提出新的课题,“费改税”以及其他地方税种的立法推进需加快;征管工作难度增加,需要积极创新税收征管工作方式。
【关键词】 全面营改增;营业税;增值税;利益相关者
【中图分类号】 F8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5812(2019)06-0092-03
从2016年5月1日起,房地产业和建筑业、金融服务业和生活服务业等行业均被纳入“营改增”体系,这标志着“营改增”的全面推开。全面的“营改增”对各行业纳税人、税收征管、普通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都将产生深远影响,本文对此进行探討。
一、全面实行“营改增”对各行业纳税人的影响
(一)对生活服务业的影响
生活服务业,一般指餐饮、酒店、娱乐、旅游等行业,这些行业的营业税税率一般为5%。从2016年5月开始,“营改增”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生活服务业行业的试点改革因其与劳动就业最紧密相关,其改革后的税负变化也因此受到广泛关注。“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小规模纳税企业税负会明显降低;而一般纳税人的税率由以前的5%上升到6%,但由于可以采取进项税额抵扣,最终税负不一定会上升。因而,总体而言,“营改增”后,生活服务业的税负将减轻。生活服务业税负减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计税方式不同致使计税依据减少,营业税与增值税的计税方式不同,营业税是价内税,而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减销项税额。由此可见,在销售收入不变的情况下,“营改增”使生活服务业缴纳的税款相对减少。二是税制设计更为科学,贴合企业实际,增值税在商品流通过程中,通过进项税抵扣的方式保障了只对流通环节的增值部分进行征税,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重复征税。
对于餐饮业来说,征税依据由原来的价内税变为价外税,即可以将增值税从营业收入中抵扣,营业收入的减少则会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但在实际生活中,餐饮业的“营改增”并非易事,一是餐饮业进项通常是采购农产品,从农民手中购买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难度较大,导致相应的增值税无法抵扣,自然无法降低企业税负。二是“营改增”后人工成本依旧不能实现进项抵扣,餐饮业也不例外。因而,餐饮业因抵扣不彻底导致的重复征税依旧存在。
对于酒店业来说,“营改增”之前缴纳营业税,酒店购买的材料、服务等不能进行进项税的抵扣,不能作为进项抵扣的增值税计入购进材料商品的成本,压低了酒店业的利润空间;但“营改增”后,酒店采购材料、设备、服务等,不动产的购置和租赁、办公支出等都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项抵扣,从而使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有不同程度的降低,同时增值税作为价外税,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不会进入成本,也使得酒店业的利润空间增大。
(二)对金融业的影响——以商业银行为例
1.税率变化及其对税负的影响。金融行业税率由5%提升至6%,虽然银行业的税基很大,税率提升1%会激增银行业的税负,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因此进项税额抵扣的多少成为影响银行业税负的关键因素。虽然银行所采购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涉及进项税额的会纳入抵扣范围,但因为银行存款客户大部分是个人,不能向银行出具发票,银行支付给存款客户的利息支出很少能被抵扣,加上银行内部高额的人工成本,此次试点短期内会加大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税负。
2.营业利润因“营改增”而发生变化。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营改增”后必须对营业收入进行价税分离,在金融服务定价不变的情况下,金融机构所确认的营业收入相应会有所下降,下降的额度即为分离出的销项税额,同理,购入的资产、成本费用因价税分离而减少。假设购入的成本、费用与营业收入等比例下降,则金融机构所实现的利润也会出现同比例下降。例如,某银行原来营业收入为106亿元,成本、费用为84.8亿元,其营业利润为21.2亿元。“营改增”后,在理想状态下,其营业收入为100亿元,成本、费用为80亿元,营业利润为20亿元,即较“营改增”之前降低了1.2亿元。
3.银行业可能出现税负转嫁给客户的问题。随着市场利率化的加速和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银行业务的巨大冲击,各个商业银行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为了应对“营改增”税负的加重,一些商业银行提高业务的价格,以此来抵减税负。
(三)对建筑业的影响
1.对建筑业纳税人的有利影响。(1)推动产业升级和环境改善。改革后,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设备等可以凭票抵扣,减轻税负的同时,可以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对环境带来有利影响,比如减少能量消耗、降低对环境的污染,从而使我国建筑业拥有更强的竞争力。(2)建筑业内存在的重复征税问题能得到改善。(3)建筑行业专业能力能够得到提升。通常情况下建筑企业不太愿意选择外部提供相关服务,而是更倾向于自行提供所需的服务,这样就导致了生产服务内部化,因此会对企业优化资源配置和进行专业化细分产生不利的影响。在营业税计征税额时,很少有可以抵扣的项目,一般都是全额征税;而在增值税体制下,由外购成本产生的税额就可以进行抵扣,建筑企业在采购过程中可以根据供应商能够提供的发票类型,选择使自己税负降低的供应商。(4)有助于保证发票的真实性。在传统的营业税纳税体制下,建筑业在进行工程款结算时,是由地方税务机关开具或代开地税务机关监制并统一印刷的发票。而“营改增”之后,建筑业在办理结算工程款时,需要开具由国家税务部门统一监制并接受服务方认证通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发票认定无效,因此,有助于保证发票的真实性。
2.对建筑业纳税人的不利影响。(1)建筑企业难以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造成进项税额抵扣不足,将会导致企业税负加重。众所周知,建筑业成本中人工费用和材料费用中占比较大,然而这些支出都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建筑产品具有空间固定性、体积庞大、生产周期长、资金投入多等特点,所以通常情况下建筑行业在物资采购、接受劳务方面需要就地取材,这些都造成了在整个生产过程中,增值税专用发票很难百分之百取得。这些因素均影响进项税额抵扣不足,造成增值税税负加重。(2)2014年7月1日起增值税征收率简并之后地方材料商品混凝土、砂土石料、砖瓦石灰的征税率已经由6%降至3%,而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后适用11%的税率,显然单从税率的变化看,税负会增加。(3)建筑业目前已经处于整体微利状态,“营改增”之后,需要对未来项目施工过程是否能够取得进项税额进行预测,以免未来投标工作受到影响。
(四)对房地产业的影响
1.房地产业税率变化及其对税负的影响。适用税率由建筑业的3%和房地产业5%转变为增值税率11%,全面实行“营改增”导致房地产业税率变高显而易见。即使房地产企业购进各种材料所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是在缴纳增值税的过程中,存在一些项目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税负上升不可避免。同时,由于增值税本身具有转嫁性,房地产开发企业又是建筑施工企业的下游企业,“营改增”税收体制改革对建筑业的影响必然会转嫁到房地产开发企业,从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所发生的开销和税负产生重大的影响,而这一系列的不利影响自然会影响企业所得税,进一步影响了房地产开发企业总的经营成本和税负效应。
2.房地产业相关成本的变动情况。一方面,工程费用和筹资成本大幅增加。房地产业成本主要以建筑工程费用和筹资成本为主,“营改增”实行后,建筑行业受到冲击,税率的上升导致建筑业的盈利基本处于饱和状态,建筑企业为了增加盈利空间和更好的发展,必须将增加的相关成本转嫁给其下游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这便使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成本上升了。另外,房地产企业为了维持日常的经营活动,需要进行外部筹资(主要是向银行借款),但稅法上规定借款利息进项税额在纳税时暂不允许抵扣,这也使房地产企业的筹资成本增加了。另一方面,政府性收费可能会增加。政府性收费项目有很多,如果不能进行抵扣,会直接增加房地产企业成本。
3.房地产企业在盈利方面的表现。第一,“营改增”后税率由5%提高到11%,在市场经济不佳的情况下,房地产企业无法通过提高售价降低成本,这一系列的因素必然会使收入大打折扣。第二,近年来土地成本越来越高,如果已经建好的房屋不能及时以较好的价格卖出,必然导致其各项资金成本增加,加上建筑企业税负增加对房地产企业成本的不利影响,以及政府性收费带来的额外成本,都会减少房地产企业收入,从而导致利润减少。第三,由于建筑劳务用工在结算中无法提供增值税发票,这样一来就无法做到进项税额的抵扣,会增加税负,降低利润。第四,房地产行业具有耗资大、周期长、人工成本大的特点,“营改增”改革带来的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不匹配问题,也对企业盈利产生影响,需要房地产企业足够重视。
4.企业内部业务处理模式的变化。第一,在业务模式方面,房地产固有业务模式如价税分离的原则性差异等,已经不能正常适用“营改增”税制体制改革后的业务处理的需要,必须尽快进行业务处理模式的优化和转型,这个可以从IT系统方面入手,针对房地产企业的业务处理模式的变化相应地改良与之相关的IT系统,如价税分离、进项税管控与增值税纳税管理等。第二,在财务管理和会计处理方面,为合理降税和节约成本,企业财务人员需要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专业知识的学习,同时还要与企业各部门(如采购部门、生产部门、销售部门等)具体执行人员加强交流和沟通,不断地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体系。
二、全面实行“营改增”对税收征管部门的影响
(一)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收征管有变化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营改增”前随营业税一并核定征收,“营改增”后,营业税主体税源的带动作用将缺失,其他税费的征管将变得十分被动。“营改增”后,地方税收管理工作重点转到个人所得税和财产税的管理、转到新的税收管理体系构建上。个人所得税将进行征管模式的重大改革,实现从分类征收模式转换为分类和综合的混合征收模式,加大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住房贷款、租房利息等生活支出成本扣除力度,以体现个人所得税法公平。纳税人信息收集核查以及初始化将会是当前税收征管部门较繁重的工作。国家也已经明确会“适时”推出房产税,“稳妥”推进,并要纳入到建立完善现代财政制度整体进程中去思考,逐步建立完整的征管模式。建立完整的征管模式要求按照评估值征税、设计一些税收优惠、收入归属于地方政府等税制设计,这必然也将增加税收征管部门的工作量。
“费改税”将在“营改增”后稳步推进,比如排污费已经在2018年改为环境保护税,形成税收收入归地方财政所有,约当量的换算显然需要技术的支撑,这也必定增加税收征管部门的工作量。而且,当前我国“降费”空间远大于“减税”的空间,未来的地方税费征管工作任重而道远。
(二)税务征管部门内部管理模式受影响
“营改增”后,由国税开具增值税发票,迫使地税要与国税深度合作,使国地税联系更加紧密。2018年,国家税务系统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的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区、市)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自2019年1月1日起,各项社会保险等征收工作统一由税务部门执行,税务部门将利用居民个人所得税实际工资薪金信息做实社会保险基数,并将税务部门征收经验方法复制到社保征收中,在降低社保缴存比例的同时保障社保总金额增加。可见,税务征管部门内部管理模式受极大影响。
三、全面实行“营改增”对消费者的影响
(一)发票金额实行价税分离制,消费者清晰了解自己的消费情况
“营改增”税收体制改革后,消费者在原来缴纳营业税的场所消费得到的发票将是增值税发票。增值税为价外税,增值税发票上消费金额和税额分开列示。消费者可以通过开具的发票了解自己的实际消费金额及负担税额,有助于养成理性的消费意识。
(二)个人二手房交易的税收减少
“营改增”税制改革给从事二手房交易的消费者带来一定的影响,主要就是税率变化会直接影响二手房买卖的税收。“营改增”后,因对旧项目实行简易征收的办法,个人二手房买卖基本维持5%的税率。虽然税率保持不变,但是税基中因不包含增值税,税负减少了。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征收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价格和收入均为不含增值税的价格和收入。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为计税依据,再以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仅适用于北上广深)。所以,“营改增”后,二手房交易的双方均受益,税负较以前有所下降。
(三)消费者的消费水平受影响程度不大
增值税既是流转税又是价外税,随着生活服务业纳入“营改增”的范围,税负将会转嫁,消费者成为税负的最终承受者,与消费者相关的生活服务业必然会给消费者带来一些影响,而这种影响受很多因素的干扰,包括行业竞争程度、征税部门的认定以及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取舍。从消费者角度来看,这种变化可以降低消费者的服务成本和采购物资成本。另外,交易时的交易价款要剔除税款,从而使税费下降,税费的下降可能使得商家会返利给消费者,实际上降低了消费者取得成本。
(四)个人办理保险的成本会降低
税费会直接影响产品的定价,“营改增”后保险公司总体的运营成本降低,保险公司能够为客户提供更廉价的保险保障,让负担不起保障的群体能够付得起保费,让保障不充分的客户得到更周全的风险保障。
总之,由于增值税避免了在每一个流通环节层层征税,全面推行“营改增”后,实体经济将迎来大规模减税。对大多数利益相关者而言,都将存在利好;但同时也对重构地方税收体系提出新的课题,其他地方税种的立法推进需要加快;征管工作难度增加,需要创新税收征管工作方式。Z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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