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 委
2019-06-06
教育部:禁止妨碍义务教育实施
教育部办公厅日前印发《禁止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若干规定》。其中要求,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违法招收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开展全日制培训,替代实施义务教育;不得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诱导家长将适龄儿童、少年送入培训机构,替代接受义务教育;不得有违反党的教育方针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训内容,不得以“国学”为名,传授“三从四德”、占卜、风水、算命等封建糟粕,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还明确提出,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要切实履行监护人职责,除送入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或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相关社会组织外,不得以其他方式组织学习替代接受义务教育。
发改委:随迁子女上学需深化部门协同
据国家发改委网站消息,发改委日前印发的《2019年新型城镇化建设重点任务》提到,2019年底实现公办学校普遍向随迁子女开放,完善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高考的政策。其中要求,确保有意愿的未落户常住人口全部持有居住证,鼓励各地区逐步扩大居住证附加的公共服务和便利项目。2019年底所有义务教育学校达到基本办学条件“20条底线”要求,在随迁子女较多城市加大教育资源供给,实现公办学校普遍向随迁子女开放,完善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高考的政策。
四部门:从重打击校园“套路贷”
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重拳打击“套路贷”,特别是针对老弱病残群体的“套路贷”犯罪行为。其中规定,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对象实施“套路贷”,或者因实施“套路贷”造成被害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自杀、死亡、精神失常、为偿还“债务”而实施犯罪活动的,除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对于在实施“套路贷”过程中,多种手段并用,构成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抢劫、绑架等多种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区分不同情况,依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择一重处。
教育部:中西部乡村中小学设首席教师
近日,教育部决定启动实施中西部乡村中小学首席教师岗位计划,2019年在安徽、河南、陕西、甘肃等四省先行试点,下一步在中西部省份全面推开。
《关于开展中西部乡村中小学首席教师岗位计划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以乡镇(不含城关镇)或学区为单位,原则上中小学专任教师在100人以下的乡镇或学区,分别在中学和小学设立1个首席教师岗位;中小学专任教师100人以上、200人以下的乡镇或学区,分别在中学和小学设立2个首席教师岗位;中小学专任教师200人以上的乡镇或学区,分别在中学和小学设立3个首席教师岗位。首席教师岗位设置侧重语文、数学、英语学科,面向县域内中小学教师公开竞聘。实行任期制管理,3年一聘。
六部门:禁用“近视治愈”等宣传用语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等6部门联合发文,要求规范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加强监管,禁用“近视治愈”等宣传用语。专家指出:在目前医疗技术条件下,近视不能治愈。儿童青少年可以通过科学用眼、增加户外活动时间、减少长时间近距离用眼等方式预防、控制和减缓近视。家长一旦发现儿童青少年视力异常,应当及时带其到眼科医疗机构检查,遵从医嘱进行科学矫正。国家卫健委要求,从事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的机构或个人必须严格依法执业、依法经营,不得在开展近视矫正对外宣传中使用“康复”“恢复”“降低度数”“近视治愈”“近视克星”等表述误导近视儿童青少年和家长。
教育部:查处中小学生“变相竞赛”
4月12日,教育部办公厅发布通知称,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经自主申报、专家评审和公示等程序,确定“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等29项竞赛活动为2019年度面向中小學生开展的全国性竞赛活动。通知要求,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对违规举办竞赛的查处力度,除本次公布的竞赛活动以及根据教育教学需要,由教育部按规定组织开展的竞赛活动以外,其他所谓全国性竞赛包括通过网络形式举办的全国性竞赛均不合规,不得在任何区域内实施。特别要加强研判,加大对名为“活动”,但实际体现了竞争性,增加了中小学生负担的“变相竞赛”的查处力度。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禁止包装、炒作明星子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4月3日发布《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要求未成年人节目不得诱导未成年人谈论名利、情爱等话题,不得宣扬童星效应或者包装、炒作明星子女,不得肯定、赞许未成年人早恋。该管理规定自2019年4月30日起施行。规定要求,邀请未成年人参与节目制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安全和充足的学习、休息时间,其服饰、表演应当符合未成年人年龄特征和时代特点,不得泄露或者质问、引诱未成年人泄露个人及其近亲属的隐私信息,不得要求未成年人表达超过其判断能力的观点。此外,规定要求,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未成年人广播电视节目每小时播放广告不得超过12分钟;未成年人网络视听节目播出或者暂停播出过程中,不得插播、展示广告,内容切换过程中的广告时长不得超过30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