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抗战胜利后广东政府机关行政复员
2019-06-05刘国华
刘国华
(福建师范大学社会历史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7;韩山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广东 潮州 521041)
抗战胜利后中国满目苍痍、百废待兴。尽快收拾残局,力行战后复员,是南京国民政府亟需解决的迫切问题。复员指的是恢复到战前或平时的状态。①广东省政府主席罗卓英于1945年9月28日在“告广东各届欢迎会”上致词:“自七七抗战开始,我们政府下令集中一切人力物力去抗战,全民抗战,就是动员,现在抗战胜利一切都渐渐恢复到战前的状态,这就叫做复员”,这是时人对复员的较详尽表述。见广东省立中山图书馆,广东省档案馆编:《广东省政府公报.还治复刊》(157册),(民国文献资料丛编),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6年版,333页。关于抗战胜利后复员问题的研究,学界关注点主要集中在战后教育复员,华侨复员以及国营事业机关如国有、省有邮电、路政、银行等方面的复员②对于抗战后复员的相关研究,学界主要集中在教育复员上,主要有:贺金林的博士论文《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教育复员研究》(中山大学,2007年)、温敏的硕士论文《战后湖北的中等教育复员》(华中师范大学,2008年),以及蔡利明《战后南京中小学教育复员研究》(《南京师范大学学报》,2011年4期)、张福运《抗战胜利之初,中国教育现代化的困顿—以江苏的中等教育现代化为例》(《苏州科技学院学报》,2015年11期)、崔丹《抗战胜利后广东省的教育复员》(《中山大学研究生学刊(社会科学版)》,2011年12期)、孙璐《战后国民政府对东北教育的复员与重建》(《开封教育学院学报》,2017年8期)的研究论文;关于华侨复员的研究论著,主要有:傅惠玲《从文物视野解读华侨历史—以“二战”后“华侨复员”相关证件为例》(《福建文博》,2015年9期)、凌彦《二战后归国华侨复员菲律宾的交涉》(《广东社会科学》,2016年7期)及《二战后归国难侨“复员”缅甸析论》(《东南亚研究》,2015年第8期)、林真《战后初期闽籍华侨复员东南亚问题概述》(《南洋问题研究》,1990年3期)、夏玉清《道阻且长:二战后“南侨机工”的复员与难返》(《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3期)等。,而对行政复员③行政复员是指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在国统区党政军各级机关进行的行政恢复、重构与建设。,尤其是对政府机关④广东省政府机关主要指的是省政府及其直属的厅、局、会、部、所;县政府及其直属的科、局及其乡镇基层组织。以往的复员研究有对政府机关直属的财政部下的银行进行了相关研究,主要有;刘华《战后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复员与接收评述》(《民国档案》,2004年2期)、陈礼贸:《抗战时期中国通商银行的内迁和战后的复员》(《上海通商学院学报》,2011年1期)等。的行政复员进行整体性、系统性研究尚付阙如,地域性的行政复员研究也鲜有所见。然而,近代广东地区,属中西交汇之处,南北纷争之地;是国共政争之源,中日博弈焦点;其政局变幻莫测,区位因素实属特殊。本文遂以广东为例,从行政史的研究维度①行政史(又称政府史)即指政府如何运用技术手段行使其管理职能的历史,其研究对象就是借助结构(特别是行政组织)、功能(特别是行政过程)以及行政官员这三个基本概念,研究政府在一定时期内、管什么、怎么管的结果等问题。见黄雪垠:《规范与示范: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地方行政研究—以1935-1945年四川为中心的考察》(绪论)人民出版社2016年9月第1版,1-3页。,研究战后政府机关行政机构、行政人员的复员以及在复员时期地方行政机制及其得失,旨在把地方政府②对于民国时期地方政府的界定,时人有争议。孙中山先生的自治理论认为地方就是县;萧公权、陈之迈认为,中国地方政府可以同时指自治的单位(县)和介乎中央与这些单位之间的组织(省);民国时期大多学者界定地方为省,县及其以下的行政单位被划入基层行政体系,见君衡:《君权与联邦》,《独立评论》第213号,1936年8月9日。本文所论述地方政府,主要依据1939年颁布的《县各级组织法纲要》所规定的乡镇为法人,故将地方限定为省及以下直至乡镇的行政单位。及其行政复员置于民国时期广东省新旧变动的复杂背景下进行考察,以求接近历史之真相。
一、战时粤省行政机关变动概况
1938年10月11日,日军进犯广州,广东党政军机关遂向北、向西内迁。10月19日,广东省政府③以下简称省府。北迁至翁源,月底又迁至连县,次年连江与韶关两地合署办公,韶关遂成临时省会,至此,省府基本稳定下来。
战起之初,省府直属机关仍为战前的民政厅、财政厅、建设厅、教育厅及秘书处、会计处四厅二处结构。1938年,增设保安处。后来根据战时的实际需要又增加了本省战时贸易管理处、本省驿运管理处、行政效率促进委员会、本省战时贸易管理监察委员会、连阳乳建设委员会、省粮食管理局、本府战通讯所、本府印刷所、省军民合作总站、省政治工作总队、本府特务营等部门[1],此外,还增设了政务研究会、设计委员会、救济委员会,把原来的地方行政干部训练团改为地方行政训练所,省府所属机构形成了厅、会、局、行、所、站、队、营、所等一系列战时政府机构。1939年5月,省府第九届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广东省战时施政纲要》,提出要调整机构“实行省署合署办公,划清权责,裁并骈枝,健全乡镇保甲组织,改善游击区行政机构”[2]。省府主席李汉魂在会上发言,提出“公务员5项守约”和“公务员6准则”④“公务员5项守约”为:一、不得营私舞弊;二、不得庇纵烟赌;三、不得擅加人民负担;四,不得忽视功令;五、不得擅离职守。“公务员6准则”为:一、除弊急于兴利;二、实干终于理论;三、责任重于权力;四,气节重于生命;五、求己重于责人;六、严谨优于宽容。见广东省政府秘书处编译室编印:《战时公务员须知》1940年版,26-34页。,广东当局各自为政的局面基本结束。总的来说,抗战时期,虽然省府可控区域主要在粤北、粤西、粤东北等较偏僻的中小城市、乡村;许多经济富庶的地区,如潮汕地区和海南岛大部地区、南粤的珠江三角洲及广州地区等共36县(市)被日寇占领,成为沦陷区或半沦陷区[3]。但自陈济棠失去对广东的统治权后,广东在地方行政管理上已开始权归中央政府,1936年10月,省府下令“自11月1日起各机关用人一律遵照公务员任用法办理”[4],表明中央政府的公务员制度施行于广东,政令得以统一。
1938年10月21日,日军攻占广州后,在中山纪念堂宣布成立伪广东治安维持会作为广东伪最高行政机构。随后,日军相继攻占佛山、南海、番禺、顺德、东莞、海南岛、以及粤东汕头、潮州等地,继又在这些沦陷区成立伪治安维持会。1940年3月,汪伪政权在南京建立后,竭尽所能向广东渗透。同年4月,汪伪政府行政院正式决定伪广东省政府组成人员名单,即:由陈公博兼任省主席,由汪伪建设厅长和省保安司令陈耀祖代理;彭东原执掌广州市政府;另以蔡明、潘云阁、梁荣荪、王会杰、郭卫民分别执掌广州市社会、地政、工务、卫生、警察5局。1941年,彭东原去职,管仲曦接任,以何庆云、陈公义、陈嘉蔼、卢德分别执掌秘书处、财政局、社会局和工务局。自此,汪伪政权广东省级政府机关基本建立。在县政方面,汪伪政府统一改组各地的维持会和其他傀儡组织,并委派李道纯、李智庵、苏德生、卢宝水、欧大庆、陈德明、邓日华、孙永活、陈树勋、利玉墀10人分任广州地区之南海、番禺、顺德、东莞、中山、增城、三水、花县、从化、保安10县伪县长,在潮汕地区则成立伪东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任命陈光烈为专员,管辖潮安、潮阳和澄海三县。由陈献、李少梅、吴卓英分别执掌这3县伪政府,并设立潮汕盐务处,委张伟宸为处长。①有关汪伪政权的建立过程,参见丁身尊主编:《广东民国史》(下),广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922-930页。这样,汪伪县级政府机关行政在敌伪控制的36县市基本建立。
二、广东省国民政府复员计划纲要(草案)的出台
抗战爆发后不久,国民政府就考虑到抗战胜利后的救济与复员问题,但当时还仅是停留在理论层面。太平洋战争爆发、世界反法西斯统一战线建立后,中国逐渐看到胜利的曙光。1943年夏,重庆国民政府委托中央设计局起草,最后呈请国防最高委员会核定,出台了国民政府复员计划纲要(草案)[5],该复员计划纲要由复员工作计划、复员事别计划、复员综合计划构成,涉及后方区、收复区、光复区三个区域,包含内政、教育、财政、金融、建设、田粮、卫生、社会等领域,其中内政复员包含6项计划项目。②包括还都计划、警卫调整计划敌伪铲除烟毒计划中央及地方复员时行政机构调整计划、战时法令整理计划、复员期行政区域调整计划等,见《广东省战后复员计划纲要》,广东省档案馆,案卷号:2-1-234。复员“经费之计算以民国1937年上半年之物件水准及外汇汇率为准”,复员时间一般为一年,“但在停战后一年内不能完成之工作也得继续进行”[5],即,复员的时间因复员的难度各异,进展不一,各个机关部门复员完成的时间可以不同,有的还可延长。
省府依据国民政府的“各机关与收到纲要后六个月内分别拟具复员工作计划及复员事别计划送由本局审查,其有关部分拟定各项复员综合计划最后汇编成复员总计划的要求”[5],提出“复员须通盘的谋划,还业须有效的安排”③复员并不是说仅仅是简单的恢复,不仅仅是恢复到战前的状态,简单的恢复到平时的状态,也有改变和建设。复员内含建设,复员与建设并举,但这种建设指的是由各机关就所主管部门在战争结束后应紧急处置之有关复员事务。如:拟定之至各机关在职掌内应办之经常事务及战后建设均不包含在内,见《广东省战后复员计划纲要》,广东省档案馆,案卷号:2-1-234。的工作指针,在省府的善后复员与重建的战略方针下,把“复员还业,政风正本,民生建设三事作为施政中心”[6],而这三项工作,首要的则是复员工作。为此,省府于1943年9月制定出广东省复员计划大纲,提出复员工作即从“省复员计划与本省全部收复或本省全部主要地区收复之日起”[5]计算。该复员大纲共纲领5项26目[5],内容涉及总则、民政、财务、教育等方面。省府要求“机关、学校、工厂等之复员,须参酌本省实际情形,适应战后国防建设之需要,依据本大纲实行”[5]。因为行政复员是各部门复员的前提和关键,省府在制定复员计划时就突出将行政复员工作贯穿于广东省各级机关、部门中去。为此,省府直属机关在工作计划中首先列的一项就是要恢复各级行政机构[7],以便较好地指导善后工作和恢复各项社会秩序。
三、广东各级政府机关行政复员之过程
(一)行政机构的复员
抗战胜利之后,南京国民政府进行战后复员,首先进行的就是战后接收。广东政府除了原有的行政机构和行政人员的回迁与恢复外,接收汪伪政权、重组地方政府组织是战后广东地方政府进行行政复员首当其冲的任务。1945年8月,南京国民政府制定了《行政院各部会署局派遣收复区接收人员办法》,该办法规定:“为办理收复区的接收,行政院各部、会、署、局经陆军总司令部批准,可派遣特派员或接收委员,特派员或接收委员乃至所有接收人员的工作受中国陆军总司令部的指导和监督。”[8]对于地方上的接收,国民政府颁布《省市党政接收委员会组织通则》,规定在中国陆军总司令及本地区受降主管的指挥监督下,各省(市)设立由省政府主席、省党部主任委员、三民主义青年团省支团部干事长、省政府各厅处局长、市政府各局长、中央各部会接收特派员或其所指定之接收人员组成的,以省政府主席为主任委员的省(市)党政接收委员会[9]。根据这一通则,广东于1945年9月成立党政接收委员会[10]。这样,行政接收日伪政权就有组织领导,且成为战后国民政府行政复员的必要条件。
1945年9月1日,省府配合第二方面军于9月6日采取行动,接收汪伪政权。9月7日,新一军进入广州市,正式接防。[11]9月19日,省政府机关已由平原复员回广州,省机关人员即日正式开始办公[6]22。9月21日晚,省府首批职员四百人,由罗卓英率领到广州,其余各批陆续归来,分别接收敌伪各机关工作,“其属国税有关者,移交财政金融特派员办公处核办,其属市政有关者,移送广州市政府办理,其属省财政有关者,由财政厅点员接收”[6]19,同月,广州市政府机关回迁广州[12]。10月11日,4家银行的广州分行由平原复员回省复业,11月5日,省府委员萧次尹、顾问麦蕴瑜率舰出发,分头去接受西沙群岛、南沙群岛[7]777。至本年底,省直属各机关相继复员。
在县及乡镇基层组织复员方面,省府主要的办法是令县及县以下地方机构负责人员,随军推进收复区,恢复基层组织。1945年8月,广东省政府民政部制定了“收复地区县市各级机构恢复办法”[6]120,根据这项办法,收复后各县(市)政府应依照县(市)各级组织纲要及组织法规定积极办理善后,恢复县(市)各级行政机构,如:1945年9月,“澄海县政府机关从饶平回迁澄城”,“县政府设四室六科和直属单位11个”[13],有些县市管辖区在复员过程中则重新做了调整或者进行改名,如,1945年8月21日,国民党当局在广州湾成立专员公署。后来,“广州湾警备司令部把广州湾改为湛江市,成立市政府,与汕头市一起成为广东省直辖市”[10]776。1946年3月1日,“连阳安化管理局撤销,改设连南县”[10]803等,至1946年8月,收复区各县(市)基本复员。
(二)行政人员的复员
广东在抗战前曾长期处于半独立状态,先后经历过两广军阀的专制统治。1929-1936年间,又长期处在军阀陈济棠的统治之下,省主席也先后历经了陈铭枢、林云骇、黄慕松、吴铁城几任①1929年-1931年是二陈(陈济棠、陈铭枢)共治广东时期,见广东档案馆:《陈济棠研究史料(1928-1929)》(广东档案史料丛刊),广东档案馆1985年版,78页。,直至1936年12月广东权归中央,南京国民政府任命余汉谋为广东省政府主席,但余仍属广东地方实力派,中央要直接指挥广东仍有诸多制肘。因此,国民政府主席蒋介石采取两手政策,一手打击余汉谋,一手拉拢其敌对势力,培植其中央势力,这样造成广东省政府统治集团形成“三个力量系统:一是李汉魂的(包括张发奎、吴奇伟、薛岳、邓龙光等)老四军系统:一是十二集团军的势力系统,一个就是地方势力派。”这“三种力量间相互斗争,各有个的野心,各有各的企图。”[14]抗战结束后,蒋介石立刻任命蒋系的罗卓英为广东省主席,主持政务;同时为了平衡地方势力,任命当时老派地方军阀张发奎为广州行营主任。尽管此种形式的省级行政人员的复员使得战后中央牢牢把握了广东地方政府,但也使得战后广东省最高统治集团形成了张发奎的“地方实力派”与罗卓英的“中央势力”之间的争斗。省府下属的厅、局、会、所也多是两派人安插自己的人进去。因此,省府行政人员虽已复员,派系斗争却充斥在里面,并形成了相互倾轧之势。比如:陈策、欧阳驹市长任内的社会局、地政局局长的位置夺战就充斥着政学系与cc系之间的争斗。”[15]即使是属同一派系的,由于权势利位的关系,相互间也是争权夺利。另外,省级行政人员的更替以及派系斗争直接影响到县、市级乃至乡、镇一级的地方行政人员的复员。县、市级地方行政人员的复员实质是安插其心腹及培植各自地方势力的一种过程。好的肥水部门官员争相而去,贫瘠穷弱的地方则持观望态度,甚至不去,四处委托关系,等待新的任用。这样就出现了在战后地方公务员复员过程中,广东“各县借口待遇微薄,竟多空额”。比如,“丰顺县府竟有空额22员名额,县警察所,分驻所、派出所,率皆虚有其名”。[16]
广东依据战前颁布的《广东公务员资格审查委员会暂行规程》中关于公务员甄别审查的条例,对战后收复区的行政人员(公务员)实行甄别审查制度,以进行任用与行政复员。虽然在战时,公务员甄别审查并未停歇,但送审困难,有的甚至由于战争而停止送审。战后,由于交通恢复,邮政快捷,加之,广州市设立了考铨处,对于委任职人员的送审,可以就近审核,荐任职及以上人员则送铨叙部办理,这样战后公务员的甄审工作得以恢复。
战后,南京国民政府认为“战时在沦陷区参加抗战公务员冒险犯难出生入死,其爱国之热忱均堪嘉尚。现抗战结束,失业无依或因病患及交通梗阻无法归籍而颠沛流离、衣食不给者,自应尽先录用或予褒奖以明赏罚”,为此下令“优先录用并褒奖曾在沦陷区参加抗战人员”。省府积极响应,要求“各机关尽先录用和奖励曾在沦陷区参加抗战的人员,并将录用及奖叙情形每3个月向国府汇报。同时,省府将此作为任用机关工作人员的一项基本原则”。[17]
与此相对应,战后对公务员甄别的另一个基本原则是:战后清查汉奸,对曾是汉奸的公务员永不叙用。南京国民政府下令:“曾任伪职人员,经法院宣判无罪,或予以不起诉处分,依惩治汉奸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仍予一定年限内不得为公职候选人及公务员”。[18]
1945年10月15日,广东省检举汉奸委员会成立(1946年3月1日改称广东肃奸委员会),专门对沦陷区的公务员的政治成分进行甄别,但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广东省仍有“某些权势人物接受贿赂、庇护汉奸,甚至任汉奸以官职”。[10]776这表明广东各级政府在惩治汉奸上并不用心,甚至不情愿。
四、行政复员实况的分析与检讨
(一)既定行政复员方案与实践的背离
省府根据战后形势及南京国民政府战后复员纲要,制定了广东省战后复员大纲,省府直属机关的行政复员工作纲要(草案)中更是制定了详细的复员施政方针,其具体内容见表1。
表1 省府直属机关主要部门复员施政方针一览表
根据表中所列内容,省府各直属机关初始基本能遵照执行,但就具体的实施实效来说,仍是毁誉参半。就民政厅订立的复员目标来说,初期收到了一定成效,尤其是恢复各县市警察建制并收编各种自卫队伍及禁绝烟毒两项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但就复员中的机构调整来说,其机构设置与长官配置,常常是省府与基层地方势力斗争的结果。在复员过程中,省府明文规定机构要缩编,很多部门在复员时一度基本按照省府这一要求来进行,如:省田赋粮食管理处将原五科二室缩编为三科两室[6]141-144,但在实际操作中也有许多部门不减反增。比如:省统计处,在复员以前,因战事影响,其省级统计机构单位,仅余10个,其成员额52人,复员时,其人事机构进行了调整,省级机关增设了人事室。财政厅制定了本厅具体的复员纲要项目实施办法,并对下属部门规定了复员完成时间[19]。由于涉及事务繁多,遂增加了公务人员人数,“每县处增加课员二人,征收员二人,助收员二人,雇员二人,公役一人,每月增办公费3 000元。”[6]147,这使得行政复员费用增加,随着后来的局势的发展,财政厅的行政复员经费越来越支撑不住各项建设,只好向省府申请延期至1946年3月[20]。
省府为掌握各县市局工作实施情况,于1947年5月制定了“广东省各县市局工作抽查办法”,该办法实施的工作抽查主要包括“工作之实施是否按照计划办理,是否依期达到预定进度及其实际成果如何;工作之实施如未能按期办理与实施尚未达到程度或无成果,其原因何在,有无发现与原定计划需要改善之点,工作报告与政绩比较表所陈述是否确实。”[6]65-66但考察各县(市)的情况,基本不理想,除了番禺、顺德、汕头等少数几个县(市)大体能按照复员计划,较好地进行复员工作,特别是“汕头市在禁绝烟毒、整理自治财政,恢复财务及警察建制等方面受到省府的嘉奖”[21]外,大部分县(市)基本未能按照复员计划要求达到省府的要求。
另外,复员需大量经费投入,其来源主要靠中央经费的划拨、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的救济以及本省的复员经费来支撑。复员伊始,南京国民政府行政院就拨给广东省行政复员费2亿元。[5]但省府战后复员一开始就面临着复员经费的巨大压力,如:广州市市属各机关1945年度复员经费岁出概算行政复员费就需1.02亿,与其它复员相比虽仅占3.3%[22],这一支出对广州市政府已构成不小的压力,但勉强还是能应付。如:甄别受敌伪胁迫之工作人员训练所需的五千万元经费均能到位[29],而到了1946年情形则有了很大不同,如:广州市立小学校教职员①公教人员在民国时期是否是为公务员,一直有争论。而据笔者考察,教职员在广州市制定的各类公务员表格中填进去,在广东其他县(市)也然,证明至少在广东公立教职员被视为公务员。就因为工资太低,联呈以维持恳讯设法依照省级公务员待遇发给薪水,并分别补发各月份生活费。市长陈策在回电中称:“查本市税捐自积极整顿后稍有成绩,现正拟将本年5月份员工待遇先行设法提高,其余各月份积欠仍后开征旅业捐等新税及中央国税后市到府再行分别补发,仰即知照”。[23]这份来电说明广东政府机关复员时省级公务员待遇得到一定提高,而县级及基层公务员待遇低下,甚至不够维持生活,这种状况在国统区基本上是普遍的。就南京中央地区科级以下低级公务员的处境来说,在“复员之初,有一个机关将三十几对低级职员夫妻挤在大房子中”[24],就可想象广州的公立中小学教职员的情况了。广州公立中小学教职员低下的待遇处境可见一斑。为此,省府于1946年5月又增拨“行政复员费4亿元”,并要求“此项复员费应照核定用途使用,不得用于增加人员之用人费”[25],以保证复员费用更多地能用于公务员改善待遇。但此时国共战争阴云密布,时局动荡,物价飞涨,省府增加的行政复员费并不能从实质上提高行政效率和改善公务员的生活水平。
(二)地方行政人员(公务员)腐败滋生
公务员负有执行政府法令指导人民之责,其本身行动自应特加检束,以维政府之尊严,而做好人民之表率。但公务员在复员之初就没做好表率,尤其是省级行政人员的复员弊端一开始就已显现。如:抗战一结束,军统就进驻广东各部队,中央来的接收大员以及地方官员以接收、除奸为名,抢物资、汽车、霸占房子,盗窃黄金,勒索犯人,丑态百出,时人称为,“发劫收财”:接收期间,大量国民政府官员被派到各个城市接管敌方政治和行政机构以及地方资产,这些官员在他们接管的城市里大肆贪污腐败。到广东来的中央要员,地方官员也不例外。而且其生活作风也异常腐朽,时人对广州地区行政人员的复员讽刺到:就“广州一地来说,别的复员都赶不上茶楼酒馆的复员,其复员的程度,超出战前的水准。”[8]462为此,广州市政府社会局曾订定了2项办法:“其一、公务员(包括公营事业服务人员在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一律撤职,所管长官知情而不处置一并予惩戒。第一、涉足有舞女之舞场或其他不正当场所。第二、招致妓女、舞女、歌女陪侍。其二、各机关应提倡各种公余活动并供应其必须之设备。”[33]另外,在国民参政会第四届第二次大会上张金鉴等9位参议员针对战后复员时期的官员贪腐问题,提出“立即惩罚违犯国策、贻误国事之政府要员,惩罚办理接收之违法舞弊人员;严惩各级政府之贪污官吏及保甲人员;切实简化行政程序加强行政效能;切实改善公务员待遇,提高其服务精神”等八项议案,并得以在国民参政会第四届第二次大会上通过,此后,南京国民政府行政院也通饬各省政府努力对照施行[26],但这种行政复员举措在人治的官场中大多只是一纸空文,实际成效甚微。因此,广东省前主席吴铁城也不得不感叹“战争结束后,有许多事没有做好,现在已经到了不能不革新的最后阶段了。”[27]
县级行政人员复员时,地方基层官员比省级官员贪腐面更广。1946年3月,广东省民政厅长李杨敬在回答参议员询问时云“最近被控县长贪腐计有增城、乳源、翁源、四会、罗定、云浮、高明、郁南、连平、南澳、平远、吴川、徐闻、灵山、新丰等县”[28],可见当时地方县级官员贪腐的广度,这样的行政复员之效率不得不让人唏嘘。
抗战胜利后省府就着手战后行政复员工作。首先,接收汪伪政权,尽快恢复战后秩序;其次,对行政机构及行政人员的整理与复员;最后,各级政府机关制定具体举措,力行行政复员。初期,尽管省府复员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由于抗战胜利后不利的国内局势,尤其是经济一直低迷,物价持续高涨。如在蒋介石身边工作八年的幕僚唐枞在1946年5月17日的日记里曾哀怨“全国公务员、教职员和大多数老百姓都生活不了,天灾人祸、物价高涨,大家都在死亡线上挣扎。此时,强者铤而走险,弱者转死于沟壑。在职的公务员,个个忙乱,精力分散。在下的忙于柴米油盐,在上的忙于妻财子禄,精力另有所托,另有所耗,对公事敷衍塞责,任何问题不能解决。”[29]在这种背景下,省府的行政复员则自然很难有实质性进展。广东,处于当时国共政争大后方,内部地方派系争斗或明或暗,政治利益斗争不断,基层攀附高层,宗族裙带关系严重,基层公务员生活尤为困窘。此后,国共全面内战爆发,广东地方公务员同其他地区的公务员一样,出现大规模异动,地方行政问题凸显,行政效率低下,省府在复员计划所要达到的“恢复地方秩序,安定人民生活,纠正分歧思想,扶持社会正气”[30]的目的未能达成,且反向而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