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国家治理的财税配套改革
2019-06-03贾康
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口径,中国的宏观税负水平大概是32%,与发展中经济体的平均水平差不多,所以并不能得出中国的宏观税负过高的判断结论,但其中的结构问题值得讨论。
减税、改进公共服务和控制公共部门的负债,大家都会举双手赞成,但三项最多能同时实现两项,在三元悖论下需要有一个权衡。现在的减税减的是流转税,流转税是间接税,直观来讲是企业的税负降低了,企业在这个变化情况下,在竞争中会采取一定的策略手段。4月1日增值税降低税率以来,一些品牌厂家降低了商品价格,这相当于国家给企业减的税最终讓利给了消费者。
接下来要考虑的一个问题是,如何在流转税中继续推行减税?如果能够更多地增加直接税,减少间接税,最终的结果是消费大众里的中低收入阶层在基本生活资料层面得到实惠,而高端收入阶层在享受资料的层面做一定的让渡,通过再分配机制的“抽肥补瘦”,促进大家共享改革开放成果。
实际上房地产税是“增税”,房地产税如果真的通过立法,首先会从一线城市开征,运用经济手段取代行政手段,相当于中央拿高收入地区的税收去支持低收入地区,这是税收的结构上的问题。
关于房地产税在法理上的合法性,有说法认为开发商拿地的税费已经通过房价转嫁到了购房者身上,另外中国实行土地国有制而不是私有制,没有征收房地产税的基础。关于“地租”和“税收”,各个国家的实践都不是二者必只能取其一的关系,而是相互怎样协调的关系,税收本身是会重复的。
例如,企业要缴所得税,员工拿到企业发放的工资后要交个人所得税,企业和个人购买车辆要交车辆购置税,个人购买商品也一般是含税的,等等。
重复征税是存在的,问题是在于重复得合理还是不合理。从我们研究者的角度来说,不存在只能征一样而不能征另一样的客观因素,但是要合理协调、尽量优化。
(以上为贾康在深圳某基金会2019春季理事报告会上的演讲摘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