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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公制礼的思考

2019-06-03韩巍巍

共产党员(辽宁) 2019年9期
关键词:周公亲亲德治

文/韩巍巍

在中华5000年文明的发展传承中,西周是一个重要的历史阶段。在西周存续的两个多世纪里,中国传统的统治方式、治国策略以及一些基本政治制度都已初步形成,作为传统文化基石的哲学思想、伦理道德观念等思想文化也已发轫,而“周公制礼”更使西周进入了中国早期法制的鼎盛时期。

周公,姓姬,名旦,是周文王姬昌的第四子,周武王姬发的弟弟。因其采邑在周,爵为上公,故称周公。周公一生功勋卓著,助武王灭商,武王死后又辅佐成王,是西周初期杰出的政治家、军事家、思想家、教育家,被尊为“元圣”和儒学先驱。在其众多的成就中,最为后世推崇的就是“周公制礼”。

所谓“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旨在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周公制礼并非指“礼”由周公创始,“礼”作为一种言行规范,在周公之前就已存在了。其最早源于氏族时代的祭祀风俗,后来适用范围越来越大,逐渐演变为一种具有社会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周公所制定的“礼”,是在前人之“礼”的基础上,充分借鉴了夏、商两代灭亡的教训,制定的维护统治者等级制度的政治准则、道德规范和各项典章制度的总称,涵盖了周代社会的各个方面。后世许多文献典籍都有对周礼作用的高度评价。《礼记》说,“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官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祭祀鬼神,非礼不诚不庄”,“夫礼始于冠,本于婚,重于丧祭,尊于朝聘,和于乡射,此礼之大体也”。《左传》亦云:“礼,所以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可见,西周时期,在国家的行政、司法、军事、宗教、教育,乃至伦理道德、家庭生活等各个方面,都有“礼”的调节和规范。

《礼记》一书中说:“先王之立礼也,有本有文。”所谓“本”,指的是礼的精神原则;所谓“文”,则是指礼的仪节形式。所以“礼”也可以分为抽象的精神原则和具体的礼仪形式两个大的方面。作为抽象的精神原则,诸如“忠”“孝”“节”“义”“仁”“恕”等,都是“礼”的基本内容。从精神原则方面看,“礼”在于强调等级名分、等级差别。从具体的礼仪形式方面看,“礼”通常有“五礼”“六礼”和“九礼”之说。“五礼”包括吉、嘉、宾、军、凶等五个方面的礼仪。其中吉礼是指祭祀之礼,嘉礼是指冠婚之礼,宾礼是指迎宾之礼,军礼是指行军作战之礼,凶礼是指丧葬之礼。“六礼”一般是指冠、婚、丧、祭、乡饮酒、相见等六个方面的礼仪,其中“冠”是指成年之礼,“乡饮酒”是指序长幼、睦邻里之礼。“九礼”则包括冠、婚、朝、聘、丧、祭、宾主、乡饮酒、军旅等礼仪。其中“朝”是指诸侯朝觐之礼,“聘”是诸侯之间聘享之礼。“亲亲”“尊尊”等一系列“礼”的精神原则,正是寓于这些具体的礼仪形式之中。

“礼”的核心在于“亲亲”和“尊尊”。所谓“亲亲”是指在宗族范围内,人人都要亲爱自己的亲属,按照自己的身份行事,做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和妻柔、姑慈妇听;所谓“尊尊”,是要求在社会范围内,人人都要尊敬应该尊敬的人,人人都要恪守自己的本分。简单来说,“亲亲”“尊尊”就是要亲近应该亲近的人,尊重应该尊重的人。“亲亲”的核心是孝,“尊尊”的核心是忠;“亲亲”维护的是家庭伦理关系,“尊尊”维护的是社会秩序。“亲亲”“尊尊”是西周立法和司法的根本原则和指导思想。

陕西岐山周公庙内的周公雕像

周公制礼,充分吸取了夏、商灭亡的教训,提出了“敬天保民”“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等一系列思想。为了维持周代的统治,周公把以周代商称为天命,但他又认为,“皇天无亲,唯德是辅”。天命不是固定不变的,只有那些有德行的领导者,才能得到上天的保佑和庇护。天命的前提是“保民”,也就是统治者一定要以民为本,施行德政,得到人民的拥护,这才是顺应天命,同时又强调“惟命不于常”,不能听命是从。统治阶级首先要养成与其地位相匹配的良好品德,“以德配天”,不能够贪图享乐。“德”的要求包括三个方面:敬天、敬宗、保民,也就是要统治者恭行天命,尊崇祖宗教诲,约束自己的欲望和行为,爱护天下的百姓,做有德、有道之君。“以德配天”理论的提出,是中国政治理论的一个巨大进步,标志着西周时期对统治者已经提出了“德”的要求。

在“以德配天”的基本政治理论之下,西周统治者还进一步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法律主张,并将此作为国家处理立法、司法事务的指导理论。所谓“明德”,就是主张崇尚德治,提倡德教,以道德规范教化百姓,使大家都能自觉遵守社会道德准则。而对不遵守道德与法律的人,要施以刑罚,但要“慎刑”,就是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审慎、宽缓,而不应该一味用严刑峻法来迫使民众服从。

在西周,“礼”与“刑”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法则。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表里,共同构成了西周社会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礼”是积极、主动的规范,是禁恶于未然的预防;“刑”是消极的处罚,是惩恶已然的制裁。

毋庸置疑,周公是一个真正的智者。他从前朝统治的兴衰充分认识到,统治者不能只维护自己的利益,治国要以民为本;管理民众不能只依靠国家机器,要德治与法治并举。周公认为,只有施行仁政,才能得到民众的拥护,政权才能稳定。由于“礼”的推行,西周初年,国家空前和谐稳定,形成了成康之治,四十年不用刑罚。

周公首次把法治和德治结合起来治理国家,在当时乃至现代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进步意义。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作为法治表象的法律和作为德治表象的道德同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是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它们互相联系、互相补充。法律是准绳,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循;道德是基石,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和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两者缺一不可,不可偏废。法治属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两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非常重要,都是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法律的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法律难以规范的领域,道德可以发挥作用;而道德无力约束的行为,法律则可以惩戒。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要把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落实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使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这是新时代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必然要求。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紧密结合的治国方略,是我们党借鉴中国历代治国之道、吸取国外国家事务管理的经验教训得出的结论,是对周公制礼的继承和发展,是对人类政治文明成果的吸收和创造,对社会大转型时期的中国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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