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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中后期工部所涉物料“会有”、衙署与定价整理暨《工部厂库须知》数据表格制作基础说明

2019-06-02

关键词:工部须知

连 冕

(中国美术学院 视觉中国协同创新中心,浙江 杭州,310002)

《〈工部厂库须知〉基础研究》暨《〈工部厂库须知〉综合检索数据库》作为《历代罕传艺术文献整理与研究选辑》(以下简称《选辑》)中的一套(《选辑》各书均采用繁体、横排),系以作者高品质独立校点完成的、2012 年度国家古籍整理出版资助项目《〈工部厂库须知〉点校》(繁体竖排,正、附两册)文本为核心[1]57,旨在系统探讨关于此书的历史背景、修纂过程,以及各参编者的人生履历和各重点衙门的行政职掌,进而延伸向对明代中后期以工部各厂、库为关钮的诸般制度,展开突破性的学术论述和辨析。书内共分7 个研究版块,计有文册、表册和数据库光盘各一。

文册包括作为背景纵览的第一部分,内中深入浅出地探讨了有明一代金、银消费和财税改革等问题。其间,更以经济史、计量史和学术史的视角,概要性地分析了作为一个可以进行数目字管理的国家,朱明王朝在政治制度和操持策略上,对于微观如称量器具、宏观如税法转换、中观如计价单位等,多宗将深切影响到《工部厂库须知》的关键历史信息。而其后的第二部分,为修辑考析。内中提纲挈领地讨论了此书的形成、重现以及现代研辨小史,并通过严谨的学术分析手段,揭示出以何世晋为代表的编纂者群体,在党争炽烈、沉疴积弊的政治环境中的真实策略与理想抱负,以及该书在中国行政、法制史上的独特地位。至于第三部分则为士选铺陈,即以原始文本登载次第为序,选取了参编者中的数位官员代表,以其各自的生涯履历为筋络,勾勒出由《工部厂库须知》所绾结起的人际关系网、宦海升沉图和官衙职掌谱。文册的最末即第四部分,为附编补充,主要从《工部厂库须知》核心编撰者的年谱稿和该书新见转载史料的重新校点角度,再次充实、完善与之相关的史料网等结构框架。

第五、六部分,即表册的核心内容,为表格体式的制度解剖。乃以《工部厂库须知》中各类工作内容为纲,系统化表列出其全部数据信息。而由此所形成的现代表格,不单区分了卷目、分司、职属、厂库和品目等诸般细节,更逐条标号,建立起各类物料及其所对应事由的立体新坐标。第七部分为附校信息,主要将《工部厂库须知》中所征引的明代《条例》《会典》《会估》等片段专门摘出比较,其内实存重大的版本和文献价值。另还就《〈工部厂库须知〉点校》正、附册里,需要调节和校正的内容,进行了特据文本提升价值的新修整。

针对处理当前这部《〈工部厂库须知〉基础研究·表册》全套各类表格(共计67 小组、130 张),除了已先行刊布的《制度:组织架构综表》两组一套外(包括《〈工部厂库须知〉各卷纂编及主体综表》《〈工部厂库须知〉“四司十九差”职掌综表》,今次已做全面修订,计4 小组、8 张),最关键的部分,同时也是数据库制作的核心基础,乃12 大组一套、命名为《成式:核心数据综表》的系列统计式表格(计59 小组、108 张;不含《〈工部厂库须知〉标号细目一览》《〈工部厂库须知〉物料“会有”及单价备查》,2 小组、3 张)。另,还有《〈工部厂库须知〉所见〈条例〉〈会典〉〈会估〉等情形综表》《〈《工部厂库须知》点校〉调整及勘正表》(2 组、11 张)。

其原始数据概取自《〈工部厂库须知〉点校》正册第3 卷至第12 卷中凡能以表格体式重制之内容,并将之全面转换为阿拉伯数字形式以利现代核算,更便于《〈工部厂库须知〉综合检索数据库》中的查找与统计等作业。而原文部分表述语汇、词序,为便于表格化呈现,亦做了适当调整,惟其准确情形仍当以“点校本”为据。至于“点校本”相应整理成果暨校勘记等内容,仅个别与数据提取关涉较大者,方于表内呈现。本表亦暂不收载各卷末所附《条议》,以及各条后所随记的涉及数据以外的其余内容。又,为在单页内清晰呈现某数据的完整层次,表格设计时亦参照相应情形作出调节,最终各页或长短规格,或布列体式,皆将略有差异。另,今再制《〈工部厂库须知〉核心数据细目一览》表,以辅助进行同“点校本”间的便捷查对,及全面掌握各表信息分布及标号构成逻辑。

表内各处繁体字已多据《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北京,商务印书馆,2016 年版)对应标准调整,惟个别特殊者仍依“点校本”所载。同时,为确保当前常用电子字库未收录的特殊字形于电子检索数据库中的清晰呈现,特将其以符号“△”代替,再附列于本《说明》末,以作参照。另,以本套表格为基础而构成的电子数据库中,适用于二次检索的分词规律乃建立于专有名词之上,所有标号、数字及常见字词等,则须通过专用输入框执行不受原始词序影响的可组合式检索,而今次电子系统后台已对相关异体字形多作收载,应能满足其之自动对应。

而表内计量单位细节一概源自“点校本”修正后的胪列情形,其“尺寸”多系木料、织物长、围或阔度,也有少量涉及用量总长等的数据,现已基本统一为“尺”。“单价”则主要指各物品每件计价额,其单位多见“两/件”等。若有以每十段、百根、千张、万斤等起算者,均于其后标记,惟不再全面注出“每”字。而“该银+遇闰”“备注”等列内相关计价金额,多已统一为“两”。至于“用工”单位乃“工”,“人数”单位乃“员名”,个别特例亦将再行标示。另,现代转换中凡涉及重量者,均以“斤+两”模式推演;凡涉及银钱,则以“两.钱”模式进行。惟,两者于“两”后的全面记录层次,皆乃“两钱分厘毫丝忽微纤(沙)尘”(卷6,《虞衡司·虞衡司外解额征·军装本折·直隶镇江府》“弓箭撒袋”条;卷11,《器皿厂·成造各器额则·朱红锡镶木水桶》“物料”条)。[2]22

表内竹、木料根数等,比对“点校本”并经核算后,必要时将转换为“根.分厘毫”模式,且基本折算1 根应合10 分(卷3,《营缮司·年例钱粮·一年一次·锦衣卫成造銮驾库鸣鞭》“召买·檀木”条;卷8,《盔甲王恭厂·年例军器·每年成造·成造五龙枪》“会有·通州抽分竹木局·青皮猫竹”条),1 分应合10 厘(卷9,《都水司·年例钱粮·二年一次·司设监年例金箔等料》“召买·杉木、松柁木、松木枋柁、榆木、椴木”条);木板需用片数、块数,必要时可转换为“片.分”“块.分厘毫”模式,且基本折算1 片应合10 分(卷9,《都水司·年例钱粮·一年一次·供用库柴炭等料》“召买·磨盘松木板”条),1 块应合10 分暨100 厘、1000 毫(卷11,《器皿厂·年例一应器皿·一年一次·光禄寺成造器皿》“会有·通州抽分竹木局·松板”条)。同时,木类制成品折收亦可以“个.分”模式表述,每个应合10 分(卷6,《虞衡司·年例钱粮·四年一次·锦衣卫象房煮料铁锅口等件》“召买·槐木车头”条)。不过,就木料折收而言,其计量单位更将在“段(叚)”“根”间,凭“会估”号型等信息,进行必要的转换(卷8,《盔甲王恭厂·年例军器·每年成造·成造五龙枪》“会有·通州抽分竹木局·青皮猫竹”条)。

而,皮类“张”与“分”“厘”、“截”与“分”折算,当系1 张、1 截合10 分(卷6,《虞衡司·年例钱粮·三年两次·兵杖局小修兑换军器》“召买·脂硝黄牛皮、红斜皮”条),其1 分亦应合10 厘(卷9,《都水司·年例钱粮·二年一次·司设监年例金箔等料》“召买·红真牛皮”条)。类似者还包括金箔,其贴数和分数转换,当为1 贴折10 分(卷6,《虞衡司·年例钱粮·不等年份·兵仗局修造马脸尾镜》“召买·金箔”条),惟此“分”似还能表述为“张”(卷11,《器皿厂·年例一应器皿·一年一次·光禄寺成造器皿、册封放木柜》“召买·金箔、松板”条)。至于麦谷等重量,则系100 分合为1 石(卷11,《器皿厂-年例一应器皿·一年一次-光禄寺成造器皿》“会有·户部拨商买办·小麦”条)。

同时,织物类“疋”数与长、阔的“丈”“尺”“寸”折算,明代后期亦有相应基于物价而动态调整的官方《会估》数据作为操作指引。目前仅就《厂库须知》原文所见,(粗、阔)白棉布、(阔白、蓝)腰机夏布、青(细棉)布、细三梭(白)布、黄素绫、(木红、黄)平罗、(红、黄)罗、(天青、黑青)水纬罗、黄杭细绢、(红、红细、蓝)熟绢、黄(红)熟大绢、红纱、红(青)段、(各色)纻丝等,均清晰记录为每疋长三丈二尺。而(绿、红)潞紬、黄绢、(阔,蓝、红、黄染)生绢等,则记为每疋长三丈六尺。至于黄布、苎布,其每疋之长为三丈。各织物相应阔度,倒是基本落在一尺六寸、一尺八寸至二尺之间[3](264,272,280-281,415,417,432,551,562,567-569,571,574,585,629-630,632,634。不过,“阔生绢”存长三丈二尺或三丈六尺的两套折算方法,惟以三丈六尺居多,足见其之历时性变易[4]551。且该书此类信息并非处处写明,核定计价单位亦有前后不一者,故表内凡涉疋数与丈、尺等,若无清晰晓示则暂据该银、单价等可能线索,尽量于备注栏出注推算。

另外,表内包括“备注”项下,为便于综合呈现数据信息,特增加适当现代符号,如:符号“()”所括注者,主要为据原文所整合、补充之内容;符号“[]”所括注者,主要为今次重新核算的数值,以及某些存疑之内容;惟其牵涉信息较多时,即于对应“备注”栏内置入符号“▷”,个别置在“该银+遇闰”栏内,以提示今次校验之种种差异情形。又,以后不缀数据的符号“+”,置于“该银+遇闰”等栏,以提示个别未详记载之余数。另,各项前后、上下有间隔之关联内容,均以符号“-”提示,而符号“~”仅标明数字、序号等的起止。另,电子数据库中,可使用空格字符连缀多个或多组任意词序关键词,以执行组合式检索。

《〈工部厂库须知〉综合检索数据库》乃以《〈工部厂库须知〉基础研究》第四部分表列的数据文献为依凭,综合运用文献标校、数据分类及定量测算等文史和统计等学科方法,重点借助现代计算机技术,针对已形成的纸面新文本,谨慎地进行了再次的数字化拆解、科学化拼装等深度且大有别于传统思维的知识考古实验。

藉此,得以在中国历史研究界首次建立起了一整套基于单一文献的,关涉明代工部厂、库与其所对接各部、司、局、厅等造作执行衙署,和各府、州、卫、所等区域管治机构间的,触及物料征缴、输运配给、钱粮支应、工程修缮、项目管理等,全方位且综合化数据信息的电子检索平台。同时,还初步落实了一种文本(包括事由、措办、地域与收储等)、数据(包括额度、重量、尺寸和价格等)、研究(包括人物、事件、地理及规制等)足以层层呼应的,全新的微观历史研究立体关系网络。最终,将令使用者得以进一步拓殖出个性化且更趋合理的历史文献高效阅读与利用的新模式。

至于经今次深度提炼形成的《〈工部厂库须知〉物料会有及单价备查》表,实际是首次系统清理并公布了以明代万历朝末期工部系统记录数据为代表的,朱明中后期中央官府指导性征稽、收贮并取用的物料(即“会有”[5]339-340的基准单位定价。其内涉及户、工二部10 库,工部16 个司、厂、所,以及约6 个抽分局等,36 处左右存放衙署或地点,计有近260 个品种、共339 个登载条目,其中包含51个未标价或无估价等的无效条目。

该表中各物料名目、尺寸、单价等,均摘自《〈工部厂库须知〉点校》(正册)中除各类合用规则外的所有“会有”收贮信息。若该书未见清晰标示,又可通过该银、需用以及疋数等计量情形折算得出者,皆以符号“[]”括记,惟若无特殊情形,此等均不再标示于《核心数据综表》系统内。

而表中各库排序,依万历重修《明会典·吏部一·官制一·京官·户部》之先后(卷2),分别为广盈库、广积库、外承运库、承运库,及甲字、乙字、丙字、丁字、戊字5 库。而各厂、司、局、所等,排序多据《工部厂库须知》,分别为节慎库、营缮司、马鞍山、缮工司、山西(大木)厂、台基厂、虞衡司、宝源局、盔甲厂、都水司、料砖厂、湾厂、大通桥和屯田司。另亦参考万历重修《明会典·吏部一·官制一·京官·工部》之先后(卷2),分别有织染所、广积抽分竹木局、通积抽分竹木局、芦沟桥抽分竹木局、通州抽分竹木局等。最末,是叫法更复合的山台竹木等厂,以及户、工二部之外的内官监属厂、太医院及未指明的储放地点。

至于表中各物料胪列均先依其核心名称分类,并将形态最单纯者置于首条,再参考字词音序,次第排布。遇同名条目时,凡有尺寸、价格及重大字形差异,则多另出单条,更据相关数据由小到大排布。未标尺寸、价格,或信息最少者,均置在最末。

另外,表中“尺寸”基准单位为“尺”。“单价”以货币计价“两”数,配合每基准单位标示,其单位名称直接注记在后,折算取值则为小数点后6 位。而个别估算、存疑信息均以符号“[]”括出,符号“()”括出相应附记内容,或该书其他已用字形。表中所有各类未详信息,则概付阙如。

现特将该表全文附后(表1),供学界参酌使用。

表1 《工部厂库须知》物料“会有”及单价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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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何士晋,等.《工部厂库须知》点校(正、附册)[M].连冕,李亮等,点校.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4.又,早前,本书部分章节整理成果遭恶意篡改、变相侵占,形成了所谓“校注”一册,其实际乃错谬极大的伪劣出版品,近年已有研究者刊文清楚指正,惟该研究者亦未进行严整资料收集,虽已见其纰漏,却仍坚持以之为底本,致使基础数据核算更存偏失,令人倍感诧异和遗憾。参见:高寿仙.晚明工部的财政收支及存在问题——对《工部厂库须知》财政数据的整理与分析[J].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16(3).

[2] “忽”以下的小单位,丘光明等认为是到了明代“又增加了微和纤两个”,“一忽等于十微,一微等于十纤”,至“清代《数理精蕴》中,度法自纤以下又继续增加了沙、尘、埃、渺、漠、模糊、逡巡、须臾、瞬息、弹指、剎那、六德、虚空、清静等13 个单位,亦均为十退位”(丘光明,邱隆,杨平.中国科学技术史·度量衡卷[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1)。不过,今据《厂库须知》可以确认,起码到了万历朝末,还在“纤”后设置了“沙、尘”2 个更小单位。只是,《厂库须知》对“沙”未见记录,现暂据丘氏等所引,于“尘”前(“纤”后)加“沙”。

另,还有一类值得注目的文化现象,即“两”后至沙、尘,以及更细碎单位的罗列,似有两两成偶式的文字游戏倾向,呼应了“漠”之后的双字单位。同时,沙、尘全计,则“两”后出现10 位,无“沙”则是9 位,其内或也与中国帝制中后期对数字九与十的特殊崇拜有关。至于出现如此精微单位的历史意义,显然是为大规模统计精算服务,最终达到宏观计量上的数据可控,以利撙节等目标。由此说明,其亦非仅仅炫技,从侧面恰恰映衬出有明一代后期,国家生产规模之杂、支出消耗之巨,以及经济、税政之活跃与细密。

[3] 《〈工部厂库须知〉点校》(正册),卷6、8、10、11,《虞衡司·年例钱粮·一年一次-宝钞司年例灰柴等料·会有·甲字库·粗白棉布、三年一次·兵仗局大修兑换军器·会有·广盈库·黄素绫、四年一次·锦衣卫象房煮料铁锅口等件·会有·广盈库·黄绢·黄布、四年一次·锦衣卫象房煮料铁锅口等件·召买·黄杭细绢》、《(虞衡司·)盔甲王恭厂·年例军器·每年成造·修理铁帽儿盔·补造盔·会有·甲字库·细三梭布、修理铁帽儿盔·修理一等盔·会有·甲字库·细三梭白布、不等年份·折修京营明盔·召买·红潞紬·绿潞紬》、《(都水司·)六科廊·年例·按季领造·夷人衣服靴袜·会有·内承运库·各色纻丝、按季领造·夷人衣服靴袜·会有·内承运库·各色纻丝·阔生绢、一年一次·万寿正旦宴花·会有·广盈库·红罗·红熟绢·蓝熟绢、一年一次·圜丘等坛厨役净衣·会有·甲字库·阔白绵布、一年一次·圜丘等坛厨役净衣·召买·阔白腰机夏布·蓝腰机夏布、一年一次·历日黄罗销金袱·会有·承运库·阔生绢、一年一次·历日黄罗销金袱·会有·本司收贮·黄罗、三年一次·王府诰轴箱袱·会有·广盈库·木红平罗·红细熟绢、三年一次·状元进士袍服·召买·天青水纬罗·黑青水纬罗、四年一次·成造象毡·会有·甲字库·粗阔白绵布、八年一次·三生袍服·会有·甲字库·苎布》、《(都水司·)器皿厂·年例一应器皿·一年一次·香帛龙亭并香帛匣销金袱及道士夏衣·会有·广盈库·黄平罗·黄熟大绢、三年一次·翰林院教习庶吉士卓帏坐褥等家火·会有·广盈库·红纱·青细绵布、三年一次·翰林院教习庶吉士卓帏坐褥等家火·召买·红段·青段、三年一次·兵部贴黄家火·会有·红熟大绢·青布》,第264、272、280-281、415、417、432、551、562、567-569、571、574、585、629-630、632、634 页。

[4] 《厂库须知·六科廊》专章内《年例·按季领造·夷人衣服鞋袜》项下“会有·承运库·阔生绢”条,先录染蓝、红二色者“每疋,长三丈六尺”,又称“近年,绢疋不过三丈二尺”(正册,卷10,第551 页),这也说明万历末,尤是在绢疋,明确出现了在门幅相对稳定的情况下,布长改短的趋势,形成了新的比例应用规格。

[5] 关于“会有”问题,《工部厂库须知》首卷开篇《凡例》已有云:“各‘厂’‘库’,会有物料,都非实有。尚存名数,以见旧额。相应每岁,查一实在数目,分置各司、各差,以便随时料办。缺者、伪者,皆责典守赔补,庶不致有名无实,纪载成虚”,可见何士晋等人认为的“实有”物料应乃“会有”,不过彼时只见名目和理论数量,并未进行过系统且规律的清查。事实上,对此,何氏早在《厂库须知》正式成书前、万历三十六年(1608 年)十月的《商困剥肤疏》中已有过较深入的剖析,“‘会有’当议也。查工部四司《条例》,凡‘内库’有见存,即移会取用;必‘内库’无见贮,始召商买办。开载甚明。近缘该监铺垫欲多,虽例称会有者,亦概捏会无。及商人买求既足,则向报会无者,又倏称会有”(《〈工部厂库须知〉点校》,正册,卷1,《凡例》《巡视题疏·工部覆疏》,第20、24 页)。换言之,内库储有的物料经知会而移送相关衙门、差事取用,即是“会有”,否则便要启动招商购买程序,就是开始“召买”了。为此,在《厂库须知》中,其涉及具体成造信息的首章,即卷三《营缮司》的“年例钱粮”项目末尾,当系彼刻的该司掌印郎中聂心汤与何氏等还特意加添了按语,其前一句即谓:“以上各监局、各工所,会库一应物料,除‘会有’者照旧取用,其‘会无’者召商买补,临期,照依原估价值移会。”(《〈工部厂库须知〉点校》,正册,卷3,第122 页)但,万历后期显然仍旧出现了置内库“会有”于不顾,为了向商人索要“铺垫”回扣,看来是主管库钥的内监竟能报称“会无”而要求召买,一旦各方关系暂趋平衡,内监又将长期以来需要购办者报称“会有”,以抑止召买活动。如此一番,终令“会有”的数虚实难明,外臣更难以掌握,惟召买钱款却仍由貂珰等辈肆意请用、操弄,甚或挥洒。

又,据明代官方文献记录,物料“会有”的种种恶性状况,起码早在正德十六年(1521 年)前后已经成了被重点关注的事项之一,嘉靖皇帝于当年四月二十二日的《即位大赦天下诏》中,甚至更有明言:“两京各监、局等衙门,近年额外增添器物,如龙船、战车、神像、店房等项,数多,管事人员乘机作弊,将物料、工作任情冒派,侵克害民。今后除旧额器物、房屋,应修理、成造者,俱照《会典》所载旧定数目,从实会计。除本衙门,并各库会有外,会无者,量为从省派办,不许隐匿冒滥,改旧添新,并招买、那借,贻害小民,违者治罪”(皇明诏制[M].革·卷7,《正德年》,明嘉靖刻本.北京:中国国家图书馆藏,善A01230,18 叶背)。由此也可以说,中央营造机构取用的、通过国家正派征稽入库的收储物料,即“会有”,实际体现了封建统治集团理想中廉取而爱民的,经济乃至治理上的所谓“善性”信念。就所谓古典的“宏大叙事”角度论,苟非如此,则不单逻辑上将被现世的律条、罚则调整,同时也意味着对奉天而承运的法统秩序的藐视。果然,时隔不久,到了正德十六年(1521 年)十二月壬辰,工部覆总督粮储工部尚书李充嗣所条议“恤民穷事”时,对此亦做了明确呼应:“请行内府各该监、局,凡有岁派、额派物料,务查弘治年间以前旧例,不许将新增之数一概混派。如物料见有存积,俱要作为会有,不许派出。如果缺乏,量行坐派。本部仍查先年旧例,议拟上请。违者听科道官参奏”(张溶等编.明世宗实录[M].卷9.影国立北平图书馆红格钞本微卷,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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