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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研究

2019-06-01宋晨

智富时代 2019年4期
关键词:收购法律制度上市公司

宋晨

【摘 要】在经济建设日益迅猛的今天,市场竞争愈发激烈,部分上市公司为了获得更好的发展而选择公司收购,在这个过程中会涉及很多法律问题,加强对上市公司收购相关法律制度的研究,可以有效提高收购效率。文章对上市公司收购的基本原则及构成要素做了简要分析,并就当前上市公司收购法律方面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完善策略,以供参考。

【关键词】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

【中图分类号】C964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在当前市场竞争中要想获得更大的发展潜能,并立足于经济市场,采取公司收购的方式是一种非常好的选择,能够使公司资源得到高效利用,实现资源利用最大化。但是就现阶段来看,上市公司在收购的过程中涉及到的相关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不利于上市公司收购的顺利进行,有必要对其做进一步完善。

二、上市公司收购及基本原则

对于上市公司收购来说,在国际上并没有确切的定义,因为不同国家之间制定的相关法律不同,因此对其定义就有所不同。就我国上市公司收购来看,对其定义可以从狭义与广义两个角度来定义,首先从狭义角度看,上市公司收购指的就是要约收购,这种说法要求其必须满足要约收购的四大特征,具有一定的片面性和局限性,因此很多人们并没有按照此定义理解上市公式收购问题,而是从广义的角度对其进行理解,即所有可以使购买者获得上市公式控制权的购买行为都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目前上市公司收购常见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要约收购,另一种是协议收购。

所有法律成立的基础都是为了保证行为的公平与公正,我国有针对上市公司收购行为制定的相关法律,因此,在进行上市公司收购时应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时还需要保证行为的公开透明[1]。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就是要做到对各股东之间的待遇分配应公平合理,应当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时需要对信息批漏进行公开。

三、上市公司收购的重要构成要素

(一)收购人

收购人是上市公司收购行为的主体之一,并不是所有的公司都可以进行上市公司收购行为,要想满足收购公司的要求,就需要企业法人和其他自然人满足相关要求,例如,企业法人本身应没有过多的债务,也没有任何违法犯罪史;不论是企业的董事还是企业的高管,其他自然人都不可以兼任。

(二)收购方式

上文在从狭义角度探讨上市公司收购时提到了要约收购,这是上市公司收购方式中的一种,还有一种收购方式就是协议收购。下面详细介绍这两种收购方式。

1.要约收购。要约收购指的是通过向所要约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要约请求,一旦要约期限一到,要约人就可以采取一定的方法对要收购的公司进行市场评估,以确定合适的收购价格完成收购行为。要约收购又分为强制性要约收购和主动收购两种[2],其中强制性要约收购是指,如果收购人拥有的股份满足了规定中的要求并且收购人的股份还会不断增加时,其务必发出要约请求;当由收购人自发性的向目标公司的全体股东发出要约以求收购该公司股票而进行的要约称为主动要约收购。从总体上看,这种划分方式是以收购人是否自愿發出要约为标准的。

对于以上两种要约收购,大多数国家都是采用的主动要约收购方式,只有少部分殖民地国家和英法国家会采取强制性要约收购。这部分国家采取强制性要约收购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当公司收购成功后,收购者会利用控股地位而损害部分股东的利益。这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是相违背的,要想改变这种局面,就需要对拥有控股权的人提出要求,使其为中小股东提供相应的保护利益的机会。大部分国家采取主动要约收购的原因是其认为强制收购并不人性化,它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收购人的利益,增加收购人的收购成本,使其在资源配置上不能够达到效用的最大化。此外,强制要约并不能完全保护小股东的利益,只是给了他们出售手中股票的机会。

2.协议收购。如果上市公司收购行为的利益双方达成一致协议是在证券交易所以外完成的,则称此收购协议收购。在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拥有的股份都是非流通股票,收购协议中的主要目标也是这些非流通股票,因为要想使收购的成本低于收购成本而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必须收购这些股票。在协议收购的相关法律《收购办法》中明确规定了收购流通股的相关的程序,这些都表明了我国证券市场正在赶上时代的步伐,大步向前发展。

四、我国上市公司收购法律方面存在的欠缺

(一)间接收购的立法不完备

目前我国还没有针对间接收购而制定相应的法律条文,与此相关的法律也只是在部分其他法律条文中有所涉及,并且很不完善。例如,在我国的《公司法》当中,对于股权的出让只对股权变动情况有一些的规定,却没有针对其余方式做具体的规定。

(二)对于保护对象的立法不完善

我国在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方面,并没有针对保护对象的权利做出详细的规定,更多的是对其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做了具体规定,这不利于企业员工合法权利的保护。所以在今后的立法过程当中应该注重利益上的保护。典型的可以通过劳动法来保护企业员工的基本权利。同时通过民法来保护债权人的相关权利。

五、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统一上市公司收购制度体系

我国关于上市公司收购的立法散见于《证券法》、《公司法》甚至一些行政法规中[3],但是这些法律在上市公司收购方面并不完善,并不能达到对上市公司收购立法的统一。要统一上市公司收购制度体系,可以从更高层次的角度对公司收购行为进行统一规定,以保证公司收购行为在频繁的市场交易中顺利进行。

(二)加强对间接收购的相关立法

在我国,多数上市公司收购行为都是进行直接收购的,很少有间接收购,应在此方面加强相关立法,以提高间接收购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公司收购协议达成后,收购人就会拥有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我国一般都是将间接收购者看成是直接收购者来达成收购目的。

(三)增强对收购双方利益的保护

收购过程实质上就是利益双方之间关于彼此利益的不断商讨过程,通过协商不断进行调整,最后符合双方的愿望,达成共识。公司收购行为具体来讲既会涉及公司股东和高管的利益,还会涉及每一位基层员工的利益,甚至还会涉及消费者的利益。

(四)规范目标公司董事会的行为

英美等国的有关法律从目标公司的立场出发,对目标公司董事会的行为进行了规制,借以保护目标公司股东的利益。举例来看,在英国就有相关法律规定,被收购者在收到要约收购邀请时应先对相关资讯机构进行咨询,得到合理的建议后应将建议反馈给股东,然后再做出决定,这有利于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可以进行相应的借鉴。

(五)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是披露期限的规定,如果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事实发生当天收市,则要求其必须及时向交易所进行汇报,然后由交易所对其进行审核,并在次日宣布停牌,当信息披露人提高正式报告并进行公告后才可以复牌;另一方面是披露义务点的完善。应区别流通股与非流通股,将非流通股的义务点根据现状进行调整,以更好的应对实践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六、结语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在上市公司收购方面的法律制度还不完善,不利于股东利益的保护和公司收购行为的顺利进行,必须对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进行完善,规范目标公司董事会的行为,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全面提高上市公司收购制度的法律效力。

【参考文献】

[1]李有星,柯达.上市公司协议收购信息披露制度的不足与完善[J].法律适用,2017(17):28-34.

[2]李东方.上市公司收购监管制度完善研究——兼评“《证券法》修订草案”第五章[J].政法论坛,2015,33(06):117-126.

[3]高涛.论上市公司收购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J].上海商学院学报,2015,16(04):4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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