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税收征管思路的转变
2019-05-31贾瑞花
文/贾瑞花
一、引言
当前,在我国“营改增”背景下的税收体制的改革,使营业税基本上已经慢慢的走向了缩小的发展状态,并且这种模式已经慢慢的被增值税所取代,这也是在实际的改革工作当中所产生的比较明显的作用。在实际的操作过程当中,需要不断的推动“营改增”制度的实施,将社会当中的金融行业,建筑行业以及相关的服务行业有效的纳入到“营改增”的试点范围当中。通过这种方式不但可以从根本上降低对某些物资,或者是一些人力资源的充分运用,同时还可以有效的保证“营改增”改革制度的有效实施。
(一)完善消费税改革
从我国整体的消费水平和税收体制的发展状态来进行分析,一方面来讲主要是通过国家直接进行管理和划分。当前在消费税的征收和范围规定上相对比较狭隘,造成了消费在进行改革的工作过程当中还是存在一定的问题。
除此之外,在“营改增”的发展背景下,各地主体征收税和本身的地位慢慢的降低。从当前的消费税资源税以及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情况分析可以得出,当前人们在消费税基本上都是通过省级政府来进行直接性的支配和划分,在这种发展形势下,本身运用一些零售工作来进行税务的征收,通过这种方式不单可以从基础层面上有效的补充地方经济财力,同时还可以提升经济结构的优化调整,有效的保证了良好的税收消费环境,对推动我国整体经济的发展有着积极性的意义。
(二)完善个人所得税征收
在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过程当中,与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相比仍然还处于初步发展的时期,在“营改增”的发展势下,对这种现象问题的研究可以进行科学的调整和改革,在税务的征收模式下需要适当的加大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同时还需要制定出一些制度性较强或者是和其他类型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制度,通过这种方式可以从根本上将个人所得税有效的纳入到整体的税务考核体制当中。在实际的工作当中,需要针对纳税人的具体生活状况,家庭的富裕程度,子女的数量多少以及日常的开销等方面的问题进行综合的分析,建立起个人或者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差异化划分标准,依照个人纳税的具体状态制定出相对费用的调整和税务体制的保障,这样可以充分的展现出税收工作的公平性原则,保证纳税人及时纳税的同时还可以缓解纳税人的经济负担。
二、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具体策略
(一)有效完善自然人税收征管的基本原则
在纳税人的征管原则方面,不能单纯的运用传统形式下以企业为单位的税务稽查以及税收检查等强制性手段,这是因为和企业的发展存在一定的差异,自然人属于社会基础的构成单位在建立起公民税收征管体制的过程当中,必须要充分维护社会经济发展的稳定性,也就是说税收制度必须要取之于民而用之于民,如果纳税体制和纳税人之间存在严重的矛盾,那么将会直接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负面性的影响。由此可以看出在当前我国所实施的税收征管法当中,缺乏了直接对公民个人的税收强制管理措施并非无意性疏忽,而是对这一问题进行有效的回避,当然在现行的税务征管法当中,适当的增加对公民个人必要的税收征管体制的建立,可以对公民起到一种威慑性的作用,这也是在税收法当中所必须要体现出来的内容。
(二)税收工作需要遵循度理论
税收工作的遵从度,主要指的是纳税人在本身的心理观念所直接展现出来的,对税收法的遵从程度作为财政学当中非常重要的研究理论。其中包含了税收的公平性、税收工作的效率以及税收负担等关键性的理论原则,在纳税工作当中所遵循的公民纳税法依照税法当中的相关要求及时的进行纳税和申报,并且进行全额的税款缴纳。纳税遵从理念对于纳税人来讲本身就存在着遵从性的经济成本,最直观化的表现就是税款成本的征收。除此之外,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申报的过程当中,还有可能需要付出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在各项支出相关的信息方面都需要表现在账务核算成本当中。与之相反的是税收不遵从,主要针对的是纳税人在纳税的过程当中表现出不属实,不准确以及不及时的履行纳税义务,依照纳税人是否在主观上形成一种故意不纳税的态度,可以将其分为蓄意不遵从和非蓄意不遵从,不管那些人是蓄意或者是非蓄意纳税,不遵从都要面临着税务工作的风险。纳税不遵从被相关的税务机关单位所发现,将会面临税务法的严重惩罚。依照不同的税收不遵从的程度,我国在税务惩罚上从责令期限改正上升到了追究其刑事责任。遵从理论当中认为,一个地区的纳税遵从度由高到低是通过纳税人平衡遵从或者是不平衡遵从风险所共同造成的,也就是纳税人从遵从经济成本远远大于不遵从的经济风险,那么纳税人会更加倾向于选择纳税不遵从,反之纳税遵从度将会得到明显的提升。
(三)纳税服务工作有待提升
纳税服务的提升是纳税人税收遵从度发展的重要方法,在优质性的纳税服务工作当中,有利于完善纳税内部的体制关系有效提升了税收征管工作的效率。在最近几年的发展过程当中,对于我国地方性政府上级部门的有效领导下,纳税工作的整体工作水平得到了明显的提升,但是在服务理念当中,纳税模式和税收的宣传工作一直存在着问题,在服务工作方面对于地税纳税服务工作基本上还是停留在上级要求工作作为标准,并没有有效的实现纳税人需要以工作起点来作为转变。基于这种发展服务体制下,税务机关为了有效的完成纳税服务工作人员对各项工作指标的完成,通常情况下需要主动的输出相应的工作服务,因为税收工作人员的职位在大型企业上比较固定,在工作过程中各个税务干部之间的沟通和联系比较频繁,纳税工作的开展在各项工作和组织之间范围相对较小,同时企业内部的个人纳税也比较容易,因此在长期的发展过程当中有效的形成了以企业服务发展为中心点的工作发展体系,在纳税宣传,纳税政策培训以及整体满意度调查的对象选择方面,需要遵从企业的发展特性,尤其是针对一些大型企业的纳税人为主要的研究对象,对其中所涉及到的业务范围扩大,纳税人的纳税标准进行了重点的关注,制定出了科学有效的纳税工作模式。基于这种发展形势下,将纳税工作更加倾向于纳税人的满意程度,以此来不断的提升纳税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加强部门合作与社会协作机制转变
在纳税工作的开展过程当中,各个部门之间缺少长效的工作协调机制,部门合作主要是针对市政府协调工作所实施的工作类型。在实际的工作过程当中,所产生和发现的各项业务之间存在着协调效果相对缓慢,各部门之间缺少统一化的业务操作标准,对于一些特殊的业务,通常情况下依靠分局或者是其他部门之间来自行沟通,相比与业务在不同区域的方法处理上也存在一定的差异。针对这一问题,需要实现部门之间的相互合作,以及和社会协作机制之间进行有效的转变,形成一种统一化的工作流程和工作模式,有效的保证了各个资源共享平台的建设和联系,保证了各项信息之间都可以得到实时性的传递,保证了纳税工作和纳税人之间的实时性联系。
三、结论
通过本文对“营改增”模式下的地方性政府税收征管工作的转变研究和分析,从中可以总结出在当前我国税收体制的不断变革下,在税收制度方面需要从企业和个人的角度上加以落实,保证每一个正常的纳税人都要进行合法的纳税工作,对纳税过程中存在的异议或者是问题向政府单位进行反应,最大程度上消除纳税人对纳税体制存在的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