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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影子银行的形态、风险及其规制对策

2019-05-30杨星

中国市场 2019年12期
关键词:系统性风险影子银行

杨星

[摘要]文章阐释了影子银行的发展,分析了我国影子银行的主要形态及其风险,并对如何规制这些风险提出了建议——通过构建监预机制,强化风险管理;完善监管体制,强化监管合作;吸收民间金融,重构金融体系;强化信息披露,健全监管法律等手段可有效降低中国影子银行的风险。

[关键词]影子银行;系统性风险;规制工具

[DOI]1013939/jcnkizgsc201912042

影子银行是相对于传统银行而言的,作为一种现象,它出现于美国20世纪70年代,而作为一个概念,直到2007年才出现。影子银行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工具,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不少系统性风险。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影子银行的主要形态及其风险,提出了如何规制风险的建议。

1影子银行的发展回顾

根据麦卡雷(McCulley)的界定,影子银行指“游离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尽管不是银行,却履行着银行各类职能的金融机构”。此后,关于影子银行的界定与论述逐渐增多,影子银行的内涵也得到了更为清晰的表述,但影子银行的确切定义,学界仍未统一。

影子银行是信贷市场、资本市场、金融衍生品和大宗商品交易、杠杆收购领域的主要参与者。这些机构通常从事放款,也接受抵押,是通过杠杆操作持有大量证券、债券和复杂金融工具的金融机构。在带来金融市场繁荣的同时,影子银行的快速发展和高杠杆操作给整个金融体系带来了巨大的脆弱性。目前,影子银行系统正在去杠杆化的过程中持续萎缩,然而,作为金融市场上的重要一环,影子银行系统并不会就此消亡,而是逐步走出监管的真空地带,在新的、更加严格的监管环境下发展。

美国已提出要求所有达到一定规模的对冲基金、私募机构和风险资本基金实行注册,并对投资者和交易对手披露部分信息。

尽管目前中国仍然欠缺纯机构性质的影子银行,但中国影子银行的业务是客观存在的,诸如金融理财、信托租赁等,换言之,从广义的角度来理解,中国存在着影子银行,并且影子银行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影子银行指不在传统监管范围内,却有履行着银行各类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其他相似的银行业务和民间金融等,它具备透明度低、杠杆化操作以及难以监管的三种特征。影子银行作为现代金融创新发展的产物,对个人资金需求的满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化解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非常突出的作用,然而,影子银行由于监管的空白与欠缺也存在着不少风险,如何妥善地应对并规制这些风险,是充分发挥影子银行效能的必然举措。

2中国影子银行常见形态及其风险分析

21P2P借贷及其风险

P2P借贷,它兼具互联网金融以及影子银行的双重属性。P2P的是网络版的民间借贷。从其业务范围来看,人人贷显然存在着不小的风险,比如非法集资的风险。在我国金融管理体系中,仅有银行等金融机构具备吸收公众资金的权利,电子商务公司仅仅是第三方支付平台,本身并非金融机构,它在聚集公众资金的同时,本身就有可能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又如,P2P 公司的本质是一种媒介,它促进借款人与放款人之间的交易,而自己在其中收取一定的利益,也就是说,P2P 公司不是传统的金融机构,也无法承担金融机构借贷风险的能力,资金的管理与流动一定程度上处于真空状态。此外,P2P平台的存在使银行资金更容易流入地下借贷市场,仅江、浙两地就有数以千亿元计银行资金转入地下借贷市场。

22理财产品及其风险

银行的理财产品主要有四种形式:固定收益理财、保本浮动收益理财、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以及金融机构承销的理财产品,其中,前两种产品接近于存款,风险较小,而后两种产品则是虚拟化程度较高的风险型产品,尽管对外展示的收益较高,甚至利率达到两位数,但风险也较大,金融机构在其中仅仅充当掮客的角色,并不承担相应的风险。一旦出现亏损,投资者的本息得不到有效的保证。理财产品的风险主要表现:一是信息不对称性。个人投资者和金融机构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这一方面是由于金融产品的复杂性、多元性远远超出了个人消费者对信息的搜集、掌握、消化能力,金融产品的个人消费者难以准确地理解理财资金的预期收益;另一方面,金融机构承销中的不当推广以及投资者自身的盲目投资行为,给理财产品带来风险。二是系统性风险。尽管金融机构对后两类理财产品不承担任何风险,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可以在产品失败后全身而退,相反,任何理財产品所造成的失利,都有可能给金融机构尤其是中小金融机制造成系统性的风险,甚至引发崩盘。在金融机构的业务体系中,理财产品为表外业务,缺乏抵押资产,具有较高的风险,监管机构应该允许在其中小规模的违约,从而培养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减少盲目投资的行为。

23民间借贷及其风险

民间借贷是中国自古以来便存在的一种借贷方式。民间借贷在满足个人资金需求以及化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等领域起到了非常突出的作用,但民间借贷也存在着不小的风险,这些风险甚至会影响到国家层面的金融安全以及社会稳定。民间借贷的风险主要表现在:第一,民间借贷的趋利性容易导致盲目投资。相比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而言,民间借贷通常发生于熟人之间,或一定的社会关系网络之间,双方当事人彼此了解,信息也较为对称。但是贷款人在款项放出之后,便对资金的使用与配置失去话语权,借贷人处于逐利的目的会进行各种投资,甚至将款项以更高的利息转借给其他人,从而使资金处于无序不定的状态,并形成一定的债务链,而这个债务链一旦崩溃,便会造成整个民间借贷受到冲击。第二,民间借贷的利息相比于商业银行的贷款利息而言较高,不少人借款人在款项到期之后,无法支付本利,不得不进一步寻求其他贷款,从而造成滚雪球般增长的本息。第三,监管机构对民间借贷监管相对模糊,既未曾以契约自由原则将此类借贷视作自由商业行为予以正常的保护,也未能从借贷的现实情形出发给予足够规范和保护,只有法律认定为高利贷的,不会保护债权人的部分收益。

3中国影子银行风险的规制对策

31构建监预机制,强化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是影子银行监管中的核心问题,也是维护我国金融市场稳定、充分发挥影子银行效用的必然选择。首先,监管机构需要进一步完善影子银行的信息披露制度,将影子银行发展、运行中的各类数据纳入统计范畴,构建全国性的数据共享制度。同时,由于影子银行的业务大多是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为了规范影子银行的监控,商业银行必须完善自身表外信息的披露制度,以實现对影子银行反向监测的作用。其次,信用评级机构原为规范金融市场的重要机构,然而,评级机构自身行为的不规范性隐藏了影子银行的风险水平,不仅降低了影子银行自身的透明度,也增加了影子银行的风险积聚。对此,政府需要强化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管理,在明确评级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严格对信用评级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审查,严厉禁止信用评级机构内部腐败问题,提升评级的规范性。最后,经济危机之后,西方国家强化了影子银行风险的预警机制构建工作,实现了金融风险的有效规避,因此,我国需要吸收借鉴发达国家在风险预警中的经验,通过数据分析、构建模型等方式进行风险预警,不断提升我国的风险预警水平。

32完善监管体制,强化监管合作

如何有效应对影子银行规模不断扩大、业务不断增多的发展趋势?强化监管是核心。一方面,我国传统金融领域,长期采用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但这种模式对于影子银行并不适用,因为影子银行在业务提供上种类繁多、涉及行业极其复杂,单一部门监管体制缺乏有效性。对此,政府需要强化各部门之间的合作,在明确各职能部门的监管权限的基础上,深化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与互动,从而提升监管效能。另一方面,政府在影子银行监管的过程中,不仅需要强化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合作,还要密切与其他国家或国际间组织的合作,这是提升我国影子银行监管效能的主动追求,也是进行世界性金融风险监控的客观需要。对此,我国政府需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主动与国际金融组织展开合作,积极吸收借鉴国际金融组织的先进监管机制,对特定的风险案例进行细致的分析与总结,从而保证我国影子银行监管的全面性;二是强化与其他国家合作,尤其是影子银行较为发达且监管经验较为成熟的发达国家,如美国、英国等,充分发挥好国际政府间的合作机制,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和非政府金融组织的协调作用,以提升我国金融安全性。

33吸收民间金融,重构金融体系

在我国传统的监管模式中,出于稳定金融市场的需求,往往对民间借贷持否定态度,或者实行类似金融机构的全面监管模式,这对影子银行的发展以及市场功能的最大化是极为不利的。影子银行相比于实体商业银行而言,只涉及存量货币所有权以及使用权的变动,并不具有信贷、信用以及货币创造的功能。对此,合理化的途径应该是适度承认民间借贷的合法性,一是民间借贷确实能够化解我国经济中存在的固有问题,促进市场经济的繁荣与发展;二是民间借贷作为一种金融挑战,它能促使银行改革现有借贷系统,从而使银行业务更加健全、完善。将民间金融融入到现有金融格局之中,重构金融体系,是我国金融发展的必然途径。在此过程中,政府所需要采用的是“负面清单”式的治理模式,只要民间金融本身不和禁止性法律或政策触碰,不存在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政府就无须强力监管。

34强化信息披露,健全监管法律

信息披露制度的不完善是滋生影子银行风险的重要因素,因而强化影子银行的监管必须以信息的全面性、透明性为前提。监管机构需要做好以下内容:一是完善现有信息监管监测平台,公布影子银行的统一数据标准,并及时、准确地录入影子银行运营中的各类数据,以备分析;二是进一步规范影子银行的信息披露方式,细化其信息披露内容;三是构建信息披露奖惩机制,对那些准确、及时披露信息的影子银行通过公示的方式予以奖励,相反,对那些信息披露不完善的影子银行则给予必要的惩罚措施。信息披露与法律建设是规制银行风险的两条主要途径。影子银行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产物,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尚未完全覆盖,即使偶有条款和影子银行相关,也过于宏观,缺乏执行效力。对此,我国立法机关需要重视起来:首先,影子银行无论其外在形态如何变化,金融功能是其核心,法制建设需要以影子银行的功能为导向,确保监管的全面性;其次,针对目前有关影子银行专门法律的欠缺,立法机关需要从现有法律条文和存在的问题出发,尽快制定、出台相关法律,并在执行中不断完善,提升监管效能。

参考文献:

[1]贡晓红影子银行风险生成机制及其规制[D].哈尔滨:哈尔滨商业大学,2015

[2]沈伟中国的影子银行风险及规制工具选择[J].中国法学,2014(4):151-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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