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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涉企财政奖补资金兑现

2019-05-30金仝仝

财经界·上旬刊 2019年5期
关键词:企业

金仝仝

关键词:企业  财政奖补资金  兑现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实体企业也随之发展壮大,当然离不开财政给予的资金支持。加强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大财政资金规范管理,从而使企业扶持政策更加精准落地。在涉企财政奖补资金兑现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下一些问题,影响资金兑现的准确性、安全性、高效性,需要予以重点关注。

(1)新旧政策出台不连贯。财政奖补资金主要依据出台的相关政策文本予以兑现。政策文本根据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通常会逐步修订、完善。因此,在政策兑现过程中,存在出台新的政策文本,并将老的政策文本予以废止等情形。若该奖补政策仅一次性兑付,则按照新政策文本的施行日期区分,施行前执行老政策,施行后执行新政策。但若该奖补政策为多年连续支付,新旧政策计算基数不同,则需考虑新旧政策的衔接问题。针对此类情况,财政奖补资金兑现是选择继续执行原政策还是开始执行新政策,需要慎重认定。企业也会对比新旧政策对企业奖补的影响,并希望按照对其有利的政策条款予以兑现,尤其对新旧政策奖补差距较大的情形,亟需引起重视和关注。

(2)财政奖补兑现有交叉。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一系列实体企业扶持政策,主要涉及经信、科技、金融、招商、市监等部门,相关政策项目奖补虽内容不同,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政策兑现财政奖补资金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叉。如经信部门政策兑现主要根据企业提供的发票金额等微观数据,对技改等项目进行测算并兑现;科技部门主要针对企业或某一方面认定后进行定额补助,与经信部门测算补助存在一定的交叉;另金融部门则根据税收等宏观数据,对有资本运作的企业进行测算并兑现,也与经信部门微观数据补助存在一定的重复。无论是提供数据方面,还是获得补助方面,企业根据各类政策文本获得财政奖补资金存在多头申报、多重补助等问题。

(3)资金测算依据不准确。财政奖补资金兑现一般分为定额补助和测算核校两类,定额补助类指政策明确规定具体奖补金额,测算核校类则根据政策规定进行计算得出奖补金额。资金测算主要针对测算核校类。目前,测算奖补资金往往与采购发票、税收等企业相关指标挂钩,因此指标取数直接影响资金测算的准确性。以税收为例,企业缴纳的税收主要以税务局提供纳税依据为准,目前税务局出具的纳税证明、完税证明往往没有明确标准,主要问题在于没有明确以纳税发生期还是以纳税所属期为测算依据。发生期为企业某一年度缴至税务局的税费,而所属期为企业缴纳所属哪一时段的钱。因此若企业提供某年所属期和发生期的税费,则金额完全不同,因此提供计算依据不明确直接影响企业奖补资金的兑现金额的准确性,也影响部门执行财政奖补政策的规范性。

(4)财政奖补项目不存续。财政奖补资金主要依据为政策本文中项目条款规定,企业只有符合项目认定,才可予以兑现财政奖补资金。若企业当年通过审核认定获得奖励资金,后续因企业某种原因又恢复原状,比企业股份制改造,需要将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很多公司在营业执照上完成了形式变更,也尽量做到规范经营管理,健全财务等改制的核心要求,但不乏存在部分企业后续将股份有限公司转回有限责任公司,财政奖补资金的兑现并不能带来预期的效果,反而成为企业获得奖励的一种手段。

涉企财政奖补资金是财政支出中的重要内容,也是实体企业中的重要支持。针对在兑现前政策出台、兑现中资金测算、兑现后项目存续等环节存在的相关问题,需加强规范管理,并提出改进措施与建议,才能确保涉企财政奖补资金有效性。

(1)加強政策兑现的时效内容。在出台或修订相关政策文本时,务必关注原有政策执行、资金兑现情况,尤其连续多年兑现财政补助的政策文本内容,务必做好新老政策的衔接,严格划分新老政策兑现时效,确保财政奖补资金兑现无异议。同时,全面梳理企业扶持政策,形成企业扶持政策清单,有效解决政策多杂散乱、多头申报、多重补助的情形,开发运用“实体经济产业扶持政策财政奖补资金申报审批系统”,在企业申报时,输入的内容和其他申报事项进行查重,是否真正存在重复或交叉。若涉及到类似的政策情况,可在文件中注明“重复的不予兑现”,或者降低奖补标准。另外,还需建立财政奖补资金的联审机制,针对新旧政策衔接、政策兑现交叉等问题,进行一事一议,有效解决资金兑付难题。

(2)明确资金测算的基数依据。资金测算依据的认定直接影响奖补资金的准确性。资金测算依据需从前后口径一致、便于取数、计算合理等方面综合考虑,确定资金测算依据,如上文提到的纳税证明以发生期(某一年份缴纳税费)相比所属期(缴纳所属某一年份税费),发生期更有利于统计、取数便捷,可排除企业先缴后退、汇算清缴等所属期数据可变情形,从而明确资金测算依据,加快资金兑付。

(3)区分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企业奖惩情况是信用体系建设中重要数据基础,但企业有失信就“一刀切”奖补的做法值得商榷。建议区分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联合各监管部门,制定失信行为的划分标准,并进行部门间横向比较,划分出相对公平、公正的认定标准。对于较轻的处罚,认定为非严重失信行为,企业可获得财政奖补;但对于较重的处罚,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企业不得享受财政资金补助。

(4)关注项目存续的变动情形。财政奖补资金的项目认定不仅在事前,更需要后续监督。财政奖补资金主要目的为扶持企业的发展,但如果企业后续背道而驰,则奖补资金应予以收回。建议在起草文件时需考虑项目是否存在后续恢复原状、后续能否到达期望目标等因素,若存在此种情况,需增加相关监督退回条款,如“某项目几年内未实现目标要求,则优惠政策予以收回,并由政策落实的相关职能部门监督退回”。同时,可设立基金代替财政奖补,通过基金的运作机制,鼓励企业做好后续相关事项,确保财政奖补资金安全保障。

参考文献

[1]赵洁莹.财政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思考[J].会计师.2018.1.

[2]刘青林.加强广西财政扶持企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思考[J].经济研究参考.2016.35期.

[3]王荣涛.县级财政部门在涉企专项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理财(经论版).2017.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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