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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共和行政”历史真相新探

2019-05-28杜勇

人文杂志 2019年5期

内容提要 关于“共和行政”的真相问题,以往学者或信《汲冢纪年》“共伯和干王位”,或持《史记》“二相行政”说,久讼不决,殆成千古疑案。近出清华简《系年》有厉王流彘“共伯和立”的记载,可与《纪年》相呼应,似乎加强了人们从《纪年》不从《史记》的信心。实际上,国人暴动赶走厉王以后,畿内诸侯共伯和并未篡位自立,而是以三公首席执政的身份,会同召公、周公执掌王室大政,以共伯和的名义发布国家政令,以共和作为年号,组成贵族合议制政府,維持中央政权的运行。在王室无君的情况下,这种合议制政府的执政大臣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朝廷权力运行的制度规范,因而被称为“诸侯释位以间王政”或“共伯和摄行天子事”。这可能就是西周“共和行政”的历史真相!

关键词 西周 共和行政 共伯和 二相共和 首席执政

〔中图分类号〕K2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19)05-0023-10

关于“共和行政”的真相问题,以往学者或信《汲冢纪年》“共伯和干王位”,或持《史记》“二相行政”说,久讼不决,殆成千古疑案。近出清华简《系年》有厉王流彘“共伯和立”的记载,可与《纪年》相呼应,似乎加强了人们从《纪年》不从《史记》的信心。实际上,新材料并未解决老问题,“共和行政”的真相仍然迷雾重重,有待廓清。本文拟以新的视角对此略加探讨,以期形成符合实际的历史认知。

一、“共伯和干王位”衡短论长

自西晋汲郡古墓出土《竹书纪年》以后,相信“共伯和干王位”的学者渐渐多起来了。司马彪《庄子注》、郦道元《水经注》、苏辙《古史》、罗泌《路史》、顾炎武《日知录》、梁玉绳《史记志疑》等,大体坚持此说。近世著名学者顾颉刚先生撰《共和》一文,力主“从《史记》不如从《纪年》”,①尤具影响。继之不少著述或采此说,或作申论,②基本成为学界主流意见。

“共伯和干王位”之说,能够赢得古今不少学者的认同,与其自身具有的学术优势有关。最重要的一点,是有不少文献材料支持此说。其中一类是出自史书性质的文献。如《史记·周本纪·索隐》引及《汲冢纪年》云:“共伯和干王位”,皇甫谧《帝王世纪》同此,③当本《纪年》。《经典释文·庄子·让王篇》引文略异:“共伯和即于王位”。④《太平御览》卷八九七引《史记》云:“共和十[四]年,大旱,火焚其

屋,伯和篡位立。秋,又大旱,其年周厉王死,宣王立。”据王国维研究,“《史记》无此文,当出《纪年》。”王国维:《古本竹书纪年辑校·今本竹书纪年疏证》,黄永年校点,辽宁教育出版社,1997年,第15页。近出清华简《系年》第二章云:“厉王大虐于周,卿士、诸正、万民弗忍于厥心,乃归厉王于彘,龙(共)伯和立。”李学勤主编:《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2),中西书局,2011年,第136页。古帝王或诸侯继位曰立,故“共伯和立”与“干王位”其义无别。但是,《晋书·束晳传》言及《汲冢纪年》称:“(幽)[厉]王既亡,有共伯和者摄行天子事,非二相共和也。”《晋书》卷51《束晳传》,中华书局,1974年,第1432页。此条引文只说共伯和代行王政,非继王位,其实际内涵是有差别的。《史记索隐》说:“共,国;伯,爵;和,其名;干,篡也。言共伯和摄王政,故云‘干王位也。”《史记·周本纪·索隐》,中华书局,1982年,第144页。“摄王政”是代理王政,亦称“摄行天子事”,司马贞却解释为“干王位”,意即“伯和篡位立”。这显然是不明历史真相,刻意调停之语。由于《汲冢纪年》与清华简《系年》均具史书性质,比较注重事实根据,显得颇具权威性。

另一类是来自战国游士的作品。《史记正义》引《鲁连子》云:“卫州共城县,本周共伯之国也。共伯名和,好行仁义,诸侯贤之。周厉王无道,国人作难,王奔于彘,诸侯奉和以行天子事,号曰‘共和元年。十四年,厉王死于彘,共伯使诸侯奉王子靖为宣王,而共伯复归国于卫也。”《史记·周本纪·正义》,中华书局,1982年,第144页。所言“卫州共城县”为隋唐建置,不应出现在战国著述中,故有可能是后世窜入文字。但《汉书·艺文志》著录有《鲁仲连子》十四篇,说明其书非伪。此书谓“诸侯奉和以行天子事”,与《晋书》所引《纪年》谓共伯和“摄行天子事”,其涵义相同。《吕氏春秋·开春论》云:“共伯和修其行,好贤仁,而海内皆以来为稽矣。周厉之难,天子旷绝,而天下皆来谓[请]矣。”⑩许维遹:《吕氏春秋集释》,中华书局,2009年,第581~582、581页。《庄子·让王》言“共伯得乎共首”。[清]郭庆藩:《庄子集释·让王》,《诸子集成》本,上海书店,1986年,第423页。《吕览》《庄子》言共伯和受诸侯朝请,后逍遥得意于共山之上,但未明确提及“干王位”一事。《古史》、罗泌《路史》、顾炎武《日知录》、梁玉绳《史记志疑》等,大体坚持此说。近世著名学者顾颉刚先生撰《共和》一文,力主“从《史记》不如从《纪年》”,①尤具影响。继之不少著述或采此说,或作申论,②基本成为学界主流意见。

“共伯和干王位”之说,能够赢得古今不少学者的认同,与其自身具有的学术优势有关。最重要的一点,是有不少文献材料支持此说。其中一类是出自史书性质的文献。如《史记·周本纪·索隐》引及《汲冢纪年》云:“共伯和干王位”,皇甫谧《帝王世纪》同此,③当本《纪年》。《经典释文·庄子·让王篇》引文略异:“共伯和即于王位”。④《太平御览》卷八九七引《史记》云:“共和十[四]年,大旱,火焚其

以上两类文献,都是战国时期的著作。诸家所引古本《竹书纪年》,文字不相一致,意涵亦有差别,不知何为原文。但历史上有共伯和的存在,是不必怀疑的。《汉书·古今人表》列共伯和为中上等,其历史地位次于厉宣时期的执政大臣芮良夫、召伯虎等人,大体与祭公谋父、虢文公相若,均属正面肯定的历史人物。

过去日知先生通过分析各种文献材料,认为共伯和之“和”是东汉以后妄增的窜入字,实际只有身份不明的共伯,并无共伯和其人。日知:《释共和——共伯〔和〕可以休矣》,《史学理论研究》1993年第1期。此说与近出清华简《系年》言称“共伯和”相悖,证明共伯和并非东汉以后才有的乌有先生。不过,有其人与有其事是两个层面的问题,仍须仔细分辨。历史研究是一项科学性极强的工作,只有弄清事实真相,才能形成超越时空的规律性认识,进而成为人类的精神财富。材料多固然有利于探赜索隐,但事实真相并不是由材料多少来决定的。有时,荒诞离奇的说法易成谈资,流播甚广,真正的事实反因平淡而不为世人所重,这也是需要注意的。

“共伯和干王位”之说,多种文献看上去言之凿凿,实际存在严重的致命伤,即作为王位继承者的共伯和身份不明,而诸侯入主王位与当时的王位继承制度亦不相容。

清华简《系年》谓“共伯和立”,意味着“共伯和干王位”是实实在在被立为天子,总揽西周王政大权。清惠士奇说:“自古岂有摄天子哉?子代父曰义也,臣代君曰篡也。”[清]惠士奇:《礼说》卷7《春官二》,文渊阁《四库全书》本。故“共伯和干王位”被看作是篡位而立。果若是,此必为当时严重的政治事件,共伯和的政治身份至少不会模糊难辨,以至后世歧说纷纭。唐代之前,人们并不清楚共伯和为何许人也。如东汉高诱注《吕氏春秋》云:“共,国。伯,爵。夏时诸侯也。”⑩晋向秀、郭象《庄子注》谓其“周王之孙也”。[宋]罗泌:《路史》卷23《发挥二·共和辨》,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唐代张守节提及有人视为“卫武公”,《史记·周本纪·正义》,中华书局,1982年,第144页。宋罗泌又称其为“商氏后”,[宋]罗泌:《路史》卷27《国名纪四》,文渊阁《四库全书》本。清人魏源以为是“凡伯”,[清]魏源:《魏源全集》第1册《诗古微》,岳麓书社,2004年,第548页。梁玉绳说是“厉王后”,[清]梁玉绳:《史记志疑》,中华书局,1981年,第101页。今人考为“共武公”,王雷生《关于“共和行政”若干问题的再考察》一文,根据《诗·大雅·六月》云“薄伐犭严玁狁,以奏肤公。有严有翼,共武之服”,硬生生臆造出一个“共武公”,并认为他就是共伯和,不可凭信。没有一种说法可以成为共识。其中共伯和为卫武公说,经顾颉刚先生的补苴发挥,似乎可以确认他的真实身份。然细察之,卫武公与共伯和仍无瓜葛,根本就是两个不同身份的人。

以共伯和为卫武公的说法,具体为何人提出,今已无从查考。估计唐代已有学者根据《鲁连子》称“共伯复归国于卫”,联想卫武公名“和”,从而推断共伯和就是卫武公,这才引起张守节《史记正义》的批驳:

《世家》云:“釐侯十三年,周厉王出奔于彘,共和行政焉。二十八年,周宣王立。四十二年,釐侯卒,太子共伯余立为君。共伯弟和袭攻共伯于墓上,共伯入釐侯羡自杀,卫人因葬之釐侯旁,谥曰共伯,而立和为卫侯,是为武公。”按此文,共伯不得立,而和立为武公。武公之立在共伯卒后,年岁又不相当,《年表》亦同,明《纪年》及《鲁连子》非也。《史记·周本纪·正义》,中华书局,1982年,第144页。

张氏措词极为简洁,但他根据《卫世家》《十二诸侯年表》论证共伯和不是卫武公,相当有力。析其要义有三:一则,卫武公名和,但不称“共伯和”。“共伯余”之“共”是谥号,卫武公卒后不得兄弟同谥。顾颉刚先生认为共非谥号,亦非国名,不过是卫君离宫别馆之地。共伯余与弟和居此,故可同称“共伯”。然“共”若非国名,“伯”则非爵名,兄弟当分伯仲,亦不可能同称共伯。與《卫世家》记卫武公袭杀共伯余不同,《诗·鄘风·伯舟》序称“卫世子共伯早死”,《毛诗正义》卷3,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第321页。卫武公也可能继立为世子,但他仍不能称“共伯”,有如周武王继位前称太子发,其长兄称“伯邑考”,决不混同。二则,厉王奔彘时,卫国在位为君的是卫釐侯,直到周宣王十六年,卫武公才得以继位,之前不过是卫国的公子或世子,很难在政治上有所作为,没有条件得到天下诸侯的倾心拥戴。范文澜先生认为,春秋时期,世卿权重,还不敢干诸侯之位,在嫡长子继承制极端严格的西周,“侯国世子岂能干王位”?范文澜:《中国通史》(第1册),人民出版社,1978年,第95页。就算阴差阳错,卫公子和得登天子之位,但共和行政结束后,一度身践王位,号令天下的君主返回卫国,又何以自处?刘卓异:《“共伯和”不是卫武公》,《中国社会科学报》2018年4月18日。他真要逍遥于共山之上,何以16年后又要继为卫君?三则,卫武公死于周平王十三年(公元前758年),他在共和之初尚为少年。《国语·楚语上》谓“昔卫武公年数九十有五矣,犹箴儆于国。”意味着卫武公的年寿当在95岁以上,甚至可能在百岁左右。以95岁或100岁计,共和元年(公元前841年)他才12岁或17岁。共和纪年是司马迁研究年代学的一项重要成果,是中国历史有确切纪年的开端,并无证据显示可以随便推翻。这样,共伯年少若此,既非一方诸侯,亦无治国经历,他要自外进入朝廷,入主王位,从容应对暗波汹涌的动荡局面,这种可能性可以说是微乎其微的。

共伯和不是卫武公,而其他说法更不清晰说明他的政治身份。这对于干位篡立、入主朝政、叱咤风云的一代天子来说,无论如何都是一件匪夷所思的事情。更为重要的是,即使共伯和是畿外一方诸侯,他也不具备入主王位的政治条件。就殷周制度论,其中最大也最重要的一项区别就是王位继承制度的不同。与殷商王位兄终弟及相比,周人实行“立子立嫡之制,由是而生宗法及丧服之制,并由是而有封建子弟之制、君天子臣诸侯之制”。王国维:《观堂集林》(外二种)卷10《殷周制度论》,河北教育出版社,2004年,第288页。这对于维护国家政治秩序的稳定,最大限度防止变乱的发生,是一项颇为有效的政治制度。据《史记·周本纪》记载,西周时期只有懿王死后由其叔父即共王弟辟方继位,是为孝王。孝王死后又转为懿王太子燮继位,是为夷王。此以何故,因文献失载,不得而知。余则均为嫡长子继承王位。周幽王死后,一度出现二王并立局面。废太子宜臼被申侯拥立,后为平王。而幽王另一子(清华简《系年》谓为幽王弟)余臣也被拥立为王,号为携王。由于幽王宠爱褒姒,曾以伯盘为太子,后死于戎祸。伯盘被立为太子,余臣被立为王,虽非幽王嫡长子,但他们都是幽王所生,起码具有王室血统。而共伯和为诸侯,与周厉王并无血缘联系,只是君臣关系。他若继立为王,则意味着王室正统的中断。召公不惜牺牲亲生儿子的性命也要保护太子静,以其忠贞和耿介的性格,恐难容忍非王室血统的诸侯入主王室。即使东周时期,王纲解纽,礼崩乐坏,也无人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做出取代王位这种以下犯上、以臣犯君的事情。以楚国为例,楚平王卒,令尹子常欲废太子壬,另立子西为王。子西拒不相从,声明“王有适嗣,不可乱也。”《春秋左传正义》卷52,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第2113页。迫使子常放弃原来的打算。并不严格遵从周礼的楚国尚且如此,西周王室更不可能随意让诸侯入主王位。故清人崔述说:“春秋至闵、僖以后,天下不知有王久矣,然齐桓、晋文犹籍天子之命以服诸侯,不敢公然摄天子事也;况西周之世,乌得有此事!”[清]崔述:《崔东壁遗书》,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第237页。

正因为从王位继统法上看,“共伯和干王位”不具可能性,故前贤虽从此说,又有一定程度的保留意见。如罗泌从孟康说,“盖周室无君,和以三公摄政。”[宋]罗泌:《路史》卷33《发挥二·共和辩》,文渊阁《四库全书》本。顾炎武则说:“天下朝乎共伯,非共伯至周而摄行天子事矣。”[清]顾炎武:《日知录》卷25《共和》,文渊阁《四库全书》本。梁玉绳亦谓:“盖厉王流彘,诸侯皆宗共伯,若霸主然。[清]梁玉绳:《史记志疑》,中华书局,1981年,第101页。罗泌以为共伯和并未代为天子,而是以三公身份摄政。顾炎武、梁玉绳则认为共伯和根本没有进入宗周,只是在周室无君的特定情况下,以宗主或霸主的身份接受诸侯的朝请。这些看法实际是说,虽有共伯和其人,然无干王位之事。

总而言之,“共伯和干王位”说虽在材料支撑上占有优势,但共伯和的政治身份模糊不清,而诸侯入主王位也不符合西周王位继承制度,并未真正揭示其历史奥秘。看来,仅凭材料的多少,并不能遽然断其是非。

二、二相共和说的是非得失

《鲁连子》《吕氏春秋》俱言共伯和事,这是司马迁撰作《史记》遍读当时传世文献可以看到的资料。史公未采其说,亦未作为异说略加提及,显然是他认为没有取信的价值,便毫不犹豫地加以摒弃了。他对“共和行政”的解释是:“召公、周公二相行政,号曰‘共和。”或曰:“王室乱,大臣行政,号曰‘共和。”《史记·周本纪》《齐太公世家》,中华书局,1982年,第144、1482页。其后,韦昭《国语解》、杜预《左传注》均从之。即使《竹书纪年》出土以后,唐张守节《史记正义》、宋司马光《稽古录》、清何焯《义门读书记》、崔述《丰镐考信录》亦持此说。但是,史公此说也不断受到质疑。唐代颜师古以为“无所据也”,《汉书·古今人表》注,中华书局,1962年,第899页。清梁玉绳谓为“史公之单说也”。[清]梁玉绳:《史记志疑》,中华书局,1981年,第101页。顾颉刚先生则推断“《史记》之说实从成王时事脱化而来”,“因循周初故事臆为之说”。顾颉刚:《史林杂识初编·共和》,中华书局,1963年,第204页。今日相信二相共和说的学者是越来越少了。

其实,二相共和说也有自身的优势,不好断为臆说。这就是在人君缺位的情况下,由大臣代理国政,是古史中的常见现象。最显明的例证,是伊尹代太甲摄政当国。《史记·殷本纪》:“伊尹乃立太丁之子太甲。太甲,成汤嫡长孙也,是为帝太甲。……帝太甲既立三年,不明,暴虐,不遵汤法,乱德,于是伊尹放之于桐宫。三年,伊尹摄行政当国,以朝诸侯。帝太甲居桐宫三年,悔过自责,反善。于是伊尹乃迎帝太甲而授之政。帝太甲修德,諸侯咸归殷,百姓以宁。伊尹嘉之,乃作《太甲训》三篇,褒帝太甲,称太宗。”又如周武王卒后,成王年幼,不能理政,亦属天子缺位,则由周公旦联合召公、太公共同执掌国政,东平三监之乱,西固王室之基。《春秋》僖公二十四年,周襄王“出居于郑”,未返京师期间,罗泌以为王子虎即为“周之居守者也”。[宋]罗泌:《路史》卷13《炎帝纪下》,文渊阁《四库全书》本。若然,太宰王子虎册命晋文公,参与诸侯会盟会诸事,亦属摄理王政。此外,诸侯国也有这种情况。《左传》僖公二十一年,诸侯会宋公于盂,宋襄公本欲借此盟会建立霸主地位,结果被楚国软禁。直至是年冬天,由于诸侯调解始获释放。其间国政则由宋相子鱼代理。《左传》昭公二十五年,鲁昭公不满季氏专权,公室卑弱,发兵讨伐三桓,结果失败奔齐,流亡八年不返,死于乾侯。国内则由季氏掌握大权。这些事例表明,当人君缺位之时,由大臣摄政当国,历史上司空见惯,不足为异。

人君缺位之时,代为行政的大臣通常具有较高的政治威望和理政能力,能够有效应对波谲云诡的政治局面,化险为夷,济国安邦。商朝初期的伊尹,西周初期的周公旦,都是此类杰出的政治家。西周共和时期,召公、周公二相行政,其政声虽不及伊尹、周公旦,但其经国之才卓然高标,也是非同凡响的。《今本竹书纪年》谓此周公为周定公,依《逸周书·谥法解》:“大虑静民曰定”,“安民法古曰定”。黄怀信等:《逸周书汇校集注·谥法解》(修订本),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643、645页。然此不知何据,姑置不论。而召穆公具有超越群臣的政治才干,则于史有征。在厉王实行“专利”政策时,他以“民不堪命”相谏,表现出王朝卿士特有的胆识与担当。随后周厉王采取血腥“弭谤”的高压政策,他又提出“防民之口甚于防川”的千古名言,正确地预见了事态发展的严重后果。当国人暴动时,为了使太子静免遭杀害,即使以亲骨肉冒名代死,也要保护王位继承人的生命安全,表现出超拔的大局观念和政治智慧。面对分崩离析的政治形势,他团结宗族和衷共济,匡扶王室。如《左传》僖公二十四年,“召穆公思周德之不类,故纠合周之宗族于成周而作诗,曰‘常棣之华。”《春秋左传正义》卷15,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第1817页。团结宗族,共赴时艰,是共和时期治国理政的关键环节。待厉王崩逝,他和周公及时拥立太子静继位,促成最高权力的平稳过渡。宣王初年,淮夷叛服无常。王命召虎,陈师江汉,敉平淮夷。“经营四方,告成于王。四方既平,王国庶定。”《毛诗正义·大雅·江汉》,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第573页。凡此说明,召公虎是当时苦撑危局的国家柱梁,是一位治国安邦的杰出政治家。可以说,当时无人可与召公的地位和作用比肩。这或许就是司马迁以召公、周公和衷共济来解释“共和行政”的根本原因,当然也是此说的优势所在。

学者以为二相共和说缺乏文献佐证,孤证难立,甚至看作史公臆为之说,这恐怕是不妥当的。须知司马迁当时能够看到的材料并非悉数传世,今日未见不代表彼时也不存在。如《史记·殷本纪》历述殷人先公并非尽见于传世文献,却为出土甲骨卜辞所证实,即是显例。《史记·十二诸侯年表》记载“太史公读《春秋历谱牒》,至周厉王,未尝不废书而叹也。”此《春秋历谱牒》今已失传,其内容不详,然不能完全排除记有天子失位,二相行政力挽狂澜之类史事。因此,用单文孤证或自所造作来否定《史记》的历史叙事,是缺乏说服力的。

然而,勿庸回护,二相共和说确有窒碍难通之处。完全无视共伯和的存在,无疑是不妥当的。由此产生两大疑点亦难冰释:一是王子朝何以称“诸侯释位以间王政”?二是大臣执政何以年号“共和”?

《左传》昭公二十六年,王子朝争夺王位失败,仓惶奔楚,途中使告诸侯说道:“至于厉王,王心戾虐,万民弗忍,居王于彘。诸侯释位,以间王政。”杜预注:“间,犹与也。去其位,与治王之政事。”孔颖达疏引《史记》,以为二相行政即“是其释位与治王政之事也。” 《春秋左传正义》卷52,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第2114页。顾颉刚先生对杜、孔二氏的注疏不以为然,认为服虔注曰“言诸侯释其私政以佐王室”《三国志》卷1《魏书·武帝纪》注引,中华书局,1982年,第40页。才是正解,理由是“周、召二公本为王朝卿士,十四年中何尝去其职位、释其私政哉!此必圻外诸侯挟其兵力以入朝治政无疑。”顾颉刚:《史林杂识初编·共和》,中华书局,1963年,第204页。这个畿外诸侯即是汲冢《纪年》所言“干王位”的共伯和。然从西周政治制度看,诸侯不仅有同姓和异姓之分,且有畿内与畿外之别。畿外诸侯是地方行政长官,统治一方土地和人民,很少有释其私政到王室任职的。畿内诸侯则主要出任王官,担任职爵不同的大小官员,协助周天子处理王室政务,实施对全国的统治与管理。畿内诸侯也有封地,称为采或采邑,然非地方行政区,而是他们出任王官的俸禄。《左传》僖公二十四年富辰所言“文之昭”“武之穆”“周公之胤”凡二十六国,其中毛、毕、凡、祭等即为畿内诸侯,鲁、卫、晋、邢等即为畿外诸侯,两种性质的诸侯内外相依,共同发挥“以蕃屏周”的作用。若共伯和为畿外诸侯,则其政治体制不能允许他释其私政,入为三公,主政王室。至于“挟其兵力以入朝治政”,自居王位,更属政治叛乱,必为朝野所不容。故服虔的注文于理不畅,为世所轻。不过,杜预、孔颖达以“释位”之诸侯为畿内诸侯,认为是召、周二公参与王朝政事,亦非得当。召公、周公本为王朝卿士,其职责就是协助天子处理国家政务,不是厉王居彘以后才有机会“以间王政”。他们不曾一刻离其职守,更未践居王位,也谈不上“诸侯释位”的问题。二相共和说在这里遇到了难以克服的困难。

从“共和”年号上看,二相共和说也不顺适。司马迁以为二相行政或大臣行政曰“共和”,韦昭解为“公卿相与和而修政事”,《国语·周语上》,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第15页。张守节以为是“周、召和其百姓行政”。《史记·晋世家·正义》,中华书局,1982年,第1637页。措词虽异,主旨无别,都是说厉王流彘以后,国之无王,天下失君,由周、召二公和衷共济以行王政,年号“共和”。对此,顾颉刚先生以周初成王、春秋鲁昭公之事为例提出质疑:“既共同行政可以号曰‘共和,何以此号乃不纪于周初?若曰彼时有成王在,则此时亦有厉王在。观鲁昭公二十五年出亡,迄三十二年没于乾侯,此八年中《鲁春秋》之纪事固仍以昭公纪元也。何以周廷之上曾未易位而辄以二公共和别立一号?”顾颉刚:《史林杂识初编·共和》,中华书局,1963年,第204页。这个诘难甚有理致。“共和”一词多少带有美善吉祥之意,用这样的语词作为年号是汉武帝以后的事,之前未见此法。甲骨金文资料显示,商周时期实行的是以君王在位年数为序的王位纪年法:

癸丑卜,贞今岁受禾。弘吉。在八月,唯王八祀。(《合集》37849)

己酉,王在梌,邲其易贝,唯王四祀,翌日。(四祀邲其卣,《集成》5413)

唯八月既望,辰在甲申……唯王廿又五祀。(小盂鼎,《集成》2839)

唯十又八年十又三月既生霸丙戌,王在周康宫夷宫。(吴虎鼎,《近出》364)

这种“唯王某祀(年)”的纪年法,突出的是王的领袖地位。不管召公、周公怎样同心协力,和衷共济,都只是大臣行政,不具备以王者为中心的纪年要素。在厉王被逐、太子匿藏的情况下,当然不可能使用他们的名号来纪年,所以人们相信年号“共和”即是立为天子的共伯和之名。苏辙说:“厉王居彘,诸侯无所适从。共伯和者,时之贤诸侯也。诸侯皆往宗焉,因以名其年谓之共和,凡十四年。”[宋]苏辙:《古史》卷4《周本纪》,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尽管“共和”年號也不能确切表达共伯和的政治身份,但体现了当时以人物为核心的纪年方式,作为一种特殊情况下的权宜之策,大体是可以讲通的。这便成为二相共和说面临的又一个障碍。

以上分析表明,二相共和说尽管有其自身的优长,也可能反映了召公、周公的实际地位,但不能以此否认共伯和的存在,也不能合理解释“诸侯释位以间王政”和“共和”年号的基本内涵,立说的基础同样是不稳固的。

三、共伯和以三公首席执政摄行王政说

“共伯和干王位”或“二相共和”说,都有严重违背史实的地方,不是任选一说即可说明历史真相的。我们有必要跳出固有认知的圈子,开拓视野,洞幽察微,仔细寻觅可以打开这个疑迷之门的钥匙。这里,我们拟提出共伯和以三公首席执政摄行王政的新说,希望有助于问题的解决。

1.共国为畿内诸侯

西周分封制下的畿内诸侯,一般为姬姓贵族,伯爵,封授王畿采邑。其政治进路是出任王官,入为王朝卿士,甚至成为三公首席执政。杜勇:《清华简〈祭公〉与西周三公之制》,《历史研究》2014年第4期。这些特征都是有别于畿外诸侯的。

共伯为姬姓诸侯,尚无直接证据。前人谓为“周王之孙”或“厉王后”,只是一种推测。然有爵称而任职王室的畿内诸侯,大多为姬姓贵族。如见于《左传》的文王之后原伯、毛伯,周公之后凡伯、祭伯;见于西周金文的井伯、杜勇:《从井氏采邑看西周世卿制度的尊贤功能》,《古代文明》2018年第4期。虢伯,即均为姬姓。类推共为姬姓,或与事实相近。畿内诸侯称“伯”,不只是行辈之称,而且兼为爵名。共伯之“伯”,亦是如此。

畿内诸侯的采邑,有时可称为国(邦)。如金文中井伯所在的井邑,禹鼎即称为“井邦”(《集成》2833)。关于共国的地望,《路史·国名纪四》“商氏后”列有“共”国,并谓:“今朝之共城,文王‘侵阮徂恭者,即共伯国。”[宋]罗泌:《路史》卷27《国名纪四》,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罗泌把《诗·大雅·皇矣》“密人不恭,敢距大邦,侵阮徂共”之共国,与共伯和之共国视同一事,是不正确的。诗中“密”为密须国,阮、共亦古国名。密须氏侵周,及于阮,徂于共,故文王兴兵伐之。密须在今甘肃灵台县西。阮与共,王应麟《诗地理考》谓在泾州(今甘肃泾川县)一带。此地外出王畿,西周晚期犹在犭严狁控制范围之内,厉世多友鼎铭文言及周王军队西追犭严狁,在“龚”(共)地有过交战,显非周人辖境,不可能是共伯之国。

《汉书·地理志上》“河内郡”属县有“共”,班固自注:“故国,北山,淇水所出,东至黎阳入河。”《水经注》卷九《清水》:“共县故城……即共和之故国也。共伯既归帝政,逍遥于共山之上。山在国北,所谓共北山也。”③[北魏]郦道元著,陈桥驿校证:《水经注校证》,中华书局,2007年,第226页。隋代并共县、山阳县设共城县,唐代设卫州,共城为州治,地在今河南辉县市。历代学者以为此即共伯国所在之地,是可信据。《春秋》隐公七年载:“天王使凡伯来聘。”杜注:“凡伯,周卿士。凡,国。伯,爵也。汲郡共县东南有凡城。”《春秋左传正义》卷4,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第1732页。司马彪《续汉书·郡国志》亦云:“共县有凡亭,周凡伯国。”③凡为畿内诸侯,是周公之胤的封国。凡与共其地相邻,表明畿内诸侯的封地可以远至成周东北,与卫国接壤。

共伯国地近于卫,后来被卫国兼并成为别邑。《左传》闵公二年,卫国在戎狄逼迫下迁都,其遗民即有“共、滕之民”。杜注:“共及滕,卫别邑。”《春秋左传正义》卷11,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第1788页。共国何时被兼并,已不可考。《鲁连子》说“共伯复归国于卫”,似乎厉宣时期共国已成卫国属地。其实不然。既曰“归国于卫”,说明共与卫并非一国,否则直接说“归于卫”即可,不必赘此“国”字。只是由于共邑后来属于卫国,故鲁连子称“复归国于卫”,无非以此说明共国的方位所在。清华简《系年》云:“共伯归于宋(宗)。”李学勤主编:《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2),中西书局,2011年,第136页。司马彪《庄子注》亦云:“共伯复归于宗,逍遥得意于共山之首。”成玄英疏:“共伯退归,还食本邑。”[清]郭庆藩:《庄子集释·让王》,《诸子集成》(3),上海书店,1986年,第423页。这是符合事实的。宗者,祖庙也。祖庙所在之地,自是共国都邑。《左传》隐公元年,郑伯克段于鄢,“大叔出奔共”。 杜注:“共国,今汲郡共县。”《史记·郑世家》:“段出奔共。”《集解》引贾逵曰:“共,国名也。”这种“出奔”现象在春秋时期非常普遍,受奔者多为邻国。杜预《春秋释例》云:“奔者,迫窘而去,逃死四邻,不以礼出也。”[晋]杜预:《春秋释例》卷4,文渊阁《四库全书》本。若此时共为卫国属地,则不得言“出奔共”,当如《左传》隐公十一年曰“许庄公奔卫”,桓公九年曰“郑忽出奔卫”。尤其是《左传》隐公元年说到叔段奔“共”的同时,又谓“郑共叔之乱,公孙滑出奔卫。”《春秋左传正义》卷2,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第1718页。公孙滑为共叔段之子,他出奔卫国,与其父共叔段出奔的共地,界划分明,显然是两个不同性质的诸侯国。这说明此时共国尚存,之前“共伯归于宗”必是还归其采邑无疑。

2.伯龢父即共伯和续证

共伯和作为畿内诸侯,其政治活动的舞台自是西周王廷。傳世文献很少见到共伯和的记载,但西周金文给我们留下了相关的历史印迹。

1930年代,郭沫若先生撰写《两周金文大系考释》,曾以师簋、师兑簋、师簋诸铭为据,提出“伯龢父”即“师龢父”,“当是厉世人,至宣世犹存者。”而师晨鼎、师俞簋、谏簋等器又有司马共,“则司马共当即师龢父若伯龢父,合之则为共伯和也。”郭沫若:《两周金文辞大系图录考释》(7),科学出版社,1957年,第114页。郭氏在西周金文中发现共伯和的踪迹,这是一个前无古人的创获。但他仅从人物称谓上来论证伯龢父即共伯和,说理并不透彻,尤其是“司马共”之共为人名, “共伯和”之共为国名,张政烺:《张政烺批注两周金文辞大系考释》,朱凤瀚等整理,中华书局,2011年,第258页。将其牵合为一则极大地降低了相关论断的科学性。周代称人名的情况十分复杂,除了姓与氏有别、名与字相分外,有时行第、爵称、官名等多种元素亦在其中,或繁或简,异名杂陈,必须仔细分辨。如共伯和其人,前人谓“共”为国名,即是以国为氏;“伯”为爵称,但周代实行嫡长子制,使其兼有诸侯之伯与行辈之伯的双重意义;盛冬铃:《西周铜器铭文中的人名及其对断代的意义》,《文史》第17辑,中华书局,1983年。“和”为其名,确切说来应为其字。作为简称,共伯和可称为“共和”,有如召伯虎又称召虎,毛伯班又称毛班等。言其字,可加男子美称“父”,称为“伯和(龢)父”,有如散伯车父又称伯车父,兮伯吉父又称伯吉父等。若加其官名,伯龢父也可称“师龢父”,有如伯雍父又称师雍父。吴镇烽:《金文人名汇编》,中华书局,2006年,第154、156、160页。不过,金文中常有同名异人的情况,若仅从人物称谓着眼,别无他证,则往往难于做出正确区分。如周初伯龢鼎铭云:“伯龢作召伯父辛宝尊鼎。”(《集成》2407),此“伯龢”为召公裔氏,与共伯和无关。又钟铭文云:“肆作龢父大林钟”(《集成》110),此“龢父”为井氏家族中人,亦非共伯和。

郭说提出十多年后,杨树达先生重新思考这个问题,才算真正找到了证据。杨氏以为郭说“甚新而确”,但论证“不免迂曲”,求之师簋本铭,即可了然:

彝铭屡见“王若曰”之文,非王而称若曰者,仅此器之伯龢父,若非伯龢父有与王相等之身份,安能有此。且铭文首记命辞,次记锡物,末记扬休制器,与其他王命臣工之器无一不同,证一也。《尚书》屡见“王若曰”之文,非王而称若曰者只有微子与周公,除微子称若曰义不可知,当别论外,“周公若曰”只见于《君奭》《立政》二篇,二篇皆周公摄政时书也。证二也。以彝铭证彝铭,又以《尚书》证彝铭,则伯龢父非共伯和莫属也。《礼记·曲礼篇》曰:“天子未除丧曰予小子”,知古天子有自称小子之事。……今此铭记伯龢父自称小子,与《君奭篇》周公自称相类,则伯龢父又非以共伯和释之不可,此又一证也。杨树达:《积微居金文说》(增订本),中华书局,1997年,第119~120页。

杨氏三证以相关史实立论,远较郭氏为优。尽管论证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逆钟铭文称“叔氏若曰”(《集成》61),说明非王而称“若曰”者并非只有师簋一器,而自称“小子”也不限于天子,金文中也多见臣工使用,但这些罅漏并不影响其总体结论的成立。今就簋铭细加考析,还可以找到相关证据。

为论述方便,兹引师簋铭文如次:

唯王元年正月初吉丁亥,伯龢父若曰:师,乃祖考有勋于我家,汝虽小子,余命汝死(尸)我家,司我西偏、东偏,仆驭百工、牧臣妾,东(董)裁内外,毋敢不善。锡汝戈琱、柲、彤、毌五、锡钟一肆五金,敬乃夙夜,用事。拜稽首,敢对扬皇君休,用作朕文考乙仲簋,其万年,子子孙孙永宝用享。(《集成》4311)

此器已佚,《博古图录》所摹图像纹饰有所失真。郭沫若定为厉王时器,张长寿等先生审器腹及方座所饰分尾大鸟纹、圈足饰波浪纹,断为“夷厉前后器”。张长寿、陈公柔、王世民:《西周青铜器分期断代研究》,文物出版社,1999年,第79页。张政烺、晁福林先生以为作于“共和元年”,张政烺:《张政烺批注两周金文辞大系考释》,朱凤瀚等整理,中华书局,2011年,第258页;晁福林:《试论“共和行政”及相关问题》,《中国史研究》1992年第1期。其月相纪日与历谱相合。更重要的是,铭文中的伯龢父两次说到“我家”,有的学者以为是“伯龢父家”,陈梦家:《西周铜器断代》,中华书局,2004年,第238页。是“公室册命”,陈汉平:《西周册命制度研究》,学林出版社,1980年,第144页。实际应是“王家”。一则,伯龢父册命的对象是师,师氏是西周国家常见的领兵作战的高级军事职官,而非畿内诸侯本国的下属武官,则此册命当属中央王朝之事。故戈、钟等赐物规格甚高。二则,铭文所言“我家”的规模与气象,亦非采邑主所能企及。师管理的手工作坊分置“东偏”“西偏”两地,有“百工”为其仆驭,有“臣妾”供其驱使。除了王家,畿内诸侯的采邑很难有如此庞大而分工细密的手工制造业。三则,师总领“我家”内外事务,类似铭文又见于毛公鼎王曰:“今余唯肈经先王命,命汝乂我邦我家内外。”(《集成》2841)采邑规模较小,其政务不足以“内外”分治。只有“王家”即王族内部事务,与外朝国家事务有别,须分内外。故伯龢父所言“我家”内外,非王家无以当之,有如蔡簋所言“王家外内”。可见伯龢父册命师,关乎王家事务,与逆钟“叔氏若曰”所命“公室”即公卿家室事务是不可同日而语的。

西周册命铭文甚多,通常是史官尹氏受“王命”或“王呼”某人代宣王命,王命则以“王若曰”(或称“王曰”)的形式发布。师簋的册命仪式与此有别,也与同为新王继位而任命王家总官的册命铭文大相异趣。如蔡簋铭云:“唯元年既望丁亥,王在淢。旦,王格庙,即位。宰曶入右蔡,立中廷,王呼史敖册命蔡。王若曰:蔡,昔先王既命汝作宰,司王家,今余唯申就乃命,命汝眔曶胥對各,从司王家外内,毋敢有不闻,司百工,出入姜氏命。”(《集成》4340)两相对比,可知“伯龢父若曰”这种册命程式,确非一般代宣王命的执政大臣可相比拟,证明伯龢父就是《汲冢纪年》所言“摄行天子事”的共伯和。

3.共伯和以三公首席执政摄行王政

《汉书·古今人表》列有“共伯和”,曹魏学者孟康注云:“共伯,入为三公者也。”《汉书·地理志上》注引,中华书局,1962年,第1554页。罗泌以为,“孟康谓其入为三公,盖周室无君,和以三公摄政。”[宋]罗泌:《路史》卷27《国名纪四》,文渊阁《四库全书》本。这些看法都是卓有识见的。然三公并非一人,具体又以何种身份摄政,仍须考索。

关于西周三公之制,旧时多以司徒、司马、司空或太师、太傅、太保为三公,其实三公并不以三人为限,而是由卿士寮、太史寮等朝廷行政部门的主官组成的执政群体,少者三四人,多则五六人,通常有一人为首席执政大臣,总揽百揆,成为天子联系群臣实施政令的桥梁。杜勇:《清华简〈祭公〉与西周三公之制》,《历史研究》2014年第4期。共王十二年的永盂铭文对此有较为明晰的反映:

唯十又二年初吉丁卯,益公内(入)即命于天子,公乃出厥命,锡畀师永厥田:阴阳洛,疆眔师俗父田,厥眔公出厥命:井伯、荣伯、尹氏、师俗父、遣仲,公乃命酉司徒父,周人司工、史、师氏、邑人奎父、毕人师同,付永厥田,厥率履厥疆宋句,永拜稽首,对扬天子休命。(《集成》10322)

铭文反映的决策与施政过程是,首先由“益公内(入)即命于天子”,接受王命赐与师永田地,接着益公与井伯、荣伯、尹氏、师俗父、遣仲等人共同宣布周王命令,最后交由郑司徒、周司空等人具体办理,完成土地交割程序。在这个过程中,王命的实施除益公外,其他五位执政大臣也必须参加,体现了一种集体议政施政的机制。但益公作为首席执政大臣的地位是非常清楚的。文献上所见成王时的周公旦、成康时的召公奭、穆王时的祭公谋父、厉王时的荣夷公、宣王时的召穆公、幽王时的虢石父,都是三公群体中的首席执政大臣。

永盂铭中六位执政大臣,有一位“师俗父”以官为氏,也应来自畿内封君,其名冠有“师”字,说明他当时担任高级军事职官,可以进入三公执政群体。卫鼎铭文称师俗父为伯俗父,也是五位执政大臣中的一员。可知共伯和又称师龢父,也应是通过担任师职高官入为三公的。据元年师兑簋铭,师龢父职司“左右走马、五邑走马”(《集成》4275),厉王任命师兑为其助手。三年師兑簋记载,此时师龢父离任,厉王任命师兑“司走马”(《集成》4318),是担任走马正职。走马的职务有高低之分,“高者位近师氏”。张亚初、刘雨:《西周金文官制研究》,中华书局,1986年,第21页。师龢父主管全国的左右走马及五邑走马,为走马之长,自是走马的最高职务,故可称为师氏。走马休盘铭云:“益公右走马休,入门,立中廷,……王呼作册尹錫休”(《集成》10170)。益公在共王时为三公首席执政,走马休的册命由益公为傧右,说明走马休属于益公下级并受其领导,反映了走马之长可以进入三公执政集体的事实。十一年师簋器铭云:“师龢父(胙),叔(素)巿(韨)巩(恭)告于王。”(《集成》4324)这是说师龢父受王命赐胙肉于师,师着素巿恭告天子,以表谢忱。《左传》僖公九年载,“王使宰孔赐齐侯胙。”宰孔即周公忌父,时为周襄王重臣。而师龢父受王指派赐胙肉于师,应与宰孔一样为王朝卿士。由此看来,共伯和入为三公并非始于厉王居彘之时,而是在厉王中后期即已进入三公行列,成为周王室执政大臣之一。

厉王流彘以后,共伯和作为执政大臣,当然不可能继立为王。这是严重违背西周王位继承法的,何况厉王被逐后仍犹在世。但荣夷公倒台后,共伯和被奉为首席执政则无任何制度上的羁绊。师簋铭文曰“唯王元年”,若真有周王主政,代宣王命者当称“王若曰”,而不是称“伯龢父若曰”;受册命者当“对扬王休”,而不是“对扬皇君休”。这说明所谓“唯王元年”,不过是沿用年号制度的惯例,实际上王位已然虚空,只能由首席执政伯龢父以王的口吻颁布册命。但伯龢父并不是真正的王,故称“伯龢父若曰”。在西周政治体制中,首席执政是三公群体亦即国家政务委员会的召集人,其权力可能略高于其他执政大臣,但远不如后世宰相那样显赫,乃至西周金文所见毛公、井公、益公等人,在传世文献中并无反映。

由于共和行政期间,国家政令以“伯龢父若曰”的形式来发布,而此“若曰”对应的又是“唯王某年”,有的官方文书也可能径称“共和某年”。这种权宜之策实已多少超越了三公首席执政的权限,王子朝称其为“诸侯释位以间王政”,道理應该就在这里。而《晋书》引《竹书纪年》称“共伯和者摄行天子事”,《鲁连子》谓“诸侯奉和以行天子事”,显然比说“干王位”更符合历史实际。欧阳修说:“所谓摄者,臣行君事之名也。伊尹、周公、共和之臣,尝摄矣。……虽行君事而其实非君也。”[宋]欧阳修:《欧阳文粹》卷2《春秋二》,文渊阁《四库全书》本。欧阳修作为学者型的政治家,或者说政治家中的学者,其洞明世事的能力是高人一筹的。相反,以为“共伯和干王位”,或曰厉王被逐“共伯和立”,可能是未能认清史事真相所形成的误解。误解使事实超出常规,更显几分离奇,以致在持续流播中形成重重迷雾,久久不能澄清。

4.召公、周公在共和行政时的实际地位

司马迁尽行舍弃有关共伯和的文献资料,把共和行政说成是“二相行政”,虽未得其真谛,但他肯定召公、周公在共和行政期间的核心地位,仍不失为卓然有见。

厉世末季,围绕“专利”和“弭谤”政策的实施,朝中大臣分化为不同的政治派别。以荣夷公为代表的力政派终于倒台,而以召穆公、芮良夫为代表的反对派看来也未完全赢得胜利,所以召公匿藏太子静不得不付出沉重代价。在这场政治斗争中,共伯和的政治立场如何未见记载,大概不会属于上述两个政治派别,而是以其温和派的面目为各种政治力量所接受,最后走到历史的前台,成为三公群体中的首席执政大臣,得以摄行天子政事。这正是政治斗争的吊诡之处。

当然,共伯和出任首席执政,也有自身的政治优势。他在朝廷担任执政大臣多年,具有较为丰富的治国理政经验。而出身师职高官,熟悉王室武装力量,也有助于安抚当时参加暴动的官员和士卒。《史记·十二诸侯年表》谓此暴动由“公卿惧诛而祸作”,清华简《系年》称“厉王大虐于周,卿士、诸正、万民弗忍于厥心,乃归厉王于彘”,宣世盨也提及“邦人、正人、师氏人……虐逐厥君厥师”(《集成》4469)。可见暴动者的构成广泛而复杂,尤其是有军队参加,情形相当严重。共伯和出任首席执政,使他的政治经历有利于平息国人暴动及其余波,平衡各种政治力量,特别是安抚“师氏人”,平稳度过难关。

但是,召穆公的政治才干比起共伯和来,应该更胜一筹。单就匿藏太子静一事来说,他处变不惊,沉着应对,终使王室血脉得以留存,为日后重拾山河创造了根本的前提和条件。这绝不是一起平凡的事件。如果没有超常的政治远见和全局意识,没有坚韧的意志和过人的智慧,是极难取得成功的。待事态平息下来,召公、周公虽然可以支持共伯和出任首席执政,但朝政实际是按照他们预设的历史轨道来运行的。《史记·周本纪》云:“共和十四年,厉王死于彘。太子长于召公家,二相乃共立之为王,是为宣王。” 《经典释文·庄子·让王》引司马彪云:“十四年,大旱屋焚,卜于太阳,兆曰厉王为祟。召公乃立宣王,共伯复归于宗,逍遥得意共山之首。”[唐]陆德明:《经典释文》,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第1564页。所谓厉王为祟,大旱屋焚,当然只是一种附会神灵权威的借口,适时拥立宣王继位,才是召公、周公多年经营所要达到的目的。而《鲁连子》谓“共伯使诸侯奉王子靖为宣王”,不过是权力交接的一种表面形式。若非召公、周公始终掌控政局,决不会厉王一死即有太子即位的巧合。可见召公、周公在整个共和行政期间始终居于权力核心地位,司马迁谓之“二相行政”,无疑认识到了事情的本质。

太子静即天子位,使西周国家走向宣王统治的复兴时代,共伯和作为首席执政代行王政的必要性已不复存在。就其年龄而言,共伯和也不再适合继续效力王庭了。他在厉王元年即任走马之长,以此时二十岁计,宣王元年也是七十出头的人了,与相对年轻颇具政声的召公、周公相比,精力不逮不说,政治优势也相形见绌,已经不足以继续担此重任了。所以宣王即位后,他告老还乡,逍遥于共山之首,无疑是明智的选择。这也使他博得贤仁之名,受到后世的广泛赞誉。

综上所论,古今关于“共和行政”的诠释,或从《纪年》“共伯和干王位”,或从《史记》“二相行政”说,均有未谛。实际上,国人暴动逐走厉王以后,畿内诸侯共伯和并未篡位自立,而是以三公首席执政的身份,会同召公、周公执掌王室大政,以共伯和的名义(“伯龢父若曰”)发布国家政令,以“共和”为年号,组成贵族合议制政府,维持中央政权的运行。在王室无君的情况下,这种合议制政府的执政大臣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朝廷权力运行的制度规范,因而被称为“诸侯释位以间王政”或“共伯和摄行天子事”。这或许就是西周“共和行政”的历史真相!

作者单位:天津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责任编辑:黄晓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