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监察体制改革 释放行政治理效能
2019-05-27孙岳佳
孙岳佳
摘 要: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国家监察委员会依法组建,国家监察体系总体框架初步建立。至此,我国已逐步建立起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不断提升。为了使监察制度的优势更好地转化为治理效能,提高我国反腐败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有必要对监察法有一个更好的学习和理解。
关键词:依法行政;治理效能;法治化;监察体制
2018年3月,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成立,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事关全局、影响深远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新时代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大战略举措,是打造清正廉洁环境的重要方略,它标志着我国反腐与监察工作迈上了新起点,达到了新高度,展现出我们党加强监察体制改革工作、加强法律执行力度的信心和决心,同时有力地推动了社会各界力量加入监督的全过程。为了提高行政治理效能,要求我们必须把监察法学深悟透,才能推动我国监察体制改革迈在新的起点上,取得新的成绩。
一、监察体制改革的长期性要求必须提高治理效能
深化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自深化监察体制改革工作有序地推进以来,成效有目共睹:加强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建立了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实现了党内监督与国家监督、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结合,进一步巩固发展了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这些成绩的取得,是我们进步的动力,但同时,我们必须意识到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的路还长,任务繁重。全国大部分地方的监察体制改革尚处在起步阶段,还有很多需要健全和完善的地方,特别是有些制度优势还没有很好地转化为治理效能。与客观发展变化的事物一样,监察体制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必须要随着经济社会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完善和健全,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而且目前我国在从严治党方面,还存在着松、软的问题,反腐败的形势依然严峻复杂。这些任务、形势的长期性和艰巨性,要求监察体制改革永远在路上,发挥效能,形成有效机制。
提高行政治理效能,要求我们要深刻领会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众所周知,所有公职人员的公权力都是党和人民赋予的,相應地,都要受到党和人民的监督。以前,我国的行政监察主要限于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范围过窄,甚至还存在监督的盲区;行政人员在查处职务犯罪中也存在着人力分散、职责交叉、职能重叠等问题。监察法的实施,将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将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相一致,补上了反腐败国家专责机关和反腐败国家立法不完备的短板。同时,依法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纳入监察范围;赋予监察机关必要的调查权限和手段,强调运用这些手段必须经过非常严格的审批,用留置取代“两规”,解决了长期想破解而未破解的法治难题;创制政务处分,弥补了纪、法中间的空白地带,既调查职务犯罪行为,又查处职务违法行为;规范工作流程,形成监察委员会调查、检察院起诉、法院审判的体制机制,使各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衡,进一步提升反腐败斗争法治化的水平和效能。
二、如何在深化改革中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在新时代、新起点上,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的各项决策部署,忠实履行党章和宪法赋予的职责,贯彻实施好监察法,将监察体制制度上的优势,转化为强有力的治理效能。
(一)建立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的工作机制
监察法的贯彻实施,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组建,充分发挥了合署办公的优势,既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又实现了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做到纪法双施双守。在监察法颁布实施后,又陆续出台了案件管辖、立案程序、审查调查措施使用、证据规范、审理流程、政务处分等20余项制度,这些制度,确保了全国的监察体制在规范化、法治化的轨道内运行。
监察委员会是实现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政治机关,不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其依法行使的监察权,不是行政监察、反贪反渎、预防腐败职能的简单叠加,而是在党的领导下,代表党和国家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既调查职务违法行为,又调查职务犯罪行为,可以说是依托纪检、拓展监察、衔接司法。在深化监察体制改革中,如何切实做到纪法全面贯通、法法无缝衔接,是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的关键。为此,要坚持问题导向,继续深化对纪委监委职责内涵及其贯通衔接的认识,着力解决好纪委的监督执纪问责和监委的监督调查处置职能贯通对接的问题,探索完善纪法贯通机制、法法衔接机制、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在构建工作机制基本框架的基础上,完善纪委监委的机制制度,优化纪检监察机关的内部衔接,细化监督执纪和审查调查工作运行规范及操作流程,推进纪检监察机关内部运行机制创新,推动监督、调查、处置与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审理机制深度融合;在党委统一领导下,通过细化完善制度机制,着力优化纪检监察机关与外部的衔接,构建纪检监察机关与公安、检察和审判机关协同联动机制。要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着力健全监察组织架构,推动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有序对接、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优势互补,构建一套既符合监察法要求,又符合各地实际的有效运行机制,通过健全执纪执法责任制等相关配套制度,实现监察体系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全覆盖。
(二)提高纪检监察队伍能力素质
深化监察体制改革,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关键在于发挥人的作用,要不断提高纪检监察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纪检监察人员的能力。监察体制的改革,扩大了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范围,权限的细化,对纪检监察整体队伍和个人能力的要求相应提高。因此,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按照党和国家的既定方针和指示,教育和引导广大纪检监察干部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强化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素质,做到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要求,真正打造一支让党放心、人民信赖、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在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的同时,加强监察业务和技能的培训,优化党员干部的知识结构,完善知识储备,增强综合素质,提升履职能力,成为依纪依法办案、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能的行家里手,切实担负起党章和宪法赋予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使个人的权力始终处于党和国家、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
(三)强化监察干部的自我监督
我们党执政70年,所面临的最大挑战就是领导干部的权力是否得到有效监督,是否禁住不良思想的诱惑和不良行为的腐蚀。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制定了党内监督条例,确立了党内监督全覆盖的格局,构筑了我们党强化党内监督的防线;2018年监察法的颁布实施,创新了我国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对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一个强有力的推进,也是对我们党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监督、自我净化道路的有益探索和尝试。国家监察委员会的依法组建实现了纪委监委合署办公,构建了对全体党员、全体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全覆盖的体制机制,有利于纪检、监察两项职责同向发力,实现优势互补。
监察法的颁布实施,意在再造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的工作流程,健全统一决策、一体运行的工作机制,监督第一职责,强化政治监督,做实做细日常监督,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要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聚焦要坚持纪法贯通、一体运行。要坚持法法衔接、形成合力,加强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外交部门等在线索移交、调查措施使用、案件移送、追逃追赃等方面的协调衔接,深化反腐败的国际合作。
国家监察管理体制治理效能的充分发挥,有助于我国经济持续向好发展,有助于筑牢我国反腐败的防线,对于推动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使我党永葆先进性纯洁性,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大而长远的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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