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废城市”与循环经济法制的衔接与发展
2019-05-27陈世寅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所2014级博士
■陈世寅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所2014级博士
在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的大背景下,中国提出了“无废城市”的城市管理理念,2018年12月29日国务院发布了《“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方案》。“政策先行-紧跟试点-法律保障”是中国推行新举措的特有模式,而新举措、新政策的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和长效有序运转必须要依靠法制保驾护航。
“无废城市”的核心内容是“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为引领,通过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持续推进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最大限度减少填埋量,将固体废物环境影响降至最低”,这与中国清洁生产“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废物产出”的理念以及循环经济“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不谋而合。“清洁生产是循环经济的微观基础,循环经济则是清洁生产的最终发展目标”,两者相辅相成,2002年的 《清洁生产促进法》、2008年的 《循环经济促进法》以及相关配套法规共同构成了中国目前广义上的“循环经济法制”。
在为一项新政策研究并提供制度保障和法律支撑时,首先应挖掘现有法律体系的规范潜能,避免重复立法。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中国现有循环经济法律体系与“无废城市”新政策之间达到了法律规范的供需衔接。但是,《循环经济促进法》和 《清洁生产促进法》 实施十几年来,其软法性问题逐渐凸显,主要表现为法律条文的宣示性和倡导性过多而操作性不足,导致出现“法律政策化倾向”。虽然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列入了《循环经济促进法》的修改工作,但2018年的修改内容仅涉及大部制改革后法律条文中相关政府部门的名称变更,未进行实质性修改。
“无废城市”建设的提出为中国循环经济法制的新一轮完善提供了落实平台。为“无废城市”政策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完善循环经济法制的核心在于将软法“刚性化”,使其具有真正意义上法律的“规范性”和“明确性”特征,明晰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增强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严格区分政策规范与法律规范。
“无废城市”作为中国城市管理的新理念、新模式,政府的强力推动可以使试点工作有序开展,但要使其成为制度性的城市管理措施必须依靠完善的法制保障。基于循环经济与“无废城市”在基本理念上的无缝衔接,中国现有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可以为“无废城市”政策提供法律保障,同时在“无废城市”建设的过程中也可以进一步发现中国循环经济法制存在的问题,并在试点推广和后续制度建设中予以完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