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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视角下的毒品类犯罪案件审查思路研究

2019-05-27章天怡

职工法律天地 2019年4期
关键词:通话记录贩卖毒品证人

章天怡

(31140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 杭州)

作为一名基层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就现阶段常见的审查逮捕、起诉案件中,有一类案件的审查工作常常会让人陷入困境,那就是毒品类犯罪案件,特别是最常见的贩卖毒品和容留他人吸毒案件。本文将重点研究贩毒案件的审查思路。

一、毒品犯罪案件的特征

1.作案手段隐蔽

作案犯罪嫌疑人一般都有极强的反侦查意识,选择毒品交易的时间、地点、方式都具有隐蔽性,在微信或者电话联系中也常以代号暗指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件中因吸毒地点一般在个人的租房或者宾馆内进行,也具有很高的隐蔽性,有客观证据证明的可能性很小。

2.嫌疑人有罪供述率低

贩卖毒品案件的嫌疑人到案后几乎都是拒绝承认犯罪行为,一般辩解称系代购毒品,或者对于明显的客观事实予以否认,或者干脆对于讯问人员的提问保持绝对沉默,很难在口供上取得突破。

3.案件串并现象突出但难以关联

在审查中发现,一名贩毒嫌疑人的落网往往能够牵扯出贩毒的上家和购毒的下家,同时牵扯出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但毒品上下家之间一般都是单线联系,上下家之间很难形成直接关联。

二、审查贩卖毒品案件中的常见问题

(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显然不符合常理但无法直接认定犯罪事实。例如李某某贩卖毒品案,其使用的手机号码与两名购毒证人均有多次通话记录,且证人能够辨认其相貌,但其坚称不认识两名证人,对调取的通话记录不作解释。

(2)证人说法相对客观但仅有通话记录或者手机转账记录印证。同样是在李某某贩卖毒品案中,两名证人均指控向李某某购买毒品,且有相应的通话记录,但因交付采用现金,无直接的钱款交易记录。仅仅依靠通话记录难以与毒品交易事实相关联。

(3)代购过程中是否牟利较难认定。根据毒品犯罪相关会议纪要规定,若在代购过程中无牟利行为又不构成非法持有、运输毒品犯罪的,不作为犯罪处理。但犯罪嫌疑人在代购过程中有无克扣毒品或者变相加价,在实践中很难查实。

三、审查思路研究

1.比照言词证据寻找犯罪事实的印证点和矛盾点

以贩卖毒品案为例,一般来说,购毒人员或者吸毒人员的陈述相对完整和客观,而犯罪嫌疑人对于自己的行为则会从有利于自己的角度进行回避。对于毒品交易的时间、地点、次数、联系方式、金额、费用支付方式等内容,可制作表格进行对照。通过对照双方的口供,一般可以得出三个结论:一是基本上的信息能够互相印证的,可得出贩毒事实;二是有部分内容可以印证的,但双方对于毒品交易的性质等存在异议的,则难以认定;三是犯罪嫌疑人“零口供”的,难以认定。

以凌某某贩卖毒品案为例,该案中犯罪嫌疑人凌某某对于贩卖毒品的事实全盘否认,其中一名证人孙某某指控向凌某某购买毒品。具体情况如下:

2.细化分析客观性证据寻找支撑点

对于前述的两种难以认定的情形,再对照有无相关客观性证据进行列表审查。在毒品类犯罪案件中,常见的客观性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与证人的监控视频、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通话记录等。

但不同类型的客观性证据,证明的力度也存在区分。一般来说,监控视频和聊天记录的证明力强于其他证据,转账记录的证明力强于通话记录。根据证据的证明力、关联度来辨别能够支撑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或者支撑证人的陈述。

在凌某某贩卖毒品案中,公安机关提取了犯罪嫌疑人凌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其中有两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在微信聊天中有证人孙某某多次催促凌某某有无“东西”、“货”,凌某某称“过年期间整个XX(地名)都拿不到”等等可能与毒品相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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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整理全案证据,结合其他间接要素进行综合认定

除对与毒品犯罪相关的直接证据进行审查之外,在办理毒品案件过程中也有一部分间接要素需要办案人员关注。列举如下: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贩毒嫌疑人的吸毒史、犯罪前科)、交易双方的联系(交易双方的关系、通话频次和基站、转账频次)、有无多名证人的指控(包括指控的贩毒次数、地点是否相同等)。

最终结合全案证据,以及案件中的其他间接要素来综合认定案件事实,得出罪或非罪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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