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轨道交通企业的综合影响及应对措施
2019-05-25林小丽
林小丽
摘要:“营改增”对我国轨道交通企业的税负、实现产业升级具有重要意义,但同时其对轨道交通企业的影响也有消极的一面。文章阐述了轨道交通企业“营改增”的内涵,重点分析“营改增”对轨道交通企业的积极和消极影响,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针对消极影响的应对措施,希望为轨道交通企业在税制方面提供参考。
关键词:“营改增”;轨道交通企业;管理成本
一、轨道交通企业“营改增”内涵
“营改增”全称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因增值税值对产品、服务的增值部分进行征税,我国在2016年5月1日实现“营改增”的全面推行后,轨道交通企业如果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可以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不同的计税方法会带给企业不同的税负。
轨道交通企业业务主要包括地铁建设、运营、资源开发3个模块,如果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其适用税率为10%、16%及6%,如果采用简易计税方法,适用征收率为3%,两种不同计税方法得到的适用税率有明显差异。
二、“营改增”对轨道交通企业的综合影响
(一)实现我国流转税制的进一步完善
增值税是对产品和服务的增值部分征收税额。假设企业产业链越短,增值部分税额则可以轻松计算,此举可有效消除重复征税。轨道交通企业为准公益性企业,投资大,建设周期长,大部分为亏损企业,需要财政补贴支持,2013年8月交通运输业“营改增”前,轨道交通企业只能选择3%简易征收对企业较为有利。
2016年5月实现全面“营改增”后,轨道交通企业根据企业组织架构,选择合适的增值税计税模式,若轨道交通企业建设、运营、资源开发分别成立单独核算的公司,考虑到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其服务的主要对象为乘客,属于整个产业链的末端,该企业为劳动密集型行业,人工成本所占比重约达到50%~60%,能取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有限,主要为电费、生产维修、安保等,所占成本比重约30%~35%,可选用简易计税方法。
若轨道交通企业集建设、运营、资源开发于一体,轨道交通投资建设业务能取得大量的进项税留抵,应当考虑一般计税方法,利用增值税抵扣,将不会产生税金的实际现金流流出,有利于打通全行业税务抵扣链条,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流转税制。
(二)规范轨道交通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企业购进固定资产和不动产可以抵扣进项税额,降低了企业的投资成本,减少了现金流的支出。以福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为例,通过全面“营改增”,地铁1号线新增不动产、建筑服务及其他服务类进项税约4亿元,进项税额抵扣让企业投资成本大幅降低,减税成为反哺投资的利器。
在全面推广“营改增”之后,轨道交通企业需面临新的业务流程和计算方法,这就要求轨道交通企业重新审视财务管理工作。轨道交通企业取得的进项税额构成中建安不动产所占比重大,根据规定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而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企业应按照要求设置增值税明细科目及进行会计处理,这些都要求轨道交通企业在全面“营改增”后必须要规范纳税流程,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管理,重视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三)进一步推动轨道交通企业的发展
比起其他行业而言,轨道交通企业前期需要大量的投资,主要包括轨道交通、各种不动产、大型设备等。前期的投资大,而客运收入需要有一个长期的过程才能够收回成本,这种情况下,轨道交通企业十分容易因前期大量投资、后期回收成本时间长等因素导致处于亏损状态。在进行“营改增”后,轨道交通企业的不动产部分和硬件设施所涉及到的增值部分可以进行抵扣,极大降低了轨道交通企业的税负成本。“营改增”实现了抵扣链条的打通、有效消除了重复征税,在降低税收成本、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升级等方面外溢效应明显。
(四)“营改增”对轨道交通企业的消极影响
1. 增加轨道交通企业的管理成本
在“营改增”未开始之前,轨道交通企业只需要征收营业税,选择的税种计算方法比较简单。但企业在征收增值税后,就需要涉及到抵扣项方面的计算。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就需要相关工作人员将各种增值税发票是否满足抵扣条件作为工作内容,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員工的工作量,也会增加一定的管理成本。由于计税方面的工作变得复杂,这就要求企业在聘请相关财务工作人员方面提高了门槛,企业还需要对人才培养方面增加额外支出。
2. 增加轨道交通企业涉税风险
全面“营改增”后,合同涉税风险增加,合同中关于增值税发票、税率及涉税违约条款约定要求更加明确,直接影响投资建设成本进项税能否抵扣、抵扣多少。
2018年5月1日后税率调整,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轨道交通单项合同总价高,施工总承包合同单项合同总价约40亿元,1%税率影响合同总价约0.36亿元。
轨道交通企业采取建设模式多,如福州地铁2号线土建采取BT模式,机电部分采用PPP模式,地铁4、5号线采取概算下浮施工总承包模式,合同内容涉及建筑安装服务、设备及工器具、BIM服务等,若合同未明确开具增值税方式、内容、税率,执行合同后若乙方适用混合销售,均按照建筑安装服务开具10%税率,轨道交通企业将无法取得设备及工器具部分16%税率的进项税。
3. 大量进项税留抵扣,占用投资资金
在全面“营改增”实施后,以福州地铁集团公司为例,目前有6条线路在建,每新增1条地铁线路,预计能取得投资建设进项税额约13亿元,平均1条地铁线路运营收入需缴纳销项税约0.15亿元,2018年9月月底留抵税额已达7.7亿元,未来地铁规划线路投资建设继续,取得的进项税远远大于应缴纳销项税,10年内均有大量进项税留抵,虽然降低投资建设成本,却依然需要占用的大量投资资金。
三、应对“营改增”对轨道交通企业不利影响的措施分析
(一)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及涉税风险把控
1. 应加强企业增值税发票管理,在合同中要求必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加发票违约条款,要求开具发票记载项目必须与实际业务内容相符,如果乙方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被税务机关认定不符合规定,致使甲方被税务机关课征税款、罚款、滞纳金的,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发包人所承担的所有税款、滞纳金、罚款及5%的赔偿款。
2. 加强企业招标文件、合同中涉税条款管理,全面“营改增”后,建议企业招标文件及合同中要求合同总价应价税分离、明确适用增值税率,投标报价清单、合同清单尽量价税分离。采取BT、PPP、EPC、概算下浮总承包模式,应在合同中约定设备及工器具应适用增值税税率16%,建筑安装投资部分适用增值税率10%。
3. 税率调整风险管理,2018年5月1日税率调整后,轨道交通企业应全面梳理企业业务合同,及时与合同方协商,按照新税率调整合同总价,支付未执行完合同价款。新签订合同,应增加在合同执行期间,如国家对涉及税的相关税率进行调整,则执行最新的规定的条款,避免因合同总价包干等原因,致使合同双方产生分歧。
(二)加强与税务机关的联系沟通
考虑到自身企业的复杂性,加上开展“营改增”的时间较短,为避免在“营改增”过程中出现错误,企业要积极加强与税务机构的沟通。不仅要及时与充分了解国家在该方面的优惠政策,还需要让相关工作人员了解“营改增”相关政策,结合企业实际情况以及业务特点进行合理的纳税规划,在开展各项税务相关方面的业务时,对于其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征求税务部门的意见,避免因对政策理解不透而导致税务风险的存在。
(三)实现“营改增”相关配套政策的完善
不管是在试点“营改增”还是全面实施“营改增”阶段,国家都相继补充各种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文件精神,针对包括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和电网企业等国家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希望這项政策适用范围能扩大到轨道交通行业。
四、结语
综上所述,“营改增”作为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进程,可有效降低企业的税负,对于促进企业的良好发展有重要意义。但对于轨道交通企业而言,“营改增”的实施给其带来的影响是不确定的,有积极一面,也有消极一面,基于此,企业一定要注意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符合“营改增”情况的纳税流程,有效促进企业的良好发展。
参考文献:
[1]石玮.轨道交通建设项目混合性融资模式税收问题探析[J].财务与会计,2018(05).
[2]雷强.“营改增”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财务影响分析[J].现代城市轨道交通,2018(03).
(作者单位:福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