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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区农业水价改革思考

2019-05-24李云法

农民致富之友 2019年14期
关键词:水费水价用水量

李云法

一、灌区农业水价现状

目前灌区农业水价标准中存在较多不足,具体包含以下几种:

(一)水价制定标准脱离实际

灌溉农业的发展已经在提高农业发展规模化、促进农业节水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由于既往缺乏相关经验,导致现行灌区农业水价标准、灌区用水管理中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

从水价制定标准来看,现行水价标准与实际水费成本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导致灌区农业水价脱离实际,诱发灌区用水管理收支不平衡等问题的发生。以山东省临沂市为例,该地区灌区的农业水费收费标准为每立方米收取0.05-0.07元,而当地水费成本则为每立方米0.2元,二者之间的差距决定着:即使当地灌区管理部门可运用国家财政补贴填补水费差价,但长此以往,水费收费标准与水费成本之间的差距必然会引发收支不平衡问题,进而干扰灌溉农业的持续发展。

(二)农民经济压力较大

与生活用水不同,农业灌溉用水量较大。虽然灌溉农业模式较传统农业模式,显著减少了农作物的用水量,但对于部分经济条件较差的农民,或拥有较大灌溉农田面积的农民个体而言,灌区农业水费管理的实施,容易为其带来较大的经济压力。此外,部分灌区并未重视民众灌区农业知识的普及,而农民本身缺乏了解相关知识的渠道,导致部分农民并未形成良好的节约用水意识,进而引发无节制用水现象的发生,造成水资源的浪费。

(三)水费收取运行机制不畅

随着灌溉农业模式的不断推行,部分灌区因人力资源、管理观念等因素的限制,并未针对灌区农业用水建立相应的水费收取机制,导致实践工作中存在乡镇等其他组织代收、灌区农业水费被挪用或截留等现象频繁发生。上述问题的存在严重干扰了灌区农业水费收取机制的正常运行,且不利于灌溉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加强水费收取运行机制优化具有一定的必要性。

二、灌区农业水价改革的措施

针对灌区农业水价标准中的问题,推动改革工作迫在眉睫。灌区农业水价改革中的主要措施包含:

(一)农业水价制定优化

灌区农业水价的制定是影响灌溉农业发展能够维持良性循环状态的主要因素。基于其重要价值,在灌区农业水价改革工作中,可将灵活化、合理化作为制定灌区农业水价的基本标准,对现行灌区农业水价制定制度进行合理优化。具体方法如下:

第一,贴合实际工作调整灌区农业水价。在正式确定灌区农业水价之前,当地农业部门、物价局等,可与农科人员建立合作关系,将水费成本、当地农民农业收益、年用水量等信息作为主要参考依据,以试点形式,确定出贴合实际的灌区水价标准。例如,某灌区水费成本为0.04元/m3,计算当地农民的年平均用水量及平均农业收益后,确定灌区农业水价为0.04元/m3,此外,为鼓励节约用水,避免灌区农业用水收支不平衡,同步制定农业用水限额制,针对农民制定一个合理的用水定额标准,如其用水量超出该标准,则在原水价基础上,增加20%-50%的水费(具体加收水费按其超出限额范围确定)。第二,灌区农业水价的动态更新。随着灌区农业的持续发展,水费成本、用水量等因素均可能产生一定的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如长期按照相同水价标准开展灌区农业用水管理,可能会为当地相关部门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为了避免上述状况,可建立灌区农业水价动态调整机制:按照每年1次的频率,针对现行水价标准进行评估,分析灌区农业水价标准与收支平衡要求之间的契合性,如经分析发现,现行水价伴有较高的收支失衡风险,可结合农民农业收益、年用水总量等数据,对水价标准进行变更。

(二)节水奖励措施

推行灌溉农业模式的根本目的在于:促进农业节水,并实现农业规模化发展。结合当前灌区农业用水现状来看,由于前期教育工作未得到良好开展,导致部分农民存在无限制用水现象。此外,部分经济基础薄弱的农民群体还面临着较大的经济压力。

为了纠正上述状况,可建立节水奖励制度,即结合当地农民平均年用水量参数、灌区农业用水费用参数等,设置一个合理的节水奖励标准,以年底为统计期限,按照该标准对于未达到该标准的农民进行合理奖励。例如,某灌区经过初步评估分析后,将灌区农业节水奖励标准设置为0.02元/m3,而年用水量奖励限额设定为720m3/亩,该灌区实施节水奖励制度第一年的统计结果显示,当地3.8%农民均达到获取节水奖励的标准。而将实行节水奖励制度后的灌区年用水量与既往数据相比,结果显示:灌区农业年用水量下降约6.8%左右,表明节水奖励措施的实施,不仅可以解决农民的无意识浪费水资源问题及经济压力较大问题,还可以进一步促进灌溉农业节水目标的实现。

(三)专业化组织体系构建

从现行灌区农业用水管理体系来看,多数灌区并未建立独立的灌区农业用水管理、水费收取组织,而是采取其他职能部门代收、代管模式。為了减少由上述水费收取机制引发的问题,可将构建专业化组织体系作为一项基本方法,以此保障灌溉农业的持续发展。

具体流程为:以农民(用水户)为主体,以灌区支渠为基本单位,建立农民自主管理组织。相对于既往代管模式而言,农民自主管理组织更加了解灌区农业用水现状,其在核实水费收取数据、收取灌溉用水费用等工作方面具有天然性优势。此外,由于该组织属于非盈利性组织,所有用水户主体,均可对该组织的运行模式、水费管理流程等进行监督,因此,该组织的推行还可以有效避免灌区水费挪用等问题的发生。此外,由于农民用水户为灌区农业用水管理模式的直接受益者,其对灌区农业水价改革工作的配合度较高。随着农民自主管理组织体系的不断完善,灌区农业水价改革工作的进程也可以得到良好的推动,二者相辅相成,有助于促进灌溉农业形成良性循环。

综上所述,加强灌区农业水价改革工作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为了确保改革工作的顺利推动,促进灌溉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可针对目前灌区农业水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逐一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解决;并从整体角度入手,评估灌区农业水价改革进展,针对改革中遇到的问题,精准分析并加以解决,以促进农业节水目标的实现。

(作者单位:274000 菏泽市牡丹区刘庄引黄灌区管理处山东菏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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