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与“婉”的分途和变奏:汉魏六朝“诗可以怨”美学阐释的历史展开
2019-05-24袁劲
摘 要: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怨”本是一种冤屈不平、蕴而不发的负面生存体验。借由“诗可以怨”命题的转换与推动,道德伦理与政治语境中的“怨”,经两汉《论语》注疏与屈原评价论争,开始进入文学与文论话语,其正向审美价值亦随之彰显。汉魏六朝“诗可以怨”美学阐释的历史展开,包括“怨”作为人之常情的正当性和因情感人的审美性两大环节:先是情感之“直”突破伦理之“和”的约束,后又分化为阳刚之“直”与阴柔之“婉”两种风格。前者赓续了“怨刺上政”的诗教传统,借由其人到其文的以事感人,张扬“怨”中积极进取、刚正不阿的精神内核;后者伴随着个体抒情的觉醒和对内心的审视,通过以情动人、言此意彼的艺术化凸显了“怨”本身的缠绵悱恻之美。
关键词:诗可以怨;美学阐释;和;直;婉
中图分类号:I206.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398(2019)02-0145-10
“诗可以怨”命题的题眼是“怨”字,然而在中国传统文化里,“怨”本是一种冤屈不平、蕴而不发的负面生存体验。无论是郁积于心滋生怨毒,还是伪装隐忍伺机报复,抑或是不断发酵转“怨”成“怒”,“怨”都是损害个人身心与社会群体关系的不利因素。在轴心期儒、道、墨、法、兵诸家看来,道德伦理与政治语境中的“怨”要么阴暗,要么可怕,其负面意涵较为突出。道家另辟蹊径超越“人间世”,以“没必要”的态度淡化或解构“怨”自不必说李建中、袁劲:《〈庄子〉论“怨”》,《学术论坛》2015年第11期,第96—101页。即便墨、法、兵诸家从实践中总结出约束与利用“怨”的种种技巧,最终还是着眼于“怨”的隐蔽性与杀伤力墨、法、兵诸家倡导于己“止怨”和对敌“兴怨”,甚至不惜采用欺骗、引诱的手段。比如《韩非子·内储说下》载“犀首与张寿为怨,陈需新入,不善犀首,因使人微杀张寿。魏王以为犀首也,乃诛之”,此乃借刀杀人。《墨子·备城门》将“有深怨于适(敌)而有大功于上”视作坚守城池的十四个要素之一,《逸周书·大明武解》则把“兴怨”与“间书”列入“大武十艺”。在先秦战场上,“兴怨”或是“兴举敌国怨望之人,如吴用伍员”(潘振云注),或是“如晋侯退舍,致曲于楚,使众怨之”(朱右曾注),抑或是像田单那样,为煽动守城军民同仇敌忾,特意派间谍诱骗燕军开掘己方军民的祖坟(《史记·田单列传》)。在[KG(5x]诸子论“怨”的思想世界中,惟有儒家在“诗可以怨”命题中保留了“怨”积极且刚健的形象。自先秦而至六朝,从伦理、政治到艺术,“怨”的由负转正,或曰中国文学批评史对“诗可以怨”命题正当性与审美价值的认肯包括两个阶段:一为个人情感之“直”对社会伦理之“和”的突破,一为“直”与“婉”双向审美路径的开拓。
一 情感之“直”对伦理之“和”的突破
正本清源,“诗可以怨”命题语出《论语》。那么,在孔子师徒看来,“怨”的必要性及其限度何在?一言以蔽之曰:“直。”作为一种情感体验的“怨”,在不同的阶段与情境下,有可能持续隐忍蕴而不发,也有可能愈演愈烈急剧爆发。不过,这两种极端状态都不为孔子认可。在《论语》中,“匿怨”不足取,“怨怒”也非正途,“以直报怨”才是正确的态度。“直”与“匿”反,可以理解为“怨”的情感释放。《论语·八佾》载孔子评价僭越礼制的季氏:“是可忍,孰不可忍也?”又批评昼寝的宰予:“朽木不可雕也,粪土之墙不可杇也。”可以说,孔子已用实际言行示范了何者为“直”:应对上级,有“勿欺也,而犯之”(《论语·宪问》)的信念支撑其正道直行;面向弟子,更是直指不足,毫不避讳。孔子曾以“直”称赞卫国大夫史鰌:“直哉史鱼!邦有道,如矢;邦无道,如矢。”(《论语·卫灵公》)“直”在心中,故不受外在因素的影响,不管政治清明还是昏暗,都能如箭矢一般言行刚直。“直”的这种特质是内在的,同“邦有道,则仕;邦无道,则可卷而怀之”有所不同。
“直”外显为直接而不隐匿、真实而不矫饰,又内含着正直而不逢迎、得当而不逾矩,它既是情感的释放,同时还受到伦理与正义的约束。置入“诗可以怨”的阐释史观之,前一种特征对应周代礼乐制度中保障君臣相通的“怨刺上政”,后一种则是着眼于君臣相和的“怨而不怒”“怨而不怒”之说取自《国语·周语上》的“事君者,险而不怼,怨而不怒”。可以说,“怨”的消解,正借助“直”与“和”的辩证关系实现。时至汉代,“怨而不怒”观念却遭到“怨而怒”的挑战。一般认为屈原的“发愤以抒情”是“怨而怒”风格的开端夏秀:《从“发愤抒情”到“不平则鸣”——诗怨内涵演变之“直抒怨艾”路径探析》,《齐鲁学刊》2013年第4期,第116—121页。,而这一转折还要经由两汉学术史上的屈原评价之争完成。
作为汉代《离骚》注释与研究史上的几个关键环节,刘安、司马迁、班固、王逸等人在评价《离骚》时,都以《诗经》为衡量标准。持肯定态度的刘安与引用刘安说法的司马迁,认为《离骚》兼具“《国风》好色而不淫,《小雅》怨悱而不乱”的优长。否定刘安之说的班固,却认为《离骚》有违于“《关雎》哀周道而不伤”的风格,而屈原本人也未做到《大雅》所言的“既明且哲,以保其身”。到了王逸的否定之否定,同样靠搬出《大雅·抑》“怨主刺上”的讽谏传统,来论证屈原并非“有求于世而怨望”。
具体来看,卷入论争的众人观点又各自不同。司马迁《史记·屈原贾生列传》承认《离骚》“盖自怨生”,且赞赏此种“刺世事”“敢直谏”的风格。与之相对,班固《离骚序》指出屈原“怨恶椒兰”“忿怼不容”,且批评《离骚》未达到“怨悱而不乱”之理想。还有王逸《楚辞章句序》,一面将“直若砥矢”纳入《大雅》的諷谏传统,一面又强调屈原文辞的“优游婉顺”。考虑到被引用的刘安《离骚传》,上述三条有关屈原的评价,其实内含着四位学人的观点。我们可以从中解读出风雅传统、依经立论、讽谏言说、为人与为文等众多时代特色。
如果以“诗可以怨”的审美接受为理论视角,两汉《离骚》批评史中有关屈原其人其文风格的评价,还可以概括成情感之“直”对伦理之“和”的突破。“和”是立论双方的思维主线。从刘安叙《离骚传》的“好色而不淫”与“怨悱而不乱”一路下来,到班固对《周易》“潜龙不见是而无闷”、《关雎》“哀周道而不伤”的推崇,其实都是“怨而不怒”的变体。这种“A而不B”的句式,可以说是上承《论语·八佾》的“乐而不淫,哀而不伤”,还能一直追溯至《尚书·尧典》大舜命夔典乐时所言的“直而温,宽而栗,刚而无虐,简而无傲”。《论语》的两则“A而不B”,从哀乐两面申说不过度的问题;《尚书》的四条“A而B”,从前一条后半部分(B)与后一条前半部分(A)的近义关系来看,又构成一组内容上的顶针修辞:直而温—宽(温)而栗—刚(栗)而无虐—简(无虐)而无傲。所谓“八音克谐,无相夺伦,神人以和”,《论语》之所以正反论说,《尚书》之所以不断复述,皆源于中和之维对情感之度的最初约定。若是把“直而温”“刚而无虐”视为观念源头,“怨而不怒”的传统可谓悠久。综合来看,班固一面发现了《离骚》之“忿怼”,一面又因持守德行、法度、经义的先见,未能认可这种风格。反倒是为屈原做辩护的刘安和王逸不愿承认《离骚》中的“怨而怒”——刘安“怨悱而不乱”和王逸“优游婉顺”之说都是借经典来掩盖锋芒。这恰恰说明,“中和”或者“温柔敦厚”作为衡量标准的强大影响。面对同一部《离骚》,班固的道德指摘和刘安、王逸略显牵强的依托经典,恰如“和”字标准下的一体两面。攻守双方默默地在“和”上达成共识,批评者引此标准作为进攻的利器,反驳者也以此为护盾,竭力证明《离骚》并未违背“和”的规范。
持“怨而怒”观点者,捍卫的是情感之“直”,突破了“和”的约束。现在看来,同王逸的竭力回护相较,司马迁、班固指出屈原其人与其文的“怨而怒”显然是正确的。且看屈原在《离骚》中的自述:“怨灵修之浩荡兮,终不察夫民心。众女嫉余之蛾眉兮,谣诼谓余以善淫。”若说不为怀王理解,还只是“怨灵修”,那么遭受众人谗言之后,宁肯死去也不愿同流合污的表态(“宁溘死以流亡兮,余不忍为此态也”)和最终下定决心离去(“世溷浊而嫉贤兮,好蔽美而称恶。闺中既以邃远兮,哲王又不寤。怀朕情而不发兮,余焉能忍与此终古”),便明显是由“怨”转“愤”的表露。尤其是“依前圣以节中兮,喟憑心而历兹”一句,参照《方言》“憑,怒也,楚曰憑”的说法,更是屈原自陈“叹息愤懑,而行泽畔”(宋)洪兴祖:《楚辞补注》,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20页。的有力证据。司马迁采用知人论世的方法评价《离骚》,结合屈原心念楚国却因谗言不为怀王所用的遭遇,为其人其文的“信而见疑,忠而被谤,能无怨乎”做辩护。在竭力肯定《离骚》“盖自怨生”的大前提之下,司马迁还将“怨”引向情感更为直接、愈发激烈的“愤”那一边。
这里还需辨析,司马迁对刘安观点的引用,属于无缝对接,还是细中有别?刘安以为,《离骚》的风格如同《小雅》那般“怨悱而不乱”。不难看出,“怨悱而不乱”的评价源于“怨而不怒”一脉。《史记·屈原贾生列传》重点为屈原的“怨”做辩护,没有详言《离骚》是否“乱”或者“怒”的问题。回答这一问题,还要参照《史记·太史公自序》的说法:夫《诗》《书》隐约者,欲遂其志之思也。昔西伯拘羑里,演《周易》;孔子厄陈蔡,作《春秋》;屈原放逐,著《离骚》;左丘失明,厥有《国语》;孙子膑脚,而论兵法;不韦迁蜀,世传《吕览》;韩非囚秦,《说难》《孤愤》;《诗》三百篇,大抵圣贤发愤之所为作也。此人皆意有所郁结,不得通其道也,故述往事,思来者。(汉)司马迁:《史记》,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第3300页。
该段文字可视作司马迁的自白,至少从两点给出了“怨”能否至“怒”的提示。首先,司马迁以前的刘安,与以后的班固、王逸都将《诗经》的“怨悱而不乱”“哀周道而不伤”作为衡量《离骚》的标准,司马迁却将《诗》三百篇和《离骚》等同而论。刘安、班固、王逸尽管立场不同,却都运用了依经立论的思维;与之相比,司马迁的策略更像是釜底抽薪——一旦把作为标准的《诗经》都纳入到“发愤著书”的序列,《离骚》“怨而怒”的风格也就不证自明了。裴斐先生曾指出,司马迁“于《离骚》突出个‘怨字,于《诗经》突出个‘愤字,都是不附加任何条件的肯定评价”裴斐:《诗缘情辨》,成都:四川文艺出版社,1986年,第15页。此概括着实精当,由此还能接着说,司马迁在《屈原列传》中突出的“怨”字,到了《太史公自序》这里还暴露出“愤”的实质需要指出的是,在《史记·太史公自序》列举的“发愤著书”诸事中,作者情感与作品内容并非像“屈原放逐,著《离骚》”那样一一对应,比如《国语》和《孙子兵法》的行文中就找不出“左丘失明”和“孙子膑脚”的情感因素。见王先霈:《中国文化与中国艺术心理思想》,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2006年,第131页。
司马迁对“发愤著书”的论说,在东汉时期已得到时人认可。据传袁康、吴平辑录的《越绝书·越绝外传》,在解释作者问题时曾言:“夫人情,泰而不作,穷则怨恨,怨恨则作,犹诗人失职怨恨,忧嗟作诗也。”(汉)袁康、吴平辑录:《越绝书》,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第3页。其论以伍子胥怨恨作文,也基本上沿用了“屈原放逐,乃赋《离骚》”的思路:“子胥怀忠,不忍君沈惑于谗,社稷之倾。绝命危邦,不顾长生,切切争谏,终不见听。忧至患致,怨恨作文。”(汉)袁康、吴平辑录:《越绝书》,第3页。
屈原的“怨而怒”风格还被概括为“发愤以抒情”,这也是《九章·惜诵》中的原话。从孔子的“诗可以怨”到屈原的“发愤以抒情”是一步重要的跨越,因为它实现了社会伦理语境中接受主体到文学艺术领域内创作主体的转变。从刘安的“怨悱而不乱”到司马迁的“怨愤”,同样是接受史上的关键转折点,因为它冲破了“温柔敦厚”的垄断,为“怨而怒”解蔽。以《离骚》为中心,在司马迁反复伸张的“直”与刘安、班固、王逸小心恪守的“和”之间,一己之“怨”已突破了群体性纲常伦理的束縛,释放出新的活力。诚如王先霈先生所言,司马迁“从创作主体的遭遇出发,论证其怨愤的必然性、正当性、正义性,论证以艺术方式抒发怨愤的合理性,及其对提高作品价值的有效性、优越性”王先霈:《中国文化与中国艺术心理思想》,第126—127页。,而“怨”作为情感范畴的正当性得到确认,正是其美学意义得以彰显的前提。
二 “直”之美:从为人到为文
“直”为情感之真,“和”为伦理之善,“诗可以怨”接受史中“直”与“和”的辩证关系,还使得“怨”在真与善之外具备了美感。回到《论语》,《尧曰》将“劳而不怨”视为“五美”之一,肯定了“不怨”所具有的高尚人格和审美品性傅道彬:《“诗可以怨”吗?》,《文艺研究》2007年第11期,第100—108页。当然,除了符合礼乐教化的“不怨”之美(其显著者如乐观应对穷困的“孔颜乐处”“弦歌不辍”),与“不怨”相映成趣的“怨”也被赋予了美学价值。借由情感之“直”对伦理之“和”的有力突破,“怨”的正当性得到确认。沿着《诗经》中直抒怨刺与曲写幽怨两种基本类型出发,“怨”的审美性又在两汉《楚辞》接受史中进一步彰显。
“怨”之美,美在情感的真挚,美在文章的自然。由真挚而触发共鸣,因自然而易为人们所接受。但单有真情实感而缺少“善”的维度,还不足以支撑“怨”美的独立。至少在汉代,为人们所认可的“怨”除了发生学意义上的直接真实以外,还需要符合道德层面上的正直标准。情感上的直接与信念上的正直,二者缺一不可。不妨说,为司马迁所激赏的《离骚》就美在“以刺世事”“文约辞微”以及作者的“正道直行”和“发愤著书”。
细读《史记·屈原贾生列传》对“直”之美的分析,可以发现司马迁揉合了屈原的身世遭遇、道德品质与《离骚》的风格。从批评方法上看,司马迁发挥了史官“知人论世”的专长,进而得出“文如其人”的结论。裴斐先生在《诗缘情辨》中,曾专门标出《史记·屈原列传》的突破意义,认为司马迁通过“充分肯定一己之情本身的合理性”,一面突破了经学正统中和之美的垄断与束缚,一面又肯定了《离骚》“忧愁幽思”“疾痛惨怛”“能无怨乎”“盖自怨生”的怨愤愁思之美。裴斐:《诗缘情辨》,第14—15页。诚如此言,“能无怨乎”与“盖自怨生”的《离骚》因情感的真挚且强烈,具有震撼人心的作用。对于这一点,就连批评《离骚》之“怨”的班固,也不得不承认“其辞为众贤所悼悲,故传于后”(宋)洪兴祖:《楚辞补注》,第51页。(《离骚赞序》)。屈原正道直行却又为谗邪所蔽,以至于沉江而死,这种悲剧性无疑会引起后世诸如贾谊等畏谗怀忧、怀才不遇者的共鸣。读书而“悲其志”、凭吊而“未尝不垂涕,想见其为人”的司马迁,也未尝不感同身受,引屈原以为知己。在太史公看来,屈原放逐而著《离骚》是与周文王拘而演《周易》、仲尼厄而作《春秋》具有同样性质的“圣贤发愤之所为作”(《史记·太史公自序》)。从实质上讲,都是作者在现世中“意有所郁结,不得通其道”之后假托诗书的发泄。所以,司马迁推崇的《离骚》之美重在“正道直行”,其中“志絜”“行廉”和“皭然泥而不滓”,既是人品又属文风。
在司马迁笔下,屈原其人与其文尚未分离,因此,太史公才能够根据屈原的身世遭遇、道德品质推导出《离骚》的风格。通过“其志絜,故其称物芳”式的其人与其文串联,《离骚》也浸润了作者之“怨”。所谓“屈平之作《离骚》,盖自怨生”,这“怨”首先是屈原在现实中“信而见疑,忠而被谤”的心理落差与冤屈不平,其次才是《离骚》对“怨”的反映。对于第二点,为司马迁所赞赏的风格并不是一味消极隐忍,而是“以刺世事”的有力回应和敢于“直谏”的刚正不阿。当然,司马迁并没有完全忽视《离骚》的文辞,篇末提到宋玉等人“皆祖屈原之从容辞令”便着眼于此。只不过与“以刺世事”和“直谏”相比,太史公显然更重视刚正的精神,否则也不会以此来批评宋玉、唐勒、景差等后辈只好辞令、“终莫敢直谏”。这又恰好“反衬屈原之正道直行,不徒以辞赋见长”崔凡芝:《空山堂史记评注校释》,北京:中华书局,2012年,第476页。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司马迁还在篇末留下“其后楚日以削,数十年竟为秦所灭”(汉)司马迁:《史记》,第2491页。的补笔。如此一来,屈原所代表的“正道直行”“以刺世事”“直谏”精神就与楚国兴衰产生了关联。这一意味深长的补笔,也能反证司马迁认为“怨”的价值在于刚正之“直”,而非形式上的“从容辞令”。
就立场而言,司马迁对屈原与《离骚》的褒扬是统一的,班固却是一褒一贬。从方法来看,司马迁从评价人品开始,用人品来统领文品;班固却将为人与为文分割开来,只承认其文“弘博丽雅”的一面。在《离骚序》中,班固先是拿出主要篇幅驳斥刘安对《离骚》的推崇,认为屈原遭受谗言的根源在“露才扬己”,至于“怨恶椒兰”“忿怼不容”更是有违君子“不怨”的德行。在他看来,屈原之“怨”乃因不能安于穷困,明哲保身,只能归入君子以外的“狂狷”范畴。不过,即便否定了屈原的为人,班固在《离骚序》的末尾还是留下了以“然其文”统领的肯定之词:然其文弘博丽雅,为辞赋宗,后世莫不斟酌其英华,则象其从容。自宋玉、唐勒、景差之徒,汉兴,枚乘、司马相如、刘向、扬雄,骋极文辞,好而悲之,自谓不能及也。虽非明智之器,可谓妙才者也。(清)严可均:《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北京:中华书局,1958年,第611页。
“虽非明智之器”言其人,“可谓妙才者也”论其文。从班固评价屈原开始,为人与为文逐渐分离。到了王逸这里,人品与文品还在“婉”之能否的问题上截然对立:
若夫怀道以迷国,详愚而不言,颠则不能扶,危则不能安,婉娩以顺上,逡巡以避患,虽保黄耇,终寿百年,盖志士之所耻,愚夫之所贱也。……引此比彼,屈原之词,优游婉顺,宁以其君不智之故,欲提携其耳乎?(宋)洪兴祖:《楚辞补注》,第48—49页。
同一个“婉”字,在同一位批评家的同一篇文章中褒贬取舍不一,这看似吊诡,其中玄机就在人品与文品评价标准的分离。从为人的角度看,王逸推崇屈原人格上的“直若砥矢”,而以“婉娩以顺上”为耻;就为文的评价而言,王逸又特意强调《离骚》的“优游婉顺”。评价为人主要持道德标准,所以一面倡导人际关系中的君子不怨,一面又肯定在原则问题上的正直而不逢迎。评价文章会受到人品的影响,但文辞的“优游婉顺”相较于为人的“婉娩以顺上”还是可取的。文辞之“婉”从根本上符合君子不怨的传统,而为人之“婉”却多半属于不足取的“匿怨”范畴,据此而言,王逸“优游婉顺”之说还是为了“直若砥矢”服务。
倘若把梁简文帝萧纲在《诫当阳公大心书》中所言“立身之道与文章异:立身先须谨重,文章且须放荡”(唐)欧阳询:《艺文类聚》,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第424页。视为“文不如其人”的独立宣言,那么,從为人与为文的最初分离,到为文标准的最终独立,还经历了一个漫长且迂曲的过程。即便是六朝以后,在“怨”的论题上,为人与为文两套评价标准的杂糅依然存在。继续沿用“文如其人”的道德标准,自然会看重其人其文的“不怨”,而由文章的“怨”联想到作者的“怨”,也就难以给出正面的评价。比如隋朝王通的《中说·事君》:
子谓文士之行可见:“谢灵运,小人哉!其文傲,君子则谨。沈休文,小人哉!其文冶,君子则典。鲍昭、江淹,古之狷者也,其文急以怨。吴筠、孔珪,古之狂者也,其文怪以怒。谢庄、王融,古之纤人也,其文碎。徐陵、庾信,古之夸人也,其文诞。”或问子绰兄弟,子曰:“鄙人也,其文淫。”或问湘东王兄弟,子曰:“贪人也,其文繁。”“谢朓,浅人也,其文捷。江总,诡人也,其文虚。皆古之不利人也。”子谓颜延之、王俭、任昉“有君子之心焉,其文约以则”。张沛:《中说校注》,北京:中华书局,2013年,第79—80页。
王通一口气列出十一种文士之行与文章风格的对应关系,只认可其人“有君子之心”与“其文约以则”。换言之,“急以怨”与“怪以怒”,以及“傲”“冶”“碎”“诞”“淫”“繁”“捷”“虚”一道,都属于文士之行对文章风格的负面影响。无独有偶,明人宋濂《徐教授文集序》和清人强汝询《佩雅堂书目诗集类序》中也各有一段近似的论述;
是故扬沙走石,飘忽奔放者,非文也;牛鬼蛇神,佹诞不经而弗能宣通者,非文也;桑间濮上,危险促管,徒使五音繁会而淫靡过度者,非文也;情缘愤怒,辞专讥讪,怨尤勃兴,和顺不足者,非文也;……(明)宋濂:《宋濂全集》,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2014年,第633页。
夫诗者,生于人心者也。故观其诗,可知其人。后世之诗文掩其质,不能尽验,然大略可睹矣。忠孝者,其诗挚。刚直者,其诗劲。宽和者,其诗婉。廉静者,其诗澹。怨愤者,其诗厉。愁苦者,其诗郁。矫伪者,其诗浮。汙佞者,其诗鄙。愚浅者,其诗陋。佻达者,其诗荡。(清)强汝询:《求益斋文集》,载《续修四库全书》编辑委员会编:《续修四库全书》第1553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314页。
“牛鬼蛇神”显然对应“子不语怪力乱神”,而“桑间濮上”亦被孔子斥责为“淫”。受此儒家正统观念的影响,宋濂彻底否定了因“愤怒”与“怨尤”而作文的合法性。强汝询所谓“怨愤者,其诗厉”,也显然不是正面的评价。单从这点来看,司马迁对屈原“怨愤”风格的认肯就更可贵了。当然,司马迁也并非没有知音。后世响应“怨愤”之说者,多从“直”的一端立论,如李贽《焚书·杂说》和焦竑《澹园集·雅娱阁集序》:
其胸中有如许无状可怪之事,其喉间有如许欲吐而不敢吐之物,其口头又时时有许多欲语而莫可所以告语之处,蓄极积久,势不能遏。一旦见景生情,触目兴叹,夺他人之酒杯,浇自己之垒块。诉心中之不平,感数奇于千载。既已喷玉唾珠,昭回云汉,为章于天矣。遂亦自负,发狂大叫,流涕恸哭,不能自止。宁使见闻者切齿咬牙,欲杀欲割,而终不忍藏于名山,投之水火。(明)李贽:《焚书·续焚书》,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第159页。
古之称诗者,率羁人怨士不得志之人,以通其郁结,而抒其不平,盖《离骚》所从来矣。岂诗非在势处显之事,而常与穷愁困悴者直邪?诗非他,人之性灵之所寄也。苟其感不至,则情不深;情不深,则无以惊心而动魄,垂世而行远。(明)焦竑:《澹园集》,北京:中华书局,1999年,第155页。
李贽聚焦于创作过程中的“不平”,焦竑也视“不平”为《离骚》的情感动机,更是直接呼应了司马迁之说。作为中国历史上较早的悲剧人物形象,屈原的魅力在于其人的高洁不屈和其文的怨愤抑扬。司马迁率先从屈原冤屈的遭遇,来论证其文怨愤的正当性,故两者时常杂糅成一体。经班固和王逸的初步分离,再到李贽、焦竑,《离骚》自身的正直之“美”已经能够不依托作者的“善”来呈现。
自司马迁评价《离骚》始,“怨”的审美性一方面表现为直接、真实之美,扬雄、王充、陆机、刘勰、钟嵘等文论家在此论题上接力言说,积淀而成“心声心画”(《法言·问神》)、“精诚由中”(《论衡·超奇》)、“情貌不差”(《文赋》)、“为情造文”(《文心雕龙·情采》)、“多非假补,皆由直寻”(《诗品序》)的理论脉络;另一方面还显现为正直、刚健之美,由司马迁所开启的“发愤著书”一脉,经韩愈“不平则鸣”(《送孟东野序》)、李贽“不愤不作”(《〈忠义水浒传〉序》)、金圣叹“怨毒著书”(《金圣叹批评本水浒传》第十八回回首总批)、刘鹗“哭泣”(《老残游记·自叙》)、孔广德“忧愤、感愤、孤愤”(《普天忠愤集·自序》)与梁启超“熏浸刺提”(《小说与群治之关系》)诸说,还呈现出强劲的批判色彩。所谓“直”之美,正在于此。
三 “婉”之美:从污名到托名
在“怨”的审美接受中,“直”与“婉”标志着阳刚与阴柔两种审美风格的形成。前者赓续了“怨刺上政”的诗教传统,借由其人到其文的以事感人,张扬“怨”中积极进取、刚正不阿的精神内核;后者伴随着个体抒情的觉醒和对内心的审视,通过以情动人、言此意彼的艺术化凸显了“怨”本身的缠绵悱恻之美。在“哀—怨—怒”的情感序列中,“直”之美向前进发为“怨怒”,“婉”之美则后退而成“哀怨”。有学者将自孔子而后“诗可以怨”命题的演变路径概括为“直抒怨刺”与“温柔敦厚”两类夏秀:《从“发愤抒情”到“不平则鸣”——诗怨内涵演变之“直抒怨艾”路径探析》,第116—121页。这一类分还可溯源至《论语》和《诗经》。《诗经》中就综合运用了直抒怨刺和曲写幽怨手法,来分别表达“怨怒”与“哀怨”两种情感类型。在《论语》中,“诗可以怨”除了讲究中和的“怨而不怒”以外,也不乏“直抒怨刺”。《八佾》载孔子批评僭越礼制的季氏和昼寝的宰予,便是亲身践行的“直抒怨刺”。孔子曾称赞“诗三百”的风格为“思无邪”。无邪为正,汉儒郑玄与宋儒朱熹分别从文本与读者角度论说思想的纯正,钱穆先生还提出新解:“三百篇之作者,无论其为孝子忠臣,怨男愁女,其言皆出于至情流溢,直写衷曲,毫无伪托虚假……诗人性情,千古如照,故学于诗而可以兴观群怨。”钱穆:《论语新解》,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2年,第24—25页。这种理解也是从“直”一面立论。
总的来说,孔子倡导的“诗可以怨”多为情感释放之“直”与伦理约束之“和”的统一,用《论语》中的话讲,便是“从心所欲而不逾矩”(《为政》)。当孔子看到仲孙、叔孙、季孙三家“唱着《雍》来撤除祭品”杨逢彬:《论语新注新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45页。时,会通过讽诵《周颂·雍》“相维辟公,天子穆穆”来表达不满之情和讽刺之意(《八佾》);孺悲遣人求见,孔子先是以有病推辞,又在将命者出门时故意“取瑟而歌,使之闻之”(《阳货》)。可见,孔子并非一味直抒怨刺,而是根据实际情况使用妥帖的方式来表达怨情。前一例引《诗》用于反语,“讥其无知妄作,以取僭窃之罪”(宋)朱熹:《四书章句集注》,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第61—62页。;后一例以行为传达本意,正如清焦袁熹《此木轩四书说》所言:“辞以疾是古人之通辞,不得谓之不诚。以疾为辞,其人自当会意,然又有真疾者,孔子于孺悲正欲使知其非疾,古取瑟而歌,正见圣人之诚意。”其说见程树德:《论语集释》,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第1231页。之所以间接表达怨情,想必是受限于地位或礼节,这也正显示出“虽怨而不失其性情之正”钱穆:《论语新解》,第451页。的特征,以及由此而形成的“温柔敦厚”风格。
屈原的作品也兼具直抒怨刺与曲写幽怨两种类型,还为曲写幽怨融入了“阴阳错位”和“男子作闺音”的新质。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何面对同一部《离骚》,司马迁只看到了“直”,而王逸在“直”之外还看到了“婉”。张节末先生曾指出,屈原身上“‘露才扬己之狂与思君怨君之卑矛盾地结合在一起”而成“臣子人格”,这一类型在后来的发展中日益丢失阳刚的一面,而转为阴柔、卑琐、扭曲或虚伪。张节末:《狂与逸——中国古代知识分子的两种人格特征》,北京:东方出版社,1995年,第29页。验之《楚辞》,“露才扬己”之“直”与“思君怨君”之“婉”确实是“矛盾地结合在一起”。前者如“兹历情以陈辞兮,荪详聋而不闻”(宋)洪兴祖:《楚辞补注》,第138页。(《九章·抽思》)已含怨憤,又如“吾怨往昔之所冀兮,悼来者之悐悐。浮江淮而入海兮,从子胥而自适。望大河之洲渚兮,悲申徒之抗迹”(宋)洪兴祖:《楚辞补注》,第161页。(《九章·悲回风》)更是决心出走;后者如《九歌·山鬼》的“风飒飒兮木萧萧,思公子兮徒离忧”(宋)洪兴祖:《楚辞补注》,第81页。,思君恋君,纵使不见也不忍离去。
王逸在《离骚章句序》中曾言“屈原之词,优游婉顺”,又指出《离骚》开创的“香草美人”写作传统:
《离骚》之文,依《诗》取兴,引类譬喻,故善鸟香草,以配忠贞;恶禽臭物,以比谗佞;灵修美人,以媲于君;宓妃佚女,以譬贤臣;虬龙鸾凤,以托君子;飘风云霓,以为小人。(宋)洪兴祖:《楚辞补注》,第2—3页。
王逸所言的以美人喻君王,以及未曾言及的以美人自喻正是“婉”风格的集中体现。《说文解字·女部》释“婉”为“顺”,并举《左传·襄公二十六年》“太子痤婉”为证(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261页。“婉”从属于“夗”字族,具有“屈曲”“顺从”“柔弱”之美朱崇才:《“弱的天才”——宋词之“婉”的一种阐释》,《学术月刊》1992年第12期,第51—56页。屈原以女子自喻,形成了特定的怨慕风格,也以“婉”的女性化审美倾向改变了道德考量中“女子善怨”的负面形象。
从实质上看,“善怨”是对女子的污名化。忘人恩德,记人仇怨,实乃“人情皆然,无间男女”钱锺书:《管锥编》,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第315页。“怨女”本与“旷夫”对举,《周礼·地官》论及大司徒教民之职,便有“以阴礼教亲,则民不怨”一项。郑玄注“阴礼”即婚礼,并云:“昏姻以时,则男不旷,女不怨。”(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第703页。《孟子·梁惠王下》也有“内无怨女,外无旷夫”的理想,此外,《韩非子·外储说右下》称:“上有积财,则民臣必匮乏于下,宫中有怨女,则有老而无妻者。”也与此大同小异。《诗·鄘风·载驰》云:“女子善怀,亦各有行。”多半是因为女子更易多愁善感,至迟在春秋之际,时人就将“怨”与女子关联起来,为这种情感体验涂上了阴性色彩。据《左传·僖公二十四年》所载,当周襄王感激狄人攻打郑国,并打算迎娶狄君女儿做王后时,富辰力行劝谏就以“女德无极,妇怨无终,狄必为患”(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1818页。为理由。“妇怨无终”的偏见在孔子言论中也有体现,《论语·阳货》载孔子言:“唯女子与小人为难养也,近之则不孙,远之则怨。”这本是基于生活经验的总结,一旦将女子与小人并列,便有了推崇“君子不怨”和贬低“女子善怨”的意味。
考虑到孔子与儒家对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影响,我们还能在后世文献中找到此说的后续版本。比如北齐颜之推在《颜氏家训·兄弟》中,就有一则堤防妻妾使兄弟生怨的比喻:“兄弟之际,异于他人,望深则易怨,地亲则易弥。譬犹居室,一穴则塞之,一隙则塗之,则无毁颓之虑;如雀鼠之不恤,风雨之不防,壁陷楹沦,无可救矣。仆妾之为雀鼠,妻子之为风雨,甚哉!”王利器:《颜氏家训集解》,北京:中华书局,2013年,第31—32页。颜之推认为,由血缘维系的兄弟之情异于他人,既因彼此责望过深而易生怨念,又因地近情深而易消弭怨情。这一总结相当到位,只是他紧接着把家中妻子仆妾比作破坏房屋的风雨、雀鼠,又在“女子善怨”的污名上增添挑拨离间的新罪。家训往往将视线投向更为具体的生活经验,有违家族和睦的“怨”自然会成为关注的重点,而这一话题也多会围绕着女子展开。如《治家》的“妇人之性,率宠子婿而虐儿妇。宠婿,则兄弟之怨生焉;虐妇,则姊妹之谗行焉”王利器:《颜氏家训集解》,第62—63页。,将家族成员之“怨”归咎于岳母或姑婆;又如《后娶》的“异姓宠则父母被怨,继亲虐则兄弟为仇”王利器:《颜氏家训集解》,第45页。,同样将“怨”的症结落到继母身上。
宫廷劝谏需要言之有据,《论语》所载孔子言行经过了弟子及其再传弟子的经典化,而作为长辈立身处世经验的凝练与传授,家训可以反映某一时代人们思考问题的方法[日]守屋美都雄:《中国古代的家族与国家》,钱杭、杨晓芬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第347页。将负面的“怨”与女子群体绑定,进而形成“女子善怨”的刻板印象,是作者个人的言说,也是时人集体无意识的呈现。这至少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从富辰、孔子所在的春秋战国到南北朝,“女子善怨”已成一种社会观念无独有偶,马克思·舍勒也指出,“脆弱的女人”在情感关系中多处于被动地位,还要“与自己的同性争夺男人的欢心”,因而形成了一种“积聚怨恨危险”的典型“境遇”。见《道德意识中的怨恨与羞感》,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28—30页。
明乎此,再把视线收回到《离骚》中的女子形象,便不难发现另一条言说路径。屈原开创的“香草美人”传统,将“夫为妇纲”移用于“君为臣纲”,为士不遇的言说提供了“一套政治隐喻符码”张晓梅:《男子作闺音:中国古典文学中的男扮女装现象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82页。“荃不察余之中情兮,反信馋而齌怒”是怨君主不理解自己;“众女嫉余之蛾眉兮,谣诼谓余以善淫”是言自己为众臣所妒。若说“众女嫉余”延续了“女子善怨”的传统,那么,为众女所嫉,又不被君王理解的美人则以怨慕凄婉的形象,还形成了“思夫君兮太息,极劳心兮忡忡”(《九章·云中君》)和“蹇蹇之烦冤兮,陷滞而不发”(《九章·思美人》)的审美范式。屈原以美女自喻书写怨情的方式,为后世文人所沿用。如汉代张衡《同声歌》有“邂逅承际会,得充君后房”“不才勉自竭,贱妾职所当”“乐莫斯夜乐,没齿焉可忘”等诗句,《乐府解题》即云“以喻臣子之事君也”(宋)郭茂倩编:《乐府诗集》,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第1075页。又如,三国魏曹植在《七哀诗》《杂诗》《求通亲亲表》等诗文中,还屡次运用“弃女”与“蓬草”,“思妇”与“葵藿”,“孤妾”与“泥塵”等形象来自塑其臣妾人格李建中:《阴阳之间——臣妾人格》,北京:东方出版社,2009年,第41—45页。
从“女子善怨”的污名,经屈原以美人自喻,“怨”的凄婉之美已进入人们的接受视野,为后世文人一再书写:
《离骚》托芳草以怨王孙,借美人以喻君子,遂为六朝乐府之祖。古人不得志于君臣朋友者,往往寄遥情于婉娈,结深怨于蹇修,以抒其忠愤无聊、缠绵宕往之致。(清)朱鹤龄:《笺注李义山诗集序》,载刘学锴、俞恕诚:《李商隐诗歌集解》,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2266页。
基于臣妾人格的“优游婉顺”之美,将“怨”由道德评判拉回审美视野,在“文如其人”的论题上用更具审美意味的气质置换了品德关于“文如其人”命题合理性的辨析,参见蒋寅:《文如其人?——一个古典命题的合理内涵与适用限度》,《求是学刊》2001年第6期,第82—89页。,最终实现“怨”的转负为正。所以,除了前文提及的“古之狷者也,其文急以怨”(王通《中说·事君》)、“情缘愤怒,辞专讥讪,怨尤勃兴,和顺不足者,非文也”(宋濂《徐教授文集序》)和“怨愤者,其诗厉”(强汝询《佩雅堂书目诗集类序》),我们还能看到“深于诗者,尽欲慕骚人清悲怨感以主其格”(宋)文莹:《湘山野录·续录·玉壶清话》,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第9页。和“其人哀怨者,诗必悽楚;其人嫉愤者,诗必激烈。读其诗,可以知其人矣”(清)陈元辅:《枕山楼课儿诗话》,蒋寅、张伯伟主编;《中国诗学》第六辑,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229页。所代表的另一类正向言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