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婚生子”抚养权
2019-05-23桂芳芳卢佳丽
桂芳芳 卢佳丽
每一个决定做“父亲”或“母亲”的人都应该深思熟虑,生而不养,不仅是对孩子的伤害,更有触犯法律的风险。
有一类孩子,生下来就面临比其他人更多的困境,他们有一个共同的名字——“非婚生子”。这些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应该如何解决?
我们先来看3则真实案例。
以孩子做“筹码”,却成单亲妈妈
刘丹在和男友沈江同居期间意外怀孕,富二代沈江从未想过和普通家庭出身的刘丹结婚,他执意分手,并让刘丹打掉胎儿。刘丹则试图以腹中胎儿为筹码求沈江回心转意,不顾亲友的阻拦,一意孤行生下一名女婴。
沈江的父母知晓此事后,大发雷霆,不仅不认孩子,还把沈江逐出了家门。沈江和刘丹分手,并且以孩子系刘丹一人执意生下为由,拒绝抚养,也不肯支付抚养费用。刘丹眼看拴住男友无望,表示自己也没有能力抚养小孩。
孩子被父母推来推去,无人照料。刘丹的母亲一时心软,将孩子接回乡下,取名小小。刘丹工作之余,会回家探望小小,而沈江则不闻不问。小小在外婆家长到5岁时,外婆去世了。无人抚养的小小成了刘丹必须要面对的问题,刘丹带着女儿找到了沈江家,把女儿丢给已经结婚生子的沈江后,自行离开。
小小在沈江家受尽凌辱,小小年纪的她离家出走。路人发现无家可归的小小后报警,民警联系上刘丹,刘丹只能再次把孩子接回。
为了让沈江负责,刘丹一纸诉状把他告上法庭。审理过程中,沈江坚持认为自己始终没有同意生下小小,既然刘丹一意孤行生下了她,就应该负责到底。刘丹则表示自己没有能力也不愿抚养小小。
经调解不成,法院认为,小小在成长过程中,与母亲刘丹尚存母女亲情,和其父沈江并无任何感情,且在沈江抚养期间发生过离家出走事件,由沈江抚养并不利于小小的成长。法院最终判决,由刘丹抚养孩子,沈江按月支付抚养费。
小小的抚养权纠纷落下帷幕。但法院的判决只是两害相权取其轻的结果,小小能否健康成长,还是一个未知数。
未成年少女送养亲儿,被判遗弃罪
17岁的邹明未婚先孕,怀孕7个月时和男友分手。邹明怕引产影响以后的生育,选择生下孩子。之后,邹明在家产下一男婴。邹明及其家人担心这个孩子会影响邹明以后的婚姻和生活,决定将他送人。后经邻居王艳介绍,有一对经济条件好但没有生育能力的夫妇想收养这个孩子。考虑到自己的现状和未来,邹明同意将孩子送人抚养。
对方为了免除后患,要求邹明再也不能来见孩子。在双方讨论过程中,邹明表示不要钱,但以后想见孩子,对方不同意。之后,邹明提出可以不见孩子,但要对方支付10万元,一番讨价还价后,对方表示最多给9万元,邹明同意。孩子被抱走了,这对夫妻给邹明的账户上打了9万元。
事发之后,检察院指控邹明犯遗弃罪。邹明辩称,自己未婚先孕这种情况不符合农村的风俗习惯,自己迫于压力才送走了孩子。但多方证言表明,邹明收到的9万元系送养孩子时其提出的对价条件。
法院认为,邹明对于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婴儿,负有抚养义务而不抚养,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考虑到邹明如实供认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且其放弃抚养孩子系迫于多重压力,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其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不愿担责,花季少女成“杀人犯”
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廖青与已婚男子恋爱并多次发生性关系,一次意外,廖青怀孕了。不成想告知男友后,男友留下一笔钱就“人间蒸发”了。腹中胎儿8个月大时,廖青在家中服用流产药。当日凌晨2时许,廖青独自出门准备去医院,途中在其居住的小区围墙外草地处产下一男婴。
廖青抱着装有男婴的纸盒走到小区附近的沙砾场围墙边,將盒子放在一块石头上,并因产后虚弱晕倒。几分钟后,廖青苏醒,因害怕家人发现自己未婚生子,便将男婴遗弃在原地,并于凌晨3点回到家中。
清晨,环卫工人发现了已经停止呼吸的婴儿,向公安机关报案。廖青提出:引产后认为婴儿已经死亡而遗弃,遗弃行为不是导致婴儿死亡的必然原因,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依法不应认为是犯罪,请求宣告无罪。
但根据廖青的供述、证人李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明该婴儿生下来有哭声、手脚在动,是廖青因害怕未婚产子的事情败露,对男婴没有采取任何救助措施,而是将其遗弃于偏僻且寒冷的环境中。法医鉴定结果同时证明,男婴为活产儿,死因是颅脑损伤。
法院认为,上述事实,证明廖青的行为主观上有放任婴儿死亡后果发生的故意,且客观上造成了婴儿被遗弃后死亡的严重后果,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最终,廖青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从以上3则案例可以看出,无论基于何种原因“未婚生子”,在分手时最难处理的就是孩子,最无辜的也是孩子。非婚生子的抚养权问题应该如何解决呢?在谁都不愿抚养的情况下,孩子的权益如何保障?
首先需要明确一点,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所有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即使是婴儿的亲生父母亦不例外。孩子并非父母的私有物品,从诞生起已然是独立的生命个体,父母没有任意处置的权利。
其次,双方协商优先。对于孩子的抚养问题,双方能达成一致的,法院一般会尊重双方的意思自治。可以是一方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形式,也可以双方轮流抚养。
在双方实在无力抚养的情况下,也可以协商一致将小孩送他人抚养。但送养小孩,须符合我国收养法的相关规定,并在民政部门办理相应手续。我国法律严禁买卖儿童的行为,送养不可收取高额费用。此外,儿童福利院是为无依无靠、无人抚养的孤儿和残疾儿童提供服务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双方父母健在的不可把孩子送至福利院,否则同样构成遗弃行为。
最后,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由法院判决。双方关于非婚生子抚养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分为3种情形:一是双方都不愿意抚养;二是双方争夺孩子抚养权;三是对于抚养费无法达成一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
无论是何种情形,法院在考虑孩子抚养权归属时一般都会遵循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即选择对于孩子成长最为有利的一方来抚养孩子,另一方需要支付的抚养费,一般综合双方经济状况、当地人均收入水平等因素进行确认。
此外,若“非婚生子”的父母是未成年人,没有抚养能力的,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孩子亦可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抚养。
抚养孩子,对于父母而言,不仅是权利,更是义务。“非婚生子”降生在复杂的环境中,需要父母更多的爱与呵护。每一个决定做“父亲”或“母亲”的人都应该深思熟虑,生而不养,不仅是对孩子的伤害,更有触犯法律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