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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盲驾入刑的不可行性

2019-05-18杨银磊张轩宇颜河清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9年8期

杨银磊 张轩宇 颜河清

摘 要 盲驾问题该何去何从,已成为当下日渐突出的争议焦点。不可否认,盲驾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各种因盲驾引发的交通事故也不断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审议过程中,对盲驾入刑也被部分委员提上了议程,并且醉驾入刑取得的良好社会法律效果强化了社会群体的高级守法观。据此认为,盲驾入刑可谓具有可行性。但是在法治社会中,应用法律思维正视盲驾是否入刑,理论与实务操作中仍存有诸多难以解决之困局,仍需谨慎冷静处理。通过本文分析认为,当下盲驾入刑不具有可行性。

关键词 盲驾 社会危害性 入刑 不可行性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1问题的提出:盲驾问题的现状

科技日新月异,推动信息化时代迅猛发展。社会进步、经济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使得诸如手机这样的智能化设备更新的速度愈发加快,应用功能越来越多,使用频率越来越高。中国智能手机正在趋于大众化。国家工信部在去年12月份发布消息称,到11月底,中国使用手机的人数将突破11亿。2011年至2017年间,我国手机产量从11.33亿部,逐年增长,至第七个年头数量已经达到19.22亿部,增长率达63.64%。2011年中国移动电话普及率为73.6部/百人,到2017年普及率提高到102.5部/百人。

同时,公安部交管局发布数据,至2015年,全国已登记在册的或处于在用状态的机动车近2.8亿辆;至2016年,已达2.9亿辆;至2017年,全国机动达3.1亿辆。可见,近年来在国内机动车数量不断攀升,伴随着机动车驾驶人数量也大幅增长,至2018年,全国机动车驾驶人数量超4亿名。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专题报告显示,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审结案件量为 449.1 万余件,排名前三的事故诱因是无证驾驶占26.86%、酒后驾驶占18.1%、开车玩手机占10.56%。 可见,盲驾现象越来越普遍,盲驾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的危险也越来越引起社会的重视,如不及时有效遏制盲驾乱象,将会使人们生命健康、财产安全愈发面临不可挽回的危险地步,治理盲驾势在必行。

何为盲驾?目前尚无准确定义,多数观点认为,盲驾是一种在开车时玩手机或者手持终端设备而使自己的注意力没有集中在驾驶行驶中的车辆上而引发危险的分神行为。

2理論透视:当下盲驾不入刑的合理性分析

2.1盲驾入刑无法契合犯罪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整体。在当前的刑法学界,对于犯罪构成要件体系仍然存在不同观点,但无论是传统的四要件说,还是后来的两要件说、三要件说下的犯罪构成的评价都是以行为人实施某一行为的性质为基准,此时必须先要肯定为危害行为,同时兼具严重社会危害性为必要条件去进行评价。若一个行为倘若具有社会危害性,但不属于危害行为或者可以说只近似于危害行为的表征即社会危害性不至于达到严重的地步,那么也不能将其纳入刑法所进行评价的范畴。正如犯罪构成要件与犯罪事实存在紧密联系,二者从法理学的角度属于大前提与小前提的关系,一个是法律的运用,一个是事实的认定,只有行为事实达到足够能为犯罪构成要件所囊括适用的犯罪事实,才有适用刑法评价行为人刑事责任的问题,而这一切应用到“盲驾入刑”当中,则需要正确分析认定盲驾行为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

现实中的盲驾,如网约车司机在驾驶过程中接单或者抢单、工作人员在驾车中为洽谈工作而发短信打电话等情形,可以理解为至少存在过失的主观心态,但是又如在交通拥堵时需要及时到达目的地完成合同签订、在面对歹徒拦路抢劫时使用手机求救或者举报等情形,就涉及到是否具有期待可能性的范畴。期待可能性是指结合行为主体的具体处境,期待行为主体做出法律所允许之行为而摒弃违法行为的可能性。如果有这样选择的自由的可能存在,即期待行为主体向合法的安定秩序回归,若背离之而选择违法行为,那么必须承担刑责,这是入罪的基础。如果无,即行为主体在当时不可能选择合法行为,不能期待其回归到良好的法的安定性,而只能选择违法,那么法律不会强人所难,那么应当就此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出罪的原由。通过把握期待可能性的内涵对盲驾性质分析,驾驶人在行车途中,面对紧急突发事件不及时处理甚至危及自身人身安全时,只有手机这样的通讯设备能够被视为一种有效的脱困的媒介,此时就不应考虑有选择的自由存在于行为人在实施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之间,不再具有自身意志的自由,在刑法规范评价上一般人都会选择放弃合法行为,则行为人也囊括在内即不具有期待可能性。此种情况下,驾驶人不具有任何有意性范畴要素,不具有刑法所禁止的类型化危害行为。若非要解释成仍然具有一定的过失心态支配的危害行为的话,势必会破坏犯罪构成要件的完整性,将社会正当化、人性化、有利化的行为祛除,扩大了处罚面,对刑法产生恐惧。

2.2盲驾入刑违背刑法谦抑性原则

刑法谦抑性原则在刑法学中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其最初萌芽源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取得胜利后人权保障主义、罪行法定主义、法律正当程序主义得到重视。在刑法学理论方面,基于人权保障的重要考虑,分别从刑法教义学的角度努力解释和发展刑法学,对刑法学中的责任理论有了全新发展。后来由日本刑法学者宫本英脩提出刑法的谦抑主义即刑法的适用有行为种类、范围的限制,不可以刑法作为一切的违法行为的参考。平野一龙继续深入研析刑法谦抑性的价值意蕴,列出三大特称:补充性、不完整性、宽容性。我国最早研究该原则的学者是甘雨沛与何鹏,又有黎宏、张明楷、陈兴良教授进行探讨,虽然各自对刑法谦抑性的理解各有侧重,但其在本质上具有一致性即刑法的谦抑性体现出慎刑、宽容精神。

张明楷教授认为:“刑法作为一部兜底性法律,有其独特的谦抑性,在适用刑法时,要考虑诸多因素,本着比例性原则,能由其他法律足以规制的就不要轻易适用刑法;反之,则必须适用。因此,要适当控制刑法的处罚范围和处罚程度,刑事立法上应当从行为的性质、能够替补刑罚的其他法律等方面考虑将某种行为作为犯罪处理的必要性”。结合到当前多发的盲驾现象,从行为性质来看,盲驾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基于行为时所具备的主观心态不全部能为刑法所评价而致使行为是否入罪、入罚的结果不一;从能够替补刑罚的法律来看,目前国内对于规制盲驾行为相关的法律有两个: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或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二是《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驾驶人一次记2分。可见已有行政立法进行了规制,执法效果确实有待提高,但若同时科以刑罚,则显得太过急于求成,仿佛回到了“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时期。因此,笔者认为,应当摒弃刑法万能的思想。在现代的法治社会进程中,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民智逐渐开化,人权至上所衍生的良好的高级守法观念不允许让刑法这个独有谦卑特色的地位被任意的践踏。

3结语

综上所述,在当前阶段,盲驾入刑在理论与实务操作中仍存有难解问题,在社会群体逐步提升至高级守法观念的同时,应多一些理性。诚然,法律有应然的效果,足以让国民对法的预测性坚定信心,内化于心,实现法价值的最大化。但是法律也有实然的状态,有时会绊住法律往契合应然的方向发展,这也只是法律走向成熟的必经之路。就如同盲驾入刑并不是一蹴而就,应当多一点刑法谦抑性的思辨,从理论透视中发现不入刑具有其合理之处,这就是刑法规范趋于成熟必须要考虑的问题。所以笔者认为当前盲驾入刑尚不可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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