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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正当防卫中的几个问题

2019-05-18章勇辉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9年9期
关键词:方可限度二者

章勇辉

摘 要 正当防卫属于我国宪法规定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自199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后,为正当防卫给予了完善与补充,在支持与鼓励广大公民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且在案件审理判决中有较强的理论参考价值。不过,我国司法实践里,正当防卫的应用仍存在不少争议之处。而本文则针对这些问题作出简要阐述。

关键词 正当防卫 问题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1对“正当防卫”成立条件问题的探究

我国刑法里界定的正当防卫,即为了让公共利益、国家、本人或他人财产、人身与其它权利免受正进行的不法侵害,为了保护自己对不法侵害者展开的不明显超出必要限度的反击行为。

公民具备正当防卫权,却不代表公民能任意作出防卫。刑法里提到的正当防卫属于一种在紧急情况下方可行使的权利。所以,防卫权主要是建立在合法权益保护上而衍生出来的一种权力。那么,正当防卫权只有合理的、恰当的行使,方才满足刑法中正当防卫制度设立的目的。不然,不但无法达到合理权利的保护,甚至对社会的和谐有危害作用,可能引起新的违法犯罪。所以,正當防卫的判断具备一定的规格与标准,只有符合这些规格与标准才被判定为正当防卫成立。

通常情况下,正当防卫的成立应符合如下五个条件:(1)发生正当防卫的原因:应有不法侵害存在;(2)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不法侵害这一行为正在进行中;(3)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所实施对象必须是不法侵害人;(4)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防卫行为应出于防卫认识与防卫目的;(5)防卫行为不可超出必要的限度。

2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正在进行的探究

依照刑法规定,正当防卫应属于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行为,理论上一般认为属于不法侵害正发生且还未结束。这属于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恰好因时间方面存在的特殊性,不能即刻实施公权力的保护,方才由法律赋予形成正当防卫的权利。因理论研究的深入,针对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正在进行又出现了新的争议与看法,究竟是依照事实经验作一般认识判断,或需法律直接明确一个具体标准,结合该标准执行判断,始终未达到一致。就现今的法律规定来看,仍没有明确何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以仅可从客观事实给予判断,此处我们认为“正在进行”需是马上直接发生的情况,已发生了或已存在的且在继续发生的客观事实情况,即大部分学者认可的不法行为刚开始与行为结束的范围间,应注意的是此处的刚开始属于对不法侵害行为的事实观察。正当防卫时间展现的是一种紧迫性,为何要作出正当防卫,主要在于不法侵害行为和严重后果间一触即发,唯有不法侵害和严重后果间满足这样的关系方可展现出实施正当防卫的紧迫性。

3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必要的限度探究

正方防卫具备防卫限度要求,即防卫不可超过必要的限度,也就是正方防卫和防卫过当间的界限。不过什么是必要的限度,实物界和理论界始终有明显争议,理论上存在一种说法即以阻止不法侵害行为发生为限,该说法偏笼统,对现实生活中不法侵害时间并不具备指导意义。

另有学者提出防卫的必要限度需是结合不法侵害行为比较来看的,依照不法侵害的手段与强度防卫人作出的防卫行为在手段与强度上需基本相当,不可超过太多。而本文也认为需从二者间来对防卫限度作出合理权衡。

一方面,基于正当防卫行为发生原因,实施正当防卫是在来不及思考的情况下,受情势所迫的必要行为;基于正当防卫行为发生目的,作出正当防卫是为了避免自身受到侵害,如此原因和目的间则形成了防卫行为的限度。作为防卫人需明白到,防卫行为仅达到对不法行为的制止即可,该认识下作出的行为需尽量柔和,不过该认识的评定标准是站在防卫人视角或第三人标准,并未给予明确说法,不管是从立法目的或实践视角看,均不可对防卫人给予苛责。

另一方面,站在法益损害的衡量视角来看,正当防卫引起的法益损害不要求防卫人承担对应的责任,不过法律基于法益损害衡量视角着手对超出必要限度所致的损害则判定为防卫过当,主要在于正当范围、不法侵害与二者分别产生的法益损害间关系密切。

4从不法侵害与正当防卫关系里区分正当防卫与事后防卫

依照刑法第20条规定,我国刑法理论主要将不法侵害是否结束视为正当防卫和事后防卫标准的区分。不过我们不可忽视正当防卫和不法侵害二者间时间方面的联系:作出正当防卫则必定会有不法侵害在先,所以二者在时间上是顺延的。因此,仅站在不法侵害单方面来对正当防卫与事后防卫给予正确区分有一定难度,还需从不法侵害和正当防卫两个视角来给予区分。

例如,抢劫时,整个行为过程中被害人均受到暴力挟制,被害人仅有抢劫成功后,侵害人警惕放松的情况下方可作出防卫,保护自己的财产。那么需从防卫人的视角作出分析:(1)作出防卫可排除危害状态或减少危害程度;(2)防卫行为由开始实施则在一直进行,期间未有任何中断;(3)结合事件发生时间、地点给予判断,具备紧迫性,不能等待公力救济,唯有作出正当防卫,方可完整、及时的挽回损失。满足以上要求,即可认定,防卫行为在时间条件上满足正当防卫要求。

另外,若防卫人防卫行为是在不法侵害已完全结束或虽仍处于危险情况,不过作出正当防卫后并无法将其排除,则不可再实施防卫行为。不然,则认定为事后防卫,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而作此限定,原因在于制裁违法犯罪行为属于国家机关的职责。合法权益维护应由国家机关依职权进行。

5结论

21世纪的社会属于法治社会,以私力救济或以私人武力来对付他人进而实现对侵害的阻止,范围受较多严格条件的制约。因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国家公力救济的形式和举措将不断完善,私力救济被允许的范围将不断压缩。

不难看出,正当防卫在司法实践里仍难以认定,不过正当防卫的实施,还需严格把关,不仅要限制其滥用,更要鼓励与支持遇到不法侵害后主动行使权力来保障自己的权益。但在保障大部分人利益之际,本着公平原则,也需适当考虑加害人利益。

参考文献

[1] 陈兴良.正当防卫:指导性案例以及研析[J].东方法学,2012(02):3-13.

[2] 陈璇.侵害人视角下的正当防卫论[J].法学研究,2015(03):12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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