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立交警执法权威遏制“软妨害”
2019-05-17刘东根
刘东根
软妨害交警执法的常见手段
妨害交警执法行为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硬妨害,另一类是软妨害。
硬妨害,指的就是采用暴力、威胁的手段,强行对抗交警的执法行为。如殴打、围攻交警,用车拖着、顶着交警走,打砸警车、执法工具等。司法实践中,这种硬妨害的手段多种多样,媒体上也经常报道。这种硬妨害一直是我国法律和司法机关打击的重点,相关的法律责任也比较完善,不是本文关注的重点。
软妨害,指的就是违法行为人采用暴力、威胁以外的其他手段妨害交警执法,不与交警直接硬性对抗,但是其行为也导致交警的执法行为受到妨害甚至无法进行。软妨害的手段也是五花八门,常见的有:遇到交警执法时,拒不开车门;拒不出示驾驶证;采用喝水、喝酒等方法妨害交警取证;利用孩子等阻碍交警执法;用行为艺术等手段造成交通堵塞,致使交警的执法行为无法进行;弃车逃跑或者故意不停车,加速逃跑;等等。
我国现行法律对妨害交警执法行为的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通行的,或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可以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罚款。该条第2款规定,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2款规定的“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在阻碍手段方面,法律本身并没有限定必须是采用暴力、威胁手段,所以包括了各种软妨害公务的行为。执法实践中,对各种软妨害交警执法的行为,如果要追究法律责任,一般都是适用此条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拘留和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三)《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第6条第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我国目前立法及处理软妨害交警执法行为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立法方面的问题
1.妨害公务罪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根据我国刑法第277条的规定,妨害公务罪在客观方面要求必须是使用了暴力、威胁手段才构成犯罪。这就意味着,对严重的软妨害交警执法行为不能认定为妨害公务罪,只能进行治安处罚。
2.对交警如何处置软妨害执法行为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只规定了对交通参与人存在交通违法行为时,公安机关有权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2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一)扣留车辆;(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三)拖移机动车;(四)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五)收缴物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第23条规定了交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程序。
但面对形形色色的软妨害执法行为,交警应当如何处置,有权采取哪些措施,我国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行政强制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均无明确、具体的规定。如对拒不开车窗接受检查的违法行为人,交警能否强行破窗,对其人身进行强制;对车上有司机的,交警能否拖移车辆等。这里尤其要指出的是,公安部2008年发布了新的《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该规范的内容基本上都是交警执勤执法工作应当遵守的规定,主要是约束交警执法行为。对交警遇到妨害执法行为尤其是软妨害执法行为时应当如何处置,没有任何规定。
3.对交通参与人接受交警检查、执法时的行为规范缺乏明确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虽然规定了交通违法行为人有义务接受检查和处罚,但对于他们在接受检查、执法时应当遵守哪些行为规范,如车窗是否必须落下、人是否必须下车、车辆是否必须熄火、是否必须拔掉钥匙等,目前没有任何规定。
(二)实践中处理和宣传软妨害执法行为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软妨害执法行为不敢依法处置和处罚,多以说服教育,感化对方为主,以免引发更大的冲突,美其名曰人性化执法。但长此以往,交警执法的权威性和国家法律的尊严会受到越来越严重的挑战,只会让更多的人去效仿,导致软妨害执法行为愈演愈烈。
2.对公安机关、交警温和对待软妨害执法行为,媒体宣传多以支持、肯定的态度去报道,去有意弘扬公安机关、交警的这些态度和做法。如2013年12月24日,长沙本地的主流媒体、新浪、搜狐等多家主流网站均以肯定的态度报道、转载了一篇报道,即《交警敬礼100次 违规男子接受处罚》。这样的报道无疑会在相当程度上给社会传递这样的信息,即软妨害执法不会有什么后果,交警也无能为力,只能说服教育。这样的宣传虽然突出了交警的忍功,但却伤害了交警执法的尊严。
对处理妨害交警执法行为的立法建议
(一)必须考虑的因素
1.对妨害交警执法的基本态度。要依法坚决处置和处罚,不能以所谓的人性化执法,对妨害交警执法的行为过分宽容,否则就是变相纵容。
警察作为惩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执法主体,代表国家执行法律,是国家法治的象征。暴力袭警行为,不仅是对警察人身权的侵害,更是对法治权威和法律秩序的严重破坏。如果一个社会中警察连自身的执法活动都得不到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谈何保障?对袭警犯罪进行严厉打击,既是维护警察权威乃至法治权威、法律秩序的需要,也是增强群众安全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要求。
试问,如果连国家“合法暴力”机器、保护群众安全的警察,在执行公务时,都像“豆腐”做的一样,也保护不了、不去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任凭不法分子泄愤,而普通百姓的安全,今后还能指望谁呢?
2.不能让软妨害执法的人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很多软妨害执法的人对法律并不是不懂,而是很懂,才会实施趋利避害的行为。如醉酒的司机,他们知道醉驾是犯罪行为,一旦被查处,后果很严重。如果躲在车里不出来,又大量饮水;或者干脆弃车逃跑,交警就因无法取证或者取证不及时而无法认定其醉驾行为。自己的软妨害行为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但比醉驾的后果要轻很多,所以,很多人自然会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行为。对此,立法就必须要让这些人的意图不能实现。
(二)具体立法建议
1.修改妨害公务罪。在妨害公务罪的客观方面加上“其他手段”,这样情节严重的软妨害执法行为就可以作为犯罪处理。
2.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交警对各种软妨害执法行为可以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作出明确规定,然后在公安部的规章中再作出详细、具体、操作性强的规定。
3.对交通参与人在接受交警检查、执法时的具体行为规范应当通过立法来作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