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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公共图书馆著作权限制的理论与实践

2019-05-16吴纪树

山东青年 2019年1期
关键词:合理使用

吴纪树

摘 要:数字公共图书馆著作权限制目前是学者广泛关注讨论的热点问题,而系统性论述数字公共图书馆著作权限制的图书非常少。赵力博士的专著《数字公共图书馆著作权限制研究》是该领域的开拓之作,具有较高的出版价值。该书研究思路清晰、方法得当,秉持理论与实践的充分结合的原则,对数字公共图书馆著作权限制的基础理论、合理使用制度、法定许可使用及多边著作权立法的中国应对进行了详尽的分析,具有较高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关键词: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数字公共图书馆;多边著作权立法

三网融合技术、云计算技术、数据挖掘技术等拓展了公共图书馆的服务途径与功能。纸质环境下的传统著作权限制理论,已难以适应技术的发展变革。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图联拟定图书馆著作权例外条约草案,欧美国家纷纷修改和拓展适用于图书馆的著作权限制规则。然而,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只规定图书馆为保存目的而对馆藏作品进行复制,这与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已经不相适应。

图书馆著作权限制一直是学者们广泛关注的学术问题,而系统性论述数字公共图书馆著作权限制的图书非常少。《数字公共图书馆著作权限制研究》一书对图书馆著作权限制制度的研究现状和趋势系统梳理后指出,学界对晚近欧美主要国家的著作权修改中涉及的数据挖掘、开放获取等图书馆例外与电子借阅中的著作权限制问题的关注仍不充分,对信息可及性、公共借阅权、作者与公共利益平衡等基础理论问题的研究仍显不足,对公共图书馆、非营利性信息建设与传播行为的研究仍有空间。应当说,赵力博士的专著《数字公共图书馆著作权限制研究》则是该领域的开拓之作,具有较高的出版价值。

公共图书馆承担着传播文化信息、实现公民终身教育、促进文化和科技繁荣的功能。数字时代,公共图书馆缩小数字鸿沟、保障信息公平、促进社会正义的功能更为凸显。《数字公共图书馆著作权限制研究》首先论证了数字公共图书馆著作权限制的理论基础,并从著作权中与图书馆服务密切相关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入手,以著作权限制制度中的合理使用制度和法定许可使用为主线,结合数据挖掘、私人使用、馆际互借、电子借阅、开放获取等目前数字公共图书馆面临的突出和热点问题,也结合欧美最新立法与案例,分析了我国适用于数字公共图书馆著作权限制制度的构建问题。本书既有理论阐释,又有实践分析,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和实践价值。

一、学术创新:独特的理论视角

本书开门见山,在第一章就详细探讨了数字公共图书馆著作权限制的理论基础,让读者对相关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有一个清楚的把握,便于充分理解后文关于数字公共图书馆著作权限制的实践经验总结与我国著作权法理论的完善。本书论证数字公共图书馆著作权限制理论基础的视角比较独特,作者分别从人权保护、公平正义和公有领域理论三个角度进行了论证。

1.人权保护的视角

对知识产权稍有了解的人肯定知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明确界定了知识产权为私权的本质属性。《美洲人類权利和义务宣言》《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在内的一系列国际人权文件,均有赋予著作权一定人权意义的专门法律条款。这些与知识产权相关联的人权主要涵盖两项内容:一是创造者对自己的智力创造成果所享有的权利;二是社会公众分享智力创造活动所带来利益的权利。在著作权法的众多条款中,由于合理使用制度恰好处于权利保护与权利限制的交界处,被称为著作权限制制度中最后的、也是最重要的安全阀[1]。《数字公共图书馆著作权限制研究》也认为,著作权限制制度极大地促进了公有领域拓展以及文化传播。但是必须意识到,技术的进步给著作权法带来了深刻挑战。以图书馆为代表的社会公共服务文化机构能够借助先进的复制、传播、分享技术,为公众提供更为优质的文化服务,而著作权限制制度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合理使用的空间被法律和技术压缩得愈发难有作为,这一方面使得图书馆公共文化服务面临风险,另一方面导致著作权与受教育权、公民社会文化权、言论自由权、阅读障碍人士权存在一定的冲突,本书也对著作权与这些权利的冲突进行了较为细致的分析。那么,我们应当坚持什么样的冲突协调原则来解决这些现实困难呢?从既有的学术研究来看,这些原则主要有:法益优先保护原则、激励与接近平衡原则、工具主义原则等。根据本书作者赵力的理解与选择,其为我们重点介绍了两大原则。一是法益优先原则。该原则的核心要义是:基于法定权利之间位阶属性,当权利之间发生冲突时,居于基础性地位的权利将得到优先保护。在本书的论域中,先在产生且与人之生存发展必要关联的受教育权、社会文化权、言论自由权等权利将优于知识产权。二是平衡原则。著作权限制制度的逻辑在于通过赋予权利人特定时间的垄断性权利,促进公有领域内容的增加,该制度的功能是权利人、使用者之间的安全阀,以实现权利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2.公平正义的视角

在网络时代,信息获得、信息素养、言论自由等信息行为应该成为权利和正义的应有之义。本书指出,公共图书馆是传播教育、文化和信息的重要力量,在信息鸿沟背景之下,公共图书馆著作权限制制度承担着促进弱势群体受教育权利、言论自由、政治和社会文化权利保障的平衡器功能。平衡功能如何实现,作者从著作权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两个方面分别作了分析。对于前者,表现有三:一是数据与内容挖掘能够增进对于未发现的公共知识的可及性,并且能够对经济、社会、文化生活提供重要的预见;二是在个人使用方面,受制于出版商著作权许可协议和技术措施,数字化公共图书馆为学习研究使用的个人使用受到不同程度的制约;三是在馆藏数字化方面,数字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丰富了信息的传播和利用形式;四是开放获取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开放获取应指提供对科学知识的自由和不收限制的获取,该模式有利于读者突破学术期刊的价格瓶颈而获得学术成果,促进其迅速传播,增强其作为公共产品的正外部效应,减轻图书馆、大学、科研机构的经济压力,促进出版模式多元化。对于后者,表现有二:一是关于公共借阅权,其内涵外延在我国尚存分歧,由于数字技术的发展,国外学者已经有将公共借阅权扩展至电子书的趋势。二是关于孤儿作品,《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对孤儿作品的合理勤勉检索问题并未进行规范,我国可借鉴欧盟与美国的合理勤勉检索规则。

3.公有领域的视角

根据学者的解释,公有领域的概念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公有领域是指被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或者法律授予的财产权保护期限已经届满从而可为所有人免费使用的作品、信息或其中蕴涵的思想;广义的公有领域是指以作品或非作品形式存在、不受版权法保护,或虽受版权法保护但已从专有权(限财产性权利)中剥离出来,社会公众均有自由、免费、有效接触并使用的知识信息或其中蕴涵的思想[2]。《数字公共图书馆著作权限制研究》对选择公有领域视角来论证数字图书馆著作权限制作了解释,按照作者的理解,一方面,与公共产品一样,作品可能在某一时空条件下为不同的主体使用,那些没有为公共产品消费出资的人就成为了“搭便车者”,倘若不对“搭便车”行为作出限制,就不能有效保护和激励文学艺术、科学领域方面的创作;另一方面,作品和信息具有“知识共有物”的特性,人类科学、文化、艺术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需要丰富的公有领域增进知识储备,没有公有作品的保障,私权作品的产权将失去合理性基础。作者又指出,数字公共图书馆在传播知识、服务教育的过程中,能够有效发挥其维护公有领域的职能,数字技术、三网融合、云计算等技术促进图书馆服务提供功能的提高,催生了数字图书馆、移动图书馆等服务模式,使得公众对于信息的获取和利用更加便捷。但是,由于著作权例外制度仍旧存在滞后性,图书馆信息服务功能依然受到一定限制。因此,在新技术的背景之下,亟待重构著作权限制制度,为更好维持权利人与使用者之间的边界提供规范基础。

二、研究特点:清晰的论证主线

本书重点运用了比较分析和案例分析的研究方法,详细探讨了数字公共图书馆合理使用制度与法定许可使用的具体表现。本书在论证这些具体内容时,既有学理价值、基本概念与理论基础的分析评述,又有国外相关领域的司法实践与制度新探索,还有关于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建议。整个论述层次分明,逻辑关系清晰。

1.合理使用制度

第一,数字公共图书馆数据与内容挖掘合理使用。本书首先对数据挖掘与内容挖掘作了学理上的阐释,并对数据挖掘的优点进行了简要介绍。但是,数据与内容挖掘技术与著作权法是存在冲突的。在法律实践中,人们如何解决这些冲突呢?本书给我们展示了欧盟司法实践新发展,英国版权法的新发展,《数字时代知识发现海牙宣言》的背景、原则与价值。进而提出我国完善大数据时代著作权法的借鉴,例如:构建内容挖掘复制例外,合同许可条款不得限制内容挖掘,构建充分承认制度。

第二,数字公共图书馆个人复制合理使用。本书从公共图书馆的视角对个人使用的价值基础进行了解读,它具有促进信息正义、保护基本人权和适应新技术发展等积极的社会意义。而后作者对个人使用的内涵,包括个人使用的主体、目的、行为都作了较为详细的分析。同时,基于个人使用在我国《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方面遭遇的困境,借鉴英国个人使用的新发展,作者提出了我国公共图书馆视角下的个人使用制度的完善建议,一是清晰界定个人使用的目的要件,二是技术措施应当受到版权限制的约束,三是要规范个人使用的行为,四是要规定合理使用的一般条款。

第三,数字图书馆馆藏数字化合理使用。与前述不同,作者在本部分重点运用案例分析的方式将内容呈现给读者。作者通过关于美国图书馆馆藏数字化的两个著名案件(即Authors Guild v. Hathitrust案与Authors Guild v.Google案)的版权争议、法院裁决的详细介绍,并在对比分析了两案异同之处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馆藏数字化合理使用的完善建议,即要拓展合理使用范围,修改增设阅读障碍者合理使用,等等。

第四,数字图书馆开放获取合理使用。值得注意的是,开放获取并不是要推翻或废除版权制度,它仍要以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为基础

[3]。本书鉴于我国目前尚无开放获取的相关政策与立法,因而作者是通过对于德国、荷兰的著作权法规则变革引入分析的。阐述了开放获取的概念、价值及其与现行法律冲突,评述了国际学术期刊、国外学术期刊的开放获取规则,也介绍了学术期刊开放规则与“三步检测法”,最后针对我国《著作权法》《科技成果转化法》的相关规定提出了修改完善建议。

2.法定许可使用

第一,数字公共图书馆电子借阅法定许可使用。由于我国学界对于公共借阅权及其在数字领域的延伸理论并未达成一致意见,实践之中也未确立该制度。故而作者采取了案例分析的研究方法,对VOB v.Stichting Leenrecht一案进行了较为深入的介绍与分析。通过对该案争议焦点、法务官意见的介绍,结合欧洲法院的判决评析。作者指出,我国可以借鉴完善我国的电子借阅相关制度,一是构建数字公共借阅权制度,二是谨慎界定电子书权利穷竭制度,三是限制通过许可协议排除电子借阅。

第二,数字公共图书馆孤儿作品法定许可使用。本书较为全面的介绍了孤儿作品及其孤儿作品的法定许可使用,通过阅读与学习,读者能够准确把握孤儿作品的相关知识。作者具体论述了孤儿作品的内涵、合理勤勉检索、数字化合理勤勉检索原则与范围等理论问题,也论述了我国孤儿作品合理勤勉检索规则的构建,还论述了孤儿作品数字化合理勤勉检索后的Google图书权利中心补偿金支付模式和延伸集体管理补偿金支付模式。

三、出版意义:重要的立法参考

本书探讨了国际加快著作权保护以及专门涉及图书馆著作权限制的多边立法进程,在此基础上探讨了中国应对多边著作权立法新进展的策略。因此,本书的出版对当前中国著作权法领域的法律完善具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

在加快著作权保护的多边立法进程方面,本书为我们介绍了ACTA与TPP。ACTA(Anti-Counterfeiting Trade Agreement),即《反假冒贸易协议》。本书指出,ACTA要求缔约方承担的义务明显重于TRIPS协议,具体表现在:临时措施标准提高,边境措施标准提高,数字版权标准提高。TPP(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即《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对著作权权利实行严格保护,具体表现在:强化技术保护措施的严格保护,要求缔约方严厉制裁规避技术保护措施的行为;扩张“三步检测法”,向保护权利人利益倾斜。

在规定图书馆著作权限制的多边立法进程方面。本书为我们介绍了《马拉喀什条约》、WIPO图书馆版权限制与例外草案。《马拉喀什条约》的相关立法主要表现在:视障者作品获取的主体范围与权利客体,无障碍格式版的提供、权利限制与跨境交换。WIPO(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图书馆版权限制与例外草案相关立法,主要表现在:图书馆和档案馆资料的保存,复制权与备用复制品,法定缴存,图书馆出借,平行进口,跨境使用,对图书馆和档案馆责任的限制,技术措施,等等。

在多边著作权立法新进展的中国应对方面。本书给出三大建議,供决策咨询。其一,要充分认识和理解应对多边协定著作权保护加强的趋势。知识产权发展薄弱的中国,要高度警惕以美国为首的知识产权经济强国的霸权主义图谋,同时及早准备相关谈判预案。其二,要充分利用WIPO多边谈判平台。我国图书馆界应大力关注、积极参与WIPO相关谈判,充分认识WIPO在协调世界知识产权方面的重要作用,切实推动图书馆版权例外条约的缔结。其三,促进视障者著作权限制的国内立法。主要体现在:一要确认公共图书馆为“被授权实体”;二要拓展视障者可获取客体范围,除“盲文作品”之外,增加“大字书”“有声读物”;三要综合利用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规定将任何图书转化为盲文发行的行为应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

[参考文献]

[1] 向凌.人权法视野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改进的原则[J].广东社会科学,2013(4):242-247.

[2] 李华伟.版权制度中的公有领域研究——兼论图书馆对公有领域资源的利用[M].哈尔滨:哈尔滨工业大学出版社,2016:49-59.

[3] 赵昆华.开放版权许可协议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7:10.

(作者单位:中共重庆市万州区委党校,重庆 40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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